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别人的深圳购房指标标买房,能写上我的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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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转让协议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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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许多企业以加大职工福利为名,大力兴办单位集资建房,然后以成本价将房屋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由于价格低廉,许多职工看准了不断上涨的房地产市场,将购房指标推向市场,从而赚取一笔不菲的差价。然而,在这其中,因为存在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建房速度、工程质量等众多问题,导致纠纷也日日增多。今日,我们共同探讨购房指标及购房指标转让协议。购房指标转让协议范本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电话: 住址: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电话: 住址:甲、乙双方及配偶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的购房权转让事宜,签定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房屋性质:本房屋是由 的名义兴建的集资房,甲方是 的工作人员,现有一个购买一套住房的购房指标。二、转让金额及支付方式: 因该房屋尚在筹建阶段, 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所附带的车位、 车库等附属设施)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购房指标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 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一个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内须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该购房指标转让款。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及时将有关购房信息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了解和掌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 按 学校的要求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及申请办理房屋的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协助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甲方不承担相关手续费;2、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该房产过户的一切相关手续,除了乙方支 付此次所选房屋的房屋指标转让费、购房款、房屋配套费、税费及届时更名、过户等手续的所 有相关费用外,甲乙双方不得要求对方支付其它的费用;3、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单位及开发商因素导致房屋停建,或者由于甲方工作调动而使购房指标取消,则甲方应在一周内退回乙方购房指标转让费、购房款及其它已支付款项学校返还甲方后,甲方应在一周内返还乙方;4、甲方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将该购房指标再行转让他人;5、接到单位关于购房的各类通知后(如交款通知、领取文件、钥匙等各种通知),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6、当房屋建成并交房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两日内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购房指标转让费,及时按 学校的要求支付此次所选房屋的购房款、房屋配套费、税费及届时等手续的所有相关费用,甲方应协助乙方房屋更名;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办理该房屋产权相关的抵押贷款;3、若三年内学校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开工建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购房指标转让费;4、乙方有权将房屋转让第三方,甲方不得干预及索取其他费用。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因该房屋所取得或享有的各项优惠福利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的赠送和增加,房屋相关税费的减免)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借此要求乙方再行补偿;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已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该房屋的偿付能力承诺在双方还未完成对该房屋的产权交割之前不会中途退出该协议,如乙方中途退出该协议将视为违约。五、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若不尽配合义务及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登记、备案、交款、交房、 过户等手续或又将购房指标再行转让他人,导致乙方未能购买该房屋的,视甲方违约,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屋指标转让费、购房款、房屋配套费及届时更名、过户等手续的所有相关费用外,还要按房屋购买价与届时市场价差额计付乙方损失并赔偿双倍购房指标转让费。乙方违约或终止本协议,甲方无须退还乙方已付的购房指标转让费,购房款及其它已支付款项学校返还甲方后,但甲方应在一周内返还乙方;2、在房屋选房、更名、过户等过程中,由于乙方不能按时交清房款及手续费等,造成房屋不能顺利选购、更名、过户,甲方不承担责任,且不退还购房指标转让费。3、在乙方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乙方不得使用署有甲方姓名的任何证件用于任何用途,否则乙方以违约论处。4、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单位及开发商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失效,且不视为双方违约。按本条解除协议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已付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已付购房指标转让费,购房款及其它已支付款项学校返还甲方后,甲方应在一周内返还乙方)。5、开发商向甲方交付房屋当日,甲方即告知乙方,并及时同乙方办理房屋交割手续。甲方向乙方交割房屋后,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等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6、双方不能对甲乙及见证方以外的人或公司公开本购房权转让协议内容,本协议也不对开发商公开。7、由于目前该房屋所属小区具体房价不明确,甲、乙双方均达成合意,双方均不得以日后价格波动为由要求对方重新确定购房指标转让费价格。8、届时该套房屋的实际价格,以甲方单位及开发商针对本单位职工公布的价格为准。9、本协议签订时,已经过双方配偶及子女同意。六、其他1、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甲方还向乙方提供工作证和结婚证的复印件、住宅申购意向金收据和其他已交款项收据原件,届时乙方出具相关收据给甲方。双方均不得将以上证件和提供给第三方,否则追究法律责任。2、双方约定因国家政策、单位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及时履行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继续配合乙方取得相关权益。七、未尽事宜及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共五页,壹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见证方备案壹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甲方配偶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见证方签字:签署日期: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一、对购房指标转让纠纷中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不能简单的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就不同类型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效力分别进行评述。(一)、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新时期国家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遏止房价不断上涨的新的战略。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我国,且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申请、审批制度,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指标的性质倾向于人身性,对该类购房指标的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二)、集资房购房指标转让。所谓“集资房”,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政策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政策,对改善城镇居民和部分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集资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单位通过分房将职工基于其工龄、职称以及各方面的条件所确定的房价及其相关附属因素确定各职工名下,所以在分房方案确定后,各职工所享有的权利已经是确定下来,是一种民事的可期待物权。