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诈骗,还什么是合同诈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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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诈骗,张明楷(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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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诈骗,张明楷(共5篇)
张明楷解读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根据司法实践,合同诈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2.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需要研究的是刑法第 224 条第 4 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本书认为,这种情况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既然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就意味着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否则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可以认定为侵占罪。概言之,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据为己有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子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 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所以,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就成为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本书的基本看法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 ,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例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诈骗故意。甲声称,自己有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投资 50 万元后,3个月内可以赚 100 万元,但自己一时没有 50 万元,希望乙投资 30 万元,3 个月后返还乙 60 万元。甲按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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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本是风险经济,在民事经济交往和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中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规定设置,理所应当、分属必然。由此而产生民事纠纷,也当视为在交易风险的范畴内,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必诉诸刑法。然而,如果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设置合同陷阱,进而恶意利用合同刻意制造所谓合同“纠纷”,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获取对方财物,则是一种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民事经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这两者之间有时并非泾渭分明,容易在罪与非罪之间产生模糊地带,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应当有敏锐的洞察力去查微析疑,对案件真相细加甄别。一、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如何辨识本案即存在着到底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精心设计的诈骗犯罪的争议。如果仅从形式上看,本案最终是通过司法程序即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完全符合一般民事纠...&
(本文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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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民事诉讼欺诈现象愈演愈烈,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对于侵财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以下简称诉讼诈骗),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已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无以回避并呛需澄清的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应当说,在该问题的学术研究方面,较之于诉讼诈骗现象严重存在的社会现实,我国刑事理论界相对滞后,在广度和深度上远不能满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考虑到诉讼诈骗是否具备和符合诈骗罪的客观不法构成,对于诉讼诈骗的司法定性具有至为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因此,笔者在本文即围绕该问题展开论述。 一、诉讼诈骗行为的客观构成特点 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或以虚假之陈述、或提出伪造之证据或串通证人提出伪造之证据,使法院做成错误之判决,而达其不法诈财之目的。〔,〕诉讼诈骗具有普通诈骗行为的一些基本特征,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基于错误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等。同时,诉讼诈骗又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普通诈骗中被欺骗者与财产处分者往往...&
(本文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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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以提起诉讼为手段,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欺骗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严重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的行为。时下诉讼诈骗行为愈演愈烈,其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诉讼诈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的特征,在客观构造上与普通诈骗罪具有质的同一性,因此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都主张将其归入诈骗罪加以规制。但是,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并不是对此行为在刑法上全面、准确的评价,二者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诉讼诈骗行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除了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侵害之外,还给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造成破坏。笔者认为,二者实际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从应然的角度考虑,对诉讼诈骗单独定罪更为合适。将诉讼诈骗行为单独设罪加以规制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它符合国内外诈骗罪的立法模式;其次,它符合罪刑法定...&
(本文共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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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虚构事实、提供虚假的证据,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严重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与诈骗罪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于诈骗罪的特征。这种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更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声誉,然而,对于此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无罪说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当前的刑法规定下对于诉讼诈骗行为只能认定为无罪,鉴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在刑法分则中设立新罪名予以规制;敲诈勒索罪说认为,诉讼诈骗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诈骗罪说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与普通的诈骗行为有不同之处,但两者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鉴于实践中对诉讼诈骗行为处理的混乱局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
