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揽网签金额低于实际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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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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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工承揽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品名和项目必须准确、具体,合同中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数量是
加工承揽物品或项目和计量单位;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部分。内在质量要求是定作物的性能要求,外在质量是人的感觉器官能视察到的外在形态。包装主
要指明包装采用何种包装材料以及规格等。加工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法制作以及技术上达到什么要求等。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加工制作定作物的原材料,可以由定做方自带,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写明采用何种原材料,以及规格、数量、质量要求。 4.价款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期限。在此条款中,必须写明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确定由谁验收,怎样进行验收;验收的时间、地点、处理方法等。2 根据最高院在其权威期刊上发布的山东省烟台新东方商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厂管辖权争议一案的案例,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在于:1、合同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属于不动产项目,主要包括作为基建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工程等等;而承揽合同一般都是完成动产项目的合同。2、合同的主体受到限制,只能是法人。3、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其订立、履行的国家干预色彩较浓。4、合同具有要式性,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作为一个区分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性质的典型案例,一出台就得到了全国法院的广泛关注,但由于错误的归纳区分要素,导致了各地在理解适用上存在了极大的偏差。究其原因就在于未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内容3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日实施日期:日)废止(原因:已被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重点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4 加工承揽合同以上一些风险因素需要厂家在实践中建立相关完备的管理制度,树立合同意识,以此来降低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
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日 (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6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7 加工承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予特别注意。 一、主体资格审查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 注意:当事人一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是否做年审,是否被吊销等,不认真进行审查就匆忙与其签合同,容易造成所签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追求当事人责任。8 我国对加工承揽合同是如何征收印花税的?对加工承揽合同征收的印花税是多少?对于许多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的人来说,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是有益的。华律网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征收的相关问题。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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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需要问一下房管局,需要去办理析产手续。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处理,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6、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诉个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补充被告身份信息)
注: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纸 你好,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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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32被浏览13,758分享邀请回答0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正在初始化报价器工程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舒梦竹您好,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 :有效合同处理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更多回答fffrt888里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应该是针对发包方对第三人责任的承担问题。
而不是说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问题,也就是说,发包方对外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但是,在发包方和承包方这两者之间,不管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都是需要承包方或承揽人按合同约定
做出质量合格的工程,这一点是这两种合同应该都共同约束的。所以这里承包商的主张应得不到支持。
彭玉峰09 你好,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
  、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
  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
  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
  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
  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
  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
  、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
  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
  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
  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加工承揽合同条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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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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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依据《》的有关规定制定。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
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重点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
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第七条 加工定作物品,需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
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
