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挪用客户巨额逾期存款最多多少年要判多少年银行

银行职员瞒天过海 2000万元巨额存款不翼而飞
作者:张朝晖
  本报记者 张朝晖
  2000万元巨额存款不翼而飞!
  看到打出的对账单上存款余额仅1元,老王彻底懵了。
  大约20天前,某银行客户经理小张向老王透露一个信息,银行需要2000万元资金用于冲存款规模。小张提出了非常优厚的条件,资金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入,期限为20天,除正常活期利息外,银行将一次性给予1%的贴息。
  小张提出,只要资金入账,银行可先支付贴息,期满后,老王可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收回。老王说,“由于是第一次合作,为防止客户在拿到贴息后撤资,银行方面希望能将资金冻结。”
  老王大概算了一下,按照目前利率水平计算,2000万元资金所得的活期利息约5556元,加上贴息,老王期满后将得到总收益约20.56万元,折合年化收益率在18%左右。
  在高额贴息的诱惑下,老王同意小试一把。在去该银行位于北京的某支行开户后,老王的2000万元资金入账,相应返利当场兑现。
  就在一切看似按照彼此约定进行的时候,老王却落入了一个精心策划的局中。
  大约过了10天,偶然机会老王来到该银行另外一家分行办理业务。在完成打印对账单的操作后,老王发现,2000万元资金在到账后第二天被分三次提走,分别提取400万元、600万元和1000万元。现在,老王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开户时多存的1元。2000万元资金就这样从老王的户头莫名其妙地消失了。
  拿着存折,有些手抖的老王迅速拨通小张的电话。面对小张不断地推诿和抵赖,老王不得不下了最后通牒:如果期满后,2000万元资金无法入账,将报警。
  面对威胁,小张终于承认,资金确实被挪用了。他承诺,保证资金的安全,将在期满后将全部资金如数归还老王。
  小张私下将内情向老王和盘托出:资金被用于给某企业提供搭桥资金了。该企业为参加项目招标拿到合同,需在招投标时提供一笔担保金,显示企业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这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目前银行流动性异常紧张,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银行只好通过这种方式帮助企业筹集搭桥资金。
  “到时候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将归还王先生的资金。企业在拿到合同后,往往获利巨大,其实给王先生的贴息是由企业来支付的。”小张表示,他之所以敢于挪用客户存款,原因在于他能从中得到巨大好处。
  另据一位银行内部人士表示,一般这种担保金,即使企业将贴息给到10%都不为过。运作这种交易的“潜规则”是,企业负责人找到银行客户经理,企业会先提供相应资质证明,之后银行客户经理和企业签订协议,其中明确约定资金用于项目担保金、到期后付给银行人员贴息10%等条款。银行客户经理再去找到适合的“金主”,以更低价格筹集资金,其中的价差会落入银行内部人员腰包。
  “这其中蕴藏的风险非常大。万一到期资金无法顺利解冻,银行人员无法向"金主"交代。银行人员瞒天过海的骗局将真相大白。一顶违规挪用客户资金的帽子,可能会断送这位银行人员的职业生涯。由于利益巨大,自然会有银行内部人员选择铤而走险。”
  有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银行工作人员可在客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资金,说明银行内控管理能力弱化。银行存款安全将面临很大挑战。联想到近期发生的数起案件,无一不折射出银行内控管理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他建议,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案件查处力度;另一方面,改变银行一味追求做大做强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切实苦练内功,提高内部风险管控能力。
  这位人士说,“银行在经历近十年的"急行军"后,是否该冷静思考一下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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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支行职员挪用客户存款120万欧元 客户取款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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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李某为青田支行客户经理,他私自挪用客户金先生的120多万欧元存款,抵押了860万人民币贷款,并用于炒现货、炒股票等个人投资,造成资金无法收回。而客户金先生要求取回自己的存款,却被银行方面拒绝了
  中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今天有媒体报道,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发生一起职工擅自挪用巨额资金的案件,涉案人李某为青田支行客户经理,他私自挪用客户金先生的120多万欧元存款,抵押了860万人民币贷款,并用于炒现货、炒股票等个人投资,造成资金无法收回。而客户金先生要求取回自己的存款,却被银行方面拒绝了。
  《天下公司》今天试图联系当事人金先生,但考虑到自己还在和银行谈判,所以很谨慎地回避了我们的采访。据采访过这件事的《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徐杰说,金先生现在最不明白的是,明明是银行自己出了问题,为什么却不让客户取款:
  徐杰:他一直在意大利从事外贸生意,主要从义乌这边进货发到欧洲去。因为他在国外,他就把资金放在建行,委托管理嘛,原来一直比较正常。今年6月4号,他去取的时候被银行告知,这个钱被抵押掉了,就是被银行的客户经理用作炒现货、股票、个人投资,无法结汇。他觉得这内部的事情,他说我把钱存在银行里面,是要取回来的,然后你银行因为客户经理把那个质押掉了,他觉得跟他没有关系,他现在要求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我就要把钱取回来。
  端午节放假前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部门主动投案自首。徐杰从公安机关那里了解的到的情况是,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
