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被公司辞退,如何争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大化

没有续签合同,单位可以随便炒鱿鱼吗
小刘今年二十有二,别看年纪轻,却已经有三年多的工作经验了。十八岁那年,小刘考取了本市的一所大专学习财会专业,头脑活络的他并没有一味钻到象牙塔里死读书,在掌握了基本知识后,经朋友介绍,他进入了一家证券公司实习,从此边读书边工作,过起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生活。小伙子勤奋好学、聪明能干,很快博得了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赏识。一年以后,小刘学业已成,由于这一段优秀的实习经历,再加上朋友从中帮忙,小刘顺利地与该公司签约,成为其一名正式员工。按公司惯例,第一次签合同为期两年,小刘也没例外。对于未来他很有信心,相信凭自己的实力加努力续签合同没什么问题。
两年的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小刘的合同到期了,但是公司领导却一点动静也没有,看不出丝毫想与他商量续签合同的意思,小刘心里不由得泛起了嘀咕,有心想问,却又碍于情面张不开口。&现在股市不景气,公司的日子没有原来那么风光了,公司领导都在忙着抓业务,可能暂没有时间过问这件事,先干着。过一段时间再说吧。&小刘这样安慰自己。于是,小刘照样按时来上班,像往常一样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公司也没有减少给他的待遇,双方相安无事。一个月后的一个周末,快下班的时候小刘突然被总经理找去谈话。&看来要跟我谈续签合同的事了&,小刘心里想着,满心欢喜地跨进总经理室。总经理没有客套,一见面便直奔主题:&你也知道,受9.11事件和网络经济破灭的影响,现在整个世界股市都很低迷,很多大公司相继裁员,为了降低成本,我们公司也不得不这么做。你跟公司的合同已经过期了,经公司研究,决定立即终止。下周你来财务部结清工资,就不用再来上班了。&小刘心里毫无准备,一时竟不知该怎么回答,沉默了一会儿才说:&公司要跟我终止合同也得有个过程,让我有个准备,这样太突然了,我接受不了。&总经理显然有些不耐烦:&你跟公司的合同早就到期终止了,我们现在已经不再受合同的约束了,你可以随时走人,公司当然也可以随时通知你结束劳动关系,还需要什么过程?你不接受也得接受!&双方又谈了十几分钟,结果不欢而散。小刘觉得,自己各方面做得并不差,公司这样使自己开刀太不公平,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第二个星期,他没有去公司办手续,而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延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庭认为,证券公司和小刘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可以终止与小刘的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因此仲裁庭裁决,证券公司终止与小刘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裁决生效后,证券公司将终止合同的通知改为30天后生效,而小刘则利用这段时间重新找到了工作,双方握手言欢。
评析:本案中小刘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许多劳动者要么是被单位录用后因种种原因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要么是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在原单位工作,都经历过被单位突然辞退的遭遇。针对此类情况,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无劳动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了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合同又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原合同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由于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学理上把这种劳动关系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小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其单位的关系就是一种不定期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回事。后者是国家为照顾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老职工而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合同主体一方或双方消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期限的。而不定期劳动合同发生的前提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当订立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的期限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理论上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结束不确定的状态。但是,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规定了合理的通知期。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并且对于医疗期内的职工或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小刘的单位在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时,没有给予他合理的通知期,因而是不合法的。
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在不定期合同期间,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法定劳动标准的,按实际已履行的内容确认,如果低于这些规定标准的,则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可见,即使处于不定期劳动合同内,法律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劳动者再遇到类似的情况,完全可以据理力争,没必要忍气吞声。当然,从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不定期合同不值得提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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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之后被公司口头辞退。(试用期为一个月)
本人是日入职该公司,面试岗位行政专员,一个礼拜后该公司人事专员被辞退。公司领导口头让本人接替人事专员一职。当时本人和公司领导再三强调,没有胜任过生产企业的人事专员经验,领导当时的态度是可以学习。在本人入职一个月零一天的时候向公司领导提出转正申请,并提交了转正申请单。(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必须填写转正申请单经过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转正,然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本人第一次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过了一个礼拜,转正申请单没有回音。五月十三号,我第二次询问公司领导转正申请是否审批通过,被告知需要经过一个考核测试。事实难料,在五月二十二号早上上班的途中本人被车撞了......交警事故认定书对方机动车全责,当天上午请假去医院做了检查,软组织肌肉拉伤,疼痛难耐。下午忍着疼痛回到公司上班(因为公司本月25号发放工资,考勤数据需要人事核对,否则工资无法结算)在我出事故的第三天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说我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被口头辞退,让我交接工作。当时心里一下空了,不知所措。回来和家人商量了一下,决定和公司讨要一个说法。
诉求一、进入该公司之日起,未按照劳动法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诉求二、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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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虽然你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你们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要求单位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就解除的事实及依据进行举证,如无任何事实及依据的,构成违法解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向您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纠纷解决方案一、您可以先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1、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2、如果可以,给领导做个录音,证明辞退您的事实,固定证据。
3、先与单位友好协商,看其能否支付您赔偿金等。二、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行政主管机构投诉单位拒绝赔偿的话,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所需材料主要包括: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 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3.单位辞退您的其他证据材料。三、若投诉不成功,建议给对方发送律师函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送律师函的方式郑重通知对方履行的最后期限,要求对方主动履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告知对方如果不履行则您将采取仲裁等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律师函可以协助您双方打破谈判僵局,推进谈判进程。四、如律师函未能解决问题,建议通过纠纷调解的方式解决您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律师可以站在中立角度以专业视角切入分析,促使双方就支付赔偿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累。五、若调解不成功,建议您找律师打官司1、您可以持身份证、申请书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2、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3、为了最大程度维护您的权益,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相关法律法规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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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消息刚怀孕,就被炒鱿鱼?三期女工如何保障权益?
