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气网返利:理财返利平台的最大利用价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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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气网:到底哪些人群适合P2P返利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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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气网:网贷“联姻”理财返利平台创多赢局面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财气网:网贷“联姻”理财返利平台创多赢局面》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联姻”创局面》 精选一原标题:财气网:网贷“联姻”创多赢局面财气网讯:发展至今一直呈现稳步上升的态势,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逐渐加深,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也为的进一步发挥带来生气。特别是在理财平台出现以后,”联姻“第三方理财返利平台更是创造了多赢的局面。众所周知,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数字化”“虚拟化”“线上运作”的特征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网络系统安全、、低等问题,再加上金融逐利的特性,容易产生。而第三方理财返利平台的出现恰好解决了这一难题,尤其是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上,第三方理财返利平台实现了与完全隔离、在中完全不接触用户资金,最大程度保证了的资金安全。国内首家理财返利平台首席也指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威胁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且很难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来彻底消除,而第三方理财返利平台作为调整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一种方式,其基础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要防范系统性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需要网贷平台”联姻“第三方理财返利平台来构建公平、诚信、互惠的互联网金融秩序。财气网仅作为一个纯粹的第三方,是由知名金融机构和行业精英的资深人士组成的团队,在技术研发、创新、等方面都已达国内一流水平并具备超前的领先优势,而在核心的风险控制众多核心数据方面,财气网的管理能力都远远领先于同行,接近甚至超过银行的水平。并且始终明确其职责,提供信息服务。财气网清楚明白的职责界限划分,使投过程变得更加安全、透明,且用户的交易信息均会根据用户需要在财气网留存记录,保障每笔资金进出的真实性,给用户筑起坚实堡垒。财气网CEO告诉我们,财气网对投资用户的管理和入驻平台风险的把控有自己独到的优势,形成了自己的风控审核模型,在互联网金融逐利的本质下,使入驻平台、投资者及平台自身三方实现共赢局面,做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财气网:网贷“联姻”理财返利平台创多赢局面》 精选二“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对于在过去几年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来说,风险和机遇一样,无处不在。根据中金研究报告对近日召开的通稿中的词频统计,“风险”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中共中央***、国家**、中央军委*****在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强调,要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时出现一些负面传闻,如P2P、不良泛滥等。在近日召开的安全高峰上,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周宏仁介绍,累计的违规平台已经超过3200家,目前仍有违规平台1800余家在活动。没有备案的有83家,金融数据在境外的有816家,进行诱导性宣传的有668家,过高的有66家,违规开展业务的有190家。此外,有400多种,其中60%以上的币网站的服务器部署在境外,传销币日活跃用户达到10万人次。“在这些骗局的背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已经暴露出了非常严重的安全风险问题。”据周宏仁介绍,目前主要存在的风险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巨额资金去向不明,危及国家经济和金融秩序;二是大量非传统金融机构涌入,在没有风险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开展网络这类高风险业务,卷钱跑路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三是有的互联网金融巨头已经“大而不能倒”,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引发系统性的;四是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用户的隐私数据和资金安全风险较大。对于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业内专家也关注多时。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科评价中心主任荆林波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从原理上讲和传统金融存在的风险有相同之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一些一般属性,只是由于借助了互联网技术,使得原本存在的金融风险有可能进一步放大,有可能使得原本的金融交易在“脱媒”(一般是指在进行交易时跳过所有中间人而直接在供需双方间进行——记者注)以后风险加剧。“传统金融链条中所存在的违约风险、金融交易风险、失信风险等情况依然还会存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则是在传统金融种种风险之外又叠加了互联网的因素,有可能加剧这种风险造成的震荡。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大量碎片化需求,也会在一瞬间使得风险放大很多倍。因此,很多人对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的认识可能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特殊的模式进而与传统金融完全区别开来,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必要修正一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虽然增添了互联网这个特有因素,但并没有使传统金融所存在的一般风险完全消失掉。”荆林波说。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智能化信息系统在金融业中的广泛运用,可能使得金融风险更容易、更快速积聚,风险波及面更大,从而使金融系统变得更加脆弱。作为创新业务,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显得自由、开放,然而其在信息安全、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却不能及时跟上,制度的缺漏可能郁积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正在成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模式,也可能伴随新的金融风险产生。