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六月份干部档案未满14岁入团年满五十岁,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因为单位拖欠社保,社保处说自己可以补交,我六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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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概况与工伤、工伤索赔方法
一、社会保险概况 3
(一)概况及社会保险法 3
2、社会保险法 3
(二)养老保险 3
1、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3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4
3、企业年金 4
5、养老保险待遇 5
6、养老保险争议处理 6
7、历年深圳的养老保险法规文件、实施时间、缴费比例 6
(三)医疗保险 7
1、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7
4、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8
5、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现收现付”制 9
6、什么是住院起付线?我市住院起付线规定为多少? 9
7、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 9
8、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缴交医保费,员工发生的医疗费怎么办? 9
(三)生育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之一种) 9
(四)失业保险 10
(五)住房公积金 10
(六)工伤保险 10
二、工伤保险 10
(一)工伤认定 11
1、工伤范围 11
相关案例: 11
案例1.1: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11
案例1.2:在工作中被犯罪分子吓成精神障碍认定工伤 12
案例1.3:在工作场所工作时,被突然飞起的电风扇扇页打伤可以认定工伤 12
案例1.4:在单位上卫生间摔伤可以认定工伤 12
案例1.5:同事之间协商顶岗,班长默许,可以认定工伤;非本企业人员私自顶岗不能认定工伤(私自顶岗未发生劳动关系) 12
案例2.1:粉尘作业人员下班后在公司洗澡受伤属于工伤 12
案例3.1:因商业竞争员工遭砍伤属于工伤 12
案例5.1: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 13
案例6.1南京女工吕明英下班途中火车撞死6年后认定工伤 13
案例6.2提前下班出车祸 这样的事故算工伤吗 14
案例6.3:下班途中无证驾驶遇车祸 不属工伤 14
案例7.1:因工作原因感染上传染性疾病可以认定工伤 14
案例7.2:企业内部食堂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14
案例8.1:校警接学生返校死在校车上被认定工伤 15
案例9.1:夫妇勇救邻居终获工伤待遇 15
案例10.1:断指维权案 15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5
3、工伤认定程序 16
(二)职业病 17
1、职业病概述 17
2、职业病案件流程: 17
案例1:张海超开胸验肺案 18
案例2:湖南耒阳百余农民工尘肺案、湖南张家界百余农民工尘肺案 18
(三)工伤待遇 18
(四)工伤索赔 19
1、调解和解、劳动监察 19
2、仲裁诉讼 20
3、媒体合作、企业社会责任、上游企业监督等辅助方式 20
一、社会保险概况
《国家级、广东省级、深圳市级三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资料汇编》(109个文件)……
(一)概况及社会保险法
“三险”:养老、医疗、工伤保险;
“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一金”:住房公积金。
2、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则规定;法律层级。
(1)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强化缴费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日 &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日 &国发〔2005〕38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日通过,日修正,日第二次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日施行,日修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日)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
1、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筹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提高参保人的整体待遇水平。我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全部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3、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是企业自主、政府监管,通过筹集企业资金,设立个人账户办法,对员工支付第二养老待遇的社会制度。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根据属地原则,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条例》执行(现已扩大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参照《条例》执行。深圳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条例》执行。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为单位按员工工资总额10%缴纳,员工为8%;户籍参保人还应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1%。缴费方式由企业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工资支付,养老保险费为税前扣缴。
社保机构将于每月21—31日通过银行托收本月社保费。
A、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或不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答:不可以。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或不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B、员工在内地已经参加养老保险了,在深圳还需要缴费吗?
答:员工只能选择一地参加养老保险,不能两地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如在内地已参保,应当出示当地社保机构的参保证明,在深可不参加养老保险,该类员工在深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C、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
答:(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2)在外地已退休、办理内部退养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
D、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年终奖只能纳入当月的缴费基数,不能平均分摊到全年各月,以提高全年各月的缴费基数。
E、公司以最低工资为员工缴纳保险,而非实际工资,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可持相关劳动关系及工资凭证到所在的参保机构信访稽核窗口投诉。
5、养老保险待遇
A、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B、享受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二)本市户籍员工在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C、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置?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D、买满15年社保后,深户和非深户人员退休后领取社保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历年缴费水平及其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密切相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即可申请办理退休,根据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只有深户退休人员才能享受,而非深户退休人员无法享受。
E、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后,企业员工在什么年龄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答:在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企业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的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50周岁。
F、参保人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应在多长时间内向社保部门申报?