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
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一条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
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
少价款或退货。
第十二条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
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
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十三条 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
承揽方应当对所承揽的全部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
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
,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第十五条 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
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十六条 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
供检验证明。
第十八条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
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
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
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的方法计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
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
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
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
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
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
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
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
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
%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
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
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
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
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
;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
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
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
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
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
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
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
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
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
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1]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工程居间合同]工程承揽居间合同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一):工程居间承诺书
居间承诺书
甲方(承诺方): 甲方法人:
甲方法人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委托方):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甲方做如下承诺: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以下称该项目),引荐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直接洽谈。 二,甲方义务
甲方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后,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工程总价的
%支付给乙方。
三、费用约定、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费用约定:甲方与业主方签订完正式合同,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费用
(打入指定账户),乙方不负责任何税款。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拿
到第一笔进度款支付
剩余部分按进度拨款支付。工程总价
%打入账户,2%打入
2、支付时间:甲方公司在与业主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两天内由甲方付给乙方
万元整,拿到第一笔进度款支付
剩余部分按工程进度拨款支付,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每日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甲方按如下分流表中指定账户支付:
四、承诺书终止
1、本承诺书签字生效后,如果甲方公司未成功与业主方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则本承诺书无效。
2、如果居间成功,本承诺书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承诺书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承诺书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本承诺书条款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
1、本承诺书只需甲方(承诺方)签字生效。
2、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当事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网签承诺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签字): (甲方法人本人公司公章)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二):工程居间支付劳酬承诺书
工程居间支付劳酬承诺书
我本人及公司为了企业发展,特此委托 等同志为我本人及公司承揽
工程项目,工程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例规定,为对受委托人的劳酬利益保障,我本人及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我本人及公司自愿按拟定工程合同
工程施工总量,按合同总工程量百分之
作为受委托人劳酬(施工方负责税金)。
二、劳酬支付时间与方法:我施工队进场施工即支付受委托人人民币
作受委托人前期费用,此款在受委托人在此承诺书中总应得劳酬数额中扣出。后在每月结验工程计价时,按计价数量百分之
即支付给受委托人,当我方完成此承诺书中工程总量的80%时,应按工程总量金额全部支付受委托人劳酬。
三、我本人及公司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接受以下处罚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受委托人可凭此承诺书依法向我本人及公司追索支付,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违约金等)均由我本人及公司承担。
四、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保证兑现支付劳酬的见索即支付凭证,与我本人及公司其它相关承诺不相抵触,执行期间,我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企业改制、
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授权委托人)或者将工程转包第三方而影响,当工程转包第三方时,我方即按此承诺书中所述与甲方签订合同总工程量计算受委托人劳酬总额一次性支付清完。本承诺书经我本人及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及法人授权委托人填写签字后即生效,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均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本人及公司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特此署此承诺书。