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客户基数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也快速膨胀,加上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的扩散速度快、关联度高等风险特征,应该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演化、放大,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近期出现的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贷公司携款跑路等现象,说明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已逐渐显现。”尹振涛说。“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的风险包括互联网金融在运营中存在违法与违规带来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存在违法与违规创新的风险、的风险、由于投资者的不理性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说。风险传递速度远快于传统金融尽管互联网金融风险本质上源于传统金融风险,但鉴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创新性,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性。荆林波认为,传统金融的风险主要以线下为主。一般而言,最传统的金融方式便是银行中营业点柜台式的交易,而现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全是以线上方式进行,首先便存在一个网络安全的问题,包括网络身份信息问题及其认证问题、网络的审核问题、网络交易过程中一个人的如何界定、如何防范失信情况的发生等问题。因此,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与传统的运作流程并不相同。“对于一些全新的领域,本身需要一些监管措施,但实际上监管是有缺失的。无论是国外抑或国内,最初大家都选择一种包容的态度来看待,但实际上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缺乏相应的手段和管理办法去应对这种风险。例如前两年兴起的P2P模式,短短几年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结果出现泡沫,跑路关闭上百家,这种风险对于线上线下都造成巨大的影响。这便是源于监管部门不了解这种风险,因而无法提前预知防范,风险一旦爆发,只能采取后续措施。”荆林波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与传统金融风险也存在区别。“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交易方式大都比较中规中矩,是相对集中的模式。而如今,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方式大多是点对点的、碎片化的,其中所有存在的风险点都有可能分散。如果这些分散的风险一旦聚集起来,就可能会使这些风险在某个瞬间发生爆炸,这和传统金融在过去面临的风险不太一样。传统金融风险的爆发存在导火索和传递过程,挽救措施实施的时间周期相对较长,而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瞬间便会被引爆,传递速度要比传统金融风险快很多。”荆林波说。荆林波还认为,如今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很多跨界经营的现象,因为跨界,一般经营者都会以创新作为自己的理念,但是这些经营者不具备传统金融所需要的规范和风险意识,也不懂得传统金融的一些游戏规则,在新的跑道上前进时难免会出现新风险和新问题。互联网金融风险带来诸多影响4月25日,中共中央**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还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定要把金融搞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金融工作和金融安全始终是高度重视的,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金融成为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反复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底线,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把住了发展大势。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体系、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和调控体系日益完善,金融机构实力**增强,我国已成为重要的世界金融大国。形形色色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会对现有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安全造成哪些影响?“应辩证看待互联网金融对当体系的影响。从金融创新的角度看,任何金融创新都夹带着风险,如果是合法合规进行创新,自然会具有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如果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创新,就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反之,就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李爱君说。李爱君认为,从微观层面看,网络借贷的模式目前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但没有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在拉动消费层面解决了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一些不良的问题,如过高以及用不良催债方式来代替风控;一些网络借贷确实也在,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互联网金融风险带来的影响包括对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科技技术使用可能带来更大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的便捷性广泛性等特点也可能带来风险传染、个人信用隐私保护和滥用问题、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如何保持公平竞争环境以及彼此之间的冲突、对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带来的挑战。”尹振涛说。发挥网络技术优势监测风险面对形形色色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异常重要。今年2月,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调研协会时的讲话。潘功胜提出三大要求,其中就包括抓紧研究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和风险识别水平。“监测预警的基础是实现统计数据全覆盖,这需要**主导进行推进,包括央行、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同时,运用有别于现在的数据管理手段,使用科技监管的方式进行。这个系统不仅可以用来进行监管,在某些程度上也可以向公众开放,让普通投资者和参与者也能进行风险预测和防范。”尹振涛说。“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监测预警:充分发挥的监督与监测作用,通过存管守住资金安全的底线;利用掌握资金的各种数据进行监测预警;充分发挥地方监管部门的属地优势进行监测预警;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给监管机构带来的技术监管优势,通过技术监管进行监测预警。”李爱君说。“在开展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风险能够逐步得到缓释,同时,新的风险也能够被提前预警,还要注重事中监控和事后补救等,实现全流程防范。”尹振涛说。荆林波认为,监测预警风险主要从信息、法律、技术和人才队伍四个维度入手去做。互联网金融还会不断向前发展,对于其风险,有关部门必须将其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样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不断健康发展。