因为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职工依法可以进行转让。在审判实务中,该类纠纷的实情往往是:双方签订集资房转让协议时,集资房屋尚未竣工, 且房屋所在的具体楼层、位置及面积均未确定,故出卖人当时并未取得集资房屋所有权。而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出卖人在收取买受人一定转让费后,将其享有取得集资建房的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以出卖人的名义参与集资建房,承担集资建房款等相关费用,出卖人在获得房屋产权证后过户给买受人或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时直接登记为买受人。由此可见,签订集资房转让协议时出卖人未实际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出让人对该集资房享有的权利尚停留在参与集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虽名为房屋转让,实际上是集资建房资格的转让,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这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可以依法转。 笔者认为该类转让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1、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律对民事行为采取一种宽容态度,即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便可赋予其合法性,而不强求其符合法定形式。法律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仅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对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对私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这是法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购房指标转让应当有效。2、集资房转让合同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如前所述,在该类纠纷中,出卖人在收取买受人一定转让费后,将其享有取得集资建房的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以出卖人的名义参与集资建房,承担集资建房款等相关费用,出卖人在获得房屋产权证后过户给买受人或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时直接登记为买受人。这符合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集资单位收取由买受人以出卖人的名义缴纳的集资建房相关费用的行为已表明,集资单位已同意双方集资房资格的转让。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不能成为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目前尚无禁止集资建房转让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一个部门规定,《经济使用住房管理办法》是由中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而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使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均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所涉及事项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至于单位规定集资房不得转让,但这只是单位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上述规定均不能成为确认无效案的依据。4、涉案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影响集资房资格转让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表明,《物权法》已经将不动产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所以,即使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也不会影响引起物权变动发生的债权合同的效力,债权合同仍然有效。如前所述,集资房转让合同是集资建房资格的转让,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属债权范畴。即使涉案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其法律效力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不影响集资房资格转让合同的效力。5、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有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适用房属于行政管理调整范围,违背相关规定就要受到行政方面的制裁和处罚。另一方面,一旦单位职工享有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同时便具有了民事主体身份,其转让资格,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法律应完全尊重其民事处分权利,保障其合同意思自治。如用“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大而抽象的概念对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认识和处理,这将极大损害民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会使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限延伸,使具体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6、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有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该类纠纷的背景是:双方订立《房屋转让协议书》时,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实际的结果上说,也是一个“多赢”的协议。出卖人出让“奶油指标”获得了相应的报酬,提前吃到了奶油;买受人付出了转让费和全部集资建房款,等待和期盼了数年,经过数年的努力和等待,黄铜打成了首饰,砖头变成了房屋。出卖人见有利可图,于是撕毁合同,想用砖头的钱再买房屋,是对合同神圣性的蔑视,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二、对购房指标案件的处理由于购房指标转让案件一般存在严重社会影响,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引诱下,大批的卖房者对自己的行为反悔,欲通过各种理由来损害买受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应当从维护交易安全、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尽量维护合同的有效性是处理该类案件的一大原则。如果在指标转让中涉及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等问题,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诉讼中,不能简单的只按无效合同的结果进行处理,而是在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让出卖人按房屋现行市场价的一定比例补偿买受人,这样既对出卖人的恶意诉讼进行了惩罚,又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同时还可以警示那些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欠缺某些法律要件而未完成物权转移的出卖人不要因房价上涨而轻意毁约,使他们明白既使使用合法的诉讼途径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也是得不到预期利益的,法律不会成为个别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一)从理论上讲,在民法上,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强调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随意干预,强调私法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法的理念,其最重要的表现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私法自治是私法主体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自身利益的得失变更做出安排;是平等主体通过自由、平等地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私权主体当事人之间通过平等协商确立的利益关系应当得到尊重,而不应受到干预和限制。因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转让房屋定购指标,也是有着法理基础的自由。(二)从实践上讲,保证交易有序进行,维护交易稳定是当前的大形势。 诚实守信是社会的基石,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简单地确认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会纵容购房指标享有者牟利行为的蔓延,损害《合同法》遵循的诚信、平等、真实的原则。司法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有序发展保驾护航,而不是个别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或者助手。以上整理的关于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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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同意用其指标买房,n年后又回来索赔,到底该不该赔?
