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拍卖后需要付查封期间的平安银行利率表息吗

中国农业银行为“保稳定”申请解除查封背后【民间杂谈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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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为“保稳定”申请解除查封背后
我叫徐海龙,家住县土字街一组农民。1998年,我承包同镇二组一块荒地,建起了养殖厂。承包合同于日到期, 3月28日,承德市中级法院应围场支行的申请,将养殖厂的院落、房屋、大棚设施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进行查封。日,支行向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称“我行诉围场县综合养殖厂归还贷款一案,已经中院移交围场县法院执行,申请县法院执行局按程序委托有关部门对查封的围场县围场镇综合养殖厂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执行。”
因法院查封,使养殖厂无法进行财产处置并向方移交。我原本以为,通过资产评估、拍卖变现,能够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同时处理掉与发包方的租金等项事宜。但事情发展却远远出乎我的意料,我在养殖厂的固定资产投资颗粒无收,损失惨重。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能够通过法律诉讼胜诉并查封债权人的资产可谓是件很庆幸的事。起码,通过对被查封资产的拍卖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可是,就是这样一件被很多债权人看上去可望不可及的事情,在县支行那里却发生了截然相反的演变。在申请查封两年后、申请评估、拍卖执行一年半后,农行不仅主动放弃了对查封资产的评估程序,并且以“保稳定”为由申请解除查封,致使被查封殆尽,且银行的贷款回收也成了空中楼阁。一家国字号的上市商业银行应该是管理规范,为储户和股东负责人的企业,但是缘何主动放弃减少企业损失的机会,却以“保稳”为由解除查封呢?拿企业的利益换取所谓社会的“保稳”,不知这样的理由是否适用与所有的企业,还是仅仅适用于农行。
看似荒唐,实则与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息息相关。日,该行就诉镇综合养殖场贷款纠纷一案申请查封的抵押物房产、大棚向法院执行局提出了解除查封的申请。
该行在申请中称“因查封的抵押物房产、大棚等坐落在租用的前进二组土地上,涉及地租等事项,二组社员群体多次找我行要求清除地上建筑物并赔偿占地损失费,影响我行的正常工作,县政府也几次督促我行尽快解决,为保稳定,保证外行正常的工作秩序,特申请解除对综合养殖场贷款抵押物的查封。”在这里,影响工作、政府督促、保稳定成了农行解除查封的“正当”理由。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实是,日,法院裁定解除了对综合养殖厂所有的院墙、房屋、大棚设施的查封。7月22日,发包方围场镇第二村民组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我的荒地承包合同,并给付承包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二村民组提出先予执行,获法院支持。10月27日,法院判决我与围场镇前进村第二村民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由我拆除所建建筑物,恢复承包地地貌,并给付承包费。
2006年8月,农行申请强制执行,我同意法院拍卖被查封养殖厂财产,银行也申请法院评估、拍卖财产。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财产既未得到评估,亦未得到有效维护和管理。日,围场法院作出继续查封的裁定,直至2008年7月,政府计划占用被查封的养殖厂建设县蔬菜批发市场。在人为的精心策划下,经银行申请解除查封,更没有通知本人,在法院作出现予执行的裁定后,遭查封两年多的养殖厂,在政府将设蔬菜市场的“紧急情况”下遭强制拆除,造成我经营多年的养殖厂殆尽。
反映人:徐海龙
来源:权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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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关于法院拍卖了房子后却发现房子在扣押前已经被债务人作了银行抵押,该怎么要回所欠的钱?_百度知道
关于法院拍卖了房子后却发现房子在扣押前已经被债务人作了银行抵押,该怎么要回所欠的钱?
