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房子公证后产权归谁应该归谁,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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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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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的一房二卖,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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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中,的的现象很普遍。那么,商品房的一房二卖有哪些情形?商品房的一房二卖有什么法律后果?商品房的一房二卖的开发商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商品房一房二卖有哪些特征1、在前后两个中,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违约或欺诈,而第一买受人一般无过错,第二买受人可能是被欺诈,也可能存在主观恶意。2、房地产一房二卖的行为必然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一方买受人的得不到实现。3、商品房的一房二卖的主体是特定的,即销售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的一房二卖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产开发商,而受让方则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4、商品房一房二卖中房地产开发商与不同买受人签订的两个合同中,标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签订的两个买卖合同,同时存在两个债权,但不能并存两个物权,这才会引起的归属纠纷。5、商品房的第二次买卖是在先买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如果先买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也就依法取得了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又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一房二卖。二、商品房一房二卖有什么后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一房二卖的行为对第一人构成了恶意违约,对第二购房人则构成欺诈。它不但使得一方人的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加大了商品房交易的风险,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秩序。诚实信用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开发商的这种恶意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的一种破坏。这种有意地对合同的任意违背,会使得市场交易变得不安全起来,必将使房产业受到影响,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例如市某一房地产开发商与该地居民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到期办理并付清余款,但是在约定期限到达日甲某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商后来又与另一居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此居民甲和乙对该房屋产权归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地产公司如果为居民乙办理房产证,对甲就构成恶意违约,如果为甲办理房产证,则对居民乙则构成欺诈,不管房地产开发商作何选择,都会使得一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对房屋交易安全产生怀疑,影响购房者对房地产市场的信任。365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特征和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后果的有关内容,希望你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查清房屋的有关产权问题,避免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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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产纠纷律师
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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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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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行为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较高人民法院在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一房二卖的出卖方必须是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卖的销售方为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1、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在一房二卖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1)两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一房二卖所涉及合同的效力(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未作变更登记时,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所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自成立时起生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后买卖合同签订时起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后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房屋所有权作了权属登记之后,所有权主体已经不再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继续以销售方的名义出卖房屋,构成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合同无效。(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4)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如果作为拆迁人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而后又将该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其他人,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其他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被拆迁人主张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其他买卖合同可认为有效。这在《司法解释》第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因为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很有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形,而安置房是其少有的依靠,所以从保护弱者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对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的权利作一特殊保护。也有人把这称为特种债权优先权,即被拆迁人对特定的安置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赋予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就是债权物权化。(5)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一房二卖的,则相应的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即使房屋已经交付给恶意的第三人占有使用,善意买受人仍可主张第三人的合同无效。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1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4)二种情况下的特殊处理第1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拆迁人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那么被拆迁人享有优先权,即使后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仍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如果被拆迁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2种情况: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即使恶意串通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善意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如果善意买受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和买受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还可能承担追缴所得的法律后果,即双方因恶意串通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2、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注意区分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其次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综上,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欺诈时须受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而无履行交房意图,而买卖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才构成犯罪。目前对于数额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参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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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男李先生在浦东三林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是李先生在2014年房价低迷时作为投资300万元购入的。经过2015年下半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一轮涨幅,房价已经接近500万。
2016年10月底,李先生的公司急需资金1000万元,于是挂牌出售,同新上海人A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460万元,约定在A女士在2017年5月份具备购房资格时再办理过户手续。
签完合同的第二天,有中介电话通知李先生,有客户愿意480万购买并且可以先支付房款,李先生为了拿到资金救活公司的创业项目,同B先生签订了第二份买卖合同,交付了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
A女士发现后认为自己签约在先,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B先生咨询了我们律师,我们律师给出了如下建议:
1.B先生可以选择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A女士的诉讼。
2.虽然一房二卖但两份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
3.本案涉及一房二卖情况下,房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a.处理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优先于债权
②多个买受人都享有债权的情况下,优先保护债权履行程度高的买受人。
也就是: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的&合法占有房屋的
具体的本案:A女士虽然签约在先,但未办理产权登记,B先生入住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B先生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作者:王俊伟 微信: 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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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怎么确定房屋的归属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一房二卖的法律适用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1:46:21
导读:一房数卖是开发商使用的一些小手段,但是给购房者带来诸多不利以及经济损失,那么,一房数卖,怎么确定房屋的归属?【网友咨询】开发商就同一套房屋与数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也未将房屋交付给任何一个购房人,现在这些人都说房屋是自己的,请问谁可取得该套房屋,&一房数卖,怎么确定房屋...
一房数卖是开发商使用的一些小手段,但是给购房者带来诸多不利以及经济损失,那么,一房数卖,怎么确定房屋的归属?【网友咨询】开发商就同一套房屋与数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也未将房屋交付给任何一个购房人,现在这些人都说房屋是自己的,请问谁可取得该套房屋, 一房数卖,怎么确定房屋的归属?【律师解答】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对这类问题,应当根据是否已经办理登记,分为两种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对该种情形,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第二种情形是数个买卖均未办理登记,对该种情形,数个购房人均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均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则应当考虑支持其实际履行的请求;(2)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则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3)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则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4)履行成本问题,在确定应当支持哪一方的请求时,应当考虑履行成本最低的一方的请求。这些因素应该综合考虑,从中确定最适宜实际履行的一方。而对于不适宜实际履行的其他购房人,其只能按照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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