我家用了姥爷家的贫困指标买了房(买房时候经过姥爷家人和大舅同意,他们说都不买房,但是没有书面合同),今年国家给贫困户分房因为我姥爷家的贫困指标没给他家分,姥爷老娘没说什么,大舅一家人闹开了,非让我们赔钱。(我家用我姥爷家的指标买房时候大舅子一家人的户口没在姥爷家,后来才迁过来。)
河南 - 郑州
你好,可以和你大舅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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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律师回答
你好:可以起诉看证据了
没有证据,我们买房时候写的姥爷名字,当时用其指标他们同意但是也没形成书面约束。 协商不动局面已经闹僵,大舅一家人开口就骂,我们不占主动权,他们一口要价,对方说三种方案1:给两万再给其在乡镇买套土胚房,2:给两万当做地板砖钱,再签个协议如果开发商(以后开发商开发也会赔偿,但是贫困户领过赔偿的家里老家房子就要拆掉不能再领开发赔偿)到时候不装修再给点钱装修钱3:给6万块钱。
你好,建议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动局面已经闹僵,大舅一家人开口就骂,我们不占主动权,他们一口要价,对方说三种方案1:给两万再给其在乡镇买套土胚房,2:给两万当做地板砖钱,再签个协议如果开发商(以后开发商开发也会赔偿,但是贫困户领过赔偿的家里老家房子就要拆掉不能再领开发赔偿)到时候不装修再给点钱装修钱3:给6万块钱。
你好,建议你们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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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重庆重庆用户的咨询北京夫妻购房房本中必须得有带“指标”一方的名字
中华写字楼网 发布日期: 6:37:38
编辑: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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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要 &&&
目前,本市已经在购房网签环节执行新举措,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的京籍家庭,房本中必须得有带“指标”一方的名字。
&&& ():北京夫妻购房房本中必须得有带“指标”一方的名字
为了封堵通过假结婚骗购房资质买房,夫妻双方购房时,已无法以无购房资质一方名义单独署名房本。目前,本市已经在购房网签环节执行新举措,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的京籍家庭,房本中必须得有带“指标”一方的名字。
按照这项网签新政所要求,以家庭名义购房的京籍家庭,网签之时,只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购房家庭中具备购房资格的人为买受人,出具单独所有不动产登记证;一种是选择购房家庭中具备购房资格人为买受人的同时,选择将不具备购房资格人作为买受人的共有权人。而第三种情况,将购房家庭中不具备购房资格人为买受人且单独所有,将无法生成网签。
例如,如果夫妻双方一起买房,男方有购房资格、女方没有,那么就不能再出只有女方名字的房本。而此前,本市夫妻双方买房,房本上的“名字”一般会有三种写法:男方、女方、双方共同。新规执行后,没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就无法单独出现在房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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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首先,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力度属于全国最严格,从执行的政策细则看,也一直在细化。“必须符合购房资格署名,目前执行落地在新建商品房签约中,二手房目前还未落地。这一政策的确有利于减少部分灰色现象的产生。”但张大伟表示,房价涨幅目前看,处于全国第二梯队,预计出台更严厉调控政策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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