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不是房主签字网签合同没签字生效吗生效吗

律师解读二手房买卖一方违约,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
&&&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承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一)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咋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三、律师看法
&&&&作为长期关注二手房交易的崔新江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守约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好选择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要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理由是:
&&&一般情况下,业主都是以银行贷款按揭形式从开发商手中购房,之后按月供款还贷。在购房时间不长,银行贷款未还完情况下,房产都抵押给了银行。所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种中,业主要赎楼,买家要申请过户及申请银行贷款等。在办理这些事项时,很多情况下是需要原业主的配合。如果原业主不配合,买家根本完不成二手交易过户的全部程序。
&&&&不但如此,在原业主不配合赎楼的情况下,买家就得自行出钱赎楼或找担保公司赎楼。如果原业主另有债务,极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或者原业主真接另找买家,把房屋过户他人,使买家落空。
&&&&二手房交易中手续繁琐,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加之在办理交易中不可能每个原业主不配合的事情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不建议买家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
&&&&律师提示:为了防止业主在房价上涨时毁约或买家在房价下跌时退房,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较高的定金或违约金,增加违约成本,违约成本大于或等于房价上涨或下跌的价值时,可避免一方违约情况的发生。
&&&&定金只要不超过房价的20%,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二手房签订合同后不想卖了怎么办?卖房人篇_百度经验
&&&&&&法律常识二手房签订合同后不想卖了怎么办?卖房人篇
百度经验:jingyan.baidu.com&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审判实践中,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二、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国家一直在以调控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方式调控房价,尤其以增加卖方房屋交易税费为特点。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的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的,这份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见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方法规避了有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存在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由此可见,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能签订“阴阳合同”。否则,交易风险发生时卖方可能拿不到全部房价款;而买方虽然少缴了契税,但再度卖房时就要为此时的贪小便宜而“埋单”,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偷税达到犯罪的程度,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买卖双方一定要考虑到由此带来的高风险和高对价,切莫聪明反被聪明误。  三、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和本市“期房限转”的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中“自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的规定,限制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的再转让行为,即买方可能要承担实际无法取得房屋登记产权的风险;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二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因为市场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毁约。  房价因素是二手房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房价上涨,卖方不愿意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千方百计解除合同;而买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甚至还有的房屋已经交易了若干年,卖方仍然希望找到漏洞推翻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律师观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一般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五、中介公司没有及时向卖方转交定金或者由中介公司暂保管定金约定不明,导致卖方要求确定合同无效。  二手房交易往往是通过中介公司牵线搭桥完成的,买方交付定金的行为,一般是先交给中介公司,然后由中介公司转交给卖方,或者卖方委托中介公司暂保管,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才碰面。因此,如果中介公司的操作不规范,就可能使卖方为解约找到借口。  【律师观点】按照本市的交易习惯,买方定金一般不直接给付卖方,而是委托给中介公司暂保管。中介公司的职业操守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权益,所以,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委托正规的中介公司居间房屋买卖。  由于定金合同必须交付定金方才生效,而买方往往是把定金交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交给卖方;卖方则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中介公司保管。为了确保定金合同生效,买方应当在定金合同里面约定,中介公司转交定金的义务或者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视同交付卖方。备注:本篇文献为概述,现实情况复杂,遇到事情还请咨询本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处理。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作者声明:本篇经验系本人依照真实经历原创,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投票(0)已投票(0)有得(0)我有疑问(0)◆◆说说为什么给这篇经验投票吧!我为什么投票...你还可以输入500字◆◆只有签约作者及以上等级才可发有得&你还可以输入1000字◆◆如对这篇经验有疑问,可反馈给作者,经验作者会尽力为您解决!你还可以输入500字相关经验102000热门杂志第3期人生知识达人职场秘诀1019次分享第1期实现创业梦想1491次分享第1期轻松理财手册679次分享第2期晋升攻坚战446次分享第1期如何用互联网理财523次分享◆请扫描分享到朋友圈您好,分享的企鹅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千万注意这6点 不看会吃大亏
