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那些税收优惠核准属于核准类哪些属于备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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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备案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处理方法
签到天数: 653 天[LV.9]一代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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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发布&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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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 &&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 &&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 &&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印发)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文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六条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2015年第76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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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
& &&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 && &&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 &&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 &&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 && &&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 && &&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 &&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 &&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摘自国税发[号文
& && &&&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 &&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 &&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 &&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 &&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 &&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 &&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福建省补充意见:
& && &&&一、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 &&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 &&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 &&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 &二、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 && &&&(一)以下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一执行。
& &&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备案);
& &&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 &&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 &&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 &&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
& && &&&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 &&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 &&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 && && &9、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 && &&&10、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 && &&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条件但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按本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 && &&&(二)以下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二执行。
& && && &1、免税收入;
& && &&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查);
& && && &3、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 && &&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 &&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 && &&&(二)对审批类的税收优惠管理,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项目,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 &&&(三)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对符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均由县(市、区)局制发《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见附件三),告知纳税入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 &&&(四)对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可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报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确认后,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追缴其已计算享受优惠的税款。
& && &&&四、其他
& &&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的补充意见停止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 && &&&摘自闽地税发[号文
& && && &核定征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
& && &&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 & 解读: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所得税不能核定。
&&摘自国税发[2008]3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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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0:0:0 用友Tplus小编
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1.核准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类账户主要有: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   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即可,不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备案类账户主要有:  (1)一般存款账户;  (2)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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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U8.52核销制单造成借贷不平-U8.52核销制单造成借贷不平
U8.52-核销制单造成借贷不平自动编号:13573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应收应付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85x关 键 字:核销制单造成借贷不平问题名称:核销制单造成借贷不平问题现象:核销生成凭证凭证借贷方不平原因分析:由于销售发票与收款单核销造成解决方案:取消核销,重算发票余额即可再次核销即可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U8.52如何打SQL补丁U8.52如何打SQL补丁
U8.52-如何打SQL补丁自动编号:17506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销售管理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52--供应链--销售管理关 键 字:脚本问题名称:如何打SQL补丁问题现象:现在想打销售管理模块中的一个补丁,文件名是:《852销售毛利分析_增加存货编码.sql》,要在哪个数据库中执行这个SQL?是在企业管理器里面吗?具体怎么操作的?原因分析:同解决方案解决方案:sql文件的补丁加载方式:进入“sql查询分析器”->打开你要加载的sql补丁文件->在工具栏上选择你要加载到的数据库->"执行查询"即可。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做成本计算检查和成本计算时报错,报错信息:未找到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做成本计算检查和成本计算时报错,报错信息:未找到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
问题版本:806-U8.61问题模块:3-固定资产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http://yun.kuaiji66.com公示关 键 字:日常操作适用产品:U861--管理会计--成本管理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做成本计算检查和成本计算时报错,报错信息:未找到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问题现象:环境:windows2003sp1、sql server1sp1+pb 使用完全分批法,在做成本计算检查和成本计算时报错,报错信息:未找到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成本计算检查被迫终止!请调整数据后再计算。原因分析:同解决方案解决方案:ytc 您好, 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在安装了新补丁的数据库是存在的,根据你提供的问题说明,应该是数据库脚本补丁未打全造成的问题,建议处理如下: 安装所以正式发布的成本补丁,如还存在该问题,请到自动更新工具里对该数据库执行"立即升级所选数据库"。
U8.52用U8版本套打纸打印时如摘要超过三行则第三行只显示上半部分.U8.52用U8版本套打纸打印时如摘要超过三行则第三行只显示上半部分.