  徐杰:我到公安部门了解,公安确实这个案件已经被立案了,银行的工作人员说银行的客户经理涉嫌挪用资金罪,当时是投案自首的。据相关部门讲,当时客户经理主动投案,据他交待,这个资金无法收回来。
  据了解,浙江省青田县是知名的侨乡,因为侨商比较多,不少银行都在当地开展外汇结算业务。2012年,金先生把账户开户行定于青田建行龙津路营业部,由于他本人长期在国外,他的资金都存在自己几个亲戚名下。现在存款被银行员工挪用,而且是在他本人不知情、不到场、不签字的情况下发生的,银行竟然拒绝他取款,而且不给任何说法。
  那么,银行方面到底为什么不让金先生取款呢?青田支行说,这个问题的解释权在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行浙江省丽水市分行。今天我们联系建行丽水分行,接电话的人说,这个问题要问办公室的人。当我们打通了办公室的电话,却一直没人接听,《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徐杰说,他也联系不上建行。
  徐杰:今天上午好像听说是银行方面的相互协商在谈,银行也不给任何说法,也不给他取款,而且资金也不是笔小数目,涉及到经营流动,银行迟迟不给他的话,他也要起诉。昨天我去了一下建行青田支行,他的话是这个事情主要以丽水分行能够有权限接受媒体拜访,因为目前我还没有联系上建行丽水分行,电话也没有接通。
  于是我们只好打建行的客服电话,提出采访要求,但是对方说他们联系不到建行的相关人员:  工作人员:因为正常情况下,我们这边相应的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来走,比如,当事人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自首了,公安机关就会涉及到司法协查的介入,这个方面可能建行这边是需要配合司法机关那边去做相关的司法协查。所以说这边可能中间涉及到某些流程,或者说某些固定的比如说协查的过程当中需要的一些资金冻结,这些都是属于司法机关这边的权限,建行这边肯定会配合司法机关那边去进行协查。如果您要想具体咨询就这件事情来说,为什么客户取不出来资金,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做一下反馈,记录下来到时候由部室那边去给您一下回复,因为部室的电话我们这边是没有登记的,我们这边只是负责一些业务类型的咨询,采访的要求我们这边是没有权力接受的。
  银行到底有没有权力拒绝金先生的取款要求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银行肯定没这个权力。
  郭田勇:当然是没这个权力了,但问题在于客户的资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的内部人员所利用,有些银行会认为这些问题是属于银行业务人员个人的问题,银行会本能性的向外推托这个责任,比如他讲这是个人问题,银行不应该负责赔这个钱。但是在我看来,既然是在银行的经营管理上的混乱所形成的,那么银行也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嘛。
(编辑:要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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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购买其他理财产品获利相比,目前银行的存款利息处于较低水平,但把钱存入银行,仍然是多数百姓认可的最安全可靠的理财之道。然而,近期频频发生的储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却不免让人们对银行的安全性开始产生怀疑。1月16日,某网站以《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为题转载新华社的一篇调查报道被不断转发后,更搞得人心惶惶:“我存在银行的钱安全吗?以后还敢存银行吗?”
  存在银行的钱真的会丢吗?丢了的钱还能找回来吗?找不回来的钱银行会负责赔偿吗?本报记者就此走访金融法律专家、银行业内人士及相关从业律师,对此类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存款丢失事件频发
  去年12月2日,人民网以《储户亿元存款被转走,中国银行一支行长被批捕》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民沈某的亿元存款在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的两家支行被转走,涉案的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长周某被检察机关批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天后,人民网又以《中国银行再遭投诉,多储户巨额存款被莫名转走》为题,报道了多名储户巨额存款被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违规转走。这两篇报道发出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今年1月15日,新华社“新华视点”刊发以《42名储户9500万存款丢失,多地银行存款屡失踪》为题的调查报道。报道称,近日多地银行存款频频“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
  记者发现,存款在银行失踪的事,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鲜事――
  2005年5月,湖南省衡阳市的胡某将1500万元以单位的名义存入工行湖南衡阳白沙州支行,两个月后,发现这笔存款被人冒领。
  2008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的张女士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900万元,不久她去银行查询,却被告知900万元已被人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转走。
  2011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的赵女士在中国银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万元,一个月后,发现自己的账户只剩下1元。
  2013年11月,浙江省义乌市的刘先生在某国有银行宁波奉化城东支行存了250万元。最近,他发现自己的存折账户上只剩4元。
  那么,这些丢了的存款,能否索赔追回呢?在前述新华社报道,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的情况是, 几乎不可能 ”。有网站在转载这篇报道时以《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做标题,一时间网上网下一片躁动――“银行怎么会这么不靠谱?难道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存银行都不安全了?”
