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县属于哪个市企业职工工龄33年,交费是中间档,2017年11月退休'退休金每月是多少

共同实施单位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办公室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安全生产办公室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安全生产办公室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安全生产办公室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组织渡船船员、渡工安全培训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方可驾驶渡船。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办公室
渡船船员、渡工
三项补贴(包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财农[号)
农经与统计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办公室
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和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办公室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站
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和传染病防治宣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抗洪抢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农业综合服务站
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办公室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安全生产办公室
派出所、交警队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中心学校团委
我省境内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动物防疫办公室
种养业扶贫开发服务
《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一、目标任务: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扶贫工作站
农业综合服务站
贫困村、贫困户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
《 关于印发临泉县2015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有关人员,在妇联、公安、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接受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
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活动
关于在全市开展2016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 助学行动的通(阜青联〔2016〕18号)
高考录取院校二本以上,通过审核的我市贫困大学生,按家庭实际情况享受2000元-全额资助不等的助学金
安徽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安徽省财政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皖北的地区青年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行【号);关于申报2016年青年创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通知
年龄18-40周岁的青年,在界首创业,且从事农业、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项目创业。通过申报的项目,全额贴息。
希望工程贫困中小学生助学金
关于划拨学年第一学期助学金的通知(皖青基字【2014】14号)
共青团、妇联、中心校
我市贫困中小学生(每年5-20个名额,由县级共青团摸排审核后上报省希望工程办公室,进入省希望工程贫困学生信息库,接受社会结对救助。资助金额200-500不等。)
&接您回家 温暖农民工&系列服务活动
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平安返乡&接您回家&活动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我市返乡籍务工农民工
青少年维权维护
关于组建青少年维权专家服务团队的通知
未成年人权益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管理所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国土资源管理所
基本农田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5.《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所
农业综合服务站
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和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街道办事处
市文明办 市容管理局
辖区内环卫工人
建设、维护公用路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卫生院 农业综合服务站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美国白蛾防控
《关于加强美国白蛾防控工作的通知》(南政办明电〔2012〕69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杨树食叶害虫防治特别是美国白蛾防控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相关防控预案,储备应急防治器械和药剂,确保不造成大的灾害。县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木疫情监测,制定防控技术方案,强化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扶贫工作站
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80岁以上老年人
残疾人证初审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四、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组织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贫困白内障患者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报(精补)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贫困精神残疾人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登记申报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贫困残疾儿童
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党政办 扶贫工作站
实施对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适当提高重残、多残、特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扶贫工作站
兴办敬老院、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以及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文化科技广播服务站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转报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1.《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2.《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条: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孤儿基本生活费
1.《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号):第六条 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材料核实转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二)审核审批。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健全工作机制。(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2.《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适时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低收入家庭申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受委托代收救灾捐赠款物,出具捐赠凭证
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街道和县(市、区) 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登记转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意见施意见》(民发[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 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60周岁以上离任村干部
城市、农村低收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号)第二条第三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医疗救助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民、社会组织
受灾人员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公民、社会组织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报审核
《关于印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六条&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群众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辖区内义务兵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殡葬救助工作,大力弘扬文明、健康的殡葬文化,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推广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环保葬式;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殡葬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申报
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份,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制发《阜南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会同人社、卫生部门及各乡镇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
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农经与统计站
农业综合服务站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到2015年,全省各级都要培育发展农、林、牧、渔等行业示范家庭农场,省重点培育1000个左右;到2017年,全省家庭农场总量达到3万个,占规模经营的比重达到30%以上。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培育行动。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农经与统计站
农业综合服务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认定材料转报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经与统计站
农业综合服务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农经与统计站
公民、社会组织
临泉县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
《临泉县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准入名单中的家庭农场主向县农委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由县农委成立审核组,会同其所在乡镇、村审核人员提出贷款额度建议,向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出具推荐函,分批推荐参加保证保险贷款的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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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家庭农场
保护饮用水源,集中供水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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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自来水厂
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服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经与统计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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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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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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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二、(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农村老放映员
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5号)三、认证依据和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7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农村老拖拉机手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号)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申报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地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农业综合服务站
经济发展办
提供良种选育和生产服务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选育新品种应当注重多样性、优质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对稳定的良种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机购置补贴申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农业综合服务站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国土资源管理所