  原标题:刚怀孕,就被炒鱿鱼?三期女工如何保障权益?
  最近有很多准妈妈和刚当上妈妈的年轻女性向法援哥诉苦,她们生娃本就承受了痛苦,工作上偏又受了一连串的委屈。有的刚怀孕就被辞退,有的休产假不给工资,还有的生完娃回来被直线降薪……
  在法律上,这些“妈妈”有一个名称—“三期”女工,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在职女工,用人单位常克扣女性报酬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也是一名“三期”女工,或许也正为这些事焦头烂额。到底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法援哥用几个案例给您支支招。
  休产假期间 没发一点工资
  张女士是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日。在工作上,她一直勤勤恳恳,可眼瞅着三十好几了,再努力也得生娃啊。去年她怀孕了,向公司请了产假。本打算生完孩子,继续回来打拼,可没想到,休假期间公司竟然一分钱工资也不给,这下她可急了,“生孩子本来就花钱多,没了工资,家里过得更紧巴了”。一怒之下,随后张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就算撕破脸皮,她也要把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要回来。
  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栋梁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张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要求按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生完孩子回来 被调到前台了
  丁女士同样是因为生娃而闹了一肚子委屈。休假期间,工资倒是给了,但是等休完假回来,公司竟然说,她的岗位已被人代替,并安排她去前台工作,关键是还要降薪50%!丁女士哪能咽下这口气,坚决不同意调到前台工作,而公司态度也挺强硬,僵持之下,丁女士便赌气不去上班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司觉得这是个机会,以丁女士连续旷工为由,要炒她的鱿鱼。
  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栋梁说,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丁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换丁女士的工作岗位,因丁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故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丁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原标题:刚怀孕,就被炒鱿鱼?三期女工如何保障权益?
  合同快到期怀孕了 “违反厂纪”被开除
  小王系济南某厂职工,2012年6月入职并与厂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小王发现自己怀孕,希望劳动合同一直延续到自己生完孩子。但工厂并不同意,此后安排小王去销售部上班,小王请假单位也时常不准。2014年8月工厂以小王违反厂纪、厂规为由向小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嵘林认为,“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如果女性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非法定事由,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应当自行顺延。
  刚怀孕就“被待产” 生完娃又“被辞职”
  相比之下,网友“在云端”的情况更复杂一些。她在公司工作两年半了,去年5月份怀孕,合同在当年7月份到期。公司一看她怀孕了,赶紧劝退,可“在云端”还是懂点法的,“法律规定哺乳期结束前都不能解除合同,凭啥辞退我?”不过,公司又以整合岗位之名,远未到产期,便让她回家待产了,也不给发工资。今年2月,宝宝出生了,她想报销生育保险时,公司抛出一份协议,“只要你自愿解除合同,我们就给你办理报销生育险的手续”。“把我撵回家,不发工资对吗?”“我不自愿被炒,是不是就报不了生育险?”“在云端”一肚子疑问和不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召刚说,在女工“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产假之外,原则上上班才发工资。但公司以岗位整合为由,让待岗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员工本人原因公司停工停产,让员工待岗的,超过一个月的,可以向员工发最低工资的80%作为生活费。该公司不存在停工停产,仅让孕妇回家待岗,是赤裸裸的歧视,不上班是公司不让上,公司要发全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他还指出,产假期间的生育检查、医疗费用报销是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只是配合办理手续,不给报或附条件,可直接向社保稽查科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记者 宋立山)
  (齐鲁晚报 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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