  失踪的钱去了哪里?
  记者对以上公开报道的存款丢失事件逐一细究:南京沈某的近亿元存款,是被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长周某分别转给了邱某和苏州的一家商务会所;湖南省衡阳市的胡某的1500万元,冒领人是白沙州支行行长的弟弟吴某;而转走浙江省台州市张女士900万元的,正是银行营业部的主任何某;将辽宁沈阳赵女士1000万元转走的是兴隆大街支行的行长李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曾担任过多年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有丰富的经济案件审判经验。他分析,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失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的账户;二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公司等人员勾结,储户存款并没有进入银行系统而是直接挪作他用;三是储户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忽悠下,存款变成保险理财等产品,如果不能保本获利,有可能会亏本;最后一种情况比较常见,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银或者通过伪造银行票证甚至伪造银行卡等方式盗取储户存款。前两种情形中,有些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偿还个人债务挪用储户存款,更多的情况是,有的银行为了获取高额中介费、手续费将储户存款直接转给需要用钱的企事业公司或个人,甚至参与民间借贷,在银行系统外“体外循环”。“体外循环”的运作方式是银行利用资金周转中的时间差,“拆东墙补西墙”,将储户的存款转给其他用资人。如果周转不灵到时无法补上,就会出现储户取款时发现存款不知所踪。
  郭华介绍,过去,银行业务就是存款、取款、外汇等业务;现在银行业务范围越来越大,既可以代理各种理财产品,也可以代理保险业务。这种混业经营的状态,对银行在管理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存款失踪事件频频发生,既有银行为了追求规模盲目扩张而制度规范没有跟进的原因,也有银行使用的技术远远落后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因素。如有的银行柜员机因存在系统缺陷不能识别出伪卡,导致客户存款被盗。此外,银行过分追逐效益忽视对客户利益保护,不断追逐金融创新而忽视金融安全带来的风险,而对于这些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与应有的防范,从而导致银行资金不断出现不安全的问题。
  存款丢失,责任谁担?
  存款在银行“蒸发”了,责任由谁承担呢?郭华告诉记者,“银行与储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或者市场交易主体,对于储户不存在过错的,银行没有尽到最大安全保障职责的,应当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误导客户,而储户为了追求额外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地位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即使是所谓的银行 临时工 因违规操作造成的,即使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先由银行对客户承担责任,再由银行进行内部追偿。不应也不宜采用所谓的 先刑后民 ,等待涉案款项追回后再进行民事补偿。”
  “银行与储户间的存款纠纷情况十分复杂,每一个案例都要看证据,依据过错原则划分双方的责任。用一句 存款丢失,索赔几乎不可能 一概而论作出判断,并不客观,而一些媒体不认真调查就把这个判断做成醒目标题,耸人听闻,同样是一种缺乏职业精神,对公众不负责的态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文说。
  “正常的取款存款,出现丢失储户存款的可能性很小。即便出了问题,只要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存款关系,银行一般难辞其咎。”据李爱文介绍,早在1997年,最高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产生的存单纠纷的认定与处理作了详尽规定。比如对“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情况,处理办法是“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在近期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中,记者发现,情况似乎并不那么简单。这些储户都觉得自己横遭噩运,但细究每一起事件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这些事件又有极其雷同的异常。比如,储户往往是由朋友或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存款数额畸高,动辄一次存入几百上千万元;存钱的银行很多都不是在自己生活地;去存款时接待人几乎都是银行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向他们许诺的利息远远高于银行的正常利息,甚至有人存款刚入银行,当场就会收到银行的返点……不少储户还提到“贴息存款”这个词。
  某商业银行上海总行法律合规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贴息存款指的是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另外根据存款金额给予储户的利息部分。这是一些银行为了高息揽储而采用的违规行为。储户受高息回报诱惑时,也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资金可能处于高风险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储户也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
