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刑满释放人员退休政策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有何社保政策?当事人如何申请享受?_百度知道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有何社保政策?当事人如何申请享受?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有何社保政策?当事人如何申请享受?
希望给出具体的政策条文或者相关资料链接。
案例是:一位服刑20年的人员出狱,现年46岁。面临的问题是,父母已经去世,无业无房无保障。赞寄住于亲戚家中。
国家对此类人员有何社保政策?以及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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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可以申请街道补助第二 去街道和居委会找相关负责人了解第三 一般低保和失业救济金可以获得第四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金融集团总裁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保政策规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简称“综治委《意见》”)有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假释期间,法律并不禁止假释人员成为职工或个体人员,国家亦不再为假释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因此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成为单位职工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是合法的社会劳动者,社会保险法并不禁其成为社会保险的参保人。  刑满释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待遇:  服刑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后按照政策规定可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相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低保是属于民政的管理范畴,与社保没任何关系,不要随便听信,以免误导。这人既已经服刑20年,那么在这20年前,是不是已经参加了社保?如果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可以争取。养老保险由于未到领取条件,可以继续缴纳。最后说一句,无论如何也不能获罪,因为在入狱那天起,好多的原属于国家福利性质的东西。都无法连续上了。
如果是有关社保的问题,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此类人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低保,失业金是没有的,因为他根本就没上过失业险。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大厅咨询此事。办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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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创业有免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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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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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5年以前开始创业的吗?
现在的必须可以享受。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有,三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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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十一)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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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经商有优惠吗?可以办理烟草证吗?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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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吧,但是可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提是符号当地烟草部门规定的条件。
有的,可以去工商局问问,最好从公安局开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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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坐了三十年监狱终于释放出来了,但他现在都六十多岁了,没有什么工作适合他,想问一下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政策2017有什么安置或帮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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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简称“综治委《意见》”)有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的,缴纳费,重新就业的。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政策2017的帮扶有,可以申请享受待遇:服刑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后按照政策规定可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或按相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国家亦不再为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假释期间,法并不禁其成为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法律并不禁止假释人员成为职工或个体人员、医疗保障。因此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成为单位职工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是合法的社会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司法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保政策规定有些地方为了处理一些遗留问题,是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的。不过这不是全国统一的,你可以持和户口薄到当地社保管理中心咨询一下,祝你好运。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保政策现在是刑满释放人员取得hu7k以后持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但是按规定是55岁的人可以申请一次性交满养老保险十五年退休以后享受养老金,关于你的情况你可以按困难人口标准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协商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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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不同的安置政策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不发达,各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当时政治犯、流氓犯多,为了确保年轻的共和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即刑满释放后,基本上留在劳改农场就地安置就业,不返回原籍或者流入社会安置就业。六十年代初期,我国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安置就业能力提高,同时罪犯成份发生变化,劳动人民出身的普通刑事犯占绝大多数,家居农村的占绝大多数。因此,国家调整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留放政策,把&多留少放&改为&四留四不留&既:改造不好的留,无家无业的留,家在边境、口岸、沿海线上的留,放出后有危险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农村、大中城市、郊区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坚决的不留,老弱病残的不留。1979年以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罪错性质及犯人构成再次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对刑后安置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除强制留场就业外,均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具体是: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服刑其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予以安置;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监狱在其刑满释放前,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由当地劳动部门或者街道予以安置;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或社队安置;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友赡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的,允许复学,并可按规定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业余学校。1992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统一分配安置人员就业的办法,长期以来实行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指令性安置办法由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自主择业取代,建立安置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方针。为了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社会企业接受、吸纳刑释解教人员,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并减免培训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城市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当地政府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恢复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责任田,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上述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一惯倡导的对犯有过错的人不歧视、给出路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体现,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服刑在教人员的改造,使我国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始终在世界各国中保持着低水平。二、当前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任务及目标我国现行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持、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内、解除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即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安置帮教工作的任务是:对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创办经济实体和基地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对恶习较深、有重新违法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加强教育管理;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任务是:中央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司法部代表国家组织、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对合格者发放技术等级证书;对参加待业保险的核发失业救济金。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刑释解教人员,免登记、证照和管理等各项行政性收费。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减免所得税。银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小额贷款扶持。民政部门鼓励、扶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公安机关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特别是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加强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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