答: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偿付标准:1、个人帐户积累余额;2、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G、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条件:1、已参加养老保险;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后不享受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
偿付标准:1、个人帐户积累额;2、一次性生活费。标准如下: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延缴延退”?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户籍居民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延缴延退”继续参保,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目前,我市“延缴延退”的政策只适用于户籍人员,不适用于非户籍。
H、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从日起施行。
I、参保人以虚假身份参保,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还按原比例退还单位和本人?
答: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虚假身份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予以确认:
(1)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确认虚假参保关系,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2)本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3)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6、养老保险争议处理
参保人发现用人单位不缴或少交养老保险费的,应如何处理?有无时效限制?
答:参保人发现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投诉、举报,其投诉和举报有时效限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行政复议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历年深圳的养老保险法规文件、实施时间、缴费比例
(1)《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深府〔号),日起实施。
侨资、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职工,以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的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的20%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
(2)《深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深府〔号),日起实施,工资总额20%提取退休基金。
(3)《深圳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深府〔1987〕10号),日起实施,企业按25.5元缴纳,个人按3元缴纳社会劳动保险金。
(4)《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号),日起实施,企业缴纳11%,个人缴纳5%。
(5)《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号),日起实施,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9%缴纳,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企业缴纳15%,员工缴纳4%;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企业缴纳14%,员工缴纳5%。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0%缴纳,企业缴纳7%,个人缴纳3%。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日起实施,本市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7%缴纳,其中员工缴纳5%,企业缴纳12%;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0%缴纳,其中员工缴纳3%,企业缴纳7%。
(7)《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日第一次修正,日起实施。缴费比例为13%,其中企业缴纳8%,员工缴纳5%。
(8)《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日第二次修正,日起实施。缴费比例为18%,其中企业缴纳10%,员工缴纳8%。
深圳市历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三)医疗保险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劳动部日发布,自l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深圳的医疗保险:第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层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层次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第四层次为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这几种形式在参保范围、待遇、结算方式以及转诊规定上有所区别。
A、哪些人员应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答: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B、哪些人员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C、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答: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1)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A.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B.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C.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D.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E.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F.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G.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A.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B.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C.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3)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交: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4)在职或劳动年龄内的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9%,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8%(单位6%、个人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生育医疗保险费0.5%。
综合医疗保险退休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11.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随子女入户深圳老人按18年一次性趸交,其余退休人员按月缴交。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0.8%(用人单位0.6%、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2%。
4、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5、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现收现付”制
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每年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平衡)。所以医疗保险实行按月缴费,参保者一旦停止缴费,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什么是住院起付线?我市住院起付线规定为多少?
答:住院起付线也称起付线,是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我市医疗保险按照医院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非本市医院为400元。
7、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
答: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上限,即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2009年国家医改方案提出各地要将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8、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缴交医保费,员工发生的医疗费怎么办?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所在参保机构信访窗口或有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生育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之一种)
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A、参加的是农民工医疗保险,还可以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吗?
答:不能。只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时才要求同时要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B、非深户的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现在是否能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加深圳市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2009年3月份开始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同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一致。
C、我参加的是综合医疗保险,但我已经生了小孩,我不想再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可以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生育医疗保险不是一个单独的险种,是和医疗保险合在一起的一个险种,所以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的都要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D、我的一个男的,我为什么要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答:生育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多是一种社会行为。女职工生小孩是为社会生产新的劳动力,属于劳动力的再生,因此,生育的医疗费用理所当然应该由全社会来分担,所以男性也应该要生育医疗保险。
E、我非深户,男性。我们公司给我买的是综合医疗保险,包含了生育保险,请问我老婆在深圳生小孩的话,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能报销多少?
答:1、生育医疗保险只有参保本人方可享受待遇。所以你只有你老婆参加了生育医疗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才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2、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F、我是在深圳一家公司参加的住院医疗保险,准备回老家安徽生小孩,我想问问到时产生的费用能不能回深圳保销? 需要什么资料?
