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信用卡逾期半个月并在2013年6月还完销卡,请问我是2017年的6月就能贷款呢还是要等7月

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0:00:33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吴旻晴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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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兴宁区三塘镇三塘村围村村民,由兴宁区三塘镇三塘村围村村民委员会与我村民共同出资建立的项目《兴宁区三塘镇围村坡消纳场》,现郑重声明如下:对于施工中所带来的扬尘及噪音我们表示理解及接受,并且将积极配合村委尽早完成该项目的工作。
  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
  围村村民委员会
  清算公告
  凌云县森龙桂西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号:0002X)经全体投资人会议决议,决定依法解散注消本合作社,现已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各位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本合作社清算组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联系人:韦先生,联系电话:。
  凌云县森龙桂西牛
  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销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富贵种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WG02B)经股东会议决定解散注销,并已向登记机关申请审批备案,同时成立了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员于本公告见报后45日内与本合作社联系清理债权债务。联系人:黄永丰,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富贵
  种养专业合作社
  注销公告
  大新县雷平兴桂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4X)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注销,并已向登记机关申请审批备案,同时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本合作社联系,联系人:黄泳强,电话:。
  注销公告
  武鸣县大明山番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成员大会会议决定解散,现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其债权债务,逾期则依法处置。联系人:郭乃辉,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武鸣县大明山番薯
  种植专业合作社
  注销公告
  广西鑫众鑫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解散,现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其债权债务,逾期则依法处置。联系人:叶鹏科,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广西鑫众鑫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上林县绿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00),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敬告各债权债务人从日起45日内与公司债权债务组联系,联系人:蓝碧城,手机:。
  上林县绿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平果县敬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K9MWW92)因公司不再经营,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注销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黄颖资联系,并进行资产清算,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平果县敬鹏物流
  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中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号:031)因公司不再经营,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注销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陈广展系,并进行资产清算,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广西中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平果县林业有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06)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注销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韦玉芬联系,并进行资产清算,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平果县林业技术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
  广西马山县金钗镇东屏村灯安屯41号居民蓝启伍,与黄萌未婚同居前,王萌带来一名男婴,出生日期为日,2010年王萌出走目前无法联系,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持有效证件与蓝启伍联系,联系电话:。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马山县民政局
  陈明远: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合浦县烟草专卖局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催告书》(合烟催字[2017]第1号),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2个月即视为送达。
  合浦县烟草专卖局
  我大队在日至日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了一批涉案车辆,为规范办理上缴车辆工作,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辖区于日至日因交通违法被扣留的涉案车辆以及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扣留且事故已结案的所有涉案车辆的法定相关人,经通知至今不能前来处理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扣留车辆法律文书及车辆合法证件、手续到我大队依法接受处理。
  二、上述被扣车辆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前来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上缴财政处理。
  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平果县马头镇房屋拍卖公告
  受平果县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百色市东合一路东合二组综合楼三楼广西华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拍卖厅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按现状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拍卖标的一:平果县马头镇城北路左一巷八里1号的房产一栋,参考价元,竞买保证金:80000元;
  拍卖标的二:平果县马头镇城北路左一巷六里21号的房产一栋,参考价元,竞买保证金:50000元;
  拍卖标的三: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的房产一栋,参考价元,竞买保证金:40000元;
  拍卖标的四: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幸福嘉园住宅小区6幢6层2单元501号房一套,参考价元,竞买保证金:30000元。
  标的展示时间:日&&日(工作时间)。
  标的展示地点:平果县马头镇
  有意竞买者请于日16时前交纳竞买保证金(户名:平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平果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350962),以到账时间为准。转款后请持银行缴汇款凭证到平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竞买保证金收据,并持该收据与有效证件到平果县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室办理竞买人资格审查确认手续,再到本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详情备索,欢迎垂询。
  本拍卖公告信息可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及联拍网(www.lp113.com)上详细查询。
  联系电话、地址:;百色市城乡路建通创业大厦
  ;南宁市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SOHO壹号楼11层
  法院监督电话:
  广西建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催告书
  合烟催字[2017]第1号
  陈明远: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合浦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烟处〔2016〕第83号)决定的以下义务:处以窝藏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三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5564.99元,即壹万伍仟伍佰陆拾肆元玖角玖分;
  履行《合浦县烟草专卖局加处罚款决定书》(合烟罚加处字〔2017〕第1号)决定的以下义务:加处罚款15564.99元,即壹万伍仟伍佰陆拾肆元玖角玖分;
  上述两项款项共计人民币31129.98元,即叁万壹仟壹佰贰拾玖元玖角捌分。请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到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银河支行,账号:677)一次性缴纳罚款(可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34号中国农业银行合浦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合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自行放弃该权利。
  合浦县烟草专卖局
  (2016)桂号
  林国龙、梁瑜芩:
  申请执行人卢炳华与被执行人林国龙、梁瑜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已于立案执行,你们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拍卖梁瑜芩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0号山渐青高层住宅22号楼1单元1101号房。经本院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地方税务局询价,本院拟采用地税系统价格评估系统的指导价,上述房产起拍价为914047元。现告知林国龙、梁瑜芩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号、678-1、678-2号执行裁定书。关于上述房产的拍卖,本院将采取网络公开拍卖方式,具体拍卖公告、拍卖详情请关注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丹烟告[2017]02号
  日,我局专卖稽查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干警在兰海高速南丹服务区,依法查获川E41707大型普通客车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现依法公告,请货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我局(地址: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北路135号)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未到的,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烟草专卖局
  丹烟告[2017]03号
  日,我局专卖稽查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干警在兰海高速南丹服务区,依法查获川E47088大型普通客车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现依法公告,请货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我局(地址: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北路135号)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未到的,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烟草专卖局
  寻亲公告
  我城区群众于日在南宁市武鸣区府城镇百合农场捡拾到一名女婴,出生日期为日,现取名为周琬翊,已到公安部门报案,现予以公告,有丢失婴儿的家长,请持孩子照片及有效证明到我院认领,无人认领的孩子,自本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后,城区民政局将给予国内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
