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赚钱运送一包毒品 赵亮的行为也行

  题背景概述:
  吸毒人员携带毒品被抓获后,如不能证明其有贩卖或走私毒品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是本文拟探讨的核心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共有2000年、2008年及2015年的三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进行直接论述,如下:
  1、《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0】42号),暨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2、《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号)暨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3、《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号)暨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读者可以看出,不同于2008年会议纪要“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表述的“留取解释空间”的做法,2015年会议纪要直接否定了2000年会议纪要对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认定方法,似乎完全排除了上述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能性。但是,2015年会议纪要的相关条款究竟应当作何解释?笔者下文简述。
  对2015年会议纪要的错误解释
  【错误观点一】以自己吸食为目的携带毒品数量较大的吸毒人员,其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张明楷教授在其最新第五版的《刑法学》中提到:“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将毒品从此地带往彼地的,或者帮助吸食者代购毒品而将毒品带往彼地,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换言之,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性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否则会导致罪刑之间的不适应。”这一观点也是业内通说。张明楷教授同时在上文的脚注中直截了当地指出,不同意上述2015年会议纪要的观点。
  依据选择性罪名及罪行相适应的原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系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即由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及制造毒品罪四个罪名组成。既然四罪名的法定刑罚相同,那么就需要有相类似的可罚性。走私、贩卖和制造行为,都提高了我国社会上毒品的数量或流通,那么运输行为也应当在其对增加毒品流通有所贡献时方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然而,以吸食为目的的运输行为,本质上只是一种“携带”,由于并不会使得毒品转手、流通,故达不到类似走私和贩卖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反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即对毒品具备控制力,这种控制力可以体现为静态占有,也可以体现为动态占有。吸毒人员将自己吸食的毒品携带在身上,无论其本人是在运输工具上还是自己家中,都无本质差别,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然而,在最高法负责人对2015年会议纪要的答记者问中,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认为,2015年会议纪要“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根据《纪要》的规定,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将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同时,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标准作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而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即,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故虽然从刑法理论上理解,这种观点有着种种错误,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仍然可能决定性地影响司法实践的走向。故上文所做的判断,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借以给各位辩护人的辩护工作提供参考。
  【错误观点二】侦查机关无需调取行为人主观目的相关证据,就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除了上述引述的条款,2015年会议纪要还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这就意味着,尤其在嫌疑人已经提供了相关线索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有义务调取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中,是否有部分毒品确实并非用于贩卖,而是用于自己吸食。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认为2015年会议纪要“省去了其调查主观目的的麻烦”,根本就对嫌疑人“自我吸食”的表述及相关线索不予核实,这种做法是绝对错误的。
  当然,2015年会议纪要的规定本身就是自我矛盾的:部分并非用于贩卖而是用于吸食的毒品不应被计入贩毒的总量,从而不受到贩卖毒品罪的处罚;但全部携带毒品均用于自己吸食的行为,却要以与贩卖毒品罪同等严重运输毒品罪的罪名定罪处罚,其中的逻辑错误不言自明。
  对2015年会议纪要的正确解释
  【正确观点一】携带毒品行为,应被评价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的问题,核心在于是否从属、附属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
  一般情形下,被评价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几乎只可能存在于受人委托、雇用携带毒品的情形中,行为本身必然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一环,只不过因为携带毒品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系走私、贩卖的一环不具备认知,从而不具备主观故意,才不能够以走私或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进行处罚。换言之,排除侦查不能的情况下,孤立的运输毒品罪行为是不可能存在的,运输毒品罪必然存在发货人或收货人。换角度观之,如果所谓的“运输毒品”根本不存在发货人或收货人,那么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行为人是以自己吸食为目的进行携带;二是行为人携带毒品的行为,只是其本人走私、贩卖的一环。在第一种情形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而在第二种情形中,应当以贩卖或走私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混合罪名(例如“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两种情况均不应以单纯的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运输毒品罪不可能孤立存在这一观点,通过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可以一窥:“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以及“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换言之,不具备“从属性”和“附属性”的携带毒品罪行为,本质上并非刑法意义的运输毒品罪的客观行为。