特此承诺!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
承诺人家庭住址:
承诺时间: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三):居间服务协议
居间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居间人)
(以下简称该项目),根据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居间协议:
一、该项目的工程合同由
公司与潍坊金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居间人负责合同签订前期联系、准备工作,确保该项目工程合同条款以居间人提供的工程合同条款为基准签订。
二、居间费按工程中标价的
%根据合同实际条款另行补充合同明确。
三、居间费支付方式:
1、第一次支付:在第一期工程办理完政府中标手续并进场施工前,按中标价的标准支付。
2、第二次支付:在第一期工程主体完成,按中标价的标准结清余额。
四、居间服务费由居间人开具服务型发票,税金由甲方承担,在支付居间服务费时一并支付。具体按以下开户行帐户兑付。
五、甲方中标并进场施工后,在合同执行中我公司与发包人间的纠纷与居间人无关。
六、该项目居间活动过程中,居间人为承揽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活动和经济费用由居间人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只承担项目中标后按本协议约定所应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其余费用一概不予承担。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居间服务费。
1.2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拖延支付居间服务费,按应付额的万分之三/天支付滞纳金。
2、乙方责任:
1.1自行承担承揽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2承接活动中不得以甲方名义作出任何承诺及签订任何内容,否则相应责任由居间人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居间人法律责任。
1.3收款前及时提供居间服务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
1.4居间人负责该项目工程合同条款以居间人提供的工程合同条款为基准,否则甲方不承担居间服务费。居间人提供的工程合同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本协议自甲方领到该项目政府部门中标通知书后自行生效,在甲方支付完全部居间服务费后自动作废。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法办理中标手续,或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签订后30日内手续不完备,本协议自行作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四):个人居间协议书
居间协议书
甲方:工程发包方或代理人
乙方: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高松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友好协商,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乙方承建甲方工程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承建甲方工程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乙方指定作为代理人,身份证号:全权处理乙方与甲方的一切事务。
4、乙方愿意以居间人的身份,受甲方或代理人委托为甲方提供承诺。
5、甲方亦同意依法接受乙方承揽工程施工。
甲方代理人复印件:见附件
乙方代理人复印件:见附件
二、居间事项
1、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并保证发包给乙方工程项目。
2、乙方在甲方的支持和协助下,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并承诺给甲方代理人工程总造价为服务费。
3、甲乙双方必须守约、履约并严格保密。
三、服务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并因此获得乙方支付的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和佣金的标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工程总造价,乙方愿以支付甲方服务费。
3、支付方式及时间:
支付方式:
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户:
支付时间:
考虑到乙方不受施工方要求及进度的影响,在工程预付款到账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总服务费的支付,其余部分,乙方争取分批次,共计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负责乙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真实可靠,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必须有项目审批和资金保证。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标书制作的服务事宜,力保和促进乙方能够中标,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外部环境支持与服务。特别是在工程款的拨付上要及时按照约定意见拨付,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指定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
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甲乙双方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或代理人的书面正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资料。
六、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
1、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视为违约。
2、有关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的书面文件,是本协议的当然的附件,均有相同于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3、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双方原签订的与本协议内容歧义者以本协议为准。
七、生效条款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月日起至于月
2、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人: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五):2016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三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原则,就安徽合肥市赛维ldk电池项目机电工程达成如下合作及居间协议:
一、合作内容:
本条所指合作是甲乙双方的工程施工合作,丙方不负工程施工方面的任何责任。
1、建设单位: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赛维ldk电池项目机电工程
3、工程地点: 合肥市开发区
4、工程范围:机电工程(详见主合同)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合同质量等级:合格,一次性验收合格
7、暂定合同价款:
8、合同工期:同主合同
9、合作方式:甲方委派乙方负责项目管理实施,丙方负责项目前期各项工作的咨询和协调。
二、三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施工许可证等政府监督部门所需提供之资料及证书。
2、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进度计划要求等。
3、负责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甲方提供之一切资料及证书。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按业主的要求,完成作业计划。
2、精心施工,质量必须符合验收规范。
3、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4、及时齐备施工过程的验收资料及竣工资料。
5、乙方同意甲方向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第四、第五项规定的比例和方式支付居间费用。
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负责前期各项工作的协调。
3、负责工程款的配合及协调。
4、及时收取居间费用的权利。
三、结算依据和支付方法:
1、三方开设项目共同监管专用帐户,此帐户资金仅供本工程使用。
2、甲方根据工程决算审定价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税金及其它上交政府费用)。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税金及其他上缴政府费用由甲方代征代缴。
4、丙方根据工程决算审定价收取本项目 %的项目居间费。
5、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到账后,扣除甲方费用后按比列及时(不能超过三天)支付给乙方和丙方(按工程款到一笔支付一笔的方式支付)。甲方付款给乙、丙方时,由乙方提供代扣税凭证。
四、罚则:
