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条件的集成电路免5年所得税企业免征五年所得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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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事项概述及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申请材料:
序号资料名称是否必报备注处理方式采集方式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是留存原件抓取影像注:如无特别说明,所需材料均为1份
纳税人办理时限与要求:
税务机关办理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注:流程图中数字为税务机关办理天数,如无数字则代表即办
收费标准与依据:
承办部门: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 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受理地址:
各级主管地税部门办税大厅;查询地址:
联系电话:
各级主管地税部门办税大厅;查询地址:
监督电话:
受理方式: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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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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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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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引用文档】
【正&&&&&&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号)规定:&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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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日前,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五、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七、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章来源:通信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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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2014#佛山国税每日热点#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问:某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要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以及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保证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的范围,按照《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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