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报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以前年度亏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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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第四季度申报所得税时,我输收入:成本利润这三顶后就出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6849.35实际利润按25%我应交税。这个36849.35是从那来的?
于,21:41:47补充问题
问题是我现在就要交的税,我前三个季度是亏损的,我不应该交税的,
于,21:44:16补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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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汇算清缴的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可结转以后弥补亏损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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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汇算清缴的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可结转以后弥补亏损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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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利润总额确定有这里的利润总额不等于收入——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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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怎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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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上述两条规定都阐述了一件事企业可以用税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以前五年)的亏损。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允许弥补在时间上不得超过五年。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2008年亏损50万元,以后五年弥补亏损前分别有所得额2009年5万元、2010年7万元、2011年9万元、2012年12万元、2013年15万元、每年用当年所得弥补亏损后所得额均为零。因此,从2008年到2013年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共弥补亏损额48万元,还剩2万元亏损。到第六年即2014年弥补前所得18万元。2014年还能弥补2万元亏损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规定只能在亏损年度之后的五年内弥补,到了第六年,五年前的亏损如果尚未弥补完,就不能在税前予以弥补,只能用税后利润去弥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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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待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或弥补亏损时再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4)日,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进行复核: 借:所得税费用 400 000(5 000 000×33%-5 000 000×25%) ) j5 D4 m+ A&quot,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借:所得税费用  275 000(1 100 000×25%) # A, t7 @* g6 W&quot,不能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只能对纳税调增的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 k0 G- @
F,这时预缴税款的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弥补亏损,因此。该公司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应以第三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50-100)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由于该公司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与2007年的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 某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5 000 假如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没有退还,而是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的协议,此前年度无待弥补的亏损。退还税款和汇算清缴调增的10万元(310-300)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00+10),应予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2007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借:所得税费用  125 000(500 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000 (2)2008年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第四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300-150)弥补亏损,税务机关退还了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质是允许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 X0 H2 R9 k# ]1 y7 H4 i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000 (3)200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元:所得税费用 375 000(1 500 000×25%)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调整2007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月(季)度据实预缴所得税的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该公司2008年前两个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未弥补亏损。2008年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弥补2007年度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 000。 弥补2007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1?贷,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 650 000(%) 0 q1 b! a- t5 D* G! ]贷:所得税费用 1 650 000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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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
  摘要: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494798.htm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分析      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三、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规定      1.基本税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员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的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四、亏损弥补特殊政策的处理方法      1.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按照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应税项目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首先必须用免税项目所得进行亏损弥补,有余额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当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时,年度申报表逻辑关系为:   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元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调整后所得和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两者的较小值;当“调整后所得”小于O元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为0元。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元时,该项金额为0元,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元时,该项金额等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调整后所得”大干0元时,该项金额大于或等于0元;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元时,该项金额等于0元。   2.汇总纳税企业之间弥补亏损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包括汇总企业)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赢利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成员企业抵亏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也就是说,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冯治国: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J],涉外税务,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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