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物业管理费限价吗有统一收费标准吗

小区物业管理费是否应有统一收费标准【尚义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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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费是否应有统一收费标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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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几个小区物业费收取不同,而且是梧桐园小区收费最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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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应当有人过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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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梧桐苑的人就进来顶一下,要是有梧桐苑的人进来看了后没有顶的话,你就不是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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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上级部门应该管管&&&
尚义人就没有好的当管的?&& 就知道贪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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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园小区物业费交个屁,丢东西管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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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交了说按面积算了,第一次听说还有按面积算的,这叫什么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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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也很冤,更别说交了,丢了什么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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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应该按平米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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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百度帐号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来自:Elaine暖阳 发布时间:
物业服务收费有哪些形式
推荐回答:
物业服务收费有哪些形式也就二种,包干制,酬金制,包干制是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盈余或亏损匀由物业公...
小区物业费包括什么 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推荐回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你这里面全是重复收费的。物业管理只要收了物业管理费,像你上面的第1、2、3、5、6、7,全是重复收费的。哪有这样收费的,真是无语````会不会做物业啊,第一次听说还有这样收费的
物业费构成,物业费包括什么,收取标准是什么
推荐回答:物业费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r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r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r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r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r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r6、办公费用;\r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r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r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r物业服务费为物业企业经营性收费,其中已经包括小区卫生保洁相应费用。至于不少人咨询的“卫生费”是否为“垃圾处理费”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此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由城市环卫部门收取(也由委托居委会、物业代收的情况)。\r国家物业费收取标准只是起一个指导的作用,具体收费还要根据当地情况来定。以北京市为例,其物业费收取标准为:\r序号 计费项目 计费单位 计费标准 计费说明\r1、管理费 元/年?米2 2.4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r2、小修费 元/年?米a 2.36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r3、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 元/年?米2 l.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r4、化粪池清掏费 元/年?米2 0.3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r5、绿化费 元年?米2 0.55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r6、电梯运行费 元/年?米2 依文件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分摊计收 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文\r7、电梯检验费 元/年?米2 / 京价(房)字[1989]第170号文\r8、高压水泵费 元/年?米2 / 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文\r9、生活垃圾清运费 元/年?户 30.00 京价(房)字[1999]第253号文\r10、保安费 元/月?户 5.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r11、保洁费 元/月?户 4.00 丰价(房)字[1997]第7号文\r12、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元/月?户 l.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
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推荐回答:  根据规定,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有关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双过半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费项目构成  (一)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二)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三)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四)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五)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七)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八)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九)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十一)节日装饰的费用;  (十二)管理者酬金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哪个部门审核?
推荐回答:  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2) 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3) 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物业管理费收取面积是否包含公共区面积
推荐回答:  物业费按照房屋面积收取是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物业费按照同一比例与各户套内面积的乘积计入业主的房产面积中。故而每户所承担的公共面积也因各户套内面积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由于各户所承担的公共面积有所不同,也说明各户在该物业区域中所承担的管理份额存在着差异。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是有其相对的合理性。      一、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正常情况下,物业管理收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不采取统一价,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小区业主都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费标准。 同理,在业主协商投票表决时,也有按业主房产建筑面积来计票的,建筑面积大话语权越大。
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由什么部门管理?
推荐回答:物业费分前期物业管理收费和正式物业管理收费前期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初审和批准。经房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公示在物业规约、房屋销售合同之中。物业公司同时应将房管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上方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做收费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部分地区在收费前还要去的《收费许可证》。正式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协商制定标准,或经过物业招投标形式来确定物业收费标准,并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经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和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后,分别报房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批准。继续由前期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且延续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可以不再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按照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管理成本核算,加上企业利润和税金等综合计算而来。物业企业在和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协商制定物业费标准时,应提交成本核算表等财务报告。而开发商和业委会有权对物业收费标准核算进行审计或平谷。经适房、两限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物业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指定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因增加公共设备设施导致费用增加的,需向房屋主管部门申报。
2014年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多少
推荐回答:各个地方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个地方小区的档次不一样提供的服务标准不同收费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你是哪个地方?你们当地的收入水平都很重要!建议你去你们小区去的 的物业公司问一下不就明白了!