如果放任其风险存在以及无序发展,则会引发波动甚至局部的金融危机。诸如投资者夹带资金跑路这样的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比较突出的。但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还是会不断发展进步。一方面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如何嫁接互联网技术,另一方面是互联网公司如何“脱媒”与金融元素发生更好的碰撞,这两方面因素都需要纳入未来的考虑范围之内。最终要实现互联网力量和金融力量的整合与融合,如此才可以使双方的优势都充分发挥出来。《财气网:网贷“联姻”理财返利平台创多赢局面》 精选三近期,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相关联姻的消息频频传出。包括阳光财险、泰康、国寿财险、等在内的10 余家险企都开始尝试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等进行战略合作,提供包括个人账户的损失保险,账户资金的等。截止目前,已经至少超过20余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开展合作。而定位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提高投资人的信任感,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的过程中,与无疑是极其重要的选择出路,在未来这种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合作或将成为常态。联姻保险速度加快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期,大多数平台都是以引进,建立,进行为主要的风险保障形式。但是这些形式都容易仅仅流于表面,在一些平台屡屡出现一些不合规行为之后,保险公司被当做是平台中介化之路的新曙光。自2014年,就不断有消息透露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险企合作。而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更是出现了一波合作的小高潮,乐金所和阳光财险的战略合作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大环境下达成的。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势头不容忽视,也在快速适应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机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融的产品也正在加紧研发,未来的合作之路也会更加平坦。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为平台,覆盖资金的、、投资和还款等风险,从而为投资者加上一道“防火墙”。现在,以乐金所与合作为契机,双方的合作协议已经不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开始真正地落实到现实中。合作方式推陈出新此前,乐金所与阳光战略合作围绕在用户的账户资金安全而展开。针对于用户在平台之中,发生非本人操作的账户盗刷盗用的风险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完整包含了用户全过程。而在合作后期,乐金所将和阳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提出了互联网“三步走”战略。据了解,乐金所与阳光保险战略合作主要分为三步:一是为投资者购买基于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二是对于相关信用保证的履约性保险;三是在后期,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可以直接为自己和家人购买相关的。这样,用户就真正可以实现足不出户享受到全方位的理财。而三大战略步伐循序渐进,纵深展开,也将互联网金融和保险的合作推上新高度。整体而言,目前险企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模式尚处于探索期。但随着对险企和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政策放开,与保险公司合作是未来行业发展的一大趋势已经毋庸置疑。保险企业也在快速适应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机会,对“互联网+ 保险”进行突破性创新,打开合作共赢的局面。查看更多精彩内容请进论坛首页《财气网:网贷“联姻”理财返利平台创多赢局面》 精选四数千家网贷平台,一百多万网贷投资人,数千亿的市场规模。看似已经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但是,对于P2P网贷来说,这仍然是一个非常早期的市场。但是,行业竞争却越来越激烈。一个通过竞价来的注册用户成本都已达到数百的情况下,继续烧钱换用户,换用户还能走通吗?互联网的用户思维真的就适合P2P网贷?  年初,我们就看到数家平台纷纷站出来号称自己的用户已经达到了数百万的用户规模。最近也看到CEO在央视的节目中提到了所谓的“理论”。靠用户规模赚钱,本身就脱离了金融本质。我倒想问问,多赢金融的CEO,你所谓的“长尾理论”就真适合?别把你在互联网行业的那一套拿到金融领域来。  百万级用户规模的平台小心砸到自己的脚  大家都知道,不管做什么都讲究一个比例协调,一旦比例失调总会出点什么问题。我想问问,那些号称百万级用户的平台,你引以为豪的快速发展,快速突破,你的项目,你的风控跟得上吗?  爆发式增长在金融领域就是瞎扯  很多平台都在号称自己的交易额爆发式增长,自己的用户数爆发式增长。但是,方便问一下,你的项目端是怎么跟上你平台的爆发式增长的?你的风控团队风控水平怎么跟上你的爆发式增长的?其实,我们很容易就看见,那些所谓的发展迅速的平台,很多都是采用通道模式,项目都是采取和第三方合作的,包括小贷、担保、租赁这些公司合作的项目。但是,这样的方式,其实是很难对项目进行风控的。这样的案例太多了,前段时间河北融投这一家机构出问题就涉及了不少P2P网贷平台。同时,我的老东家,虽然行业经验,项目风控在业界的水平都是不错的,但最终也在和机构合作上栽了跟头。可见和机构合作的最大难点还是在于对项目平台根本没办法做风控,你能做的就只是对机构进行风控,但是你很难保证机构不虚构借款项目。  模式创新还得回归本质  这点是我想对那位在央视露脸的多赢金融CEO说的,回归金融的本质,回归金融最原始也是最靠谱的盈利模式。踏实做好靠赚钱。“长尾理论”不适行业。大家都在说我们干的是“互联网金融”但是,回归到最核心的还是是“”别被互联网冲昏了头脑。做金融最核心的还是踏实做好你自己的,寻找优质的借款项目,而不是一味的去做用户量。用户量上去的同时,你的业务量规模也必须同时匹配。但是,这样的模式,对于你的平台就真的适合吗?着眼当下业务和用户数匹配,才是最适合你们的发展之路,别被那些号称百万用户数的平台所误导。  烧出的互联网专出的互联网金融  纯粹的互联网企业靠烧钱攒用户圈地,后期再考虑盈利这套打法都是很正常的。但是,现在很多网贷企业也把这套打法搬过来,就难免牵强了点。借贷业务,最核心的还是风险控制。不管业务量多大,用户多少,最核心的还是无法避免的。规模上去了,坏账额度也会跟着上去。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先专注做好业务,再匹配对应的用户规模才是正确的道路。(本文系作者刘旭庆投稿)《财气网:网贷“联姻”理财返利平台创多赢局面》 精选五点击上方“”可以订阅哦!28日上午,由于部分服务器遭到不明攻击,国内最大的旅游在线预订网携程旅行网PC端和手机APP端同时瘫痪,造成携程网一时之间业务瘫痪,数据库遭到不明程度损害。消息一出,携程网股价暴跌,并引起了用户广泛恐慌。这次事件给广网公司一个重要警示:在关注业务发展的同时,一定要重视技术安全!此“风控”非彼“风控”很多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只是借助了互联网平台让金融变得更加简单、便捷。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核心应该包括金融、技术和信息三个部分。但目前,由于行业发展过程中平台倒闭或跑路现象频频出现,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控更被大家所关注,成为了人们眼中最重要的核心。然而,稳定的网络服务、完善的数据存储、切实的隐私保护同样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根基。P2P平台的交易数据的重要性更是高于普通的互联网平台,交易数据准确与否,交易过程是否安全会关系到P2P平台的存亡。风控是P2P平台资产端的基石,互联网技术是的基石,二者都非常重要。