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机构合同诈骗最新立案标准骗

(合同诈骗无罪)将借款用于偿还因公司经营而欠债务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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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无罪)将借款用于偿还因公司经营而欠债务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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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周玲奇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于同年6月21日决定对精密公司涉嫌抽逃出资案立案侦查。日,火炬公司以奥泰公司、精密公司、周玲奇为被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与奥泰公司等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奥泰公司返还其投资款5000万元,精密公司、周玲奇对奥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锡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日火炬公司与奥泰公司、精密公司、周玲奇、张玉姐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奥泰公司返还火炬公司投资款5000万元,精密公司、周玲奇对奥泰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周玲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苏商终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周玲奇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中认定火炬公司在日取得由奥泰公司汇出的5000万元,奥泰公司该笔汇款的用途为“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具有证明力。本院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玲奇犯合同诈骗罪,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对相关争议焦点评析如下: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玲奇在与火炬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经查,被告人周玲奇在侦查阶段以及在庭审阶段均供述其向火炬公司借款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向火炬公司借款后虽大部分借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但所欠债务大部分系公司经营所需。虽被告人周玲奇在其承诺书中以及奥泰公司董事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承认其将火炬公司借款挪作个人使用,与公司业务无关,但该内容反映的情况与被告人周玲奇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及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债权人陈述内容并不一致,不能证明被告人周玲奇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向火炬公司借款,且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即有将此笔借款转为股权的约定,故公诉机关指控周玲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依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玲奇没有能力偿还火炬公司的5000万元借款。经查,周玲奇实际控制有7家关联企业,该7家企业均在经营之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周玲奇控制的关联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火炬公司此笔借款,且被告人周玲奇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的供述中都表示愿意以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股权偿还借款,故公诉机指控被告人周玲奇不具有偿还借款能力的依据不足。3、关于被告人周玲奇辩护人戴某提出奥泰公司已归还火炬公司5000万元借款因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经查,火炬公司在日向奥泰公司汇入5000万元借款,在日向奥泰公司投资5000万元,日奥泰公司向火炬公司汇出5000万元,其结算业务申请书及记账回执均反映该汇款用途为“返还借款”,证实奥泰公司向火炬公司汇出的5000万元是偿还火炬公司日的借款,且该事实亦得到火炬公司在股权撤销民事诉讼中的认可,并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的认定。该借款归还的时间在火炬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前,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玲奇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玲奇作为精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玲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周玲奇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周玲奇及其辩护人戴某提出周玲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玲奇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表示认罪、悔罪,酌情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周玲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至二0一四年二月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孙宇审判员董建勇代理审判员何露露裁判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书记员戴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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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骗取小额贷款公司上亿元,宁夏最大合同诈骗案终审判无期
11:38 来源:澎湃新闻
堪比浙江吴英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最大合同诈骗案——银川国美信远法定代表人乔玉君合同诈骗案,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乔玉君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宁夏高院判决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判决银川四方电器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乔玉君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大肆向民间借贷偿还银行本息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乔玉君是国美公司、美华公司及宁夏众邦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四方公司及宁夏小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者。2004年12月,乔玉君以美华公司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贷4200万元购买金泰大厦附楼1-6层,为支付银行的巨额本息,维持公司运转。自2005年开始,国美公司、美华公司、乔玉君、四方公司及宁夏众邦电器有限公司、宁夏小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苏某(乔玉君妻子)每年共在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均超过2亿元,2010年、2011年更是高达5.8亿元、6.5亿元。在此期间,乔玉君还以其个人及公司的名义向民间大量借款,并约定高额利息。随着公司债务逐年递增,正常的经营收入已无法偿还累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国美公司、美华公司、乔玉君及四方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自身已背负巨额债务、无履约能力的事实,采取用无实际使用价值的国美公司会员卡作质押,无担保履约能力的关联公司作担保,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将用于担保的股权、房产、汽车等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转移交付等手段,骗取本案35名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资金共计1.045亿元。