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误差超3%,房开商要我补交35万房款房款,不补就要求我退房,房子已买10,已装修入住,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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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面积增大25平 被要求补交十多万房款
来源:华商报
宝鸡万润国际广场部分业主在接到交房通知时,被告知自己的房屋面积增大3-25平方米不等,超出的面积必须补缴房款,有业主认为,这个误差远大于国家规定的3%的误差比,而增大的面积产生的后期费用给自己带来沉重负担。
宝鸡万润国际广场部分业主在接到交房通知时,被告知自己的房屋面积增大3-25平方米不等,超出的面积必须补缴房款,有业主认为,这个误差远大于国家规定的3%的误差比,而增大的面积产生的后期费用给自己带来沉重负担。
■业主:制式合同只说“多退少补”
但没想到误差这么大
月5日下午,任先生说,万润国际广场2011年开工,2013年建成。2012年,他买了一套136平方米的商品房,交房时,工作人员却给了他一张纸条,要求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多项缴费条目的,其中一项显示,房屋实测面积161平方米,比预测增大约25平方米,须补交10多万元房款。
与任先生情况相同的还有15名业主。谭女士表示,当初在这里买房就是为了结婚,现在都结婚都一年多了也没住上新房子,而且每个月还要还月供。徐女士表示,当时在这里选择了一套小户型,就是为了孩子将来考上附近的中学上学方便,但现在孩子都上高二了,房子却还在因为面积的问题纠缠着,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住进去。
随后,任先生拿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说,“合同上写的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多退少补,但没想到误差这么大。因为都是制式合同,因此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房子面积增大导致房屋契税和后期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增加,带来不小压力。”任先生说。
■开发商:误差超20平方米的户型补交时每平方米减400元
万润国际广场售楼部杜经理表示,合同面积是他们聘请设计院测量的,而最终面积是由住建部门测量的,至于为什么有这么大误差也说不清楚。但合同上明确写着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多退少补,而住建部门实测的就是产权登记面积。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到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照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处理。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让消费者看过并签字确认过的,所以当时消费者应该是清楚条款的,并不是不知情。
开发商拿出的解决方案是面积差即合同预售面积与产权证面积差异大于2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单价每平方米减400元,同时该部分户型的房屋契税由公司承担一半;面积差即合同预售面积与产权证面积差异小于2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单价每平方米减300元。而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总房款中冲减。
■律师:若违背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权利
相关资料显示: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据了解,因为房价上涨,这些业主都不愿退房。
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广智表示,若因为补交面积差价款远超出消费者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就违背了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条款限制或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并且开发商还应对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消费者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目前,部分业主已将开发商诉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撤销购房合同中关于“按面积多退少补”的条款,对于多出的面积,希望补交单价再低一些。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如有购房问题请拨打热线:400-606-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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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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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验收房子的时候开发商说面积大了,需要补交多出面积的费用,面积误差超过了3%,作为业主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开发商强制业主必须补交房面积误差费后才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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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这种情况在新房销售中是普遍存在的,新房在预售时釆用的是预测面积,而房管局确权出证的是实测面积,一般在合同中超过正负3%作为补偿,不超过则不需补偿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需要补差价给开发商,3%以内,属于正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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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以下文章,你就知道为什么不能买海信马山新城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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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面积“涨水”买单?& &日前,本报房地产周刊接到40多位业主的集体联名投诉,他们购买的富水北路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房子,开发商两次大幅增加房屋面积,面积增幅超过11%,房屋面积增加最多的竟达到20多平方米,该户业主要补交购房款达6万多元。业主们希望通过媒体的介入,使问题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面积“涨水”比例如此之大,涉及到的业主数如此之多,在全省范围内尚属首例,记者对此展开了详细调查。 调查情况 业主:房开商在面积约定上签的是霸王条款 & & 该小区业主陶先生告诉记者,2002年4月,他购买了位于富水北路的某高层住宅小区b栋l户型,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66.5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51.1平方米,公摊面积15.4平方米。2003年9月,陶先生领取新房钥匙时,却被告之,该房屋的面积由原166.5平方米增加到了183.69平方米,同时房开公司要求业主签定补充协议后才能领取钥匙,如果业主不签定补充协议,就只能退房。陶先生无奈,被迫与开发商签定了补充协议。2004年8月,开发商通知业主办理产权证时,陶先生又接到一份房屋面积确认通知,通知称,陶先生的房屋经市产权部门测定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87.38平方米。陶先生购买的房子经两次“涨水”后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多出了20.88平方米,面积增幅达13%。 & & 购买b栋h户型的业主郭先生同样也遭遇了两次面积“涨水”。郭先生所购房屋的面积在合同上约定为123.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11.9平方米,公摊面积11.4平方米。领取钥匙时,该房屋面积却变成了132.93平方米,而在办理产权证时房屋面积又再次增加为137.79平方米。郭先生购买的商品房两次“涨水”后多出14.49平方米。 & & 据了解,该小区b、c两栋共有90余户业主遭遇面积“涨水”问题,房屋增加面积最少的达到9平方米,最大达到21平方米,面积“涨水”率均达到11%左右。 & & 记者查看了部分业主的购房合同,几乎每份合同上对面积的约定都是:合同约定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出卖人、买售人双方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进行核算,多退少补。业主们认为,房开公司与业主签定的合同条款系单方面的霸王合同,其中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解决方式,业主没有选择余地,而领取钥匙时签定的补充协议也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开发商:我们按合同执行的 开发商: 我们按合同执行的 & & 为核实40多名业主投诉是否如实,记者想方设法找到该房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手机号码,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均被告之“呼叫转移”,记者先后两次到小区也未找到该董事长,只找到了该小区物管公司罗经理和销售部的徐经理。据两位经理介绍,小区内b、c两栋住宅中确实有一部分购房者存在房屋面积两次上涨的问题,第一次面积上涨是由于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测算的公摊面积过小造成的,第二次面积上涨是办理产权证时,由产权处测绘处测量的最终结果大于合同面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因此,按合同约定,面积不足的部分公司退回房款,面积超出的部分,业主应补交房款,公司是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是合理合法的。 & & 罗经理告诉记者,第一次面积增加时,业主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针对面积增大问题,开发商制定了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核定的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款,超出3%的部分,按照2700元/平方米的成本价格结算;另一种则是当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或者小于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退还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 & 面对补充协议,90多户涉及面积增大的业主中,有10多户业主选择了退房,其余的70多户业主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选择了补交多出面积的房款。 & & 但是,开发商一再增大面积的行为引起了业主们的极度不满,2004年底,开发商与业主专门就面积增大问题召开了座谈会,但是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 & 尽管开发商一而再,再而三地增加房屋总面积,然而由于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签定,吃亏的最终还是业主。 面积纠纷为何愈演愈烈 & & 记者从市工商局、市消协了解到,近年来,房屋面积的“缩水”、“涨水”问题已成为商品房纠纷中的常见问题。面积纠纷为何愈演愈烈?业内人士认为,面积纠纷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 & 首先是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使购房者无权选择。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1、协商确定。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差异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作为合同条款之一。一旦出现面积差异,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或规则处理。2、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退还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 但在实际交易中,绝大多数开发商选择协商确定面积误差解决办法,一些违规操作的开发商甚至提前在协商条款中注明:实际面积以产权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买受人根据实际面积对房款实行多退少补。购房者在拿到开发商事先填好的合同时,通常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签字同意,要么不买房。显而易见,两种解决方式中,后一种更多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所有合同都是开发商事先填好的,购房者只有签字的份,根本没有权利选择,从而使购房者面对面积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 & 其次,开发商有意欺诈导致面积增大。在房屋面积纠纷过程中,一些不法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就清楚地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或小于)销售面积,然而为了以更合理的面积吸引更多消费者,房开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消费者。待消费者拿了钥匙、装修了房子,甚至入住之后开发商再将房屋面积变更的通知交到消费者手中,这时,经过“期房转现房”的时间,房价已经上涨,消费者只能被迫补交房款。面对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只有消费者通过证据证明开发商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才能够变更或拆消合同,获得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解决方式。 & & 其三,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也是造成房屋面积纠纷的主要原因。许多消费者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不了解,更不知道应该从哪些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被房开商牵着鼻子走,在签定合同之后,甚至产生纠纷时才发现问题所在。以面积误差的解决方式为例,从表面上看,开发商在合同上所注明的“以产权处实际测定面积多退少补”并不存在太大问题,然而一旦出现面积误差过大,无论是涨水还是缩水,对于消费者都是不利的,结果消费者不得不为此掏出一笔额外的巨额房款。 & &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针对房屋面积制定的法规尚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也不够,对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出现的面积纠纷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对应。 专家: 法律只重合同购房者签字画押多留神 & & 针对房屋面积纠纷问题,记者采访了贵阳市工商局合同科黄科长。黄科长说,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面积差异问题相当普遍,特别是在期房买卖中,商品房的面积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设计图纸确定的,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但由于受施工过程中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会出现每套商品房面积增大或者减少的情况,无论增大还是减少,都会引起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争议。 & & 就40多位消费者集体联名投诉的情况来看,消费者目前在面积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签署了不合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尽管从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角度来看,购房合同明显不合理,然而从法律上讲,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法律只重合同。面对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一开始就应该拒绝签署,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以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同时,从另一层面上讲,消费者签署霸王条款的行为也助长了开发商的不良风气,致使越来越多的开发商以不卖房为由迫使消费者签订不合理的购房合同。 & & 据黄科长介绍,现行的对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在签订合同时,具体选择哪种处理方式,应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开发商在未同消费者协商前提下,单方签订的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签合同。