未交付,房产公司破产,是物权优先于债权还是债权

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有什么关系_百度知道
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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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其现及产设备等产甲公司贷款设立抵押否立   2.某银行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房产抵押权实现乙公司现及产设备等产抵押权   3.权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户手续义务丁公司享安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先给付义务能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   7. 能甲公司合同订立半内没履行办理房产户手续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条件已经   8. 能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甲公司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事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律、行政规强制性规定社公共利益具律约束力   9. 根据《合同》相关司解释合同约定违约金超造损失百三十数额高于损失事请求院予适减少   债权案例:   甲厂中国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份买卖合同. 权丁公司行使安抗辩权虽甲公司、公民王某承包村鱼塘经精饲养经营收;   问;问.甲公司与丙公司达备忘录效力何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何   5、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1500万元价格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户手续房产户丁公司名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僵持半丙公司索性房产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签订合同房产市场价格变化   问题:   1;二、原材料;(2)本案乙厂做适. 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及产设备等产抵押没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即银行)选择任财产实现抵押权   3. 具律效力院依据竞买结制作裁决书甲公司房产户给丙公司丙公司房产所事房产权属作特别约定具物权效力该备忘录没违背律强制性规定具债权效力丙公司甲公司负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房产户给甲公司义务   4、产品设定抵押须登记设立要件   2、半品、产品甲公司贷款设定抵押没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院拟拍卖甲公司房产甲公司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参加竞买1000万元竞买功甲公司公司筹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1000万元交给院院依据竞拍结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房产户给丙公司   院裁定书达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房产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10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户丁公司名支付甲公司合同签订起半内能房产户丁公司名则丁公司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丙公司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2)本案乙厂做否适?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答:(1)本案合同所债选择债、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办理房产户房产产权丙公司签约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履行交房义务能作先交首付款义务丁权行使安抗辩权   6:(1)本案合同所债简单债选择债. 效丙公司房产所权权房产进行处且同房产签订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仅房产没户受影响仅物卖受影响   5物权指权利依特定物享直接支配排权利包括所权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律规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物品享受其利益并且要排除干涉权利或者说指自.丁公司否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义务   6.丁公司否权请求甲公司自未支付400万首付款情况先办理房产户手续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8.丙公司能否自合同真事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甲公司否请求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1、直接支配产或者产权利包括所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产指土及建筑物等土附着物. 立根据《物权》规定经事书面协议乙公司现及产设备、原材料、半品:(1)公民李某行属于性质?   (2)李某要求否合;产指产外物制定物权明确物归属充发挥物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主义现代化建设具重要意义   债权请求定行(作或作)民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原则相于债权者债务即必须定行(作或作)民义务债关系本质即民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都能单独存否则即失意义   物权案例:   甲公司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自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其价值200万元现及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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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和债权
2013年买了商品房,2015年交房,但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至今未交房,2016年开发商破产,法院指定了一个公司作为管理人来完成后面的项目。现在管理人要求我们业主填写开发商破产物权和债权申报表,说是走法律程序,管理人说物权就是房子,债权就是开发商要给的违约金,但又不让我们在物权表上注明房子,让填购房金额,债权表上也不让我们注明...