1、根据合同文件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一次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验收如达不到合格,除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前提下,甲方再扣罚工程总造价之0.1%。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脱期,建设方的经济处罚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施工合同。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丙方无关。
4、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五项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和丙方支付款项者,应承担逾期支付额日3%的违约金。
五、现场文明、安全生产、工地现场治安:
1、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工地现场要保持整洁,符合市创建文明工地的要求。
2、乙方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
3、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要求办妥一切事宜,并遵守治安条例。
六、其他:
1、乙方全面履行总包方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内容。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委派,乙方委派,负责施工过程中具体事宜和履行本协议。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施工协议、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5、本合同一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工程款结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签定日期:日
丙方:(盖章) :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苏州桐泾北路 号
签定日期: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签定日期:日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2]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方
就甲乙双方合作承揽()工程项目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并促成()工程承揽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负责承揽()工程项目
甲方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
乙方促成甲方取得()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格后,乙方按施工合同总投资金额的
%提取居间费用(税后,佣金) 具体支付时间段
甲方收到业主第一次拨工程款两日内,拨付工程款总额的
%付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第二次收到业主拨工程款,拨付工程款总额的
%付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收到业主第三次拨工程款80%,剩余的资金一次付清居间费用。
甲方若不按时按额支付佣金,则按佣金金额的1%每天支付滞纳金。
本合同与施工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管理部门调解,否则依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3]
居间合作协议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方
就甲乙双方合作承揽凯里市台江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并促成该工程承揽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甲乙方负责承揽凯里市台江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约500万立方米,甲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
乙方促成甲方取得凯里市台江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格后,乙方按施工合同每立方0.6角提取居间费用(税后,佣金)。
具体支付时间段
甲方收到业主第一次拨工程款两日内,甲方进场正式施工72工作日付30万元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第二次收到业主拨工程款,拨付工程款总额的50%付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拨款付50万元,余款按每月进度工程量比例第三次交付。
居间费预留50万元作为该工程协调款。 本合同与施工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管理部门调解,否则依法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方: 居间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4]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劳务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报酬总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按
2、居间成功后,进场先付
。剩余款项以
支付一次,分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甲方支付完乙方居间酬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让。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如有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附加:工程合同签字人的承诺书一份,公司法人委托书一份。
七、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任何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妥,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身份证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5]
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 **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及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若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并获得收益,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2、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介绍自身所需的宣传材料并安排专人对接乙方所提供的第三方项目资源;
2、在甲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乙方申请,甲方确认后,可以免费为乙方提供开展服务所需的场地;
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甲方要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对接的所有第三方推荐甲方的业务,并尽力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的合作;
2、协助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取得收益视为乙方促成合作,完成单项居间服务;
3、按约定收取服务费。
四、服务费的支付:
1、乙方促成协议,甲方收取收益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2、甲方获得收益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为甲方获得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同等价值的服务企业股权或同等价值的等价交换物等方式。
五、争议解决
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作期限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作期届满,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延长该协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合同签署地: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六):2016居间合同承诺书
居间合同承诺书
(支付个人居间费的法律凭证)
项目,现委托你方落实并促成我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我自愿按以下方式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
一、支付金额
二、支付方式:
三、本《承诺书》不可撤销、不更改、不受时间限制而失效,不受承诺人签定协议中缔约双方的违约纠纷影响,承诺人对该居间费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居间方不承担任何与协议相关的连带责任,承诺人负有对此《承诺书》保密的义务。
