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分期付款买手机但是没还钱,担保人还钱是我,我最后会怎样?

没见到钱,却要还钱--冤枉的担保人
潍坊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丁秋艳&()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来*、*沅*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人刘**与出借人杨**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已经用房屋进行了抵偿。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来*、*沅*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款的本金数额
(一)<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weight: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人杨**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足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非借款。
根据出借人杨**提供的《证明》(日)“2008年6月份53万船股转入借款...”,该250万元并非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无关。
根据出借人杨**提供的《证明》(日),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生在日之前。
(二)第二笔100万元的支付证据不足
&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人出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面金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1、一审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出借人对于前100万交付的8张承兑汇票(即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个100万)都有明确提及,但对于该2张承兑汇票却未有任何提及,陈述模棱两可,笼笼统统一带而过,见庭审笔录:
2、从上述庭审笔录还可见其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审陈述第二个100万为“汇票及现金”,第二次庭审陈述又只是“汇票”。
3、《收条》(日)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收到贰佰万元整,但其中列举的承兑汇票却只有8张,共计100万。
4、该两张承兑汇票复印件提供于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的日,上载明日期日。
1)如果该两张汇票是出借人出具的《收条》(日)中所述的8张承兑汇票之外的剩余100万元,那么为何不予以详细列明汇票号?
2)从该汇票载明日期看,是在日交付的,即使出具收条也应该是在5月30日之后,而不是之前,那么何以在日的就出具收条?
3)出借人杨**在庭审中说因为借款人刘**用房抵偿,所以把汇票复印件及收条收回了,那么其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予以提交的该两张汇票复印件从何而来?&
从上述情况看,出借人出具的该两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一审中作为担保人的*来*对此提出了疑问,并提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中的诸多问题都视而不见,在借款人未出庭的情况下,既未要求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也不审查该汇票的来源、款项流向、以及是否成功解付,更对担保人的鉴定申请不予理会,即予以了草率认定。
&&&&5、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借款人刘**向担保人出具《证明》(日)一份,证明其虽然出具了200万元的收条,但是出借人只支付了100万元,截止到日再也没有支付。
&&&&&由此可见,第二笔100万元并没有支付,该份《证明》对该两张汇票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支付的意思表示:即其虽然出具了收条,但没有收到钱。
二、上诉人*来*、*沅*担保责任问题
&&&&1、担保人是受欺骗提供的担保,担保无效
如一审陈述,担保人之所以提供担保,是因为担保人自己需要资金,与出借人约好借到后共同使用。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也并不了解借款人已经负债累累,在法院涉诉多起,且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该250万元债务确实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向担保人隐瞒了该项事实,使得担保人信赖出借人将实际出借450万,以至做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担保法》第30条及司法解释第40条,保证人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即使担保成立,该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不属于担保范围。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只限于发生于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日至日)的借款。即使该250万元实际交付,也属于借款关系,但并非发生在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担保人对此也没有担保责任。出借人杨**只能向借款人刘**要求偿还,但不能要求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判决上诉人对该250万元担责,将加重担保人的责任,产生不公平的法律效果。
将日之前的债务转入日后的借款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情,出借人杨**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作为上诉人对此知情且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于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但保证责任。如果要求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合同之前债务承担责任,无疑将加重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三、对相关证据的补充意见
除了上述《收条》(日)、两张汇票的复印件有瑕疵外,本案其他证据也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
1、《收条》(日)载明250万元为承兑,而其提供的《证明》(日)中载明只有50万元的承兑。
2、《证明》(日)载明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且收到了450万元的借款,严重背离现实,合同签订当时,并没有发生款项交付。
&&&&四、是否虚假诉讼?&
本案出借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疑点,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其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也前后不一。
一审期间,担保人得知,作为借款人的刘**在签订本次借款合同之前即负债累累,多次因民间借贷被诉诸法院,法院已经判决的债务即高达几千万;出借人在一审法院也有涉诉行为。此外,当前借款人刘**已因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刑拘,目前尚未结案。
结合上述情况,请法院根据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为此,上诉人于庭审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庭,以便于查明案件基础事实。
本案上诉人在担保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是无效的,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保证成立,也只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日至7月19日)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在此期间,出借人只实际支付了100万元(250万元为日之前债务,且该250万并没有支付凭证,也并非借款关系;100万元支付凭证并不属实),而该100万元,出借人已经用房屋抵偿,目前债务已清,上诉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实际上出借人已经用房屋对借款本息进行了抵偿,即使支付利息,也应该从日计算,按照实际交付的本金100万元,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以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丁秋艳&&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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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丁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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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还要为借款人还钱么?_新手贷款_贷款攻略 - 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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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还要为借款人还钱么?