答:可以。 但是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日通过,日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人数×40%。
失业保险费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失业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具有本市户籍。2.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3.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4.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5.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失业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救济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补偿和职业介绍的补贴;5.市政府批准确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11年前(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随后北京、上海等城市相继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广州更是早在18年前就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圳是目前我国少数几个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
深圳早在1992年就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相关试点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批后参加试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则不参加;对企业不设定强制性义务;参加的个人限于户籍在职人员,对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限于缴存和提取。此规定一直“试点”,至今已18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草拟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阶段,并计划于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但也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但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六)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日 &国务院令第375号,日起施行)
工伤认定办法(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日起施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日通过 &日修订)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日起施行)
(一)工伤认定
1、工伤范围
范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案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案例1.1: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2009年10月,深圳某电子厂员工李明在打扫车间卫生时,用手刷去刷电源开关上积落的灰尘,按操作规程,没有断电的电源开关不能赤手拿手刷去刷洗,这样操作是严重违反车间操作规程的。而且车间每周开安全例会,都反复讲这些安全常识。但李明急于下班,在没有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存在侥幸心理,仍然这样做,导致事故发生,高压电将其右臂击伤,造成残疾。本人要求认定工伤,单位不予认可。
点评:“职业危险”,无过错责任。排除自残、自杀等情况外,应认定工伤。
案例1.2:在工作中被犯罪分子吓成精神障碍认定工伤
2008年5月,某大型商场售货员刘佳在为顾客挑选衣服时,挤在人群中的一个歹徒突然从背包里拿出一瓶汽油,用力浇在周围堆积的衣服上,火势迅速蔓延。保安、警察过来阻止时,歹徒又拿刀乱砍营业员及顾客,并挟持了靠他最近的刘佳,用刀逼在刘佳颈部。后经多次谈判解救,刘佳获救。由于惊恐过度,造成刘佳心跳过速、出现幻觉等精神障碍症状。劳动保障部门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三名专家对刘佳做了鉴定,确认刘的反应型精神障碍属于精神障碍的一种,急剧的精神刺激、持续的精神紧张等是反应型精神障碍的主要病因。
点评:工作原因导致,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1.3:在工作场所工作时,被突然飞起的电风扇扇页打伤可以认定工伤
案例1.4:在单位上卫生间摔伤可以认定工伤
2010年2月,某医院护士张英上班期间去卫生间方便时,听到室外有急诊病人在找医生,就急忙站起来,但本人有高血压,猛然站起来过程中,眼前一黑,摔倒在地上受伤,医院诊断为:高血压二期,左髌骨骨折。
点评:摔伤是因为“如如厕时他人紧急呼救去抢救急诊病人”这一工作原因猛然站起来导致,职工个人自身因素与工作原因结合导致伤害,应认定工伤。
案例1.5:同事之间协商顶岗,班长默许,可以认定工伤;非本企业人员私自顶岗不能认定工伤(私自顶岗未发生劳动关系)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是指职工在工作前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工作。“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工作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比如启动机器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收拾与工作有关的器械、工具。因此,这段时间可以理解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案例2.1:粉尘作业人员下班后在公司洗澡受伤属于工伤
蔡卫刚(化名)是德清一家建材企业的一名球磨机操作工,近日的一天夜晚,由于工作场所粉尘较大,他下班后照常去公司澡堂洗澡。谁知洗完澡出来,一不小心滑倒摔伤了,经医生诊断为右股骨骨折。为此,他花去了一笔不小的医疗费。据了解,蔡卫刚工作场所确实有较大的粉尘,下班前洗澡是必须的。公司建澡堂的原因,也正是因为要解决像蔡卫刚这样的工人的实际需求。因此,德清县工伤保险部门将此案认定为工伤。蔡卫刚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余元。
点评:下班洗澡能否看作是收尾性工作,要看洗澡与工作是否有密切关系,像矿工、接触粉尘以及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工作结束后洗澡才属于收尾性工作,这时受伤,就视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3.1:因商业竞争员工遭砍伤属于工伤
日下午2时左右,南昌天虹商场发生一起重大杀人案件,五十余名男子闯进商场,该伙男子随身携带砍刀、斧头,一进入商场见商场工作人员就砍,造成1人死亡14人受伤。据南昌当地媒体《新法制报》和江西新闻网报道,此案系因商业竞争引发的恶性事件,肇事方系南昌百大集团有关人员。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案例5.1: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
李某是上海仕辰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名装卸工。去年9月,他随公司的车去昆山拉玻璃,途经昆山花桥时误入一个工地。忽然“砰”的一声,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李某以为有东西砸在车上,便把头伸出窗外察看。没想到一块砖头飞了过来,正好砸到李某的左侧眼部上额。经医院诊断,李某左额骨骨折,左视神经损伤。后在司法部门的主持下,李某与工地方面达成和解,获得赔偿9万余元。
建材公司认为,李某受伤并非由于工作原因,他的工作内容是装卸玻璃,而他受伤时并没有在装卸玻璃,因此不属于工伤。此外,李某的伤害是他人侵害所致,且已获得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而劳动局则认为,李某跟车运输玻璃是完成整个工作的必经过程,属工作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范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案例6.1南京女工吕明英下班途中火车撞死6年后认定工伤
(案例源自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日播出“火车算个啥东西”)
日,吕明英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为了能认定工伤,5年多来,吕家经历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工伤认定申请全被驳回。一个关键原因,认为她是被火车撞击受伤致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款规定,火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火车不算机动车”。日,省高院经公开审理,当庭宣判,火车应算机动车,撤销原来的行政认定及南京两级法院的非工伤判决,责令南京市人保局对工伤申请重新认定。