  特此公告
  南宁市武鸣区社会福利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当事人李刚忠(机动车驾驶证号:450122XXXXXXXXXX13,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1XXXXXX48,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南宁市公安局),因你于日23时30分,在南宁市佛子岭路驾驶桂AD259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0%以上70%以下(违法代码16373),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大队于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公交告字[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决定给予罚款11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你驾驶证记6分。
  因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本支队现依法公告送达公交决字[2017]第031064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本行政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
  债务催收公告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斯创格公司)管理人依法公告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附件所列因分别不同原因对斯创格公司尚负不同债务的各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立即履行对斯创格公司的债务清偿义务,其中若有债务人因故变更、改制、停业等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将依法追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公告人:斯创格公司管理人
  地址:柳州市三中路34号
  电话:
  联系人:张艳、程文、廖培善。
  附件:债务催收公告清单
  1、柳州市金工机械厂;2、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柳江县建都铸造厂;4、桂林东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5、柳州市东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6、广西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7、柳州市建华机械厂;8、广西中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9、万向钱潮(桂林)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10、柳州市七彩阳光安全玻璃有限公司;11、周和平;12、柳州市预应力机械总厂;13、柳州市秉宣机械厂;14、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15、柳州市南部佳正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16、柳州市城中区瑞桥预应力机械厂;17、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18、柳州多德多机械有限公司;19、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0、柳州市通筑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21、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2、柳州市盛冠工程机械配件厂;23、柳州市祺腾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24、柳州市明阳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5、柳州市瑞骏商贸有限公司;26、柳州市冠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7、陈健;28、陈柳勋;29、黎明;30、姚平;31、何新娇;32、梁振波;33、王文德;34、兵狼。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保单失效声明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A银保通系统专用保单,流水号如下:
  PY71&PY79;PY88&PY89;PY51&PY60;PY05&PY20。
  共计37份,现登报声明失效。
  南宁市青秀区
  民间组织变更公告
  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润和谷实验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容珊登记证号:628628办公住所:南宁市仙葫开发区蓉茉大道76号润和谷小区内注册(开办)资金:叁万元
  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日
  南宁市青秀区
  民间组织变更公告
  单位名称: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乔立嵩登记证号:103137办公住所:南宁市金浦路26号注册(开办)资金:玖万元
  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日
  南宁市青秀区
  民间组织成立公告
  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街道柳沙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戴兴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N170641J办公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9号民发大观天下A1至A5栋地下室1号注册(开办)资金:壹拾伍万元
  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
  拍卖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777/02),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钦州市扬帆大道东面恒祥豪苑第9#楼2单元203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为,建筑面积147.81㎡]。起拍价:45.04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日12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统一安排看样。
  竞买人请于竞买人请于日10时前交纳保证金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账号:20-270),未缴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请将拍卖余款在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有意者请于公告之日起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和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了解相关事项。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电话:。其他涉及淘宝网技术问题,请向淘宝网客服咨询,热线:。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777/02),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钦州市一街前进路47号6幢1单元101室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为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56.46㎡]。起拍价:10.41687万元,保证金:3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日12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统一安排看样。
  竞买人请于竞买人请于日10时前交纳保证金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账号:20-270),未缴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请将拍卖余款在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有意者请于公告之日起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和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了解相关事项。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电话:。其他涉及淘宝网技术问题,请向淘宝网客服咨询,热线:。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777/02),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市场开发区水沟南边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钦国用(1998)字第C050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3.42㎡,建筑面积194.01㎡]。起拍价:52.19416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日12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统一安排看样。
  竞买人请于竞买人请于日10时前交纳保证金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账号:20-270),未缴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请将拍卖余款在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有意者请于公告之日起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和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了解相关事项。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电话:。其他涉及淘宝网技术问题,请向淘宝网客服咨询,热线:。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黄农飞与叶贻崇、马丽丽民间借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马丽丽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号1栋1-5、6、7-1号房进行评估、拍卖。因该套房屋经过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黄农飞拒绝接受该房屋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对该套房屋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名称、变卖价格情况:
  被执行人马丽丽名下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号1栋1-5、6、7-1号房(产权证号:)。建筑面积239.42m2。
  变卖价格:984393元。
  二、变卖期限: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
  三、联系人及电话:
  执行法官:
  执行内勤: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广西都亮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南人社监理字[2016]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监理字[2016]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广西都亮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邓雪银工资4963.83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宝娟、陆嘉、陈修交、吴雄: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陈宝娟、陆嘉、陈修交、吴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赵建中、梁华锋: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赵建中、梁华锋、王晓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诉被告王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苗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诉被告苗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闭德文、农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闭德文、农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樊芳、黄竹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樊芳、黄竹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8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曾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9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张静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12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0103民初9313号