朋友欠款几百万,起诉法院后扣押了房子,终审结束后拍卖了他的房产,却发现在法院扣押房产前债务人已经向银行作了房产抵押,要怎做?好的回答追加分数!!!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法院拍卖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法院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2、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在查封该房屋前,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银行)具有就该房屋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偿还银行债务有剩余的,再由申请执行人享有。  3、房屋拍卖款在清偿银行债务后,没有剩余的,由法院再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法院工作人员
您好,已经做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查封拍卖后应当优先偿还具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剩余财产才可以支付给没有抵押登记的一般债权。建议您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以避免财产不足额偿还情况下,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不过如果抵押担保的债务不是他本人的,那时候如果有抵押,房产部门会提出异议的法院查封的时候就该知道抵押情况,抵押房产需要登记的,法院查封也需要给房产部门下协助执行通知书,超出部分用来满足你的债权。如果刚刚够抵押所担保的金额,查封的意义就不大了,光给人家抵押权人忙乎了,自己得不到啥,如果超过抵押权很多,那法院可以征求抵押权人同意处置抵押房产。有抵押的房产也可以查封,就看房产价值了,是别人的,那还可以封着等债权到期,如果那边的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抵押权就解了,然后把拍卖所得先满足抵押权
1、首先房屋抵押给银行,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拍卖的,除非取得银行的同意2、如果银行同意拍卖,那么按照规定要先偿还完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剩余的你才能用来偿还你的债务;3、如果银行不同意拍卖,那么法院只能先查封,而不能进入拍卖程序,那么你需要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或者要求法院去查询他的其他财产,比如银行账户、股票、基金、车辆、公司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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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封路引起贷款官司:8年悬而未决 本息翻3倍
来源:澎湃&&&
作者:戴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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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看起来有点“奇葩”的官司。
  青海省东湖公司与银行的贷款纠纷自2001年肇始,其中官司打了8年,3600万借款本金滚动至日争议执行金额已达1.04亿元。尽管各方都称想解决,然而至今仍没有方案。
  一件看起来似乎很普通的贷款纠纷案,为何演绎到如此复杂,这也引起学术界人士的关注。
  宾馆刚开业遭遇市政工程“封路”
  青海东湖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系集餐饮、客房和娱乐于一体的中美合资企业。1998年,东湖公司投资约1.2亿元,动工兴建东湖宾馆,并于2001年7月建成开始试营业。
  东湖宾馆当时是西宁地理位置最为优越,装修档次最高的宾馆之一,然而宾馆开业没多久,就遭遇了危机。
  据东湖宾馆董事长王瑞琴介绍,2002年4月,也就是东湖宾馆开业不足一年,西宁市政府在宾馆周边修建市政道路,将宾馆通往外界的道路全部封闭。接下来的4年内,绝大部分时间宾馆周边也没有一条道路保持畅通,宾馆被迫两次关门停业,直到2005年6月,宾馆再次筹措资金第三次重新开业。
  东湖宾馆在一份诉讼书中称,宾馆从2001年7月试营业至2002年6月底,餐厅累计营业收入近550万元,全酒店各项收入累计约900万元。但到了2002年6月,全宾馆包括客房和餐厅的月营业额降至仅6.8万元,仅此3个月,宾馆经济损失粗略保守估计已逾300万元。2003年12月,餐厅承包商退出承包,宾馆客房的月营业额降至不足1万元。而宾馆每月维持正常运转的成本需10万元以上。
  就在东湖宾馆陷入困境的同时,与银行的贷款纠纷也随之而来。
  日,东湖公司与西宁市商业银行(后改制为青海银行)人民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600万元,利率为7.605%,为期一年。
  至日贷款期满,东湖公司仅偿还本金4.32万元。日至日间,青海银行多次向东湖公司催收贷款本息,东湖公司称经营困难,均未偿还。
  日,青海银行向青海省高级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湖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并支持银行行使抵押权,追回欠款。
  日,青海高级法院一审判决,东湖公司以政府市政工程致使该公司正常营业受到影响为由,要求银行免去借款利息及罚息,并顺延贷款期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青海高院判决东湖公司败诉,东湖公司须在一个月内偿还青海银行借款本金3595.68万元、截止日的利息2035.38万元,合计5631.06万元。
  执行金额争议
  东湖宾馆、青海银行双方均未对此判决提起二审上诉。但青海银行诉东湖公司案一审判决生效后,东湖公司并未履行判决。
  日,青海银行向青海高院申请执行,青海高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委托评估机构分别对涉案抵押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01亿元。
  日,青海高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三次拍卖,保留价分别为3.01亿元、2.5亿元、2亿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在流拍后,青海高院就流拍后财产作变卖或者抵债处理的问题询问青海银行,青海银行未对变卖问题明确表示。
  同年11月,东湖公司向银行发函,提出几种债务偿还方案,包括债权转股权、现金还款、以物抵债、经营权转包等。
  2009年3月,青海银行未就上述方案回复,不过其提出按第三次拍卖的底价2亿元为计算依据,以东湖公司部分房产抵偿贷款本息;东湖公司所欠贷款利息计至日为2706.71万元,本息合计共6302.39万元。
  在这两个月当中,双方就如何还债和是否追加执行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及罚息问题争论不休,但始终未有实际解决方案。
  日,青海高院作出(2007)青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确认未结债权总额为5653.4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因青海银行表示不能以拍卖财产交付其抵债,东湖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对东湖公司财产的查封;如发现东湖宾馆有财产可供执行,青海银行可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谁知道此次终结执行程序一拖就是4年,直到日,青海银行向青海高院申请恢复执行。
