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招标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一般会问哪些问题

招标公告在哪些媒介发布_百度知道
招标公告在哪些媒介发布
一建教材p239页说:仅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发布,不正确,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p240页又说:在媒体行业或者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管在哪里发布都可以,但必须抄送当地省级发改委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同步发布。一般情况下是当地省级招标投标监管网。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采纳率:71%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招标公告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粉丝量:324
毕业于医学院校,在医院工作,有相对丰富的护理经验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应注意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下载积分:2500
内容提示: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应注意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48|
上传日期: 10:28:10|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25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应注意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关于招投标工作的一般程序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的分工
& 天气预报:
????????????
&当前位置:&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建设&>&&>&&>&正文
关于招投标工作的一般程序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的分工
日期:&字体:【
】&阅读:15351 次
一、招投标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核准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
招标方案核准工作自09年4月18日由市发改委招标处转到市政府审批大厅,因此为什么核准,怎样核准,今天我们不作讲述,只强调三点;
1、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一旦核准,第一时间到市发改委招标处备案,要求申请表和核准表各一份及其它申请资料。
2、需要邀请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的申请首先得到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
3、未经备案的核准,在公告和招投标检查时将不被认可。
(二)比选招标代理公司
凡国有投资超过一千万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应通过比选产生,未在张家口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告知性登记的招标代理公司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招标代理公司的比选,项目单位以此比选申请须到市发改委招标处备案,并得到批准。
参加中央投资项目比选的招标代理公司必须拥有中央投资代理资质。
(三)招标代理协议的签订
招标方案经发改部门核准后,需委托招标的,可以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目前,招标代理公司的代理资质分为六种,分别是:国家发改委核发的中央投资项目的代理资质;建设部核发的工程代理资质;商务部核发的进出口设备代理资质;财政部核发的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各省、市直辖市的药监局核发的本地区的医药招标代理资质;河北省发改委核发的河北省境内的货物招标代理资质。以上六种资质又各分2―3类,分别是甲、乙、丙。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投资总额分别委托不同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各招标代理公司也不能超越自身的代理范围,从事违规代理。
我市对招标代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进入张家口招标投标市场前,须到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处)进行告知性登记,取得允许后,方可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
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签订后,第一时间报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待查,如果项目的性质和投资额超出了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或协议有违规条款,则代理协议无效,重新委托、重新签订协议。
(四)招标文件的编写和审查
招标文件的编写应最大限度体现招标方的意图,是评标的依据,是带有法律性的文件,该文件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能有只对招标方有利的霸王条款,也不能有只适合于特定投标人,而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条文和技术参数。评审会上的评标细则不能突破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编好后,首先到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审查,审查无误后方可公告出售。
(五)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审查无误后,可以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公告的媒介是指定的,根据《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的授权,省发改委指定了4家媒介,分别是:《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河北日报》、《河北工人报》、《河北经济报》。
我们发现有些县区的招标公告很不规范,有的是在电视台公告,有的干脆在大门口贴张纸,这是严重违法的事情,《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开标、评标
招标公告超过20天,可择日开标。
开标、评标时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公司应主动邀请相关部门现场监督,监督部门应现场及时纠正出现的一些违规问题。
我在这里强调一下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参加评审会的所有人员,包括专家、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无权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否则违法,将受到追究。
(七)编写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审批部门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实行资格预审的,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4、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5、评标报告;
6、中标结果。
(八)中标公告&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出来后,要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媒介应是原招标公告媒介,公告时间3天以上,公告期间没有投诉,公告期满,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期间如有投诉,待监督部门处理完毕,没有问题再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发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
(九)接受投诉
市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可直接向发改委投诉,也可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不再受理。
投诉人应当在明知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只接受书面投诉。
投诉书应有投诉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并有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根据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投诉书应含有效线索和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不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到相关部门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还可停止其一定期限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活动。
二、市直各部门在招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中相关规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各部门在招投标管理活动中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工作。具体工作内容:
1、指导、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配套规章、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
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3、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
4、依法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媒介;并对项目的招标公告进行监督管理;
5、配合省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
培训、考核及发放《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对全市评
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
6、接受全市及进入我市从事招标业务的各类招标代理
机构的告知性登记申请,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
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7、对我市行政辖区内的重点(重大)项目、国家(中央投资和地方各级财政投资)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8、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
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的项
目法人招标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9、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也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投诉。按照这一原则:
1、工业、能源、货物采购等有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2、全市大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控制性的或跨区(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农田灌溉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等有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水务局负责;
3、国省干线及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列养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项目、地方道路建设及养护项目等有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交通局负责;
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建设局负责;
5、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相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卫生局负责;
6、市、县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林果科技示范园区、林场、果树场、苗圃、花圃、森林公园(景观景点)的建设项目,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义务植树、防沙治沙项目,森林植物、陆生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等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林业局负责;
7、政府采购等相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财政局负责;
8、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全市鼓励外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商务局负责;
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电子政务建设,全市信息资源的整合,各行业、各种网络的建设,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等信息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
1O、教育、铁道、民航以及特许经营权、科研课题、物业管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土地招拍挂、土地整理等其他各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这些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1、为维护项目建设的整体性,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市政项目中所含土建、设备、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招投标活动暂由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监督执法活动的监督。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的受理
1、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或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受理;
2、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建设局负责受理;
3、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商务局负责受理;
4、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财政局负责受理;
5、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药监局负责受理。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可依据上述原则和分工,自行拟定。
(五)全市所有招投标活动应主动接受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的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上述职责分工,找准位、定准位、站准位,各司其职,坚决杜绝越位、错位或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等现象。要建立招标投标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各种规定和制度,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开创我市招标投标工作新局面。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Copyright & 1998 -
版权所有: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地址:张家口市纬二路市府大楼 邮政编码:075000 值班电话: E-mail:制作维护: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招投标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招投标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分析探讨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