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手续,所有职工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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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法人一起变更职工是否应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天津-东丽区&04-15 15:52&&悬赏 0&&发布者:孙志浩 & 回答:(9)
您好,我在原单位工作了三十多年,中途企业名称及法人也发生过变更情况,但都与我们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11月企业在隐瞒真实情况下再一次变更名称及法人,现企业至今也未予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从2013年至今未发我工资,另外现企业与我出具证明的一切印章还是原企业印章。请问:现企业是否存在欺诈违约行为?企业及法人一起变更后职工是否应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这一切都属于企业不合理违规行为,我应怎么办?是否要求赔偿?都从哪方面着手?依据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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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明确有关法律主体等,再考虑是否申请劳动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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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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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该足额发放;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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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协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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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重新签订,因为原协议继续有效,新的企业继承前面的债权债务以及接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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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但企业拖欠工资的,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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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变更,重签劳动合同,可否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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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企业分立能否变更劳动合同?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由于用人单位的转产、临时歇工、股权转让等经营上的变化,需要相应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要想避免变更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变更就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变更只是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者取消。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企业分立后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职工拒绝的,不得改变。变更劳动合同影响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看自己的情况变更劳动合同有何利弊,然后再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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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变更劳动合同?
  怎么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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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劳动合同需注意什么问题? 变更劳动合同时,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2、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条件; 3、要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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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公司要换法人与员工重新签合同,合法操作过程!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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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在因业务调整,需要启用新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老公司还存在只是业务减少),如何设计才能平稳顺利而且避免法律纠纷。作为HR采取逐步过渡的策略,设定的操作过程如下:: P1 a# n, x8 `1 [7 v4 @& I7 Z
1.现在合同到期的员工重新和新的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需注明乙方解除;
2.以后随时到期的员工重新和新的公司签订合同。
以上不知各位同行有哪些更好的建议,希望能和大家一起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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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公司要换法人与员工重新签合同,合法操作过程!
第一.想了解一下,你们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法人签字或盖了印章的吗?' b. J, f. u8 G( Z& W1 ?0 n8 F
第二,公司要换法人,公司的名称是否发生了变化?
如何劳动合同中只是加盖了公章,没有法人的签字,公司名称也没有发生变化的话,可以向全体员工公示公司法人更换的情况,并写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我认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又属于同一家公司,那样的话,对公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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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公司要换法人与员工重新签合同,合法操作过程!
目前所有公司的出发点都是如何降低公司的成本,但又需要&马儿'忠诚,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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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公司要换法人与员工重新签合同,合法操作过程!
说实话,2步都不是啥高招,是自找麻烦。
你的2条的用意很明显,要员工自己解除就可以不计前一个公司的劳动时间,一份补偿都没有就抹煞了之前的工龄,如果是你,你会同意吗?如果员工都不同意,你接下来的工作怎么做?如果你是HR应该站在公司和员工2个立场考虑问题,既要考虑公司利益又要考虑员工的利益,要不你根本就做不好的。5 J' e8 Q/ a* x2 R/ Q( y/ Q
建议你参考二楼同仁的意见,公开告知员工公司变更的事,合同也别重签了,就签一份变更协议就行了。2 Z- X& Z. a7 \# T4 a
劳动合同法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D8 v/ j" R/ j! M
这就说明你没有条件的要顺延劳动合同,除非你觉得员工都不懂法。: H( B- ^0 O. G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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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公司要换法人与员工重新签合同,合法操作过程!
公司换法人应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问题,只需要在原劳动合同文本中增加变更内容即可,原合同内容继续有效,原合同到期后,可重新商定劳动合同条款。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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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公司要换法人与员工重新签合同,合法操作过程!
现在很多企业都喜欢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经营,员工的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和员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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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公司要换法人与员工重新签合同,合法操作过程!
我同意四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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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四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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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公司要换法人与员工重新签合同,合法操作过程!
感谢大家的回复。现在公司要求我们人力降低成本,与员工解除合同只有很少的几个人给了补偿。每一次遇到敏感的问题,我都是绞尽脑汁以最小的成本来解决,到目前为止还未发生一起仲裁的案例,很累,是心累。而且还有很多违规的地方,只要是员工稍懂一些法的话,有很多地方有漏洞的。这也是大多数私企的现状,和其它黑暗的公司比起来,我现在的公司还算是比较好些的了。不知大家是否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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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公司要换法人与员工重新签合同,合法操作过程!
民企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但如楼主这样去操作,你应该下岗了!
从你在1楼列出的建议,我怀疑你在9楼中说到的“到目前为止还未发生一起仲裁的案例”话的真实性!
HR既要为公司的利益考虑,也要考虑到公司的法律风险。0 U# A* \. T* m5 d: P! e' X
更要考虑到员工与公司的平衡。7 B) R0 f9 Y, d& m( m. k关联公司之间调动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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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调动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 21:11:51浏览量:934
摘要:司法实践中,部分仲裁员及法官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颇有微词,认为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利用法律规定获利,因此对主张此项请求的劳动者颇有意见,在仲裁及判决时也是以各种理由尽量不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
一、关联公司之间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李某于日入职案外人A公司从事品牌推广工作,双方约定李某年薪为150000元,每月发放10000元,剩余部分于年底按考核发放。同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至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载明“李某同意A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向其分配临时性的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12个月”。日,李某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改签协议》,约定由B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2014年5月起,李某每月工资增加至18000元。日,李某的劳动关系转至C公司处,C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李某工资18000元。
  日,李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同年8月6日,该会作出xxxx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C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8414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原系案外人A公司的员工,于日转入C公司处,但C公司却并未与李某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李某要求C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依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具体金额,李某主张应按年薪280000元计算,但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根据C公司实际每月支付给李某的工资计算,确认其需支付李某上述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38414元。对C公司诉称,由于案外人A公司与其公司之间系关联企业,均隶属于某集团,李某与A公司之间已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故其无需再支付李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可以相互适用,可以不用再行签订劳动合同
  程某与第三人某集团于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后第三人某集团通知程某至某公司处工作,程某自日起在某公司处工作。
  日,程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支付程某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3,391.51元。仲裁委认为,程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仲裁委认为某公司与案外人某集团属于关联公司,程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对程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遂裁决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后,程某不服,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程某与第三人某集团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程某经某集团通知至某公司处工作,虽然工作地点、工资总额发生了变化,但程某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与某集团终止劳动关系,且从某公司提供的人事任免令也可以看出程某并未脱离第三人某集团的管理。故程某主张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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