U8.52-用U8版本套打纸打印时如摘要超过三行则第三行只显示上半部分.自动编号:10974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5X关 键 字:用U8版本套打纸打印时如摘要超过三行则第三行只显示上问题名称:用U8版本套打纸打印时如摘要超过三行则第三行只显示上半部分.问题现象:用U8版本套打纸打印时如摘要超过三行则第三行只显示上半部分.原因分析:套打模板有问题.解决方案:修改模板,把摘要一栏三行组合即可.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财务软件的缺陷:未考虑审计的要求 _0财务软件的缺陷:未考虑审计的要求
  目前,会计电算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财务会计软件的应用越来越广,但是财务软件的设计大多没有考虑审计的要求。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要确定会计报表所表达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需要通过财务软件获得更多的审计线索和渠道,如详细且不可更改的系统操作日志,有一定限制的数据接触控制和程序接触控制,对输出资料的控制和标识等。这里就财务软件的设计如何满足审计的要求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会计电算化对传统审计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地区销售货物收取运费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试点地区销售货物收取运费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试点,销售货物收取运费的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属兼有的&混业经营&,应分别核算货物和运输业的销售额;联运实行差额征税。&混业经营&能否引入联运方式,联运对企业的税负有没有影响?下面用某个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基本情况:   地处某省中部某县的金山煤炭商贸公司,一般人,主营煤炭销售、兼有汽车运输。煤炭全部从陕西、甘肃、内蒙古等地购进,全部销售给本地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水泥企业。公司一年购销煤炭10万吨,煤炭的单位采购成本为450元/吨,煤炭总成本4500万元(不含税,下同)。煤炭的销售单价为540元/吨,销售额5400万元(不含税,下同)。煤炭的单位运价400元/吨,运输总成本4000万元。由于陕西省不准公路运输超载,公司运输煤炭实行两段运输,第一段陕西至河南省西峡县境内(毗邻鄂、陕两省);第二段西峡县至湖北省境内。第一段运煤是用小吨位的汽车运煤至西峡县境内卸货,用大吨位的重载车在西峡县境内装货再进行第二段的运输。第一段因是小吨位车运输,运费相应高一点,距离远一点,单位运价为360元/吨,运价3600万元;第二段因是重载车运输,运费相应低一些,距离短一点,单位运价40元/吨,运价400万元,两段运费合计4000万元。运输煤炭需要支出的汽车的油料、零配件等计1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需要支付高速公路过路费2000万元。   方案分析:   方案一、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   金山商贸企业销售煤炭并负责运输,&营改增&前称为&混合销售&,&营改增&后,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称为&混业经营&。对于&混业经营&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因此,公司销售煤炭并负责运输,只需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销售煤炭的销项税918万元(5400万元&17%),煤炭的进项税765万元(4500万元&17%),煤炭应纳增值税=153万元(918万元-765万元,下同);兼有运输业的销项税=0万元,汽车耗用的油料及零配件的进项税为170万元,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0万元(440万元-170万元), &混业经营&的应纳增值税合计=423万元(煤炭应纳增值税153万元+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公司的税负为4.50%(423万元&9400万元&100%)。如汽车为新购的,还可以抵扣税金,税负还能降低一点,不过影响企业税负是过路费无法抵扣。   方案二、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将独自运输改为与非试点地区的运输单位(个人)联运。   《试点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将&混业经营&中的兼有运输业改为联运,陕西境内至河南西峡县境内的运输由北方非试点地区的运输部门(个人)联运,联运价为3600万元(360/吨&10万吨),河南西峡至湖北中部地区由金山公司运输,运价为400万元(40元/吨&10万吨)。煤炭应纳增值税153万元,运输的销项税=0万元,金山公司的汽车耗用的油料及零配件的进项税为17万元(金山公司完成联运的10%,进项税折算=170万元&10%,下同)。非试点地区的联运方开具的普通运输发票规定是扣除销售额的,但在账务处理是按扣税法进行的,因此,按联运方开具普通运输发票计算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即396万元(3600万元&11%),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万元(440万元-17万元-396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180万元(153万元+27万元),企业的税负为1.91%(180万元&9400万元&100%)。联运后金山公司运力多了,车辆可从事其它工作,也可出售车辆。   方案三、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用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联运。   选择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联运,金山公司的税负与方案二是一样的(1.91%),在此不在重复。   方案四、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用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联运。   如联运方为小规模纳税人(n个),根据《试点事项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联运方开具的3600万元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7%计算的进项税额=252万元(为了计算方便,不含税价通常没有还原为含税价,下同),金山公司进项税为17万元,运输业的销项税=0万元,运输应纳增值税=171万元(440万元-17万元-252万元);煤炭应纳税为153万元,&混业经营&应纳税=324万元(煤炭153万元+运输171万元),税负率为3.45%(324万元&9400万元&100%)。   