  陈绍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苑芷、陈锋、杨浩然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0103民初9314号
  杜艳婷、雷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苑芷、陈锋、杨浩然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9314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林军、唐映、南宁市利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润诉被告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林军、唐映、南宁市利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等应诉材料、管辖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上诉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1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钦州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市宏胜商贸有限公司、张功宁、张功文:
  本院受理(2017)桂0103民初2103号原告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钦州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市宏胜商贸有限公司、张功宁、张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1742号
  覃志朋、梁江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国庆诉被告覃志朋、梁江南、李海青、覃仕明、覃海东、曾庆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罗国庆不服本案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覃志朋、梁江南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1742号民事上诉状。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0103民初1442号
  广西金富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覃家辉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0103民初5767号
  庞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泽坚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505号
  全玉清:
  本院受理原告黄湛元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1时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1064号
  吕东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东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5分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1540号
  潘佩松、雷鸣:
  本院受理原告黄星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7时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1579号
  罗哲、洪涓:
  本院受理原告杨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0时10分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1797号
  石嵩武:
  本院受理原告钟学锋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6时5分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2248号
  唐纯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惠芬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2249号
  唐纯翠: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2423号
  袁泾、黄维加:
  本院受理原告张雯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9时20分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2424号
  农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雯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2675号
  陈学生、蒋慧:
  本院受理原告宾俊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1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2694号
  汤恳婷、林文威:
  本院受理原告杨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0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3525号
  杜启南:
  本院受理原告吴学群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3534号
  魏婷:
  本院受理原告曾超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1时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3768号
  黄伟:
  本院受理原告赵士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6时15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4135号
  周涛:
  本院受理原告梁文菲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9时20分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3民初4167号
  李献勤、刘明桂、李克勤: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07)青执字第1072号
  唐朝卫及涉案权利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正瑞与被执行人唐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你方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日作出(2007)青执字第107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前述房产。广西三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日作出三赢评(N)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南宁市仙葫开发区西区金地世家7幢1单元402号房产估价579208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告知书、网络拍卖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相关价格确定及拍卖阶段的相关法律文书均将在本院官网(http://qxqfy.chinacourt.org)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之后即视为送达。如你方对确定的价格有异议,你方可在本院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方对价格没有异议。如果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你方已经履行完本案义务,你方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止本次评估、拍卖程序。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号
  被执行人广西海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德海、蓝霞、郭文敏、郭文彬、郭羽枫、广西田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南大物流有限公司及涉案权利人:
  本院受理执行的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海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德海、蓝霞、郭文敏、郭文彬、郭羽枫、广西田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南大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桂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日向你们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并于日续行查封了存放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安园东路金属市场C1号货场的热轧带肋钢筋贰仟玖佰捌拾肆件,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并向你们告知本院将委托有关机构对前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阶段的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到场通知书、摇珠评估结果告知书、评估到场通知书、评估结论报告书、摇珠选定拍卖机构到场通知书、确定拍卖机构通知书、拍卖到场通知书均将在本院官网(http://qxqfy.chinacourt.org)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之后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报告有异议,你们可在本院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们对评估结论报告没有异议。如果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你们已经履行完本案义务,你们可以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评估、拍卖程序。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0103民初14127号
  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军伟:
  本院受理(2016)桂0103民初14127号原告陈建凡诉被告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军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异议)及上诉状(管辖异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蔡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方浩宇、王艺蓉、王小芬、李宏朝、南宁市禾丰工贸有限公司、广西美森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蒋东、赖庆勇、王恺、陈宇、韦秉仕: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蒋东、赖庆勇、王恺、陈宇、韦秉仕: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莫仁杰、刘洁兰、韦锦勇、李惠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莫彦宇、刘艺毅、李初安: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叶燕境、谭娜、叶燕迁、陈耀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禾丰工贸有限公司、广西美森贸易有限公司、方浩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与被告你们及被告王艺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艺蓉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叶燕境、谭娜、叶文明、叶燕迁、赵子烨、朱彩灵、广西新境界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尚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叶燕迁、朱彩灵、叶毕针: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444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北海市海森古船木家具有限公司、刘宇行、杜爱茵、孙德显、潘鸿远: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3729号的开庭传票、通知书(管辖异议)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15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李庆伟、陈小芝、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27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28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陆云、廖英姿、甘寄