四、此《承诺书》具有劳务合同、居间协议的同等法律效力,为此我如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我的协议甲方提出从工程进度款项中扣付居间费给居间人,对此我无异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我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驳的权利。
五、本《承诺书》仅此一份由居间人保存,本《承诺书》或居间人的身份证均可作为向承诺人领取居间费的凭证。
六、本《承诺书》在承诺人签订由居间人促成的协议后生效,居间费结清后失效。
委托方(承诺人):
被承诺人(居间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工程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某某建筑公司
联系地址: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省***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总价、工程量子目单价、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品种及单价、弃渣运距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百万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业主提供的各种材料单价,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施工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6、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承担。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施工的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元整;在正常施工的两个月内,应支付***;剩余施工合同金额从正常施工的第三个月开始,根据甲方每月取得的验工计价款,按***%的比例支付;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五日内全部结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差*等**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诺书和居间合同
甲方为了企业发展,公司特委派同志为甲方及本人承揽工程项目受委托人(居间经纪人为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424条、第426条、第42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委托人(居间经纪人乙方)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及个人特作承诺如下:
一、甲方与建设中标方(及有关方)签订施工合同,甲方自愿承担受委托人的劳务佣金,并拟定该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兑现支付(税后款)给委托人。经双方协商,在甲方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订立合同需要的相关手续,配合乙方做好前期协调工作。合同工程量为发包方实际的工程量为准。
2、乙方确保甲方承接: 合同的订立,并提供发包方真实的信息资料(施工图纸等),如乙方协调无力,此合同自行作废。乙方促成甲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工程施工及经济效益成立,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金额%费用。
3、金额支付方式:是以帐外资金支付,七天之内一次性付清,付款给受
委托人(乙方)的承诺。
4、注明以及甲方处成后续工程业务,本承诺书仍然有效。
二、如果甲方或工程队不按以上承诺支付劳务佣金,受委托人(乙方)可持本承诺书到建设方后承包方(及有关方)收取劳务佣金,并列入施工方作为其工程方作为其工程预付款,甲方无条件认可,绝无异议。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承诺,受委托人(乙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甲方自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本承诺书与施工合同同时生效。生效后甲方与建设方发生任何纠纷及矛盾或者工程有变动(含质量、工期、进度)均与受委托人(乙方)无关,一律由甲方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乙方)也可在甲方不履行承诺时或未履行承诺完毕时,有权扣押甲方工程材料或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直到付清劳务费为止。此承诺书和居间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特此承诺! 甲方(盖章) 法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签订地址:
身份证号码:
劳务居间合同承诺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居间规定,
在互惠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城市风景
2、工程地点:平果县
3、工程内容:商居楼
4、工程量:1号楼、2号楼、3号楼
二、 居间费用
1、乙方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促成甲方与乙方正式签订
合同或协议。甲方自愿付给乙方居间费用总造价完税后的百分之四(4%)。
2、甲方与乙方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先同乙方签订该居间合同,
该居间合同随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同时生效。
3、无论合同或协议名称和法人发生任何变化,甲方付给乙方的居
间费用都要如约履行。
4、如在本合同工程量外,甲方与发包方增加工程量,其增加部分
甲方亦需按上述比例付给乙方居间费用。
三、 付款方式
1、在甲方进场开工三个工作日先付伍万元以后。在甲方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后一日内,按工程款预付百分之四(4%)给乙方。
四、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及时付给乙方居间费,乙方可以到城市风景地产商要所有的居间费。
2、甲方愿意以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赔偿给乙方。
3、如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 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居间服务承诺书
承 诺 人:
(以下称甲方)
被承诺人:持此承诺书之人
(以下称乙方)【工程承揽居间合同】
甲乙双方确认就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收购方)购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出让方)位于xx宗地编号xx地块,“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每平方米为xx元(最终以收购方与出让方交易单价为准)认购一事提供了居间服务与商务洽谈及相关业务咨询,撮合收购方与出让方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合同)及附件(若有)。等上述事项现甲向被承诺人达成如下承诺:
1、 由甲方负责按照上述项目出让条件落实项目收购方,并促成收购方收购该项目;由乙方负责联系到项目出让方(这里指项目公司股东)并促成出让方按照上述项目出让条件出让该项目。
5、 甲方因上述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作为收购方的委托方(甲方)的商务洽谈及相关业因办理上述业务需要甲方或(收购方)应及时、如实、准确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文乙方因自愿采取风险参予的方式来接受买方的委托方甲方的委托:即上述业务未办甲方采纳乙方以风险参予方式为已方工作,若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完成上述委托的事务咨询顾问。 件给乙方。 理成功(不因甲方因素),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项,使得收购方成功收购上述项目并与出让方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合同)及附件(若有),甲方则承诺支付给乙方劳务报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正(不含税金额)。
6、 该劳务报酬在收购方解冻共管资金三天内甲方必需向承诺人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全部金额,逾期一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上承诺由持此承诺书之人向承诺人索取上述应得的劳务报酬。
7、 若收购方或收购方以及甲方或是甲方的亲属、配偶、合作伙伴、关联单位、所在单位直接或通过其他居间方与出让方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相关协议(合同),仍视为收购方与出让方有效利用了被承诺人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甲方仍须按第4项承诺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国土或是工商部门登记的购买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特此确认和承诺!