2005年4月,高荣梅向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仍然以火车不是机动车为由驳回老人的请求。
2005年8月高荣梅老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下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2006年1月 高荣梅老人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
2007年1月,高荣梅老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08年年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历时4年,经历次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高荣梅老人没有讨到任何说法。
火车依旧不是机动车。
2010年初,老人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这一次事情终于有了转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的理解,应当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它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还应该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南京市劳动部门和两级法院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6.2提前下班出车祸 这样的事故算工伤吗
李某是苏州A公司的门卫保安员。去年12月16日晚上9点02分,李某在下班途中与汽车相撞,造成李某头部受伤。事发后,李某的妻子于今年1月8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月9日,李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可是,苏州A公司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并告到法院。
苏州A公司说按照规定,李某本来应该在晚上9点钟才能下班,然后在事发当天,李某下班前并没有按照公司制度进行交接班,他在晚上8点50分就提早下班。当天李某是步行下班的,交警监控录像记录到的事故时间是晚上9:02,而事故地点距离该单位的厂门大约有1.5公里,步行需要15分钟,据此可以证实,李某当天确实是擅自早退。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李某的工伤。承办法官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第一起案件中,无论是苏州A公司,还是劳动部门和李某,对于“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显然,李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属于李某和苏州A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李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6.3:下班途中无证驾驶遇车祸 不属工伤
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的士撞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伤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日,陈先生下班后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辆违规行驶的的士撞伤,交管部门认定他负次要责任。肇事方赔付后,陈先生得知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他觉得自己属于工伤,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武汉市劳动和保障局近日认定,陈先生无证驾驶未经登记摩托车,违反了当时正在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属于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7.1:因工作原因感染上传染性疾病可以认定工伤
2003年5月,在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期间,广州市某医院护士陈丽在履行抢救非典患者工作时,不幸染上了非典型性肺炎,单位为其申报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电[2003]2号),“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另,《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案例7.2:企业内部食堂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日12时230分,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食堂刚刚开完午餐,就开始有职工发生急性腹泻。随后,这个有120人的公司共有102人发生了腹泻的情况。后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事后经卫生防疫部门对食物进行检验,结论为食堂食物中毒导致发生急性腹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案例8.1:校警接学生返校死在校车上被认定工伤
日,海府实验学校校警李养强随校车下市县接学生返校,在距昆仑农场约六公里时,突然晕倒在车上,此时约为中午一点左右。校车上的司机和学生立刻将其送往邻近的昆仑农场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院方认为是急性心脏病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海口市人劳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海口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市人劳保障局原认定。美兰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校方称李养强已于日因违反校纪被解聘,但无证据证明已将解聘决定通知送达李养强,至于其到校工作是否隐瞒了疾病,并不对工伤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最后驳回海府实验学校诉求,依法判决维持市人劳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案例9.1:夫妇勇救邻居终获工伤待遇
一对在家做饭的年轻职工见义勇为,遭受重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了工伤待遇。
30岁的郑玉莹和丈夫黄鹰是浙江椒江人,原同在无锡一家电子公司打工。日中午11时多,这对年轻夫妇正在宿舍里做午饭,突然听到有人急促地敲门。“快,快,救救我妈妈!”4楼的一个女孩喊道。原来,同厂女职工林某与丈夫吵架后一时想不开,将自己反锁在房间里打开了液化气罐,欲寻短见。这时她的女儿回家,知情不妙,随即跑到楼下向郑玉莹夫妇求救。夫妻俩二话没说,立即冲上4楼踹开了房门,并上前关闭阀门。不料就在这一刹那,液化气罐突然爆燃,两人都被大火吞没,身上的衣服燃烧起来。他们仍对楼下大声呼喊:“快打110报警,屋里还有人呢!”民警和当地群众闻讯赶来灭火救人。经医生诊断,小郑夫妇烧伤面积高达50%;林某伤势更重,不治身亡。
警方在调查核实后,认定小郑夫妇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向他们发放了2.8万元的奖金和伤残补助金。去年6月29日,无锡市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对小郑夫妇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报告。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公共利益的无排它性,没有理由要求只有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情为公共利益。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郑夫妇是在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的,依法视同工伤。在法院作出裁定后,输了官司的电子公司如数对小郑夫妇作了经济赔偿。
(十)自残
案例10.1:断指维权案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工伤认定程序
B、工伤认定:单位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直系亲属1年内提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C、劳动能力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D、工伤保险待遇。与保险机构的行政复议或诉讼;与单位的劳动仲裁、诉讼。
申请所需资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提示:A、平时注意收集、保留、固定劳动关系证据;B、发生工伤要求公司及时申请,并自身留好材料备份。
(二)职业病
1、职业病概述
关键在于防护。自我防护意识。
职业病种类:2002年国家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号文)规定10类115种法定职业病,至2009年4月调整至10类120种。10类职业病包括: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类疾病(14种);3、职业中毒(57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病皮肤病(9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目录》详见附件。