  【正确观点二】在吸毒人员自我主张系以吸食为目的进行携带时,应调取相关证据。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度体系之内,侦查机关的职能主要在于调取证据,公诉机关的职能则在于审查证据是否合法、案件是否“事实充分、证据确凿”以及应以何种罪名将本案公诉至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即在证据收集上,侦查及公诉机关由于占据了巨大的优势地位,故应当承担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的双向取证责任。故无论2015年的会议纪要如何规定,都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无罪或罪轻证据的调取,就本文所述情形而言,就是“以吸食为目的”的相关证据。
  在相关类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应当尤其注意,不能因2015年会议纪要的相关观点就放弃做变更罪名辩护的努力,而应当主动督促办案机关调取,并通过会见当事人的方式协助当事人提供其主观目的的线索。由于常年吸毒人员的精神状态不稳定,其提供的事实信息往往具有模糊性,故对其调取证据往往较为困难。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应当从各种角度出发,对当事人作出提示。在笔者承办的一起类似的案件中,当事人就向律师提出,其携带大量毒品乘坐大巴车是为了投奔远方的亲戚,重新开始生活。律师提示的线索如:是否携带了自己的全部行李(全部冬夏着装)?是否与亲戚提前沟通?在乘坐大巴车之前是否就一直在吸食所携带的毒品?平时每日吸食毒品的种类及数量?是否有发货人、收货人存在?毒品是否自己购买?是否对毒品采取了藏匿措施?行程共辗转几地,经过了几个边检站?等等。这些线索对于证明嫌疑人的“吸食目的”是至关重要的,并可进一步影响案件定性。
  |来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寇梅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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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论剑,习武修文。安邦护民,德成郅治。庙堂江湖,共梦太平。&&&&【案情】被告人高某有吸毒史,多次自己或与他人共同吸食毒品,有数次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因缺乏证据而没有被认定。2014年9 月,被告人高某分两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和1克;同月,被告人高某向被告人王某借款9700元,让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某遂与薛某(另案处理)联系。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轿车载高某、吴某某二人去河南项城购买甲基苯丙胺。高某花10200元从薛某处购买了 75克甲基苯丙胺,同日高某与王某轮流驾车返回宁阳,在日东高速公路一出口处三被告人被抓获,查获高某携带的所购买的 75 克甲基苯丙胺。&&&&【争议】本案中,对于高某前两次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去河南购买毒品运回宁阳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于高某去河南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虽然高某曾向他人出售过甲基苯丙胺,但不足以证实其在河南购买甲基苯丙胺是为贩卖,购买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对该起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认为高某去河南购买毒品运回宁阳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高某是“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本案中,高某自始未供认贩毒,除本案外,另有多起高某涉嫌贩毒的事实均因无法侦破下家、取证困难、诉讼证据单薄等原因而没有被认定,但高某具有“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定性不容置疑。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将其购买的毒品数量全部认定为贩卖的毒品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其次,被告人高某购买毒品的数量超过自身的吸毒量。高某在与吴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期间,多次让吴某某联系河南的上家毒贩“薛某”购买毒品,并以去河南看服装加工生意为由,提取并携带大量现金,半夜驱车前往河南项城,说明高某欲购买的毒品超过一般吸毒人员一段时间内自身的吸食量。&&&&再次,被告人高某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难以自圆其说。庭审中,高某辩称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但据了解,高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为购买毒品向王某筹借9700 元毒资,其用于自己吸食,所借款项挣钱后再还的辩解恐难说通。&&&&最后,只要能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目的”即可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买卖具有极强的单一性和相对性,不能要求侦查机关用类似便衣警察反扒的方式,在贩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的同时做到人赃俱获。法律也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高某所购买毒品不是用于贩卖,故应认定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综上,高某在河南购买毒品的行为属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该行为应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瑞本
本版主要新闻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是一样的罪行吗?_百度知道
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是一样的罪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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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和贩卖 毒 品是二个完全不一样的罪行,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 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 品罪】非法持有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深专职律师
运输、制造,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祝您生活愉快,望采纳您好,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两者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同罪行,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以该罪论处,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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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看到有人说LOL不是毒品,我陷入了深思
的确,按照国家对毒品的定义,LOL当然不能叫做毒品。然而,LOL作为一款制作精美,可玩性极强的游戏又拥有如下特点:1. 更易让人成瘾。就是之前有JR说的一玩玩一天,输赢都想玩。当然这也侧面说明游戏做的真心好。2. 上手容易,精通很难。正因为这样,所以有时间的人可以投入大量时间去钻研精进,刚好目前中国最有时间的人就是大学生了,玩了游戏荒废了学业。只以上两点,LOL并无其特殊性,WOW亦然,传奇、奇迹亦然。3. 极易影响人的情绪,特别是少年的情绪。游戏过后肾上腺素飙升,连败的话对情绪影响更大,会导致心情沮丧,心智不成熟的人容易把情绪带给周围的人和事,不和谐。4. 游戏环境差,玩家素质较低。游戏里一言不合开的比比皆是,容易影响心情,金字塔尖的五五开、PDD等人素质感觉就远低于生活中的普通人,可以一定程度说明问题。个人感觉,上面两点是LOL的核心问题所在。我是一名黄金撸者,以前上学时沉迷WOW也耽误过学业,不过WOW从来没像LOL这操纵过我的心情,今年十月前后沉迷过一段时间LOL感觉对工作影响很大,现在强行转战主机游戏了。以上全部都是在阐述事实和观点,并没有把LOL和毒品划等号,请撸友们轻喷
大宝剑也是毒品咯?