(本文共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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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诈骗罪的国外立法例毫无疑问的是,诉讼诈骗这种犯罪现象在国内外都存在着。而国外对诉讼诈骗这种犯罪现象的处置有三种态度:一是按照诈骗罪这一既定罪名予以定罪量刑,二是分不同类型作出区别性规定,三是专设罪名。按照诈骗罪这一既定罪名予以定罪量刑的做法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而这一做法与刑法理论界普遍奉行的如下认识有关,即诉讼诈欺先使得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再凭借判决来取得财产性利益〔1〕。具言之,在传统诈骗罪中,被害人会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陷于错误的认识,但在诉讼诈骗中,法官控制了财产的处分权,同时法官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像、伪造证据而陷于错误认识,故从二者的行为构造上来看,诉讼诈骗行为与传统的诈骗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故对诉讼诈骗犯罪应当以诈骗罪24*〔1〕定罪处刑〔2〕。而分不同类型作出区别性规定的例子如西班牙。西班牙刑法将诉讼诈骗分为侵财型和非侵财型两类。对于侵财型的诉讼诈骗,明确规定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而对于非侵财性的诉讼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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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诈骗的界定根据行为模式不同,诉讼诈骗概念分为狭义和广义,前者是指诈骗人向法院提起以其行为对象即被骗人作为被告人的虚假诉讼,促使法院形成错误的认识,然后获得胜诉判决,被害人因此得交付财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后者是指行为人欺诈法院,以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一切行为。1我们可以看出,广义的诉讼诈骗行为作为一种欺诈行为,不只是诉讼之前行为人伪造、变造证据以提起诉讼的行为,诉讼过程中行为人消灭、隐匿证据的行为亦包括在内;不仅涵盖通过诉讼骗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而且涵盖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针对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的诈骗行为。本文笔者仅探讨狭义的诉讼诈骗行为。实践中的诉讼诈骗的案件有以下共性:(一)案件中行为人的主体关系——行为人、被骗方(审判机构)、被害人(财产所有人)。传统的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模式只存在两方主体即诈骗行为人和受害人。而诉讼诈骗的基本流程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法院由此产生错误认识、法院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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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
用户:A920***
| 重庆- | 发布: 19:58:00
崔某,以别人签假合同或是以修门面差钱为由,或是说儿子病了争需治疗费,向亲朋好友借钱,借到后马上逃匿,后查全是谎言,音信全无,他钻法律空子,向每人借都没有超过2万元,合计17人共31万元,请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诈骗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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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也好,都是很常见的犯罪类型。但是经常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是二者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从严格意义上说合同诈骗罪是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类型,但是法律将发生在合同领域的诈骗单独予以定罪。二罪的构成要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仍然有很多不同的地方,笔者将从一个案例入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进行区分。以为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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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176页
作者:吉先措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77-178页
作者:张楠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78-179页
作者:刘鑫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80-181页
作者:李小龙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81-182页
作者:毛玉娟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83-184页
作者:乔治旻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84-185页
作者:孙令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86-186页
作者:巴瑀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87-188页
作者:白福秋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88-189页
作者:卜晨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90-191页
作者:马岩松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91-192页
作者:曹兴琦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93-193页
作者:方琳琳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94-194页
作者:谷雨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95-196页
作者:黄雪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97-197页
作者:井英萍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98-198页
作者:马应寿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199-200页
作者:张成妍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01-202页
作者:张宏鹏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02-203页
作者:张永军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04-204页
作者:王宏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05-205页
作者:王丽娟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06-207页
作者:王艳苹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08-208页
作者:罗艳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09-209页
作者:吴楠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10-211页
作者:吴思美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12-212页
作者:辛惠
 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外语系
第213-213页
作者:张金鑫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14-215页
作者:张一名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16-217页
作者:陈韵楚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17-218页
作者:佘美玲
 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219-219页
作者:刘敏艳
 单位:沈阳医学院
第220-220页
作者:聂裕鹏
 单位: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第221-222页
作者:马婷
 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外语系
第222-223页
作者:刘敏艳
 单位:沈阳医学院
第224-224页
作者:姚朝宗; 王红英
 单位: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第225-225页
作者:王红英
 单位: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第226-227页
作者:朱辉
 单位:长沙职业技术学院
第227-228页
作者:王月河
 单位:吉林轻工业学校
第229-230页
作者:王营
 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第230-231页
作者:邵迎春
 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第232-233页
作者:吴成成
 单位: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233-234页
作者:王守利
 单位: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第235-236页
作者:王春华
 单位:长沙职业技术学院
第236-237页
作者:杨雪君
 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第238-239页
作者:宋妍
 单位:渤海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第239-240页
作者:韩义云
 单位: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第241-241页
作者:张维
 单位: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
第242-243页
作者:杨晓
 单位:渤海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第243-244页
作者:陈会; 王翠兰; 张卉芳
 单位:国网山东单县供电公司
第245-245页
作者:许可; 沈东杰; 朱旋旋
 单位:徐州工程学院
第246-246页
作者:张志鹏; 张志福
 单位:内蒙古绰源森工公司林业局
第247-247页
作者:李博渊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第248-249页
作者:张萌
 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第249-250页
作者:柳梅
 单位:同煤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251-251页
作者:李东芬
 单位:国网山东成武县供电公司
第252-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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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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