注:此承诺书复印无效。
承诺人: 甲方提供公司三证复印件、甲方与收购方所签的委托议
日 或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居间合同项目引资支付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4条、428条规定: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黄发平先生(下称受益人)协作办理项目资金。即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东盛新干线项目对外引资业务,若办理成功,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将无条件将项目引资总额的3%协办奖励金,平均分配给以下受益人:
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同意:
一、 在本次引资过程中,如分期分批操作,我司将分期分批按承诺比例提取,及时地支付
给以上受益人,直到本次引资完毕为止。
二、 这个承诺是不可更改、不可撤销的、是享有全权之法律保障的,是遵照受益人指定的
账户无条件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并保证对受益人不受任何损害或侵犯。
三、 以上承诺和保证是有效的,如我司未按承诺和保证执行,受益人可以将此承诺书所欠
的费用数额作为我司所欠的债务,可在当地法院起诉,向我公司追讨债务,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误工费、往返出差费由我公司全部承担支付给以上受益人。我公司将放弃一切法律抗辩和反诉的权利。
四、 此承诺书有效期是整个引资结算完成且所有提取奖励金打入受益人指定帐户后为止,
引资不成功,此承诺无效。
五、 如引资资金存入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指定银行后,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
须在两天内将协办奖励金打入以上受益人银行帐户,未能按时支付劳务费,银主将撤回全部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负全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 此承诺书内所有人士均对此内容严格保密,所有受益人均享有以上承诺书的权益。
七、 引资成功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中介方无关,中介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法人(承诺人)签字:
注:传真件与原件一致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七):2016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人)
甲乙双方为拓展工程项目业务共创经济效益,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为甲方承揽土石方工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以平等自愿有偿工作的原则达成共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特签订此“居间合同”,双方共达成如下意见: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发包单位:
4、 中标单位:
5、 工程内容:
6、 工程量:
第二条、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乙方促成甲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再计入工程项目之中。
第三条、 甲方在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变化或单位名称变更或合同转让,此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条、 甲方不按时或不按实际股本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通过工程发包方直接扣留或诉讼法律解决。
第六条、 甲方在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要把合同书复印一份加盖公章(或合同章)附在乙方“居间协议”书上,作为法律依据。
第七条、 此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五份。
第八条、 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并生效。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人):
法人(代理人): 居间人: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篇2]
甲方: **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及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若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并获得收益,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2、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介绍自身所需的宣传材料并安排专人对接乙方所提供的第三方项目资源;
2、在甲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乙方申请,甲方确认后,可以免费为乙方提供开展服务所需的场地;
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甲方要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对接的所有第三方推荐甲方的业务,并尽力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的合作;
2、协助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取得收益视为乙方促成合作,完成单项居间服务;
3、按约定收取服务费。
四、服务费的支付:
1、乙方促成协议,甲方收取收益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2、甲方获得收益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为甲方获得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同等价值的服务企业股权或同等价值的等价交换物等方式。
五、争议解决
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作期限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作期届满,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延长该协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地: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篇3]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劳务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报酬总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按
元。【工程承揽居间合同】
2、居间成功后,进场先付
。剩余款项以
支付一次,分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甲方支付完乙方居间酬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让。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如有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附加:工程合同签字人的承诺书一份,公司法人委托书一份。