申请职业病诊断:A、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B、劳动者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可同时或先后向两家或多家申请。
2、职业病案件流程:
职业病诊断
1.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2.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
3.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职业病诊断机构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
职业病诊断鉴定
1.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 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
3.再鉴定(最终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做出鉴定结论,制作鉴定书,20日内发送当事人。
1.工伤认定申请(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受理。
4.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通知。
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1.行政复议(员工或用人单位V.经办机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2.行政诉讼一审(员工或用人单位V.经办机构):对复议决定不服,或直接提起。
3.行政诉讼二审(员工或用人单位V.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
1.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认定工伤后)。
2.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再次鉴定(最终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5.复查鉴定: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伤残情况变化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
1.员工个人或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不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的行政复议与诉讼
1.行政复议(员工或用人单位V.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2.行政诉讼一审(员工或用人单位V.经办机构):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二审(员工或用人单位V.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仲裁(员工V.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一审(员工V.用人单位)。
3.劳动争议二审(员工V.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认定
1.劳动争议仲裁(员工V.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一审(员工V.用人单位)。
3.劳动争议二审(员工V.用人单位)。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均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可能需要经过劳动关系认定的劳动争议程序。)
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案例1:张海超开胸验肺案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其实,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案例2:湖南耒阳百余农民工尘肺案、湖南张家界百余农民工尘肺案
(三)工伤待遇
见附件:工伤保险待遇表
深圳市工伤待遇表
住院伙食补贴
停工留薪期护理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伤残津贴、工伤
津贴、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
负伤未致残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支付
外地治疗交通、食宿由用人单位报销
@由用人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假肢和医疗用具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4级伤残
护理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按月计发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85%、80%、75%按月计发
本人工资的24、22、20、18倍
工伤基金支付:本人工资15、14、13、12个月
(需要护理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一次性计发10年)
(伤残津贴由工伤基金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一次性计发10年)
5-6级伤残
@不能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70%、60%按月发放工伤津贴
本人工资的16、14倍
@用人单位支付:10、8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50、40个月本人工资
7-10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12、10、8、6倍
@用人单位支付:6、4、2、1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25、15、8、4个月本人工资
1)丧葬费: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 带“@”符号的为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下应当负责支付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则全部费用由其承担。
* 深圳市2009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894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这将比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高出近2倍。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伤索赔
1、调解和解、劳动监察
A、保留证据的方式之一
B、也能发挥一些有限作用
但有人手不足、行政作风、过分考虑当地企业经济发展等的局限性。
C、劳动保障监察2年时限规定的优势利用(相对于之前的60天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以及现在的1年诉讼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全市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信访信箱、咨询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
市劳动保障局
szldbxxfb@gdsz.lss.gov.cn
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楼
csixf@gdsz.lss.gov.cn
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社会保险大厦
罗湖区劳动局
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
福田区劳动局
xinfang@ld.szft.gov.cn
福民路福田新区委大门右侧
南山区劳动局
深南大道南山劳动大厦
盐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盐路盐田新区委大楼
宝安区劳动局
ldxf@vip.baoan.gov.cn
宝安新城22区新安三路65号劳动办公大楼
龙岗区劳动局
ldjxf@lg.gov.cn
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
市保税区管理局劳动与安全管理处
福田保税区桂花路1号
市大工业区劳动人事处
龙岗区坪山街道兰竹大道1号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劳动科
2、仲裁诉讼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之诉
因未按法定月工资标准缴纳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减少之诉
关键:证据。
3、媒体合作、企业社会责任、上游企业监督等辅助方式
例如阮文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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