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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与农行翁牛特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第一村民组(以下简称一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负责人徐志军,系第一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民,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冷嘎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法定代表人孟庆军,系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吴若琦,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律师。原审第三人杜海军,男,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彭广利,系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娟,系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组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一组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刘学民,被上诉人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原审第三人杜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广利、李晓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大冷嘎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日,翁牛特旗农业银行乌敦套海营业所与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委员会经共同协商,大冷嘎查将位于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名为旱苇场的4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业银行,用以归还从1991年至1994年欠农业银行的贷款本金61233.13元、利息74257.00元,双方签订了《以土地使用权归还贷款合同书》,合同中约定:400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为20年,自日起至日止;乌敦套海营业所自日起,终止大冷嘎查的贷款利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大冷嘎查所欠农业银行贷款本息全部收清。同时约定:土地边界为,西至双河边界、东至郑士峰草场、南至旱苇场边、北至高国义围栏,东西宽500米。同年,农业银行将上述土地转包给了本案的第三人杜海军,转包期限与大冷嘎查发包给农业银行的期限一致。日,杜海军将涉案土地400亩中的140亩转包给了案外人王国林,转包期限十六年,即从日至日止,转包费55000.00元。日,杜海军又将涉案土地其中的100亩转包给了案外人崔爱军,转包期限十四年,即从日至日止,转包费60000.00元。另查明,涉案的名为旱苇场的400亩土地原系荒滩,经第三人杜海军等人的多年治理,现已变为水田。2012年,在全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747.90公顷土地所有权登记为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一组农(牧)民集体所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农行、大冷嘎查于日签订的《以土地使用权归还贷款合同书》是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大冷嘎查为了偿还村里的集体债务,与被告农行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平等协商,用涉案的400亩荒滩的使用权抵偿嘎查拖欠农行的贷款本息。这样,既帮助大冷嘎查化解了村级债务,减轻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嘎查全体村民的负担,又使农行的金融资金能够得到及时回收,避免了国家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农行及第三人杜海军在经营管理涉案土地期间,对涉案土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治理,使涉案土地从荒滩变为耕地,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一组也会间接地从中受益。故农行、大冷嘎查的上述行为并未侵犯一组的合法权益,亦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确认。关于大冷嘎查委员会是否有权对外发包涉案土地的问题。该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涉案的400亩土地位于大冷嘎查境内,其所有权归大冷嘎查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大冷嘎查委员会依法对涉案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可以代表嘎查全体村民对外发包土地。2012年全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中,虽将涉案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原告集体所有,但这只是大冷嘎查委员会对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在嘎查内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分配,只对大冷嘎查及嘎查所属各村民小组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本案的被告农行经营管理涉案土地已有十四年之久,一组及所属村民对谁在经营管理涉案土地应当熟知,但均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大冷嘎查对外发包涉案土地行为的默认。故一组主张大冷嘎查无权发包涉案土地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大冷嘎查委员会对外发包涉案土地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应由大冷嘎查过半数以上村民主张权利,一组无权单独主张权利。农业银行、第三人杜海军辨称本案一组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院认为,一组向本院提交的会议记录虽然没有明确表述就涉案土地提起诉讼,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涉案土地而召开的,会议的中心意图亦是授权村民小组向有关部门主张涉案土地的权属,这应包含授权村民小组采取法律手段处理涉案土地,应视为一组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且会议决议已经参加会议的过半数农户同意通过(一组有农户175户,签字的农户为152户),故农行、大冷嘎查的上述辩解理由,该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该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组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但需要说明的是,农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向大冷嘎查发放、回收贷款过程中,程序上确实存在着诸多瑕疵,没有做到公开、透明,以致于使部分村民产生了怀疑和误解,农行应在本案中汲取教训,加强管理,完善贷款发放、回收相关手续,做到阳光放贷、依法放贷。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大冷嘎查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应率先垂范,讲原则,守诚信,但在本案解决过程中,却避重就轻,不实事求是,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应予以谴责。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第一村民组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第一村民组不服,以“一、涉案的地块无论是从国土资源局档案材料中看还是上诉人村民最初的治理情况分析,都是上诉人的土地无疑。二、一审两次庭审中,无论是嘎查还是农行都没有提供以贷款抵顶承包费的确切证据。三、第三人杜海军从农行同年就承包了涉案的土地,却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实缴纳过承包费。四、上诉人集体的土地还是嘎查集体的土地,均没有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对外发包,按照法律规定,重大的事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人民政府备案,方为有效。五、关于一审认定涉案的400亩荒滩经第三人等人多年治理,已经变为水田,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违背了客观事实”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答辩服判。杜海军答辩服判。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大冷嘎查未答辩。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大冷嘎查为了偿还村里的集体债务,与农行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平等协商,用涉案的400亩土地的使用权抵偿嘎查拖欠农行的贷款本息。该400亩土地位于大冷嘎查境内,其所有权归大冷嘎查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大冷嘎查依法对涉案土地享有处分权,可以对外发包。2012年全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中,虽将涉案土地所有权确定为上诉人集体所有,但这只是大冷嘎查对其拥有的土地在嘎查内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分配。现上诉人主张大冷嘎查与农行于日签订的《以土地使用权归还贷款合同书》无效,于法无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80元,由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各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莉莉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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