技术安全不容忽视技术安全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平台的技术安全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内部安全是指平台自身的稳定性,如果内部安全出现问题,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用户和平台都会受到损失。而外部安全则是指来自不法分子的攻击。这类攻击一旦得逞,严重的会直接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这样的攻击,自2008年以来在全球范围内频频发生,原因既有非法集团蓄意窃取资金及信息,也有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出现这种情况,用户信息遭到破坏或盗取后,投资人或会撤资导致平台被迫关闭。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平台的技术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关系平台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因此,P2P平台在快速发展业务的同时,也需注重平台系统的安全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还需多方努力互联网金融企业首先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企业,但同时还是关系到投资人切身利益的企业。目前,国家对于P2P平台的技术安全还未设定统一标准,因此各个平台的网络技术安全程度有不小的差异。这一情况如要改善,还需要政策制定及监管部门、各个平台和相关行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一起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安全技术标准的升级。互联网金融行业从萌芽阶段发展至今,一路伴随着质疑和批评。 新兴行业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从混乱到秩序的过程。无论环境如何,只要每一家P2P平台都能专注做好自己的业务,把广人的资金安全放在首位,那么整个行业一定会朝着更加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感谢关注信投在线:www.**ntouzai**an.com河北首家国资背景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投在线 如您所愿信投在线,您安全投资的保障。每周提供丰富多样的,达11%—13%,投资项目期限3—12个月,投资本息全额担保。还在等什么?!投资信投,钱包不愁!《财气网:网贷“联姻”理财返利平台创多赢局面》 精选六当今互联网金融发展来势凶猛,无论是广为人知的P2P、众筹,还是已经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微信支付,再到目前比较流行的网络等,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在如此形式下应运而生。多融财富于2015年1月在上海成立,注册资金1亿,是一家专注于的互联网平台。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演变成以互联网为载体、为依据的一种新型的信贷模式,其不仅具有、交易成本低、投融资便捷等优点;而且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为客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多融财富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新生力量,专注国企,深挖,整合国企供应链资源,开展多行业核心业务。互联网金融 数字化 虚拟化 线上运作 的特征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网络系统安全、信息不对称、违约成本低等问题,再加上金融逐利的特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比如,在支付、理财和融资三大领域发生的资金挪用、个人信息泄露等现象就是道德失范的表现。为杜绝此现象的发生,多融财富技术团队研发安全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包括本公司的职员获取客户信息。多融财富深知互联网金融的道德风险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这种道德风险很难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来消除,而金融伦理作为调整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一种方式,其基础性作用不容忽视。所以,多融财富及早做出防范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构建公平、诚信、互惠的互联网金融伦理。多融财富的风控保障实力不容小觑,曾获得年度最佳风控大奖;在金融活动中,多融财富不断加强对金融伦理的认识,多融财富的工作人员都是以自身活动的合道德性义务和相关责任的履行为前提,尽力实现自身及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多融财富从点滴做起,积极推动金融伦理的良性发展。(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刊发或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编辑:admin 关键字:《财气网:网贷“联姻”理财返利平台创多赢局面》 精选七关于互联网+,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了“互联网+”商业模式再认识系列研究之一一、互联网思维,是有别于互联网的。互联网就像某一部具体的苹果手机,而互联网思维,就像乔布斯的灵魂。一个灵魂,在游荡,游荡于各个传统行业上空。(一)以流量导入为前提,以用户体验为中心互联网企业最惯常使用的就是免费策略,通过提供免费服务大量导入流量,然后或实现盈利,或通过广告、营销赚取收入。强大的流量是互联网企业进行一切活动的基础,而接入流量入口则是其他企业与互联姻的一大原因。说互联网行业是最注重用户体验的行业之一并不为过,因为用户要切换网页实在太容易了,只需轻轻一点即可。因此为了留住用户,互联网企业只能一切从用户角度出发,追求极致的产品和服务,来延长用户停留时间,提高访问次数,增强用户粘性。(二)数据驱动运营,数据引导决策当前的互联网时代,是以、大数据为支撑建立起来的。用户访问和使用积累了大量数据,构成网站和购物网站最宝贵的财富。基于这些数据,互联网公司分析用户偏好和消费习惯,进行精准化营销。(三)开放平台、信息对等、交易透明电子商务解决了传统交易中的渠道问题。无论是B2B、B2C还是C2C,电子商务都让买家和卖家跨越中间若干个分销环节,直接进行交易。双方在开放的平台上比价,信息一览无余,交易结束还可评价,交易实现了透明化。互联网公司剔除了供应链上冗长的分销环节,让供给和需求在开放平台上自由匹配。互联网思维上述特点,颠覆了传统行业的生存法则,在充分竞争市场中具有顽强的适应性。当今正值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农业、能源、工业、金融和医疗这些传统行业都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挑战和机遇。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当传统产业遇到互联网思维时,会碰撞出哪些新的商业模式,本篇报告带你一探究竟。二、互联网+农业(一)农资同质化、网络普及化、经营集约化推动农业互联网化同质化导致行业竞争激烈,亟需互联网改造。农资产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种子具有地域化差异,而农药和化肥地域差别不大,产品功能相似,导致了行业竞争激烈,亟需互联网改造。而与此同时,同质性的产品往往拥有更广泛的消费群体,为发展互联网+农业,尤其是农业电子商务提供了便利。农村互联网普及程度提升,具备互联网化条件。根据CNNIC对中国移动互联网的研究调查显示,城市用户始终是互联网用户的主力,但农村互联网普及程度逐年提升,信息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与此同时,传统上网工具(台式机、笔记本)增长速度趋缓,移动上网(手机、平板电脑)使用率进一步增加。农村互联网普及程度的提升及移动设备的普及都为互联网与农业的结合提供了技术基础。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提高,现代农业需要互联网+。截至去年上半年的统计,我国耕地流转面积已达3.8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人口在近几年出现明显下降。