  这4年当中东湖公司多次致函青海高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否则东湖公司欠青海银行的利息越滚越多,存在银行恶意吞并公司资产的嫌疑,请求重启执行程序”,但案件4年里一直未有进展。
  在青海银行向青海高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后,其除了请求拍卖东湖宾馆除南岸别墅、厨房、水面之外的整体资产,以此抵偿所欠本息、还要求逾期偿还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及其他费用,该金额高达1.04亿元,是当初借款本金的近3倍。
  日,青海高院作出(2013)青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未同意青海银行的诉求,依然判定未结债权总额为5653.44万元。
  青海银行对此不服,在日,青海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最高院在审理后认为,“青海高院裁定终结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其法律效果实际相当于中止执行,东湖公司仍负有还款义务”,并建议“青海高院在下一步执行中,应考虑本案标的物三次流拍、整体处置或分割处置实属两难等客观现状,对本案迟延履行金酌情予以计算,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在当年12月12日做出执行裁定,撤销了青海高院执行裁定。
  时至今日,该笔贷款已经发生14年,双方纠纷自一审判决也过去8年,但仍未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意味着该笔贷款的利息可能也仍在不断翻滚,不过,好在这些年东湖宾馆的资产也在升值中。
  东湖公司和青海银行的“委屈”
  东湖公司目前遭遇的困境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施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解决,另一个是与青海银行的贷款纠纷是否要承担久拖不决造成的利息。
  这两个问题都不好解决。
  在市政工程开工后的近5年时间内,东湖公司曾先物事16次向西宁市政府有关部门递交报告、建议、说明,要求政府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宾馆对外交通的畅通,减少市政工程施工对宾馆的影响,并给予宾馆以经济补偿。
  这些反映与请求,多数未见相关部门回应。仅有的几份回复中,如西宁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答复称,“在市政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对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出行带来不便,希望能予以谅解。”
  王瑞琴一度起诉当地政府,但当地法院却并没有受理。
  法学界人士认为,即便是法院受理了该案,是否会得到赔偿也不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表示,给企业造成的经营性损失通常都不在国家赔偿或者因管制造成的赔偿范围之内,这也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即使适用于国家赔偿和管制性征收的话,目前的法律这种损失的赔偿也是非常有限的。
  整个案子的症结还在于:“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利息应不应该计算?
  东湖宾馆和不少法学界人士认为,青海银行有“怠于行使抵押权,博取高额利息,权利滥用嫌疑”。
  持此观点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称,“不是东湖宾馆不还钱,是因为银行不配合债务的履行,因为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扩大,这个不赔偿,既有法条依据,也有法理依据”
  但青海银行方面在给有关部门对于这起纠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一方面政府修路造成其损失问题均为东湖宾馆一面之词,不能成为我行对其借款必须减免利息的理由,我行没有为他人过错承担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行无论在青海高院还是最高院,均明确表态,在一次性偿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后,对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可以适当减免,但遗憾的是,东湖公司毫无诚意”。
  青海银行还认为,“在我行申请(执行)距今已经7年有余,在这7年当中,东湖公司不仅持续营业,经营这酒店、桑拿、KTV等业务,而且收入有关,其完全有能力及早清偿债务”。
  对于青海银行的回复,王瑞琴认为青海银行调查有失偏颇,“我个人很想尽快了解此事,但东湖公司确实没有现金支付能力,当初青海高院在判决后调查过东湖公司,得出的结论也是‘无其他财产可执行’”。
  在外界看来,东湖宾馆在这起官司中处于弱者地位值得同情,但也有法学家认为青海银行至少是合理利用现有法律规则,在诉求中并无不妥之处。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认为,“一个硬币有两面,如果站在债权人角度去看,可能还会有人觉得青海银行更冤。因为他确实是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它是应该如期收回自己本息的,现在不光本金收不到,还出现种种执行困难,旷日持久的一场诉讼和执行,对于他来说可能也是不能承受之重。”
  造成目前纠结的困境还与法院的判决或有直接关系:案件出现一个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据李轩介绍,“这是一个法外之法,是2009年最高法院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的,这个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前提,是解决积案太多,执行难的问题,对一个案件久执不结,为了减少这样一种状况,名义上做一个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没有一个执行时效的问题,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债权人申请执行了,在没有撤回申请,或者法院没有执行终结之前,它是可以无限期的要求执行或者恢复执行的,从这一点而言,哪怕青海银行迟延四年再申请恢复执行,都不能说他怠于履行权利。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主要还是我们的制度缺陷。”李轩认为。
  如何破局
  有趣的是,尽管贷款官司久拖不决,但东湖宾馆的固定资产仍在不断升值当中,青海银行这笔贷款的利息似乎也在增加当中,看似双方正处于一个“共赢”局面。
  学术界认为,东湖宾馆与青海银行数年来的纠纷根源在于体制和法制上的不健全,如何最终解决仍然要靠政府和执法机关。
  李轩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从法院角度看,像这种情况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官要有更大的主动性、积极性,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冯兴元建议,事情起源也在于政府,尽管目前追究政府责任,要求赔偿的可能性极低,但政府还是要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尤其青海银行的最大股东就是政府。该案需要在青海释西宁市政府参与下,推动双方的庭外和解等有效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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