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泰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所都和那些公司有过合作?

第一届北京市优秀女律师
张雪梅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儿童纲要项目国家级专家……她身上的十几个头衔无一例外都跟孩子有关,她的事业就是用法律守护孩子权益。  张雪梅先后办理过16岁未成年人工伤案、10岁男童寻求国家监护案等多起具有较大影响和典型代表性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张雪梅多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和立法建议。目前,她正在参与全国妇联组织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的立法活动。高虹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这个漂亮的女律师有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2010年至今年,高虹律师办理了上百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作为种植公司的代理人,高虹律师在办案中发现,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且种植公司一方确有过错,如果不能正确化解纠纷,极有可能酿成社会恶性事件。高律师及时联系房山法院的办案法官以及各方当事人代表,耐心地调解和疏导,使得90%以上的案件都顺利调解结案。  今年7月,高虹律师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签订了《律师义务法援合作协议书》,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都保证免费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郭珊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郭珊律师办理过大量各类知识产权和经济类案件,同时还担任国家机关及证券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从无违法违纪和被当事人投诉的行为。自1991年起开始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及相关立法工作,先后参加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等制定、修改工作。2005年起又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组。  她热心活动,组织事务所律师参加东城区政府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参加东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她还是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的志愿者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服务热线志愿值班律师。  吕立秋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她是业界最优秀的行政法律师。作为北京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她指导全市律师行政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北京市律协法律顾问团成员,她为市政府2008奥运办公室行政立法和市交通管理局行政法律事务工作出谋划策。  吕立秋律师担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国家、、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北京市财政局等众多政府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此外,她还是有关行政立法、北京市交通委出租车立法的顾问;为中国、国家海事管理局进行行政应诉技巧培训。王毅伟 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  从16年前,王毅伟律师只是兼职律师,还在从事教学工作时,她就创办了面对中小学教师的法制教育课程班,至今培训教师3000余人次。她每学期都会组织百余名教师到法院旁听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并组织教师到北京市戒毒康复中心和未成年人管教所参观。十多年来,她义务代理了多起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案件。她用自己的人格魅力获得了数百万元社会捐资,有的用来资助那些权利受到伤害却不能真正得到救济的未成年人,全国800多个孩子因此受益;有的用来成立“未成年犯奖励基金”,用于帮助困难失足少年学习一技之长。郑爱利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26年前,刚刚步入律师行业的郑爱利,看着不懂法的农民们搞农村经济,空有高涨热情却失败多于成功。从那时起,她就立志做一个“农民律师”。  她担任丰台区卢沟桥乡大井村的法律顾问后,从制度建设、合同审查、项目谈判,到村民普法、再到农村股份制改造、直至今天的新农村建设……经过20多年的努力,使大井村成为了经济强村,最早进入丰台区亿元村行列,连续六年被评为全国法制先进村;她受聘成为朝阳区高碑店村的法律顾问,整章建制,规范合同,帮助高碑店村打造出了“古旧家具一条街”,成为北京文化的一张名片。肖焕坤 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  亲和灿烂的笑容永远是肖焕坤律师给人的第一张名片。从业近20年来,她担任几十家国家机关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了大量诉讼及公司机构改组、重大项目谈判、法律论证、涉外法律事务等非诉业务。  1994年至今,肖焕坤律师全程参与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5平方公里内的征地拆迁及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工作,其间出具了大量高质量的律师意见,为国家避免和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协会会长,她带领大兴律协律师团参与解决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4?25特大火灾案件,受到了区、市两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第一届北京市优秀女律师  优秀奖  徐波 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  孙晓洋 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  何芳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张洪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张丽霞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金铮 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  石红英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苗蓓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胡蓉晖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李海珠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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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胡广兴等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n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n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广兴,男,42岁(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初中文化,北京京房国鑫物资钢材经营二部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n辩护人张英娟,律师n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青,男,43岁(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初中文化,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n辩护人孙晓洋,律师n辩护人张力明,律师n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广兴、张青犯贪污罪一案,于二О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3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广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案扣押款物分别予以发还、没收(附清单);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北京京XXXXXXXXX公司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广兴、张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胡广兴、张青,审阅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n一、被告人胡广兴、张青于2011年6月间,利用胡广兴担任北京京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京XXX公司)钢材经营二部经理,负责钢材采购的职务便利,与北京京泰盛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并制作虚假的转库证明,骗取京XXX公司支付的价款人民币元n二、被告人胡广兴、张青于2011年7月间,利用胡广兴担任京XXX公司钢材经营二部经理,负责钢材采购的职务便利,以向订货为名,制作虚假收据,从京XXX公司骗取五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99万元,由张青进行兑换n三、被告人胡广兴、张青于2011年7月间,利用胡广兴担任京XXX公司钢材经营二部经理,负责钢材采购的职务便利,与签订钢材买卖合同,骗取京XXX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379968元n综上,胡广兴、张青共同贪污人民币元后胡广兴、张青通过制作虚假货物转移手续等手段,将贪污钱款中人民币元给付天津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中人民币元用于购买货物,上述货物被天津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提走n日,胡广兴被抓获归案;日张青被传唤到案侦查人员扣押胡广兴人民币203000元,已经发还被害单位n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明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n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n胡广兴上诉提出: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且公安机关对贪污案件进行侦查违反法律规定胡广兴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定性不准,认定胡广兴犯贪污罪依据不足,量刑过重n胡广兴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胡广兴的社保明细单,拟证明涉案期间,胡广兴在仍享受社保待遇,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n张青上诉提出:其没有与胡广兴合谋贪污公款,一审判决证据不足张青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张青与胡广兴不构成共犯,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n张青的辩护人申请对涉案“货权转移证明”上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拟证明上述货权转移证明不是张青伪造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对张青定罪量刑的依据n对于胡广兴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胡广兴受京XXX公司委托,在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巨额财物,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和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造成的亏空,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胡广兴涉嫌犯贪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胡广兴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影响胡广兴行为性质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n对于张青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张青与受国有公司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胡广兴共同贪污公款,依法应以贪污的共犯论处;张青的辩护人所提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鉴定,经查,不影响本案性质的认定,对于张青的辩护人所提申请,本院不予准许n一审法院根据胡广兴、张青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以贪污罪对胡广兴、张青分别所处的刑罚均无不当n综上,胡广兴、张青所提上诉理由及其各自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n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广兴作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伙同上诉人张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张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胡广兴、张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n驳回胡广兴、张青的上诉,维持原判n本裁定为终审裁定n审 判 长  陈 佳n审 判 员  许 秀n代理审判员  任卫国n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n书 记 员  张 峥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拒绝访问 | newsunlawfirm.800400.net | 百度云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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