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子女的房产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行为可否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 房产的行为能否撤销
2013年6月,黄某与周某结婚。2015年生一子甲。2016年5月,黄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一、婚生子甲由周某抚养,黄某不承担抚养费。二、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A镇的房屋归甲所有,周某可以居住。2017年,位于A镇的该房屋因政府规划需被拆迁,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甲的条款。黄某称,其将房屋中属于自身的份额赠与甲,是抵冲其应承担的抚养费,但离婚后其应周某要求,仍承担了部分抚养费,该房屋至今仍未过户至甲名下,故其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该房屋中属于自身的份额仍归其所有。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为了解除婚姻关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协议方式赠与婚生子女,此赠与行为的性质如何?赠与方能否请求撤销赠与?对此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黄某将财产赠与甲后,该房屋一直未过户至甲名下,权利尚未转移,故可以撤销。且该财产赠与的目的是为抵冲黄某应付的抚养费,而黄某在离婚后仍承担了部分抚养费,故该赠与可以撤销。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前提条件之一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甲所有,如果撤销,显然是对二人离婚的否定,所以不应撤销。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本案中,黄某基于与周某的离婚事由,约定对该房屋的份额进行赠与,且该赠与的对象为婚生子甲,具有明显的道德义务。
其次,该赠与行为不仅具有道德义务,还是属于附带条件的赠与,一是离婚作为条件,二是抵冲抚养费。该赠与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在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且离婚已经达成的前提下,再要求撤销其中的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故不能撤销。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种情形,即(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本案中的受赠人不存在上述情形,故赠与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综上,黄某与周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赠与是一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动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黄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集团数字报刊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离婚协议中 对子女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赵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某某。日,赵某与王某从他人处购买了房屋,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赵某于日与王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二人购买的上述房屋全部归婚生女赵某某所有,同时,王某与赵某都享有居住权。2014年3月,赵某被原公司解雇,新工作能够维持生计,但收入有明显的下降,遂萌生了要回房产的想法。同年4月23日,赵某以其虽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女儿赵某某,但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赵某某的赠与部分。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结合本案看,赵某与王某于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属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赵某和王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属于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的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赵某主张撤销对赵某某的赠与,该行为不仅仅是单纯的撤销赠与行为,亦系对王某与赵某之间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赵某不得擅自撤销其对赵某某的赠与。因赵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及法定代理人已实际占有了上述房屋,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代理赵某某接受赠与并接收赠与物的交付,该行为可推定为已经接收赠与物,故赵某与赵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且赵某已经完成赠与行为,赵某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俞为鹏提供)
手机微信扫一扫
关注路桥新闻网微信
这里有你想了解的路桥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离婚协议中 能否约定房屋赠与子女
[复制网址]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经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或是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夫、或妻的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自己子女的条款,该如何处理?       在说明以前我们需要了解几个法律概念:一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是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被看作是赠与合同,而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要使得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如果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人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可见,如果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那么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离婚夫妻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文章来源: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最新律师博文
相关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找打官司、就上大律师网,全国热线电话:「赠与需谨慎」夫妻在离婚时对子女赠与房产能否撤销?「赠与需谨慎」夫妻在离婚时对子女赠与房产能否撤销?老算命者百家号妻在离婚时对于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房产的处理有一种方案看似是公平的,不管出力、出资的多少,一方都没有占到对方便宜,就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由子女所有或直接表述为赠与子女。这种方案既有考量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也是夫妻双方对子女疼爱的体现。实务当中,主要是因孩子年龄太小的原因,房屋在赠与过后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这就形成了一个房屋产权模糊状态。先看一真实案例:老刘与夏某于2008年结婚,婚内育有一子小刘。2010年,老刘单独以买受人身份与产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并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夏某以共有人身份签字)。2012年,老刘与夏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的房屋归婚生子小刘所有,孩子成年前由夏某代管,待领取房产证之后一年之内老刘配合办理过户,剩余房贷由老刘负责偿还。2013年,老刘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老刘拒绝办理过户并在当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房屋由老刘父母支付首付,后期房贷由其个人偿还,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个人财产,现撤销对于小刘的赠与。后双方就房屋要不要办理过户登记产生纠纷,夏某以小刘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协助办理过户。老刘认为:房产是其人个财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小刘所有从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产权并未转移,其撤销赠与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律师分析:小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老刘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理由如下:一、从法律性质上说,在离婚协议中对共有财产赠与属于夫王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方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分割问题反悔的,除非存在胁迫、欺诈等法定事由否则不能要求撤销分割方案。二、《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种规定是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后,赠与人因各种原因导致经济状态显著恶化,可以撤销先前的赠与,但本案并没有这种情形。三、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是夫妻离婚时对双方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综合处理方案。特别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在法律规定之外并不限制对财产的自由处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协议分割不仅会考虑法律规定,也同时会掺杂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非法律因素。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婚姻家庭关系,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律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产生的财产关系,不仅受合同法调整,而且受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事法律调整。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关于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也是处理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综合,如果不存在胁迫、欺诈、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法定情形,不仅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或个人单独所有房产赠予子女的行为不可撤销,且在符合过户条件件还负有协助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老刘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房产过户至小刘名下。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老算命者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弘扬新风的传统民俗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赠与房屋过户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