民间借贷九成以上是小贷公司经法院审理查明,日、9月15日,乔玉君先后两次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用国美信远电子公司的价值450万元会员卡作为抵押,骗取宁夏光辉小额贷款公司391.7333万元。后乔玉君归还90万元。这是乔玉君借高利贷还贷的一个缩影。据乔玉君供述,他所借的民间贷款九成以上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上签订的利息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但实际上月息都是4%甚至5%以上,利息远远超过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了增加小贷公司对自己的信任以及方便后续借款,乔玉君总是先按高额利息给小贷公司还一部分本金,利息继续以打白条的方式欠着,使得许多小贷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追加贷款。随着公司债务逐年递增,乔玉君已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借款的本金及约定利息,迫于债权人追讨,乔玉君隐瞒自身及所属公司背负巨额债务、资不抵债、无履约能力的现实,采取以关联公司互相担保,提供无价值的国美信远公司会员卡作质押等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借款,用以偿还前期的债务。在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过程中,乔玉君先后以公司周转为由,用国美信远电子公司价值200万元到1000万元的购物卡作为质押,骗取多名个人和公司的借款或贷款。在十多起用购物卡作质押的借贷款中,部分有担保公司,部分没有担保。这些购物卡在办理当天,卡上显示有金额存在,但随后,乔玉君就让公司财务冻结了卡上的钱款。检察机关查明,自2011年以来,乔玉君及其经营的公司发放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会员卡157张,共计2亿多元,主要为了满足债权人要求有抵押物的要求,这些购物卡的面额大大高于向债权人实际借款的数额。比如日、9日,乔玉君先后两次以公司需要短期流动资金为由,用价值400万元的购物卡作质押,并由美华公司、国美信远公司作担保,骗取被害人殷某200万元,后乔玉君归还66万元。一些受害人在多次向乔玉君讨要借款不得的情况下,拿出购物卡到乔玉君经营的家电卖场去提货,但大多被告知,购物卡不能消费,同时,卖场也没有与购物卡同等价值的货物可供提取。这也成了乔玉君案发的导火索。通过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粗略计算,乔玉君被控35起犯罪事实中,其中12起是用国美信远公司的购物卡作为质押借贷,而这12起的购物卡总金额为7000多万元。违规放贷小贷公司自食恶果乔玉君系列诈骗案,还暴露出小贷公司自身把关不严的问题,只要有担保、有抵押物就会放贷。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许多小贷公司违规放贷,也为案发埋下了伏笔。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明文规定,小贷公司单笔发放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注册资本额度的1%。据记者了解,宁夏众多小贷公司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只有七八家,也就是说,小贷公司在放贷时,单笔贷款额度不应超过100万元,但在乔玉君合同诈骗案中,这一上限屡被打破,最小的一笔也在百万元以上。这也是为什么在乔玉君案中,有的受害者以个人名义报案,有的则以贷款公司名义报案的原因。许多小贷公司突破国家规定的放贷上限,先将贷款以亲朋好友的名义贷出,且贷款合同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然后再集中放贷给乔玉君,并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据乔玉君的律师讲,这些贷款利息有的高达月息5分。在乔玉君案中,最高的一笔放贷资金达到1800万元。放贷人马某开着一家小贷公司,但由于贷款额度超过国家规定,所以他只能经个人名义进行放贷,案发后只能以个人名义进行立案、追讨。乔玉君案中,可以视为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借贷的一次集中大爆发,涉案小贷公司大部分都只是收回了部分利息,本金都是血本无归。 
责任编辑:刘旌澎湃新闻报料:9 &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 宁夏,合同诈骗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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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时间: 11:13:48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下文通过案例分析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案情:
  2012年,张某做生意赔了钱,为还债务打起骗钱的主意。张某向河南省新蔡县农村信用社(下称信用社)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又骗取好友李某的信任,为其提供,从信用社申请贷款20万元。2013年贷款到期,由于张某无力偿还,李某代其偿还了贷款本息。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向信用社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申请贷款20万元,其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向信用社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并骗取李某的信任为其担保,申请贷款20万元,主观上具有非法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向信用社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并骗李某为其担保,申请贷款20万元,因无力偿还,最终李某代其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应构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张某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根修正案(六)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骗取贷款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客观方面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主观方面是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故意,有归还的意愿。而该案中,张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20万元贷款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其次,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和金融管理制度。该案中,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实施了编造虚假理由申请贷款的行为,但贷款到期后,因为张某无力偿还,担保人李某代其偿还了本息,信用社贷款的所有权并未受到犯罪侵害。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三,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司法实践中应从四方面来把握。一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二看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三看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旦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往往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或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四看行为人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案中,张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虚构事实骗取信用社与李某的信任,骗取贷款后占为己有,偿还个人债务,因无偿还能力,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依据从担保人李某处获取贷款本息。由此可见,张某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并非信用社的贷款而是担保人李某的财产。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熊志强 朱焕杰)
A不一定,看具体情况
A您好,是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就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所以是可以管辖的,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直接打电话,请在我的个人资料查看联系方式
A请具体表达相关事项!!
A你好,这种情况要看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定。
A你好:可以起诉看证据了
A你好,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协议合同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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