这些都表明我国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加强。与传统小农种植相比,农场化经营需要大量周转资金、大批量采购农资产品,需要引进信息化管理。这都刺激了农业信息化、农资电商和。政策春风助力互联网农业发展。惠农政策一直是的主要发力点,从2月份的“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现代化作为首要议题,到两会**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互联网+的概念,在**答记者问再推“互联网+”的风口后,新闻联播又为“互联网+农业”打上了一针强心剂。互联网农业春风正暖,农业网络化、信息化发展正当时。(二)商业模式1、农业为主导的智慧农业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运用于农业领域,使农业摆脱传统的依赖于经验的生产方式,而以数据为中心,向精准化、智能化迈进。物联网应用是在种植环境中铺设传感器,用于监测土壤、湿度、光照、病虫害等变量,收集大量数据。通过M2M(Machine-to-Machine)技术,数据从一台机器传送到另一台机器,实现信息在机器之间的共享,万物互联互通。借助云计算等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大量数据经过计算分析后提供最优生产方案,达到最小投入最大产出的目的。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智能农业在应对病虫灾害、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产量方面表现突出,代表了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目前智慧农业发展还十分有限,各地物联网项目多是在**支持下开展。除了投入大、成本高之外,缺乏统一标准是制约物联网产业化的另外一个原因,标准不一致导致数据不能共享,机器无法对接。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是推动智能农业发展的动力。目前农业物联网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其技术门槛较高,从事这一领域的大多是具有学术背景或技术起家的物联网硬件设备商和服务提供商,如中农、朗坤物联网等。涉足该领域的农业企业较少,主要为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例如新希望、现代牧业等。合作共建型:物联网技术服务商与农业企业协同合作,共同投入资金进行物联网建设,共同分成收入。由于物联网建设成本高、投入大,单一农业企业不愿斥巨资购买成套物联网系统,因此物联网技术企业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推广难度,扩大市场。采取这种模式的物联网通常专注于生产环节,旨在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精准化生产。闭环主导型:实力雄厚的农业生产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金优势,采用自主研发和吸收引进技术的方法,以企业自身为主导建立起物联网系统。采取这种模式的农业企业大多业务贯穿全产业链,产品面向终端消费者,出于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企业声誉的考虑,不遗余力建设物联网系统。通过物联网,农产品信息可追溯至产业链各个环节,使消费者更加放心。案例:HarvestGeek是美国一家开放的硬件设备提供商,主要提供传感器等电子元件。旗下产品/服务HarvestBot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农业领域,通过传感器实时监测气温、相对湿度、酸碱度等环境信息,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警装置提醒用户注意环境变化,并可远程操作种植区设备,实现智能种植。2、电子商务农业电商早有发展,如大热互联网的“三只松鼠”,“褚橙”,“潘苹果”等等。但农业电商并不仅仅局限于将农产品投入互联网售卖,而应存在于产前准备-产中种植-产后销售的整个链条中。常见模式有B2B2C(云农场、农一网),B2B(厂家向经销商销售的中化化肥“买肥网”)、众筹(聚土地、尝鲜众筹网、大家种)。B2B2C:线下布局服务站,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农业电商主要经营农资产品,因农资产品体积重量大,销售区域覆盖交通网络相对不甚发达的农村地区,面向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的广大农民,因此与其他行业电子商务相比,最后一公里的物流和服务尤为重要。采用B2B2C的云农场和农一网,都在农村建立服务站,向终端用户——农民提供咨询、代理采购、宣传推广、售后服务等。云农场推出“乡村货的”,解决县城和农村之间的物流问题;农一网的服务站直接负责物流和配送。线下全面布局服务站,实际上把传统经销商变成了电商的线下网点,是农业电商和其他电商最大的不同。众筹:天然有机、体验种植概念催生农和农场众筹。农产品众筹多为产品式众筹,消费者在平台上筹集资金,农民根据订单进行种植,产出农产品后直接快递到消费者手中,项目金额较小,大多在一万元以下。农场众筹项目多式,消费者除获得农产品外,还参与农场,项目规模从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消费者可以亲临农场劳动,参与度更高。与大规模农业种植相比,农业众筹项目讲究有机、天然、原生态,单位土地作物产出率不高,消费者更看重的是食品安全和体验式消费。这两点也是农业众筹和其他项目相比,最吸引人之处。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具有周期性强、波动大(易受天气变化和自然灾害影响)的特点,生鲜农产品对物流要求高,众筹项目在食品安全、农场管理和物流配送上,仍面临不少挑战。3、农村互联网金融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激发了的巨大需求,但由于农村信用体系不全,金融产品单一,农民和农资经销商融资困难。发展农村互联网金融可以丰富,健全信用体系,解决农村融资难题。大数据信用体系:建立农村。农村贷款难的主要根源是缺乏健全的信用体系。拥有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信息,提供农民和农资经销商信用,帮助农场管理者获得。:包括P2P平台、等。相对不足,很多急需融资的农场管理者没有渠道获得小额贷款。因此,产品将是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又一发力点。企业可以发展农村,开发低风险。主要模式包括1)建立P2P,满足农村投融资的双向需求;2)面向农民提供等金融产品,解决融资难问题,目前、都开始拓展。三、互联网+工业(一)工业4.0蓝图:价值链整合+数字化产品互联网工业又称工业4.0,强调物联网监测与大数据分析预测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其根基主要在于数据的获取、分析以及价值链内的共享,以改善生产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信息透明化,提高客户满意度等。目前,互联网工业的概念主要从两方面展开。1、价值链整合互联网工业的首要着力点在于横、纵向价值链整合,实现信息在价值链内部的共享。横向价值链整合:横向价值链整合强调价值链内部不同成员之间(供应商、生产企业、客户)的信息共享,其目的在于提高客户满意度。企业可以采取数字化手段获得消费者对于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数据,并将其传递给企业内部各部门、供应商以及任何价值链内部的合作伙伴,通过横向合作向客户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产品。纵向价值链整合:纵向价值链整合注重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信息流动与共享,其目的在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主要特点是应用CPS(信息物理系统),传感技术等实现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分析和反馈,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的灵活性。2、数字化产品服务除了价值链整合,互联网工业同样注重将数字化技术植入最终产品和服务。数字化技术赋予产品新的生命力,例如汽车工业中传统刹车系统向防抱死系统的升级,Google无人驾驶概念的推出。