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能否设立保险代理公司转让

农信社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
[导读]:现农信社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了代理保险业务,在业务的开展中,部分信用社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下面,我们就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期能抛砖引玉。
&&&&&& 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宣传风险
  目前,由于保险公司疏于培训,加之信用社部分职工不注重学习,导致信用险代理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相应的宣传技能。部分职工为了完成代理保险任务,片面追求代理保险手续费,在宣传时只强调甚至夸大投保的好处,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对参保客户的风险提示,从而埋下了与客户发生纠纷的隐患。
  一是未认真进行理财风险提示。如:金凤凰理财保障计划(B款)中提示,客户一次性交保费10万元,5年到期后按高档红利利率计算只能领取127355元,根据信用社现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5。85%计算,客户存款10万元,在到期后本息和可达129250元,高于该险种的现金收益。然而,许多信用社职工在宣传时,只强调保险的优点,甚至将保险与信用社存款作比较,宣传保险红利比信用社的存款利率高,更划算,保险到期后,一旦客户领取的保险收益低于信用社存款收益,则不可避免的与客户产生纠纷。
  二是缺乏提前退保的风险提示。如上例,根据嘉禾人寿该险种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后5年内退保,要按保险金账户价值的5%,4%,3%,2%,1%的比例支付退保费用,客户提前退保,扣除退保费用,所实际支领的保险金低于其保险本金,从而会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客户在提前退保时必然要与信用社产生纠纷,从而影响客户投保积极性和信用社的声誉。
  二、保险单据管理风险
  目前,尽管我县农村信用社将从保险公司领回的投保单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但由于一些保险公司对投保单的管理不严格,保险业务员可以随意领取和销毁投保单,从而造成投保单从其他渠道流入信用社,被一些思想素质不高的职工利用,私自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进行买单卖单;或经办的保险代理业务不入账,挪用保险资金,引发经济案件。
  三、保险期限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先与客户签投保单,第二天或数天后保险公司才制保险单(合同),于是出现了保险单(合同)中的期限与投保单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情况。如,投保人李某,男,现年42岁,在某信用社投保款(分红型)65000元,在投保单上申请的保险期限是&5年&,信用社将款项汇转到新华人寿帐户上后,新华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上面的保险期限则变为&10年&。一旦投保单上约定的保险期限(5年)届满,投保人凭投保单要求支取保险本利时,信用社如根据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10年)拒绝投保户的支取要求,则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并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防范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规范宣传
  一是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员工要加强学习,掌握较为专业的保险业务知识;保险公司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使信用社保险代理人员及时掌握保险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宣传技能;另外,要杜绝误导性培训。
  二是信用社保险代理人员应及时、主动为客户提供保险宣传资料,业务宣传要规范,不得欺骗、误导客户;要加强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将保险的收益风险和提前退保风险明确告知投保人,充分尊重投保人的意愿;宣传的效果要达到既不能损害客户的利益,也不能影响信用社的社会信誉。
  二、加强管理,严控风险
  一是加强对投保单的管理。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其投保单管理。保险公司因对投保单的发放与使用没有做好登记,造成投保单意外流失到信用社,引发经济案件,要追究保险公司的凭证管理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求信用社加强投保单的管理。各信用社必须将投保单纳入重空凭证管理,建立好保管、领用、使用登记,防止其他渠道的投保单的流入,杜绝投保单管理隐患的发生。
  二是加强保险期限的管理。一方面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尊重客户意愿,确保签订保险单(合同)的保险期限必须与投保单中约定的期限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不应贸然按险种规定的期限入帐,制保险单,应及时通知代理信用社和投保人,征求投保人的意见;另一方面信用社保险代理人员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时,不能有意的违背保险公司各项险种的保险期限的规定,签发的投保单期限与险种的要求不一致;另外,信用社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后,要及时通知投保人领取。
  三是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解决投保人的临时、紧急的资金周转问题,降低投保人强行要求退保而与信用社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三、加强自律,严格问责
  保险代理人员要加强自律,不能利用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保险;不能随意变更保险代理业务操作流程;不能私下与保险公司营销员进行买单卖单。对于违规操作代理保险业务,给信用社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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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信用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验汇报材料_精品范文_文秘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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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信用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验汇报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兄弟联社的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诸位能来到××联社参加由市办事处组织召开的中间业务工作推进会,共同交流和探讨如何做好代理保险工作的经验和方法。下面,我将上半年××联社的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向大家做以简要汇报。根据省社和市办要求,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年初以来,××联社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合作开办了借款人意外伤害、疾病等保险业务。上半年,在市办事处领导的关怀下,实现保费额××万元,已完成全年的保费任务。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我们主要做好了以下几项工作。一、领导重视,职工认识到位,工作开展情况好今年3―4月份,市办事处主任××和省联社负债部的领导,先后就开展中间业务工作,专程来到××联社进行了指导和调研,增强了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在省社、市办的关怀和指导下,我们××联社将开展代理保险工作作为业务创新工程和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突破口,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为做好代理保险工作,联社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联社主要领导亲自抓,负债管理部直接负责业务推进。为提高基层社和广大信贷员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联社将代理保险业务纳入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在百分赛中占5分,并按信用社每年投贷计划,合理下达指标,分季度、年度双线考核。在代理费结算上,除正常代理费外,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给付经办员奖励费10%―20%左右,年末视完成情况予以奖励经办员,从而有效的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在领导重视的基础上,我们加强了对全辖员工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都充……本文共3131字,网站会员可查阅、复制排版规范的全部文档新来的客人请【】查看文章已注册会员请【】阅读全文文秘热线--资深的文秘专业网,海量的写作范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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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保险代理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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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保险代理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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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三、规范手续费管理(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四)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由商业银行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四、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正确指导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三)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参加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日以后,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保险公司可以设立银保专管员负责银行代理网点保险业务的培训、联络和相关服务。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规范产品销售(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或不实宣传。(三)保险公司应与银行加强合作,针对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以及银行销售的特点,细分市场,开发多样化的、与银行产品互补的保险产品。(四)鼓励保险公司深入挖掘与银行的合作潜力,将合作领域扩大到柜台以外的网上银行、信用卡、以及对公业务等方面,积极探索非柜面销售模式,如理财专柜、电话、直复营销以及对企业客户的销售。六、加强监督检查(一)各保监局、银监局应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账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努力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后服务,并积极配合当地保监局、银监局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七、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一)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督促当地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尽快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建立行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共同维护银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商业贿赂,遏制恶性竞争。(二)各保监局和各银监局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协调有关政策。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的银保合作协议如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应当在日前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或重新签署合作协议。邮政储汇机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参照本《通知》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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