既然吃喝嫖赌抽是并列五毒,说明大宝剑不是毒品,同理LOL也不是毒品,应该属于嫖
引用1楼 @ 发表的:大宝剑也是毒品咯?
只看标题不看内容就直接回复?何不点右上角的X圆润一点的离开呢
输赢对我都没吸引力,除非室友拉我开黑,或者实在没事才去玩两把。赢了输了也就那样。
发自手机虎扑 m.hupu.com
1.我没瘾
2.随便玩几把,上了钻3
3.不怎么影响情绪(赢习惯了)
4.骂我的都是分比我低的水B,直接屏蔽,不见,不烦,反正过一会还是我carry全场
以上是阐述本屌观点,轻喷
引用3楼 @ 发表的:
只看标题不看内容就直接回复?何不点右上角的X圆润一点的离开呢
起个哗众取宠的标题还有理了。。。
读书的时候很沉迷 工作了偶尔撸一下 跟游戏无关 跟自己的成熟有关
看见制作精美这四个字就不敢往下看了。。。
感觉这个游戏真的不要玩,浪费时间精力。我玩了两三年,现在突然之间就没兴趣了,最近几天都打不了一盘。玩游戏还是要适度啊,不然真的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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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5楼 @ 发表的:1.我没瘾
2.随便玩几把,上了钻3
3.不怎么影响情绪(赢习惯了)
4.骂我的都是分比我低的水B,直接屏蔽,不见,不烦,反正过一会还是我carry全场
以上是阐述本屌观点,轻喷
也有人毒品不上瘾的,个例不影响总体统计
引用9楼 @ 发表的:
感觉这个游戏真的不要玩,浪费时间精力。我玩了两三年,现在突然之间就没兴趣了,最近几天都打不了一盘。玩游戏还是要适度啊,不然真的会后悔
看好你过段时间站撸好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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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影响情绪,有新闻说连败后把自己寝室的室友给暴揍,严重的话,饮水机之类的不是不可能
引用11楼 @ 发表的:
看好你过段时间站撸好几天
应该都不会了,首先工作忙,休息的时候不如睡觉,其次很多朋友都不玩了,这个游戏我一个人是绝对不玩的,只有开黑才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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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精神毒品
陶教授和杨教授也是这样想的
看圈子。你的圈子的人都玩,你会玩。
反之,你会慢慢淡出。
吓死了,LoL都被说是毒品了,还好我是风暴英雄狗。
反正我讨厌那些打lol和刀塔的室友,因为他们就在那里叫,骂人。如果学校不强制断网,我估计都睡不好觉了。ps我也玩游戏,但真的不上瘾。比如狂野飙车8我也就是每天跑跑杯赛,如果钱块够哪部车,我会多玩一下刷钱。平时控制在一到两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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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5楼 @ 发表的:1.我没瘾
2.随便玩几把,上了钻3
3.不怎么影响情绪(赢习惯了)
4.骂我的都是分比我低的水B,直接屏蔽,不见,不烦,反正过一会还是我carry全场
以上是阐述本屌观点,轻喷
随便玩几把?那到底是玩了多少把?赢习惯了?难道你是一把不输连胜上的钻?这逼装的不给分
引用10楼 @ 发表的:
也有人毒品不上瘾的,个例不影响总体统计
沉迷lol的如果没有lol也会沉迷于其他的,比如泡吧,小说,甚至是运动比如篮球,但估计没几个人说篮球是毒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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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尸体当毒品运输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龚谷婵&&发布时间: 15:13:49
  【案情】
  甲把人杀害后,告诉乙该尸体是毒品而交其运输,乙信,但乙在运输过程被抓,并交代运输的是毒品,公安机关打开后发现是尸体。
  【分歧】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毋庸置疑,但是对于乙的行为定性,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理由是乙将尸体当毒品运送的行为虽然属于不能犯,但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因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只对其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因此对乙应该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乙错把尸体当做毒品运送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必须是犯罪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达到具体一致的程度。当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时,阻切对错误加害对象的故意罪责。就如本案中,乙将尸体当毒品运送时,预想侵犯的法益与实际法益是不一致的,因此,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而乙运送尸体的行为,由于乙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因此,乙应当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于乙应该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对乙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对不能犯能否定罪处罚。
  所谓不能犯,通常是指行为人以实现犯罪的意识实施了某种行为,但该行为完全不可能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情况。对于不能犯能否予以治罪,应当区分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两种情形处理。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极端迷信或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如烧香念咒。而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实现行为目的的方法、手段的性质没有发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状态造成了对实施犯罪的工具或手段的误认,以致选择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或手段的情况。如误把白糖当砒霜杀人等。
  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绝对不能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相对不能犯所认识到的手段和方法与目的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真实的,有科学根据的,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疏忽大意而致使其意欲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不一致,未能造成犯罪结果。否则,其所使用的手段或工具就能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实现其犯罪目的。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而相对不能犯则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不属于绝对不能犯,因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只是对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因此乙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彭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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