商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推荐回答:商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各地实行的是市场价。也有需要到物价局备案的,要看您的地方规定。收费标准与业态、所处的位置、管理标准的要求不同有很大差别,也和物业设施的配置状况有关,并且与其他方面的收费(如面积计算方式、能源费分摊方式、空调费收取方式)相联系。具体的内容和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推荐回答:第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二:依据合肥市物价局规定,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谁知道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啊?都是按照什么依据的?
推荐回答:由于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按“建筑面积”制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售房合同及房地产证上注有“建筑面积”。
关于重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问题
推荐回答:重庆市有无物价局的参照标准?
物业收费一般是业主和物业协商定价,但前期物业一般参照地方的物业服务水准和物价局的参照价制定,物价局应该备案的,收费标准应该在售房协议中写明的。如果没有,可以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和物业方协商修改收费服务标准。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推荐回答:你们必须知道我们的每个物业管理的缴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物业管理是物业公司来收取的,不同的级别的收取的不一样的;电梯的一般在1.2元左右,民用的水和电还有燃气是不包含在物业里面的,直接上缴到这几样的对口部门的,物业无非就是和小区环境和小区管理方面的费用,比如电梯、绿化、小区的公共用具等,还有是那个小区?每个小区的物业费是不同的,因为物业公司不同,费用也不相同。
厦门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谁清楚?
推荐回答: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25%以上;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基本封闭;
  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希望对你有帮助
青岛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谁清楚?
推荐回答:2015年,青岛小区物业费标收取标准执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详见下图:
一、普通住宅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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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知识专题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http://www.17house.com/nb/zhishi/10a8af4.html           
2016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15:20:02 
百闽人生网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相关资讯,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百闽人生网现为您提供2016年该地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说明,里面有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条例暂未出台,继续沿用该条例以前年度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第六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第九条 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第十条 业生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生代表大会应当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第十二条 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的决定。(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案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四)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六)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依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八)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全,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四)未发生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四)业主公约。(五)其他相关资料。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业主委员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并按本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其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推迟、拒绝组织换届改选的,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持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物业管理资质证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乎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四)选定中标人。(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 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第二十七条 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惰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六)送达投标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的实施措施。(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第二十九条 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第四章 物业的营理与维护第三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委托给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 在预售或销售房屋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受让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的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比例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按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购买,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其租金收入用以补贴物业管理费用。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按本办法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自行终止。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下列物业档案资料:(一)建筑规划方案图、标准层竣工平面图。(二)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三)地下营网竣工图。(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五)房屋产权明细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资料。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和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下列移交手续,并报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三)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财物。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使、停放,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时,相邻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以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对装修施工中改变房屋结构、加大负荷、影响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第四十条 因物业装修、维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物业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与物业维修基金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统一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标准相适应。第四十二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委托合同中确定,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酬金构成。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核算包括下列项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二)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及场地日常小修维护费。(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服务费。(四)园林绿地日常维护费,包括淋用水费。(五)环境卫生、除“四害”管理服务费。(六)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七)公用设施设备、部位及场地水电费。(八)建筑物公共设施保险费。(九)建筑物外观经常性清洗刷新费。(十)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公用设施设备、部位的水电费可另外按实结算。物业管理公司的酬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核算的百分之十以内协商确定。第四十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维修基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市、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使用、划转及管理。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日前核发的,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按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分期缴交物业维修基全。商品房售许可证在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缴交物业维修基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缴文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在售房的同时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第四十七条 非购房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市场售房均价的百分之二分期缴文物业维修基金。前款所称非购房业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获得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以及持有空置商品房的建设单位等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第四十八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业主应按同等同类房屋市场售房均价的百分之二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第四十九条 业生缴交的物业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缴,存入业主名下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娜作他用。第五十条 物业的维修责任除在保修期内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房屋室内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费用由业主承担。(二)房屋单体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房屋单体内的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四)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归属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由设施归属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 物业维修使用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项目在公共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屋修缮规定确认应当维修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维修,所需费用按第五十条(一)(二)(三)项的规定支出。第五十二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第五十三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建设单位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全的收支帐目每3个月在公共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一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应由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并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不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催收仍不交付的,累计记帐存入该房屋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产权资料档案中,房屋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业主不按时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办法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使用人。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向业主委员会和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或者损坏、隐匿、销毁物业管理资料财物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或已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损害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赔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询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产权人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实施物业管理。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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