房产新资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二手房市场日趋火热。与一手房相比,二手房在价格和地理位置方面有独特优势,而且可供选择的区域、户型较多,越来越受到购房者的青睐。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购房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梳理,并就如何规避提出建议。尾款一定要留存尾款(有时也有户口迁出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特别是商品房,等房主缴纳完所有他需要承担的费用之后,再把尾款支付给房主。如果房屋存在欠费情况,就从尾款中直接扣除。产权人信息一定要核对产权证和产权人的身份证信息一致,并查看是否有共有人,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必须到场。如果产权人或者共有人不能到场,必须有代理人,并提供公证委托书(最好和产权人通电话核实),核实代理人信息是否与授权委托书上面的信息一致。如果产权人已婚,建议提供其配偶签字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房屋产权调查一定要核实房屋是否有抵押,如果有抵押,确定房主能够自行解押还是通过第三方(购买人一定不要拿自己的首付去替房主解押,房主很有可能签下多笔债务),确定解押的时间。如果房子在出租状态,需要房东出示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切结书。资金托管资金托管,除去定金和贷款以外的房款必须要要做资金托管,如果交易双方放弃资金托管,坚持自行交付房款,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出卖人无法取得全部房款,房屋购买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无法追回已经支付的房款等。过户/交房时间过户时间是在买卖双方都不影响到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的共同商定下确定的。另外,一定要明确交房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一定要具体到某一个时间,比如,过户后1个工作日,切忌做口头约定。户口建议最好去房屋所属的派出所核实,有可能房子已经买卖过好多次,以前房主的户口还在里面迁不走。确定现房主户口的迁出时间和违约责任。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大多数都是制式条款,如果有别的约定可以体现在《补充协议》中,比如:1. 房子里面的家具家电怎么约定的,是房主全部带走还是留给买方(如果家具家电留下,最好事先拍张房子里面的照片,同时签署一张家具清单,交割时方便核对)。2. 需要出售方承若的,也要写在补充协议中,例如,房子被查封怎么办?房子如果是“凶宅”怎么办?合同终止,定金/房款是不是能退?今日推荐:“学区房”一直是一个hot指数居高不下的话题,但是一不小心可能就碰上了各种奇葩的假学区房:所谓的学区房不过就是旁边有个驾校。那么要怎样才避免买到假学区房呢?帮帮准备了一篇“别以为买了学区房就能就近入学!(附成都小学最新划分片区)”。内容包含:1、买学区房不一定就近入学!2、开发商说买房读名校是真的吗?3、今年买的学区房可能明年就不能读了!4、二手学区房不一定能就近入读!5、咋能买“货真价实”的学区房?6、2016年学校划分片区分布图和对口学区房。微信关注成都房帮帮(cdfbb028)后,回复关键词“225”即可查看全部内容。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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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6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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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作者:廖晶晶来源:链家网原创文章摘要: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注意确认卖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明确违约责任及房屋权属等问题。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房产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流程,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可以了解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的区别,避免因签错而影响自身利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合同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签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而购房协议书是购房合同的一种体现,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而签订的协议。
它们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定义不同,购房合同相对正式。
购房协议是房屋买卖之前的一种协议,具有担保《商品买卖合同》签订的效力。
购房合同内容更加详细。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和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 标的
(3) 价款
(4)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5) 违约责任
(6) 解决争议的方式
(7) 合同生效条款
(8) 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9)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0)附件
三、签订购房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大事项,以此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1.、确定卖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确定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否和卖房人是否一致。如果卖房人有配偶的,还需要有配偶在场。看产权证的原件,并到房管局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避免造假的出现。
2、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在一些条款不明确时,或需要进一步确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达写明白,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3、明确房屋权属
房屋权属要明确注明。私产房要填写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姓名,企业产要填写产权单位名称,公产房要填写所属房管站名称。如为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情况,须卖方出具相关证明。
来源:链家网综合整理
1人赞过二手房在签买卖合同前,有很多事项都要提前仔细检查,包括合同上的一些说明都要明确清楚,这样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在房产交易时,交纳定金时要注意签订定金协议或者购房协议书;明确签订主体、交付期限及交付的方式;写明是“定金”两字;确定违约责任。在签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避免跳入购房合同的陷阱中。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官方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长沙不动产登记),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不动产(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工作的通知。在签租赁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有:一是仔细检查书面合同,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二是租房时间的长短要约定好;三是各项费用的支付情况要说好;四是细心检查房屋的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相关问题最新百科看了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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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不需要写付款方式的,买家要求过完户公积金还款,这是购房贷款的一种方式,如果合同上写清公积金贷款,则就必须按合同上走。如没有,就按合同上怎么说的怎么来。至于违约,如客户违约,则定金不退,如房主违约,则房主需要退还客户双倍的定金数额。(定金不可高于房价的20%即可,如超了,就按20%做定金,走定金法则,多出的为首付,原数退还即可。)
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是定金作为违约金赔付房主,如果有其他约定按照约定数额赔偿。和房东好好的协商应该会少赔点的
双方协商吧,违约房是要负责任的。
两万元定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如果房主有证据证明损失大于定金数额,且损失是因买方违约而直接造成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对于超出的数额另外赔偿。另外:定金数额大于过户价数额20%的部分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从你的个人角度来讲!房主对中介费的赔偿是他与中介公司也就是与合同中的第三方的问题!跟你关系不是很大!很明确的是中介费的赔偿就不需要你来交纳!中介公司应该如数退还于你!至于中介公司,正常的三方居间合同签署后!房主的房产证就应该留在中介公司的手中!所以中介公司对房主的约束就在于房产证与合同约束!但我个人感觉通常这种情况下中介费房主肯定不会如数付给中介公司!这就是他们的之间的协商问题!与您本人关系不大!
如果是买家违约了,定金可以扣留的,主要是看合同怎么签署的!你这主种情况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如果到期卖方不过户,应该是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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