从上述计算分析来看:如按税负比较,方案二、方案三最好,税负率只有1.91%,方案一税负最高为4.5%,最高与最低相差2.59个百分点。表面上看,方案三与方案二是一样的税负,因方案三的联运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税负比较高的,如联运方完成3600万元的运输额,占90%,应纳税=243万元(运输业应纳税270万元&90%),如将金山公司及联运方的应纳税合计=423万元(煤炭153万元+金山公司运输27万元+联运方运输243万元),税负也在4.50%,与方案一是一样的。方案二采用联运方式,利用联运单位的低税负(3%),可以化解高速公路的过路费不能抵扣的&硬伤&。总之,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运费,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如购买方享受优惠政策就一定要协商购买方承担运费,选用方案二执行;如果没有运力可以购买少量运输工具,大量的运输由联运方完成,这样就可降低税负。还有,如果全面推广&营改增&,销售货物并收取运费时,如一般纳税人的大量的过路费不能抵扣,导致税负高,还不如用方案四好,即用小规模纳税人联运。总之,销售货物收取运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房屋出租出售如何缴税 房屋出租出售如何缴税
  问:房屋出租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房屋出租缴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软件无法正常使用 软件无法正常使用
U8知识库问题号:1765解决状态:临时解决方案软件版本:其他软件模块:其他行业:通用关键字:软件无法正常使用适用产品:821问题名称:软件无法正常使用问题现象:UFSYSTEM库丢失问题原因:服务器中病毒,清除病毒后,问题出现解决方案:1.引入备份,提示3055,文件名无效。
我处置了5辆车,在固定资产卡片上怎么处理? 如果每辆车做的是一张卡片的话,直接做资产减少就行了。
凭证不能删除凭证不能删除
知识库详细内容问题版本:610-用友T6-人事管理标准版10.3问题模块:1-总账问题状态:2-最终解决方案关 键 字:凭证无法删除适用产品:T6系列补 丁 号:问题名称:凭证不能删除问题现象:凭证作废后 整理时删除不了。原因分析:&数据库表数值的问题解决方案:修改“ua_iperiod”表中对应的记录值 改成相应信息的字段。
客户端登录提示 -[DBNETLIB] 一般性网络错误客户端登录提示 -[DBNETLIB] 一般性网络错误
问题版本:801-U8.51问题模块:802-其他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http://yun.kuaiji66.com公示关 键 字:一般性网络错误适用产品:851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客户端登录提示 -[DBNETLIB] 一般性网络错误问题现象:所有客户端登录提示 -[DBNETLIB] 一般性网络错误原因分析:环境问题解决方案:1.事件查看器 查看日志 发现 sqlserver 报错,超过最大连接数100 2.查看默认值为0(无限制) 企业管理器修改 运行值 设置值 为0,重启后生效
客户查询收发存汇总表电脑死机客户查询收发存汇总表电脑死机
问题版本:803-U8.52问题模块:16-存货核算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http://yun.kuaiji66.com公示关 键 字:收发存汇总表死机适用产品:所有产品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客户查询收发存汇总表电脑死机问题现象:客户每次查询收发存汇总表,电脑就没反映。原因分析:经过追踪发现查询收发存汇总表时有一个死循环,导致电脑内存耗光。进一步分析发现收发类别有重复的记录,后查询发现客户把所有不用的收发类别全部都设置为‘停用’,导致了重复记录解决方案:删除重复的收发类别就可以
用友U8.52关于U852总账中异常-U8.52关于U852总账中异常
U8.52-关于U852总账中异常自动编号:12022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852关 键 字:关于U852总账中异常问题名称:关于U852总账中异常问题现象:在以前版本中(U852以前)在总账中,可以使用CTRL+F6组合键清除总账中一些锁定和异常(因为在系统管理中不显示任何异常或单据锁定信息,所以无法使用系统管理的清除异常任务和清除单据锁定功能). 但在目前的U852版本中该组合键不好用了,即使登陆了总账后,按下该组合键也不管用.原因分析:控件问题解决方案:ctrl+f6功能改在总帐对帐界面上了,并请打上最新的补丁程序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用友U8.52辅助核算科目生成常用凭证时,辅助明细按钮能否使用U8.52辅助核算科目生成常用凭证时,辅助明细按钮能否使用
U8.52-辅助核算科目生成常用凭证时,辅助明细按钮能否使用自动编号:415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52--财务会计--总账关 键 字:用户建议问题名称:辅助核算科目生成常用凭证时,辅助明细按钮能否使用问题现象:辅助核算科目生成凭证时辅助明细按钮可以使用进行分录合并录入,但当此凭证生成常用凭证后,该按钮不可使用,但客户有要求要修改.原因分析:同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按辅助明细录入是解决每录入一个辅助记录不需要调转页面。但在录入常用凭证时,所有辅助项的录入都是在录入凭证的同一界面下完成的,因此,不需要辅助明细录入界面。如果用户想要修改辅助明细,也可以直接点击凭证右下角的修改区进行修改。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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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假退料单的存货的批号与失效日期不可修改U8.52假退料单的存货的批号与失效日期不可修改
U8.52-假退料单的存货的批号与失效日期不可修改自动编号:10197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其他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52关 键 字:假退料单的存货的批号与失效日期不可修改,补丁解决问题名称:假退料单的存货的批号与失效日期不可修改问题现象:在假退料单界面上,存货的批号与失效日期全部显示为灰色,不可修改原因分析:程序问题解决方案:补丁解决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用友软件U8+ HR行业方案集有哪些?用友软件U8+ HR行业方案集有哪些?