汛期防汛准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农业综合服务站
党政办公室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农业综合服务站
动物防疫办公室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水果标准化示范园创建推荐
《关于开展安徽省标准果园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农特〔号)&三、标准果园建设基本要求:4、创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创建活动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标准园建设实施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或有法人资格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推荐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号)按照3年创建100个示范县和300个示范点的目标。
农业综合服务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上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三)发展目标。按照 &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发展&的要求,大力培育各类联合体,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全省联合体建设上规模、上水平,努力实现联合体运行良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促共赢,产业、要素和利益联接紧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日益明显的发展目标。2015年全面启动联合体培育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各类联合体达到1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100个左右,成为引领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骨干力量;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各类联合体达到3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500个左右,联合体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
农业综合服务站
公民、法人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推荐上报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打造2家年产值超百亿元的龙头企业,5家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50家年产值超20亿元的龙头企业,200家年产值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
农业综合服务站
省级专业示范村(乡、镇)初审转报
《安徽省农委关于做好第八批省级专业示范村(乡、镇)申报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督查工作的通知》及《安徽省专业示范村(乡、镇)认定标准》(皖农特函〔号)。
农业综合服务站
市级以上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号)。
农业综合服务站
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新型农民认定推荐上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各地要从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内容。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39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站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县级标准化粮油种植示范基地认定材料转报
《关于开展市级优质粮油标准化示范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农政秘〔号)《和县县级标准化粮油种植示范基地认 定 办 法(试行)》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规模化种植的粮油种植大户均可申报县级标准化粮油种植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农业综合服务站
粮油种植大户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十九条 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农业综合服务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预报和预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民、农民经营主体
农民施药技术培训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民、农民经营主体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初审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号)&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农业生产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范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强化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皖农财〔2015〕97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号)文件要求,扶持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站
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
实施秸杆综合利用
《关于印发阜南县2015年午季秸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5〕17号 )三、重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种植业、养殖业的现状和农机装备结构,加快构建小麦、油菜秸秆以直接还田为主,秸秆收储利用为补充的利用模式,重点在&五个&方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村土地流转奖使用和评审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经与统计站
辖区内土地流转大户
提高土地流转质量优化产业结构
农业综合服务站
农经与统计站
辖区内土地流转大户
泉河生态经济示范区项目投资奖补 申报&
临泉县关于泉河生态经济示范带建设的意见。按照阜阳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界首市农业&十三五&规划和&两区&建设规划,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在我市沿泉代桥、舒庄、顾集、砖集、泉阳五镇建设&界首市泉河生态经济示范带&。
泉河生态经济示范区涉及乡镇
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企业。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优生健康检查对象
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计划生育夫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已婚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药具发放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人口基金救助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口基金救助对象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审核
《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皖人口发〔2009〕3号)(三)确认程序&节育奖励对象采取即时申报、即时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确认程序:1.本人申报。2.村级评议。3.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申报对象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4.县级确认。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上报对象生育、节育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到施术单位调查核实。将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同时公布省、市、县、乡举报电话。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复查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确认后,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
艾滋病防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返乡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申报
加大小额贷款工作力度。对申报小额贷款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由乡镇(园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初审,县人社局复审,县人社局、财政局要明确专人限时审批,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就业救助与就业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承办转报
1.《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2.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30号)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补充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所
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6.《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28号)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其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6.《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28号)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其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补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6.《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28号)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其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6.《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28号)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其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村干部基本 养老保险办理
1.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在职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号)
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当选的村干部经市委组织部核定的村干部职数内,不包括由上级选派到村担任职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两委&干部参照执行。)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帮发〔2009〕8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安徽省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刑满释放人员
对孕期或哺乳期吸毒成瘾妇女,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孕期或哺乳期吸毒成瘾妇女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残疾人用工争议法律援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残疾人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辖区内群众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需要法律援助的辖区内群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人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乡村医生培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文化科技广播服务站
指导村文化室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文化科技广播服务站
开办图书室、建设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文化科技广播服务站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文化科技广播服务站
市级标准化粮油种植示范基地材料转报
《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的意见》农农发[201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行动的意见》皖政办〔2015〕38号,凡在本市境内从事规模化种植的粮油种植大户均可申报市级标准化粮油种植示范基地
农业综合服务站
粮油种植大户
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生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为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帮发〔2009〕8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刑满释放人员
城乡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辖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一名乡镇分管负责人和一名村级(每村一名)具办人员,召开工作启动会,积极支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扩面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农村实用人才奖扶推荐
《关于印发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人函[号)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南县农村实用人才奖扶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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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入学服务
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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