服务数字化主要着眼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产品配套服务,目前已有许多大型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产品的个性化定制。(二)商业模式1、研发环节个性化定制:企业以客户为导向,通过互联网技术使用户能够参与到产品研发过程中,增加用户、生产商之间的互动,加速创新,提供更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目前,部分企业已走在了前列,例如小米的互联网模式系统开发,NIKEiD专属定制,海尔全套家电定制等。案例:在系统开发上,小米并没有采用传统的研发方式,而是通过论坛等社交媒体充分吸收用户的建议,积极与广大发烧友进行互动,使得用户意见通过互联网成为系统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2、流通环节营销手段数字化:互联网技术带来营销手段的革命。除了电视广告等传统营销手段,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社交网络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进行数字化营销,拓宽微信、微博、论坛等互联网营销渠道。分销渠道扁平化:F2C(Factory to Customer)电商模式将成为未来不可回避的主流。传统渠道模式主要由代理商、分销商、零售商三个中间环节构成,目前较为先进的B2C模式已将中间环节缩减到一层,**节省了流通成本。F2C模式直接将厂商与消费者串联起来,取消了中间环节的层层加价,不仅为生产者节约了分销成本,而且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廉价的产品。因此,F2C可以说是目前B2C、B2B2C、C2C等电商模式的终极大BOSS。案例:特斯拉是典型的将数字化营销与网络直销相结合的成功案例。公司采用模式,线上直销简化购买过程,线下布局高科技展厅增强用户体验。除此之外,当好奇的消费者将高科技展厅的情形拍照上传到社交网络时,特斯拉便轻而易举地完成了数字化营销。3、售后环节产品+服务模式:由于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信息透明化,单一销售产品利润空间缩窄,产业竞争加剧。为了提高获利能力,增强自身竞争优势,企业将不仅仅提供产品,而是通过物联网和大数据手段向顾客提供数字化,从而达到延长产业链,纵向拓展业务的目的。产品即服务模式:与资本性支出相比,消费者更青睐收益性支出。因此,在产品即服务模式下,厂商将从产品生产销售商转型服务提供商,盈利来源也由传统的产品销售收入转为产品维护、信息处理的服务收入。目前较为普遍的产品即服务模式主要有IaaS (Infrastructure-as-a-Service,基础设施即服务)、PaaS(Platform-as-a-Service,平台即服务)、SaaS(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三个层次。IaaS提供完善的计算机基础设施服务,用户可以将计算机基础设施外包给服务公司,节省场地和维护成本。PaaS提供应用程序开发平台服务,SaaS则提供了完整的应用程序服务。案例:Amazon ElasticCompute Cloud (Amazon EC2)是IaaS模式下的Web服务,主要向客户提供大小可调的云计算容量。《纽约时报》使用这项服务帮助计算TB级的文档数据,节省了大量数据处理时间。与传统工业中出售产品赚取收入不同,Amazon并没有向企业出售计算机基础设施,而是向客户提供云计算服务并收费。四、互联网+能源(一)可再生能源引领行业变革互联网+改变传统电网结构,引领行业变革。互联网+能源是一种构建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储能装置基础上的新型电网结构,其主要原理是依互联网技术将分布式能源产生装置和用户连接起来,实现能源和信息的双向流通,对能源进行智能管理和分配,从而突破传统能源消费者、生产商等参与的既有格局。与传统电网相比,而能源互联网采用互联网理念、方法和技术实现能源基础设施架构的变革,使得能量的开放互联与交换分享可以跟互联网信息分享一样便捷,这一变革完善传统电网功能,系统性得到提升。可再生能源具有分散性、间歇性,需要能源网络变革。传统能源存在储量有限、环境污染、能效低等缺点,可再生能源呼声强烈。而可再生能源存在地理上分散、规模小、生产不连续、存在随机性和波动性等特点,难以有效利用,也很难适应传统能源网络集中统一的体制,因此需要与互联网融合,创立能源分散化的微网模式。由此,给互联网能源的发展带来巨大契机。电改政策不断推出,垄断格局将被打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3月15日已经内部印发,不久将正式发布。随着售电市场的放开,发电企业如五大电力集团以及有资金实力的民营资本集团有望率先进入,建立独立的电力交易平台。参照德国电改后售电彻底市场化,电力企业纷纷触网的经验,我国售电方式转型必然会催生售电企业和互联网联姻的浪潮。(二)商业模式1、发电环节分散发电再集成,并网销售电能。打破发电环节由大型发电厂独揽的传统格局,将电厂分散化、小型化,利用互联网及信息、监测、控制等技术,通过将各小型化“发电厂”集成后,集中使用或销售流通。案例:德国RWE公司打破传统发电厂理念,创新性地将电厂“小型化、分散化”,形成分布式电网,从而建立虚拟发电厂。虚拟发电厂的工作原理就是将数以百万的小型分布式发电站并网,以此解决单一风电和光伏发电设施特有的发电量时高时低问题。公司本身不直接创造利润,而是通过代理销售由个体虚拟发电厂产生的多余电能获得收入。打造发电管理平台,免费模式吸流量,增值服务赚收益。基于光伏、风电等发电监管、经济分析软件的空白,打造发电全方位管理平台,提供数据监测、故障预警等免费管理服务,从而产生用户粘性。当客户遇到监测风险时,需要为平台提供的管理咨询等服务支付费用。案例:远景能源是我国三大风机供应商之一,公司在销售风机之外,努力开拓电能监控、管理业务,成功发表国内首个光伏行业第三方监管平台:阿波罗光伏云平台。该平台通过对发电单位实时监控、数据处理、故障预警等进行管理,催生发电企业谋求远景能源提供分析管理方案,从而为公司提供增值收入。2、调配、输送环节分类储能调配,匹配能源需求。基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质量不同,将各能源分类储能,通过大数据分析消费者能源需求及习惯后,为消费者提供匹配的能源供给,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同时产生节能经济效益。案例:专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协鑫集团,提出“六位一体”分布式微能源网概念。创新性地将各种能源分类匹配、综合利用,继而削减能源无用损耗。而公司则以减能服务获得收入。其核心技术是综合应用光伏、风能等共六种能源系统,通过互联网有机结合组成微能源网,满足用户的多种能源需求。一次能源经过各种转换方式组合,以最经济、高效的方式满足用户对照明、电机、生活热水等各种终端相匹配的能源需求。采用智能电网,实现电能精确化供给。智能电网是互联网能源框架的基础,它以物理电网为基础,将现代先进的传感测量技术、信息技术和控制技术与电网高度融合而形成的新型电网。智能电网一方面将输电、发电全景进行数据汇总,能及时发现故障,并在第一时间做出处理,防止大面积停电实现安全可靠的用电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用电情况的实时追踪,智能电网能够便捷快速地调整输电格局,保证电能资源配置最优。能源互调互补,实现平台交易。基于各区域能源需求及各自发电质量存在差异,为避免各区域因自给自足而产生产能浪费(无规模效应),提供电能调度交易平台,各区域分工明确,达到效率最大化。平台提供方通过赚取交易费用盈利。案例:新奥集团是一家清洁能源开发公司,提出“泛能网”概念。“泛能网”是互联网、能源网和物联网高度融合的能源互联网。依托泛能网,形成一个个互联且可调度的区域平台,通过供需互动和多边的虚拟交易,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利用。另一方面,对不同发电能源进行储能,并通过不同类型的储电、储冷、储热、储气装置,调节整个能源系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供需平衡。3、售电环节售电主体变革,电价市场化。基于发电模式的变迁,消费者由自主“小型发电厂”向电能供给者转变。电能交易市场实现实时变价,而消费者、企业、供电方可在市场上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交易。案例:德国E-Energy计划是旨在推动其他企业和地区积极参与创建基于ICT技术的高效能源系统,其中eTelligence项目在电能市场化上较有代表性。该项目在可再生资源丰富的库克斯港因组建“虚拟电厂”,运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了一个复杂的调节系统,实现风能发电智能化的并网和区域电能市场一级化。该项目将发电商、电网运营商、能源服务商和用户集中到区域电能市场中,以价格为市场导向,实现发电与消耗相匹配,减少了不必要电能的耗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智能管理能源消费,以增值服务赢取用户。