七、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任何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妥,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身份证
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篇4]
甲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就相关居间业务合作达成 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 、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 定制酒窖、酒柜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乙方与客户的业务合作,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 多赢局面。
二 、合作范围 为别墅、公寓、商业空间、会所等场所提供专业酒窖、定制酒柜设计及供应服务。
三 、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工作便利及社会资源为基础,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乙方与客户的业务合 作;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转介绍客户需求,安排专业的销售或设计师与客户深入的沟通,为客 户提供 定制酒窖、酒柜产品设计及供应 服务。
四 、权力义务 1、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工作和公司内部管理; 2、双方应以诚信为本 ,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五 、利益分配 1、 甲方居间的客户,在和乙方成功签订订货合同, 并客户已向乙方支付合同 乙方银行帐户到帐金额为准) ,乙方应按已收货款总额的 为乙方收到客户合同总额 甲方支付。 2、对于甲方只提供了客户信息而并无成功居间的客户,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六 、保密条款 %货款后 (按%比例向甲方支付佣金;支付期限 15 个工作日 内向%货款(按乙方银行帐户到帐金额为准)后
1、 合作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要严格保密 , 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 为均属泄密。
七 、违约责任 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 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 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 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八 1.本协议自签订日起 一年内 有效,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
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八):2016居间费用承诺书
居间费用承诺书
致等受益人
我公司为建设项目需要,委托贵方(先生等)为我司引进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4条、428条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19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1995年(第36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全体股东现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署此承诺书,具体内容条款如下:
一.我公司同意向贵方支付实际引资金额的百分之(税后)作为本次项目引资的服务费。其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返程费等均由我方自愿支付,如若此次引资未成功,所有产生费用由我方承担,无需退回,我方保证不会发生任何追讨、索赔等一切无理行为,我司对此无任何异议。
二.在贵方为我公司介绍引进资金后,我司委托银行对百分之叁引资服务费进行同台交割,并按到帐批次同台交割融资服务费,若有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按每延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到清偿为止,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
三.我司保证出具的此支付承诺书及相关证照资料、签字文书等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如果我方不按照此承诺执行,我司愿意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贵方可以凭此承诺书向贵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请诉讼判决,我本人及我公司自动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四.若因我司或我方银行原因导致此业务无法继续履行,我方自愿无条件赔偿贵方的损失。我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在贵方不参与的情况下、而直接同贵方介绍的其他第三方直接联系,如直接联系,我方均需有贵方同场的情况下,若违备该承诺,我方自愿承担违诺责任,向贵方分别赔偿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作违诺责任金。
五.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无条件保证兑现的凭证,是我方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具同等效力。
特此承诺!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零一四年月日
工程居间费支付承诺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居间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并由承诺人履行承诺。
业主或总承包方:
承诺人或单位:
工程名称:
贵州省中卫导航盘县(平关、滑石、断江)三个机站
居 间 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一、承诺人或承诺单位与业主方或总承包方正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按本工程量的总造价(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中做的所有项目都必须包含在内,具体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支付
%给居间人作为酬金。
二、居间人酬金付款方式,具体支付时间:
签定合同后同时开写进场通知给承诺人之后,承诺人支付
万元现金,工程预付款到账时支付预付款的
余额按进度款支付
%给居间人,直到工程实际总额的
%,支付完为止。
三、居间人促成承诺人单位与业主方或总承包方合同成立的承诺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提供给业主方的结款银行账户,其中办理的银行到账提醒业务,必须由居间人提供手机号码(以便资金对双方透明)。
四、如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不按本订立约定的条款和时间支付酬金给居间人时,居间人可阻止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正常施工,因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违约给居间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全部承担赔偿。居间人可凭此承诺书向居间人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承诺人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仲裁或申请支付令,并承担工程总价款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放弃一切抗辩权力。居间人也有权委托业主方或总承包方在施工承包工程款中扣给居间人。