  “失踪的钱找不回来的情形也确实有可能存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一说,“从民事角度看,如果是合同纠纷案件,现有的审判思路是按银行和储户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储户过错大,得到的赔偿自然就少。如果是侵权案件,由于不同法官对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的理解不尽相同,可能会出现 同案不同判 的现象。只有在法院认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是 执行工作任务 构成职务侵权时,银行才承担雇用人责任,对储户进行赔偿,否则由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无力赔偿,储户损失则难以弥补。如果是涉及银行工作人员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导致储户受损的 民刑交叉 案件,一旦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迟迟未能侦破,而纠纷处理时又固守 先刑后民 原则(即先处理完刑事案件后才处理民事纠纷),储户有可能长期得不到赔偿;另外,实践中有些储户持有的合同因银行工作人员刑事犯罪原因被判定无效,银行也不承担责任,而由涉案犯罪的银行工作人员承担个人责任,犯罪人如果将钱财挥霍一空,储户的钱就找不回来了。”
  完善立法,加强内控
  “现在有关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是由金融部门参与起草的所谓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必然带来对部门利益的过分保护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即使存在一些保护客户权益的条款,多数也是原则性的,甚至宣言式的,可操作性不强。”郭华说。
  “这类案件最大难点就是举证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遵循的是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而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具有准公共属性。银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远高于一般企业,银行具有高于储户的交易地位,其责任构成中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应该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定责任。仅从民法角度判断银行责任,不利于促使银行提高技术,增加安全性的需求。”王红一介绍说,目前许多国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应该增加相应的条款,更注重保护储户利益,加大银行责任,以符合规范和发展金融行业的要求。”
  郭华也提出,只有加大银行的法律责任,才能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管理与检测水平,加强系统技术更新与安全设备的投入,不断促使银行减少资金流动中的漏洞以及降低银行和客户的风险。如果允许银行推卸或者推脱责任,其存在的风险不仅不能降低,还会导致银行在此方面更加放松管理与防范,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最终对银行和客户均不利。
  “在每一起存款失踪事件中,都能看到银行管理存在的漏洞。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才可能从源头上杜绝银行存款不翼而飞事件的一再发生。”一位业内人士说。
  “把客户的资金转到外部,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这里根本不可能发生。”某国有银行新加坡支行的一名职员告诉记者,中行苏州支行储户亿元存款被转走事件,他们银行也已经通报。但这种事在新加坡几乎不会发生,因为一是法律比较健全,二是银行内部管理十分严格。比如,每笔大额款项出入都要有两人当面和客户确认,执行交易时也需要两人。客户的所有文件监督人员都会再次检查,如有任何差错都计入个人的绩效考核,轻则影响奖金,重则影响饭碗。银行从业人员一旦出现污点,在本行业就没法做下去了。因为用人单位聘用人的时候会查询前雇主的评语、信用记录等,稍有嫌疑都不会用。再如,理财人员上岗前要考若干执照,监管审核通过才行。执业过程中,除了本支行的审核,管理部门有专门的监督人员对所做业务进行合格检查。监管部门还会经常暗查,检查是否有违规行为。
  “新加坡犯罪成本很高,银行违规事件很少。客户可以随时投诉,写个邮件给金融管理局很方便。如果属实,银行也会受到处罚,严重的会被停业。所以人们对合规经营的理解不是嘴上说的。”这位职员说。
  “银行基本上是安全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的存在。”一位业内人士提醒广大储户,到银行存款一定要在银行场所内,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内进行,不要轻易接受银行工作人员的高利息产品的推销;对那些承诺高额回报的各种存款形式,更要提高戒备。
(责编:李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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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自己拉存款找的一些客户,把客户的钱挪用了。查出金额有一千多万,按法律正常程序要怎样量刑?假如大部分钱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下。
银行职员拉来的存款肯定已经进入银行的账户之中了吧?若此,分两种情况:
1、该银行属于国有银行,行为人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若属于非国有银行,则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完全支持北方狼老师的答案。
但是想补充建议给这位急需帮助的朋友。
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不同的,这个你应该搞明白。
如果公司起诉你的朋友,
法院也会...
不会判刑的。不流通的货币,可以算是艺术品之类。但必须保证不能流通,否则就会定伪造货币罪。
以上几位说的都不 完全对。挪用公款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三是 挪用公款进行非...
假如两警共同承担一项任务,遭遇危险是事先可预见的,任务的内容就是要两人共同面对敌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已与对方交手,另一人无可资借口,仅仅为自己避险而袖手...
监控录像文件都是以时间日期的形式命名的,所以你只要找到监控录像文件的保存路径就可以删除相应的文件,一般来说监控录像文件保存在每个盘的根目下的同名文件夹下面,你可...
答: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
答: 楼上的大哥,你丫简直是扯淡。“~猪头男生~ ”的id果然很适合你。1、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你加入公司那天起就视为你已经同意了,除非公司制度里有违法的规定,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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