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28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王桂浪、李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24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韦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24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蒙学文、黄凤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24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李莉、广西玉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12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诉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361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程林均: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诉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361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文壁: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诉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361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陆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诉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362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苏增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诉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362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杭德帆:
  本院受理(2016)桂0103民初1648号原告曾密诉被告广西新科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韩箫、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合供销投资有限公司及你方作为第三人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4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雷绍坤、曹芸:
  本院受理(2017)桂0103民初2593号原告徐志伟诉被告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15分在本院二楼1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钟丽莲: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左少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你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钟山县人民法院
  唐乙顺:
  本院受理原告陈玲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030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廖林凤:
  本院受理原告黄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12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茂枝:
  本院受理原告帅黎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12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厢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钟山县人民法院
  麦荣搬:
  本院受理原告虞英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1122民初280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随案监督卡、&最高法五个严禁&、阳光司法网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城厢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钟山县人民法院
  张肖玉、吕宝全:
  本院受理(2017)桂0205民初10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张肖玉、吕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之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柳州市回龙路8号)三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谢庆恒、贝菊珍:
  本院受理(2017)桂0205民初10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谢庆恒、贝菊珍、柳州兆安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之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柳州市回龙路8号)三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董柳梅、许文忠:
  本院受理(2017)桂0205民初10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董柳梅、许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之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柳州市回龙路8号)三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孟园芳:
  本院受理(2017)桂0205民初10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孟园芳、柳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之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柳州市回龙路8号)三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周彬彬:
  本院受理(2017)桂0205民初10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周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之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柳州市回龙路8号)三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杨振浪:
  本院受理(2017)桂0205民初10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杨振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之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柳州市回龙路8号)三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吕小川、李志:
  本院受理(2017)桂0205民初10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吕小川、李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之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柳州市回龙路8号)三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7)桂0721民初124号
  谢雍宽、王德焕:
  本院受理原告梁燕玲诉你们及被告温之凡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7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经济损失5302.24元给原告梁燕玲;二、被告温之凡、朱丽梅、丁美淇、丁泉昌、丁奎昌在继承受害人丁国才的遗产范围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2371.90元给原告梁燕玲;三、驳回原告梁燕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元,由被告温之凡、朱丽梅、丁美淇、丁泉昌、丁奎昌共同负担300元,由被告王德焕负担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山县人民法院
  杨峥嵘、许观景: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娟诉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峥嵘、许观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鉴定报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李燕妮: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燕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0304民初9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梁贝佳:
  本院受理原告蒋峥峥诉被告梁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3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翁兴:
  本院受理原告魏华林诉被告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30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王思晴:
  本院受理原告葛东来诉被告王思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30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勤诉被告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30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黄秋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美诉被告黄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304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赵强生、谢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沈姣春、邓文东诉被告赵强生、谢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30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起诉被告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0304民初11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016)桂号
  胡洪文、曾筱燕:
  本院执行的陈建辉申请执行胡洪文、曾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桂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胡洪文、曾筱燕所有的房产。如对拍卖有异议的,请你们自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王衡、石雅宁、刘成: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珍与被执行人王衡、石雅宁、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号执行通知书、(2017)桂号报告财产令、(2017)桂号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2017)桂号执行裁定书、(2017)桂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7)桂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16)桂1202民初2929号
  李达奎:
  本院受理原告彭荣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桂120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曰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16)桂1202民初2569号
  罗永库:
  本院受理原告韦柳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2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杨通茂、吴玉叶: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胜支行诉被告杨通茂、吴玉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平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桂03民终341号
