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旅游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广东地市:
任何理由的遮掩都无法开脱自己的罪行,再冠冕堂皇的理由在法律面前也是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只有自己坚定,对糖衣炮弹“无动于衷”,才能守身如玉,才能避免碍于面子的尴尬,更不会出现“无奈受贿”的闹剧。 []
签订旅游合同注意六点
  游客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接受自费项目,则必须标明项目名称、价格。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参观、游览、娱乐项目要明确时间、主要内容和门票费是否含在团款中,不接受“远观”某某景点。
  2.住宿应注明饭店名称、标准或星级、价格,必要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前查询,不接受“相当于三星”、“准四星”、“待评五星”等表述。
  3.旅游价格应尽可能细化,特别是所包含的项目内容,自费项目及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标明且坚持自愿参加原则。
  4.违约责任中应明确游客与旅行社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
  5.签完合同后,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公章,以确认合同真实有效。
  6.建议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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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管理部门提醒:签订旅游合同应注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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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提醒:签订旅游合同应注意细节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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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天津8月23日专电(记者高原、孟华)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近日发出提示,参团旅游的游客要了解前不久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方面对旅行社有新的规定,对游客的利益有了更多的保护,在出行前,要认真细致地签好旅游合同,以充分保障权益。
    针对近期出现较集中的纠纷,旅游质监所做出以下具体提示:
    一、判断与您签订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首先要对旅行社的资格进行认证,看它是否“四证”齐全。“四证”是指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出国旅游的游客,还要查看旅行社是否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此外,还要多观察旅行社内工作人员以及旅行社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二是要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签订合同后要看清合同上是否加盖旅行社的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旅行社名称与合同抬头的旅行社名称是否相符,经办人是否签署真实姓名等,以避免因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如果合同上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要谨记两份合同都要修改,并且在修改的地方一定让对方签字确认。
    二、认真完整地签订旅游合同。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合同约定的事项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首先,旅游者应在合同中对所要求的服务项目及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每日的具体行程等项目。当住宿设施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等。
    对于旅行社提出的所谓“自费”或“推荐”的旅游项目,其内容和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示,对于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这些容易出现纠纷和损害游客权益的内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游客,可就特别事项与旅行社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于旅游费用外的各项费用,如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签证费等也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示。
    其次,合同中还应包括旅游行程表。需注意的是,对于旅行社在各种媒体上广告的行程,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内容,其意义只是旅行社做出的要约。还有,对于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要认真阅读,不要等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才发现自己不愿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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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晓轩重庆旅游局提醒:旅游合同签订重点注意事项_凤凰资讯
重庆旅游局提醒:旅游合同签订重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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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重庆6月15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市旅游局今天发布旅游服务提醒:提出旅游合同签订需重点注意的事项。
原标题:重庆局提醒:旅游合同签订重点注意事项央广网重庆6月15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市旅游局今天发布旅游服务提醒:提出旅游合同签订需重点注意的事项。一是合同的签订。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包价旅游活动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须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协议条款指定位置签字(盖章)确认;《旅游 行程单》及附件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行社须要求旅游者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活动的,双 方须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字确认。特别约定需醒目标注并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旅游合同(含旅游行程单及附件)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视为旅行社未与旅 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安排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购物活动,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视为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二是转、拼团的约定 。旅行社将旅游合同委托至其他旅行社履行或将旅游者拼至其他旅行社成团的,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在 旅游合同相关条款中载明被委托社或出团社的基本信息。被委托社或出团社的基本信息填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产品线路、品牌名称代替旅行社名称。 旅行 社将旅游合同委托至其他旅行社履行或将旅游者拼至其他旅行社成团,但未在旅游合同中载明被委托社或出团社的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填写不准确、使用产品线路或 品牌名称代替旅行社名称的,视为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三是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自愿参加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应真实、准确载明购物场所名称、地点和参加时间,不得使用“综合免税店”、 “综合电器店”、“东京或名古屋”等不确定用语或留空不填。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自愿参加购物活动补充协议》中未真实、准确载明购物场所名称、地点和 参加时间,或在实际行程中所安排的购物活动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且未经旅游者再次确认的,视为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安排购物活动。 四是《旅游行程单》的用语规范 。《旅游行程单》中对住宿、餐饮等级标准的表述要真实、准确,不得出现“豪华”、“准X星级”、“超X星级”、“国际X 星”、“相当于X星”等不规范用语字样。对旅游产品的宣传应具体详尽,实事求是,提供的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使用模糊、不确定用语误导旅游者。《旅 游行程单》中对住宿、餐饮等级标准的表述出现“豪华”、“准X星级”、“超X星级”、“国际X星”、“相当于X星”等模糊字样或无法提供有效资质证明的, 视为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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