运用大数据搜集消费者电力消费习惯及能耗指标,同时辅以客户所处环境指标进行处理、分析,基于专业化节能视角给予相关消费建议,并提供节能账单,增加用户粘性。案例:Opower是一家软件服务提供商,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电力节能建议。它从电力公司取得大量的家庭能耗数据,运用软件系统进行用能分析,建立家庭耗能档案,有针对性的提出节能建议。Opower将这种服务出售给电力公司,以帮助其吸引和留住用户,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五、互联网+医疗(一)传统医疗步履蹒跚,互联网化势在必行医疗传统运作模式效率低下,医院自身管理欠佳。互联网信息化管理改变病患信息分类管理模式不够科学的问题,提升治疗环节中借鉴的以往经验的可能性,从而使医疗服务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另外,互联网助力医疗,提高医院运作效率,其中改革所需的软、硬件需求巨大。现有医疗模式医患“治病难”,医疗资源使用效率较低。医患在潜在问诊、导诊方面缺乏有效沟通渠道,致使挂号、候诊时间长,诊断时间短,患者苦不堪言。互联网使传统医患不再将实体医院作为咨询、问诊的唯一选择,而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就医”。不仅为实体医院“拥堵”状况减少了区间时段存量,同时也使灵活的自我健康管理成为可能。潜在的健康咨询、管理等增值服务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信息化管理为医疗所需,改革势在必行。传统医疗行业信息化水平较低,在病原管理、医院自身资源整合等方面力不从心,而在互联网化后,信息技术提供医疗资源分类整合手段,医院对自身运作水平能够运筹帷幄,调配资源。互联网启用大数据,互联沟通成竹在胸。互联网以其数据整合、及时信息交换等优点促使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格局形成。互联网医疗凭借大数据,将医患在接受服务时产生的数据记录进行整合处理,分析其诊疗偏好,推出更为人性化的医疗服务。预期,改革动力无限。医生多点执业一直是改善现有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根源,而药品价格偏高问题也**影响民生。医生多点执业政策缓慢放开、医药分离已是大势所趋,而近期更是有医保对接网上药店的大动作。在医改的稳步推进下,行业前景光明,蓄势待发。(二)商业模式1、医院信息化信息化软件提供商:医院流程全程数据化。企业主要研发HIS、CIS平台,通过互联网,将信息化技术运用至医院自身运作管理、医患档案分类管理中,从而为医院更好的管理自身运作水平、提升整体运作效率提供支撑。案例:阿里健康推出云医院平台,向基层医疗诊所免费提供HIS系统,将诊疗过程中挂号、诊断、收费、配药等流程全部数据化,使诊所能够对诊断流量、医生的处方偏好全盘掌握,提高医疗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2、移动医疗应用移动医疗应用通过免费建立免费的资讯、交流平台吸引目标群体,然后提供广告和增值服务盈利。吸引目标群体、增强用户粘性是该类产品成功的关键所在,针对目标用户进行精准营销,则打开盈利阀门。面向普通人群的移动医疗应用,通过健康资讯、网上挂号、免费初期诊疗咨询等服务吸引用户,然后拓展业务范围或沿某一垂直领域纵深业务,提供增值服务。其中寻医问诊类应用将医患寻医环节的导诊、挂号、诊疗与医院对接,有效解决医生与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盈利来源主要为广告费和后期增值服务收费。面向医学工作者的移动医疗应用,首先建立医疗BBS平台或行医助理类工具,如丁香园的BBS论坛、杏树林的病历夹、医口袋等应用,免费向医生开放,积累用户资源。待积累大量信息,建立数据库后,向医生进行精准的定向营销,包括广告推送、市场调研、资讯推送、直邮活动等,通过在平台上做推广活动的药企收费,实现盈利。由此可见,汇集独特的医生资源、方便药企进行定向营销是该类应用实现盈利的关键所在。3、医药电商改变传统实体药店购药模式,通过O2O模式,将分散式的药店集中于网络销售平台中,这种竞争机制不仅方便消费者采购,同时降低了药品因流通环节药价高涨的可能。案例:阿里健康药店平台将药店以网络形式汇集,患者将医院处方到阿里健康平台拍照上传,药店根据处方抢单,而患者根据偏好来挑选药店,此时价格一般低于医院价格 20%左右。阿里健康通过用户购买药品产生的数据流量收取佣金。4、硬件+软件可穿戴设备实时检测,软件平台分析数据、提供建议。可穿戴设备对人身体状况进行及时侦测并反馈,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个人数据发送至云端。专业的医疗团队基于大数据分析结果提供健康诊断和建议,这样就实现了大数据式的医疗体系。这种基于长期监测和大数据分析的医疗模式非常适用于慢性病的检测和诊治,能够提高确诊概率。案例:百度医疗是百度提供的一款与可穿戴设备对接的健康管理APP,采用三层架构模式:底层是“感知设备层”,中间是“健康云平台层”,上层是“健康服务层”。通过感知设备层,用户可以实时监测到自己的健康数据;当这些健康数据上传到云,健康云平台层负责对所有数据进行存储、分析和计算;而健康服务层则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为用户提供专业健康服务,通过这种方式,心血管病人获得及时救治的几率将**提升。五、互联网+金融(一)出身草根阶层,驱使大象跳舞着眼中小微,构建大格局。传统金融机构处于风险控制、资金规模的考虑,更青睐大客户,众多中小微企业急需资金支持,却不容易。互联网金融从草根阶层切入,以P2P平台方式开辟资金借贷新模式,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求。众筹的出现,也让那些无法得到VC、PE青睐的初创项目有了融资的可能。无论是宝宝、P2P平台还是众筹,都可以看出定位于小微群体、着眼于小额投融资的诉求。引入市场化压力,推动金融改革。长期以来银行安于高额的存贷利差,缺乏市场化改革动力。宝宝军团一度引起存款搬家,其强大的引流能力无形中给施加了压力。、P2P平台让银行存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威胁,互联网金融倒逼传统银行业改革。当前国家逐步放开金融管制,把金融的决定权逐步交给市场。互联网金融凭借其特性,优化与提供了的方式,让人们不再依赖传统金融市场,适应了金融市场化的趋势。虽然配套法律还没有完善,但无疑已经引导了新一轮的金融革命。(二)商业模式1、互联网+银行目前已有的包括、等。与传统银行相比,这些银行最大的不同是,所有业务都在线办理,没有营业柜台,无需客户亲临网点。这样不但降低免除网点开拓和运营,为银行节省运营成本,还提高了办事效率,客户办理业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引入创新业务模式。除了存款、贷款、汇款等传统银行核心业务以外,互联行还融合了P2P、众筹等创新金融模式,引进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评估公司、抵押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入驻,为客户提供平台交易相关的服务。大数据建立系统。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银行的目标受众主要集中于个人和中小企业客户,在建立征信系统、实施时主要依赖原有优势业务积累的大数据。微众银行目前采用“刷脸”方式,依赖社交媒体的大数据进行信用分析和评估;浙江网商银行拟从旗下电商网站的交易数据中获得支持,进行征信评级。在征批贷款方面,各家尚处于探索阶段。案例:国内首家互联网银行平台互联行设有融资中心和理财中心,列示借贷双方的资金供求信息,用户能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引入,保障资金安全。这种完全透明的借贷模式**降低传统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把互联网思维发挥到了极致。2、互联网+证券对接互联网入口,实现流量变现。看重互联网的海量客户资源,通过对接网站、微信、微博、网上交易、APP应用五大互联网入口,将流量导入自家平台,为用户提供资讯解读、在线开户、实盘交易等服务,进而利用平台提供增值服务变现。目前触网的证券公司大都通过该模式来变革经纪、代销理财产品等业务。3、互联网+保险大数据激发产品创新。传统保险公司的产品类型同质,研发动力不足,并且偏好大额资金,投保额较大。而现在,保险公司只依靠数据就能开发小额、海量、碎片化的保险产品,如37℃等。其核心理念是出险标准统一,实现理赔的自动化。通过在后台与第三方公司进行系统对接,获得相应数据,完善衡量指标,事后自动判断是否理赔,无需、客户填办手续,理赔直接到账。通过产品标准化、理赔简单化实现险种多样化。(文章来源 民生证券李少君|配图)Tips沐金农沐金农是国内首批专注领域的垂直互联网金融平台,主打产业链金融和合作金融,适应农业行业特征的金融中介平台。