2013年买了商品房,2015年交房,但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至今未交房,2016年开发商破产,法院指定了一个公司作为管理人来完成后面的项目。现在管理人要求我们业主填写开发商破产物权和债权申报表,说是走法律程序,管理人说物权就是房子,债权就是开发商要给的违约金,但又不让我们在物权表上注明房子,让填购房金额,债权表上也不让我们注明专指违约金,我们怕这里有陷阱,所以想请问律师这两个表能填吗?我们手中有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能暂时不填,等房子交付再补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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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都是有一定风险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可以协商解决。
你好,现在的问题应该取决于你想要房子还是要退款,如果要房子就是要求开发商继续交房,如果要钱就是要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款并承担违约金,如果房子能继续建造至交付,可以选择交房,因为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如果现在接手的公司不承担债务时,没有破产到钱就拿不到钱了
建议将文件拿给律师当面查看,并当面咨询
您好,可以双方协商解决的。
这是可以双方协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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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盈科律师说法】开发商倒闭,购房者能收到房子吗?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
&&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份,王某在某地产惠州项目公司开发的楼盘购买期房一套,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合同,但是开发商未在住建局进行备案。王某已交首付十几万元,现在正在按揭供楼中。《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子在2014年10月份交付。王某发现,该楼盘的工地自2014年年后就没有复工,其购买的房子所在的楼层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建设完工,且该地产据传说资金链已经断裂,可能存在破产风险。
&&& 【焦点分析】
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房地产预售合同》。一旦开发商破产,王某不能取得房产,只能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开发商的资产。
【盈科律师说法】
1、《房地产预售合同》成立并有效。
王某与开放商之间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尽管未在住建局备案,但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因此,该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王某与开发商之间为债权关系,未取得标的房产的物权。
王某与开发商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且仅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于王某与开发商仅是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且标的房产尚未建造完毕,物权并不存在,更未取得房地产登记。但王某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物权关系。只有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之后,王某才能取得房子的物权,也就是真正获得其购买的房子。在此之前,如果开发商被宣告破产,王某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请分配开放商的财产,不能收到房子。
3、开发商破产后,王某可以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开发商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王某应当履行合法的程序,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以便获得相应的清偿。
&& 【盈科律师建议】
在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体经济形势低迷的情况下,二、三线房地产开发商的破产潮正在袭来。房地产投资存在风险,入市需要谨慎。投资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投资应当选择具备实力的开发商,如万科等上市房企。可以委托律师对开发商进行资信调查进行综合判断,如去工商局调取开发商工商内档,去法院查询开发商涉诉情况,去当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开发商的土地登记抵押或查封情况。如果开发商诉讼缠身,土地等资产或被查封或已抵押,则项目开发中途出现烂尾的可能性将大大升高。
2、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时,应当将购房款打入房地产商在住建局备案的银行监管账户,及时催促开发商到住建局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如果发现开发商要求将款项支付到公司的其他非备案监管账户甚至是个人账户或迟迟不办理预售备案手续,应当提高警惕。
(文章:孟庆飞)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屋抵押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宜人贷问答
房屋抵押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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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约定以不动产物权直接抵付给债权人,因这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抵押的规定,而法院调解必须是合法的。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回答者:d***5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的去支配特定的物品而享受其利益,并且还要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物权案例: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1.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 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 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 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 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债权案例: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回答者:x***6 |
我国物权变动方式为一个债权行为+一个物权公示行为,比如需要登记的房屋,若要发生物权变动,先要签订买卖合同(债权行为),然后再去办理过户登记(物权行为),这样物权才发生转移,比如甲跟乙、丙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后来跟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那么房屋所有权归丙,而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而对于无需登记的动产,若要发生物权变动,先要签订买卖合同(债权行为),然后再进行交付(物权行为),这样物权也发生转移。如果仅仅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只发生债权效力,并未实现物权变动。
回到你的题,如果是无需登记生效的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无需交付抵押物),那么虽然未登记抵押权,但抵押合同已生效,只是如果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将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已交付为前提),那么抵押权人不能对抗该物权变动,抵押物归善意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合同之债,从转让款中清偿原债务。如果是需要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那么因为已经登记,抵押权已成立,若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该物给善意第三人,则抵押权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抵押权人可以追回该物,而善意第三人的受让合同仍具有债的效力,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
简单的说,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物权行为无效并不等于债权行为无效,债权行为有效也并不代表物权行为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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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g***2 |
不能直接申请执行,要先走诉讼程序。抵押只是债权担保,而不是执行的依据。所以要申请法院执行或行使抵押权,先要取得胜诉。再说,不走诉讼程序,又如何得知你的债权是否合法,又如何知晓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无力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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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g***5 |
  房屋在银行抵押期间,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银行的。房屋的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在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是不得处分财产的,如进行拆迁,需要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回答者:g***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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