如果因为规划变更导致面积差异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愿解除合同,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值得提醒的是,一旦签订合同,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因此,黄科长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以免陷入被动不利的地位。 & && && && && && &防范面积涨缩水 慎签合同是关键 & && && && && & & && && && && && && && & □ 文武 & & 近年来,房屋面积纠纷一直是房地产投诉的热点。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深受房屋面积“涨缩水”之害,业内人士呼吁:防范房屋面积“涨缩水”刻不容缓。   &&房屋面积“涨缩水”引发的纠纷缘何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将单方面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应该由买卖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达成,但开发商却普遍采用单方面拟定“霸王条款”让消费者签字的方式。一旦购房者对所签条款有异议,开发商就以“不签就不卖”为由强迫购房者。二是消费者对签定合同后的后果考虑不周。合同一旦签定,双方就必须按照其中约定的方式处理,法律无法干预。有时消费者明知道合同中有的条款不合理,但显得无可奈何,大多忍气吞声,勉强签之。消费者由于心理不成熟和缺乏相关知识,因此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不懂得、不善于运用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消费者的退让和迁就使开发商制定“霸王条款”现象愈演愈烈,房屋面积纠纷随之层出不穷,消费者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事后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大呼上当,但悔之晚矣。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于法律只认最后的《合同》,消费者也处于极其被动不的地位,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 & 我市富水北路某高层住宅小区40多名业主房屋面积大幅度“涨水”,这一事件再一次给社会敲响了警钟。防范房屋面积纠纷已刻不容缓,需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首先,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有关面积差异的条款可否进行修改,取消“按实际面积结算多退少补”这一选择,让开发商无空子可钻;其次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的开发商,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氛围。另外,消费者在签定合同时应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谨慎画押签字。开发商在未同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拟定的条款,若与开发商发生争议,可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协商颁发解决。 & & 我们深信,只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就有可能让“霸王条款”退出市场,因面积“涨缩水”引发纠纷将逐步减少。来源:时讯房产&&返回&& 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及数据,版权均属于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本网的转载件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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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像是马山新城的业主啊!!!
不能一概而论1
我也感觉到,楼主不太像那里的业主不过,谢谢你的提醒
&&以下是引用登徒子的帖子:不能一概而论1
纯熟忽悠!应该说马山新城的房子在寂寞还是有的数的!将来的物业也让人放心,支持!!
我觉得这个楼主不是马山新城的业主,我们还是让这个贴子沉了吧,不要再回复,不知道大家意向如何
回复:【hy好心情】
我看你才不是业主呢,怎么越看越像是马上新城售楼处的?是那个?是那个年轻的小姐吗?
售楼处好像没有大嫂吧
霸王条款!!!!!!强烈鄙视!!!!!!!!!!
霸王条款!!!!!!强烈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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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面积增大25平 被要求补交十多万房款
  8月5日下午,任先生说,万润国际广场2011年开工,2013年建成。2012年,他买了一套136平方米的商品房,交房时,工作人员却给了他一张纸条,要求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多项缴费条目的,其中一项显示,房屋实测面积161平方米,比预测增大约25平方米,须补交10多万元房款。
  与任先生情况相同的还有15名业主。谭女士表示,当初在这里买房就是为了结婚,现在都结婚都一年多了也没住上新房子,而且每个月还要还月供。徐女士表示,当时在这里选择了一套小户型,就是为了孩子将来考上附近的中学上学方便,但现在孩子都上高二了,房子却还在因为面积的问题纠缠着,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住进去。
  随后,任先生拿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说,“合同上写的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多退少补,但没想到误差这么大。因为都是制式合同,因此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房子面积增大导致房屋契税和后期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增加,带来不小压力。”任先生说。
  ■开发商:误差超20平方米的户型补交时每平方米减400元
  万润国际广场售楼部杜经理表示,合同面积是他们聘请设计院测量的,而最终面积是由住建部门测量的,至于为什么有这么大误差也说不清楚。但合同上明确写着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多退少补,而住建部门实测的就是产权登记面积。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到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照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处理。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让消费者看过并签字确认过的,所以当时消费者应该是清楚条款的,并不是不知情。
  开发商拿出的解决方案是面积差即合同预售面积与产权证面积差异大于2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单价每平方米减400元,同时该部分户型的房屋契税由公司承担一半;面积差即合同预售面积与产权证面积差异小于2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单价每平方米减300元。而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总房款中冲减。
  ■律师:若违背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权利
  相关资料显示: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据了解,因为房价上涨,这些业主都不愿退房。
  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广智表示,若因为补交面积差价款远超出消费者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就违背了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条款限制或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并且开发商还应对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消费者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目前,部分业主已将开发商诉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撤销购房合同中关于“按面积多退少补”的条款,对于多出的面积,希望补交单价再低一些。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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