  广西宁宁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宁: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宁艾科普实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3民终341号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7)桂0602民初4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申请回避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导致原告产生的12419.99吨铁矿石损失元及货场堆存费元(从日起暂计至日,之后货场堆存费计算值至原告从货场提货完毕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陈超、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陈超、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602民初6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诉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防公购)字(防港分)行支行(2013)年(0269)号】;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5423.72元;三、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一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东路蓝湾财富3单元25层2504号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1653元;五、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由两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22民初773号
  黄学飞、贺州市和拓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润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学飞、贺州市和拓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杨建云、朱美凤、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杨建云、朱美凤、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602民初6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诉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杨建云、朱美凤于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防公购)字(防港分)行(2012)年(0218)号】:二、请求判令被告杨建云、朱美凤偿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7650.96元及利息2000.89元;三、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杨建云、朱美凤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江滨小区43#楼2层201号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被告杨建云、朱美凤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482元;五、请求判令被告三队被告一、被告二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由三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陈江、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陈江、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602民初6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诉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防公购)字(防港分)行支行(2013)年(0084)号】;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1944.19元;三、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一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东路蓝湾财富1单元16层1601号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372元;五、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由两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17)桂05民再9号
  江阴市石油产品供销总公司北海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潘晓婷与被申请人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桂05民终94号
  杨万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海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民终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桂0502民初1173号
  王开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乃志诉被告韩衡周及第三人王开香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蒙肇满:
  本院受理原告韦英兰与被告蒙肇满离婚纠纷案[案号为(2016)桂0102民初334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韦英兰与被告蒙肇满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2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覃燕章: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梅、邓新禄与被告覃燕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6)桂0102民初454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永梅、邓新禄与被告覃燕章之间形成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于日解除;二、被告覃燕章向原告梁永梅、邓新禄支付日至日期间的租金、水电费64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覃燕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恒东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鑫鹏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建海与被告何世就、南宁市恒东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鑫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16)桂0102民初257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韦建海车辆修理费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韦建海车辆修理费4400元;三、被告何世就赔偿原告韦建海停运损失4557元;四、被告广西南宁鑫鹏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世就的上述第三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韦建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韦建海承担30元,被告何世就承担11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陈兵:
  原告李敏与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2017)桂0102民初224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黄庆海:
  原告庞丽娟与被告黄庆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桂0102民初290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桂06民终317号
  北海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显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强、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显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6民终317号民事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黎金麒:
  本院受理原告黄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书、授权委托书(空白)诉讼风险提示书、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上思县人民法院
  农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凌敏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书、授权委托书(空白)、诉讼风险提示书、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上思县人民法院
  梁照:
  本院受理原告林红梅诉被告梁照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0602民初6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申请回避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原被告婚生大女儿梁乐怡归原告抚养,小女儿梁乐恫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民再29号
  叶金强、郑国先、南宁市金海物资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叶铭春与被申请人叶金强、郑国先、二审上诉人南宁市金海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桂01民再29号】,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再审申请书、开庭传票、证据目录、(2016)桂民申160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试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监督卡各一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江少民初字第2号
  黄福明、黄冰:
  本院受理原告刘开芳诉被告黄福明、黄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限届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梁斌:
  本院受理原告钟平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梁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闽胤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向丽玲与被告广西南宁闽胤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7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西南宁闽胤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向丽玲支付劳务费48000元;二、被告广西南宁闽胤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向丽玲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利息7200元;三、案件受理费1180元(原告向丽玲已预交),公告费350元,合计1530元,全部由被告广西南宁闽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中都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桂0107民初1036号原告夏慧光与被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78688元;2、被告退回原告所交纳的工程押金100000元;3、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及利息元;4、被告支付占用原告工程款押金资金占用费及利息53322.93元;5、请求法院判按本栋住宅楼204号房、404号房、603号房按每平方米800元卖给原告;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日8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农艳萍、覃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小刚诉被告农艳萍、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7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农艳萍、覃勇偿还原告韦小刚借款本金240000元;二、被告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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