U8+ HR经过多年的积累,有很多的行业方案,事业单位行业方案,包含了机关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单位、科研单位、勘察设计、银行、烟草、以及一些服务行业的方案;化工行业解决方案、以及大量的制造业客户案例,丰富的案例库给与实施顾问参考。HR样板客户分布在各个行业。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网址:http://yun.kuaiji66.com
还原 还原 通知识库问题号:1878适用产品:用友通软件版本:用友通标准版10.1软件模块:总账问题名称:还原问题现象:录完10月份凭证,进行了总帐查询没问题,但发现9月份凭证有点问题,对9月份期帐务进行了反结帐反记账反审核后进行了更改,后进行了重新审核,记帐并重新结帐,完毕后进行10月份总帐查询,发现没有数据,上面只显示只有月日空白表格,其他数据都不显示了(包括10月份以前总帐数据)这是怎么回事呢?问题原因:-关键字:解决方案:进入总帐查询界面,点还原按纽就可以了行业:补丁编号:解决状态: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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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凭证时怎么什么都没有,也不提示麻烦给看一下 您好,您是在哪个界面操作?业务单据生凭证吗?@畅捷服务卢金凤:老师,所有的用户都不能生成凭证,不是只有我这个账号,我到其他电脑上登录也不能生成凭证@NIKE0880:关于不能生成凭证,具体现象麻烦详细描述下。
生成凭证时,怎么是这样?有些是空白,有些能正确显示 生成凭证前,到总账-科目设置,设置好对应科目,生成凭证时才能带出科目@网Bfa:设置好了,同样是入库单,有些是这样,有些是正常的@梁先生:你是设置统一科目,还是设置不同存货分类不同科目。如果设置不同分类不同科目,要每个分类都设置科目无法带出还是和科目设置有关,请仔细检查科目设置,例如为采购入库单制单,要看下科目设置中的存货科目设置和存货对方科目设置,看下这两个设置里的扩展设置,存货对方科目选择按单据类型,里面的业务类型和存货分类都选择为空看下。存货科目中,如果要按照存货分类设置不同的科目,就需要选择各个分类去设置科目@服务社区苏娜:都是入库单,怎么走的科目会不一样呢,谢谢
“是否有客户信用控制”功能 “是否有客户信用控制”功能 通知识库问题号:36713适用产品:T6系列软件版本:T6-企业管理软件V6.1软件模块:销售管理问题名称:“是否有客户信用控制”功能问题现象:销售选项中的“是否有客户信用控制”功能是什么?问题原因:见问题答案关键字:销售选项中“是否有客户信用控制”功能有何作用解决方案:&P&1.不选择,在进行销售单据操作时,系统不进行客户信用的检查。&/P& &P&2.选择,且选择[只控制信用额度]或[信用额度+信用期间],同时客户档案[是否控制信用额度]为是,对客户进行信用额度控制,否则不控制。&/P& &P&3.选择,且选择[只控制信用期间]或[信用额度+信用期间],同时客户档案[是否控制信用期限]为是,对客户进行信用期限控制,否则不控制。&/P&行业:通用补丁编号: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财务通U8.21固定资产请进行补… 财务通U8.21固定资产请进行补…
通知识库问题号:448适用产品:财务通软件版本:财务通标准版2005软件模块:总账问题名称:财务通U8.21固定资产请进行补…问题现象:财务通U8.21固定资产请进行补充 平均年限法(一),开始使用日期为,使用年限8年,已计提月份95个月,原值10000,月折旧额计算出错。附(图片) 经过反复测试:只要已计提月份为95和手工改为95个月,就出错。年限8年?问题原因:-关键字:解决方案:以上情况的资产可使用96个月,如果已计提月份为95,说明当前未结账月份是资产可计提月的最后一个月。如果在选项中选中了 最后一个月补足折旧,则折旧额就变了,结账后再查卡片的已计提月份才会加1变为96。系统的算法是如此设计的,并非错误。行业:补丁编号:解决状态: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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