  借款人借钱跑路,担保人被动背黑锅是最近几年相当常见的纠纷案件。借款人一般选择的担保人都是亲朋好友,如果借款人借钱之后按时还款,自然双方合作愉快;一旦出现上述借款人借款失踪的情况,担保人就成了替罪的羔羊,原本的亲人之爱、朋友之交却瞬间变成&相爱相杀&对簿公堂的戏码。
  那么为什么此类案件频发的情况下,仍然有很多人都会替人做担保?
  有人说碍于交情和面子,抱有这种出发点的固然是一部分,但据小编的总结发现:绝大部分担保人对于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模糊的,也就是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替人作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借款人不还款会产生什么后果。所以小编先要给大家讲一下担保人的职责和后果。
一.担保责任分类
  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一般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这种担保方式即为一般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
  如果甲向乙借了10万元,丙作担保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一旦甲届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还款,此情况下,债权人乙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不能拒绝乙的要求。
  区别: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大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后果轻重的关键还在于保证责任的选择,《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没有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人可能遇到的风险
  在未同意作担保人前,我们需清楚可能发生的后果:
  1.可能被控告: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贷或借款人因逃避债务而提供假资料或无法联系或借款人死亡但其借贷未还清时,银行或金融公司可能会控告担保人。
  2.可能被宣判破产:如果债务超逾3万元人民币,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3.多人共同进行担保仍有风险:因为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需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应担保人追债。
  4.死亡也不一定能免除担保:如果担保方式属于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如果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无需用于偿债。
三、担保人到底能不能当?
  当我们明确了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可能承担的后果之后,还会轻易给别人做担保吗?千万不要以为担保人没有使用钱款就无需承担责任。所以好贷君的建议是:做担保人需三思而后行,能不做就不做。
  如果遇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一定要先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再去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济能力,确定借款人的清偿能力,减少做替罪羊的几率;再明确担保内容,比如借款的金额和用途以及担保的方式和保证期限等问题;最后还需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最重要的一点是了解自己的经济情况,需要考虑到如果借款人失信逃跑,自己是否能够承担偿还责任。
四、小编之见
  如果决定作担保人,那就意味着担保人已经自愿承担起了代还借款的责任。一旦发生案例中的情况,这口黑锅只能自己背!而很多热心网友纷纷表示,法律的判决有失公允,更有人认为担保就是债权人钻法律空子设下的陷阱,建议国家应该取消担保。
  小编认为,担保人这一角色从古至今都有其重要意义,虽然弊端清晰可见,但是不能以偏概全。况且是否作担保人的决定权在我们个人手中,如果我们能正确认识借款人和自身情况,就会减少上述案件发生的几率。
  从大角度看,担保这回事儿不能因为存在部分问题就因噎废食;从个人看,作担保人之前务必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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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没见过的人 分期手机 我莫名其妙成为了担保人 然后他不还钱 我有没有什么影响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对方不还钱你讲承担替他还钱的法律责任哈。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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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替对方还钱啊,然后你再跟他沟通叫他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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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不要轻易帮别人担保 签字
你好,我现在也是这个问题,请问你最后怎么解决的呀,很急,等你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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