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报警后退款了可以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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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qj&|[辽宁 铁岭];& 1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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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撤案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去警察局立案也可以去警察局撤案,但是撤案是有条件的,那么如果犯了是否能够撤案呢,撤案的条件是什么呢,的形式责任有哪些呢,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何撤案如确属诈骗原则上不能撤案。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理。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的种类,其实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其管辖归于当地的经侦部门。所以,遭遇时需要准备报案证据材料向当地的经侦部门进行报案;经侦部门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一段时间后的初查结束后决定是否对报案的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决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程序有以下须注意之点: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2.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由检察长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3.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释第88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同诈骗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是不能撤案的,已经成为案件了,自诉案件和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才可以撤案,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就要承担其刑事责任,如果诈骗数额较大那么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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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从合同诈骗案看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胡潇  日期: 字体:
  【案情】被告晏某谎称自已叫陈某,并虚构自已是溪洛渡水电站库区务基镇的搬迁移民,拥有挖掘机和超市等事实,骗得了被告张某的信任。2013年5月,被告晏某产生让被告张某为其担保向农户赊购砂仁卖后携款潜逃的想法。同年5月16日,被告晏某与张某一道,向姬某、王某、卢某、姜某四户购买砂仁,其中原告姬某的砂仁价款为55060元;王某的砂仁价款为47070元;卢某的砂仁价款为29547元;姜某的砂仁价款19560元。被告晏某当场分别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并称在十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张某为被告晏某应给付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的货款提供担保。尔后,被告晏某将赊来的砂仁变卖,所得货款被其挥霍。日,被告晏某被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分别要求被告晏某给付下欠的砂仁款,由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第一种观念认为被告晏某以骗取砂仁为目的向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赊购砂仁,其与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对合同享有撤销权,因四原告在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故四原告与被告晏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张某对被告晏某向四原告赊购砂仁后的欠款行为予以担保为有效的担保,即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张某在债务人晏某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张某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观念认为被告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向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购买砂仁,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与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担保人张某有过错的,故张某应当对被告晏某不能清偿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后,有权向被告晏某追偿。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前的财产关系状况。当事人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客观方面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除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按照我国刑法第1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一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且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三、结合本案,被告晏某谎称自已叫陈某,并虚构自已是溪洛渡水电站库区务基镇的搬迁移民,拥有挖掘机和超市等事实,骗得了被告张某的信任,让张某为其担保向农户赊购砂仁卖后携款潜逃已触犯我国刑法,其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与四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谓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的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同的合法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该买卖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为此,被告晏某应当对给四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为被告晏某所欠四原告的砂仁款提供担保,因被告晏某与四原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故被告张某与四原告的担保合同关系亦应当认定为无效,造成担保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为此,被告张某应当对被告晏某不能清偿四原告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后,有权向被告晏某追偿。(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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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10年6月份,在浙江省义乌市经营钢架结构工程的黄某,以个人名义与业主蒋某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总价为闭口价人民币410万元,双方还就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个体老板黄某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为了能够赚取一
【案情摘要】2010年6月份,在浙江省义乌市经营钢架结构工程的黄某,以个人名义与业主蒋某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双方约定工程总价为闭口价人民币410万元,双方还就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个体老板黄某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为了能够赚取一定利润,个体老板黄某购买的钢结构材料与图纸不符,工程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业主蒋某非常气愤,认为个体老板黄某无施工资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个体老板黄某退还全部已付工程款,并赔偿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这遭到了个体老板黄某的拒绝。业主蒋某遂以个体老板黄某无施工资质为由,向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控告黄某构成。
【律师建议】2010年9月,黄某因合同诈骗罪遭到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的,为此其家属找到上海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周素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周律师接手该案后,将需要提交的关键材料列成清单,并与此案的承办警官取得联系,积极与警方沟通交流,及时将对黄某最有利的实质性证据提交给警方。同时,周素文律师向承办该案的警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承包人修复后,工程经合格,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关的修复费用;(二)经承包人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退还已付工程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该案以民事案件处理较妥,不宜适用调整,此建议得到了承办该案的警官的肯定。随后,周律师精心指导个体老板黄某与受害的业主蒋某进行沟通,最终促使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警方随即撤销了该刑事案件。
A可以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进行法律监督,要求撤销立案。
A你好,该情况很难认定为合同诈骗,建议双方协商处理,重新签订合同。
A找律师介入,争取无罪释放
A不能算是诈骗,但利息过高不会被支持
A你好,可起诉处理,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A你好,诈骗罪是公诉案件,你要索赔的话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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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如何申请撤案能撤案吗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诈骗的案件是时有发生的,大家应该小心的应对这些事,是属于犯罪类型的一种,所以大家要小心防范,关于撤案的事,大家应该仔细的了解一下,根据这个好好的处理自己事。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诈骗罪可以撤案吗作为个人,只能撤销自诉案件。诈骗属于案功,侦查阶段公安可以撤销案件,审查起诉检察院也可以不起诉。审判阶段,法院不会撤销案件,要么退回检察院,要么终止审理,要么作无罪或有罪判决。是公诉案件,起诉人是国家公诉机关,一旦立案以后私了,且受害人出具谅解书交办案部门的,也只能是被认定为受害人原谅的减轻情节,如有退赃,再多一个积极退赃的情节,但并不能否定案件事实,若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受害人无权主张撤案。如果诈骗金额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的,嫌疑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追究的,公安机关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应当撤销案件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文在诈骗撤案的方法处理中,是有较为详细的方法的,所以大家应该好好的仔细的了解一下,相关的政府部门对于这个是有严格的审查的,过程也是相当的严格,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想了解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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