五、本居间酬金税金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强缴纳,居间人无须向承诺人单位出具相关票据,对居间方有无备经营内容无提出具体要求和异议。
六、(1)该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委托以上居间人联系取得本工程项目。
(2)居间酬金以现金支付或以转账方式转入居间人指定的个人账户。
(3)本承诺书受益人所获得的居间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收回。
七、居间人有责任保证承诺人与业主的关系和义务,以及资金安全性,居间人保证本项目工程在合同生效四十五天内前开工,若到时不能开工,居间人退回人民币壹拾万元给承诺人。
承诺人单位: (签章)
承诺人: (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不可撤销支付居间费承诺书8.25
被承诺人:
法人聘任本人
(身份证号:
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工程量暂定
m3(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由于劳务人在该工程承揽期间,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促成了该工程合同的签订。故我单位完全自愿与你(们)合作同发包方达成合同文本,并予以明确确定对您(们)付出的辛勤劳动做出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劳务人员作有偿服务的原则,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本人自愿兑现支付的劳务人员酬金是合理合法的。
2、经你们组织协调跟踪促成该项目合同签订成立,本人(公司)承诺按合同工程量每立方
元支付,付款方式乙方以每次与发包方结算的工程量立方乘以承诺的价格,全额结付给劳务人。用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后,进场费入账后3日内我方用自有资金支付给居间 人
万元。此款在而后的工程进度款结付居间费中分三个月扣回。
3、签订本项目合同文件后,如我方不按时足额或不支付劳务酬金给劳务人时,劳务受益人可凭此支付劳务费承诺书向本公司追索全部酬金,并申请仲裁支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合同生效后,劳务人责任结止。我方与该工程发包方发生任
何争议,与你们(劳务人)无关,劳务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劳务人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5、本不可撤销支付劳务费承诺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受我方企业更名改制或更换法人代表和续订工程合同的影响,并持有效延续性至劳务费结清完毕。
6、该工程项目合同未签订,此承诺书无效,劳务酬金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委托承诺人和劳务人各持一份。
承诺人: (签字盖章)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居间人佣金承诺书
居间协议书
甲方(受委托方):
乙方(居间方):
就乙方介绍林权给甲方办理银行贷款一事,如甲方为乙方介绍的林权持有人成
功贷出款,为答谢乙方促成此项业务。甲方承诺给予乙方银行放款额度的2%作为酬劳。
本林权的所在地为广西三江县,面积约八千余亩,下款金额按银行实际下款而
定,下款时间原则上定于2016年的春节之前。
一、付款给乙方的方法为:以甲方实际操盘下款当日,所贷的款委托支付到指
定帐户,由林权所有人、实际操盘人等人一同到银行办理分流款时,同时支付给居间人。
二、甲方与林权所有人、操盘企业若产生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与居间方无关。
三、甲方保证承诺的居间费用下款分流即现金转帐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四、乙方保证所介绍的林权所有人能按甲乙双方谈定的事宜,将林权持有人的
林权证、流转合同、企业六证一卡等交给甲方,并委托甲方办理贷款事宜。甲方亲赴南宁与乙方介绍的林权持有人见面,如有实际情况与乙方口诉的相左,则属乙方违约,本合同作废。乙方应严守商业秘密,居间人员保证对此次贷款业务的商业保密承诺。
五、本协议书壹式三份,甲方与贷款操作方和乙方各壹份。
特此承诺!
(签字盖手印)
(签字盖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点:广西南宁市
居间费支付承诺书
(支付个人居间费的法律凭证)
项目,现委托你方落实并促成我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我自愿按以下方式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
一、支付金额
二、支付方式:
三、本《承诺书》不可撤销、不更改、不受时间限制而失效,不受承诺人签定协议中缔约双方的违约纠纷影响,承诺人对该居间费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居间方不承担任何与协议相关的连带责任,承诺人负有对此《承诺书》保密的义务。
四、此《承诺书》具有劳务合同、居间协议的同等法律效力,为此我如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我的协议甲方提出从工程进度款项中扣付居间费给居间人,对此我无异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我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驳的权利。
五、本《承诺书》仅此一份由居间人保存,本《承诺书》或居间人的身份证均可作为向承诺人领取居间费的凭证。
六、本《承诺书》在承诺人签订由居间人促成的协议后生效,居间费结清后失效。
委托方(承诺人):
被承诺人(居间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居间费承诺书
一、我公司经董事长研究决定,特全权授权委托
等女士为我公司联系业务,我公司特承诺:同意按工程总造价(税后)支付被承诺人车旅费、住宿费、生活费、通讯费、奖金等居间费报酬。
二、发包单位:
三、工程地址:
四、工程项目:
五、工程数量:
六、工程造价:
七、工程定额:
八、拨款方式:(1)人员入场拨
%,(2)设备入场拨
(3)每月工程进度拨
九、居间费支付方式:我公司同意为
(1)甲方收到第一次拨款,付
(2)甲方收到第二次拨款,付
(3)甲方收到第三次拨款,付
十、该居间费承诺书,经我公司签字盖章即法律生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否则,由我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违约金按承诺书居间费的双倍赔偿。
十一、委托方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人身伤亡事故等各项违约责任,均由我方负责,被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为了表明我公司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书签发后,愿向被委托书交信誉金
元以示诚意。
十三、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和被承诺人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法人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单位盖公章:
法人签名:
法人授权人签名:
承诺时间:2016年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九):2016合同法全文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15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
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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