沐金农希望让新农人沐浴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之下,通过金融手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让9.3亿农民享受到平等金融服务。《财气网:网贷“联姻”理财返利平台创多赢局面》 精选八微信号ba**anbao内容提要: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式的创新角度,还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均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也决定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金融创新/必要性/限缩性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①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却是一个引领时代的新概念。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信贷、、等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全国。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以为代表的金融运作平台、以众筹为代表的、以P2P(Peer to Peer)为代表的这三种模式。互联网金融这种便捷的金融交易方式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业内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诞生顺应了网络营销、网络消费的大趋势,对此不能一味地“堵”而应妥适地“引”。在当下瞬息万变的时代里,互联网金融的存在确实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其交易的“便捷性”、市场的“创新性”和对人们传统习惯的“冲击性”均毋庸置疑。对于这些,无论如何应该予以充分评价而不应漠视。但是,任何新生事物均有其“两面性”,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金融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创新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和安全问题。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应如何在互联网金融活动过程中摆正其应有位置,如何实现既有效惩治犯罪同时又不阻滞或扼杀创新的规制效果,是当下迫在眉睫地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一、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刑事风险利益与风险共生且并存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欣赏互联网金融这朵娇艳玫瑰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它根茎上的尖刺;人们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时候,也一定要注意防范被风险“刺伤”。基于我国经济体制的限制,以及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也均尚存较大缺陷等原因,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应当看到,这一领域所存在的各种刑事风险,正是我们动用刑法予以规制的依据所在。(一)经营正当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刑事风险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因而我国的金融资源几乎由国有金融机构垄断,国有商业银行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和市场。为维护这种国有金融垄断局面,也为了便于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予以了严格管控。因此,往往会被扣上“”的帽子,特别是当其造成一些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时,通常会被司法机关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公司、”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经营正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刑事风险:第一,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时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大多是没有互联网的互联网企业或民间金,而这些单位的经营合法性还有待官方认证。②实际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活动均涉及相关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以及资金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使得非法经营罪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因此,如果非金融机构是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营这些金融业务,则很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国内行业中最知名的公司之一公司在设计业务交易模式过程中,引入了放款人的风险保障机制,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金,用于投资人的利益保护,约定将风险金用于对投资人损失的赔付,同时又将赔付的金额范围限定在风险金的范围之内。这种没有获得相关便实施从放款人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风险赔付的行为,无论其所提取的资金是否在专用账户上,事实上均属于一种非法经营行为,故而完全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从时下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现状来看,很多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事实上都是非金融机构,而这些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设立大多都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这就很可能会构成刑法第174条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二,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擅自发行、公司、罪。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网络集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虚构借款项目吸收资金、未经批准开展业务,以及归集资金形成等情况。由于其往往通过互联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收益,因而当这些行为符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和认定标准时,就涉嫌构成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这些行为符合《解释》第4、5条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特征和认定标准时,则涉嫌构成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当这些行为符合《解释》第6条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罪的认定标准时,则涉嫌构成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随着P2P网络的发展,一些P2P融资平台已经严重偏离了金融中介的定位,由最初的独立平台逐渐转变为平台,进而又演变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了P2P融资平台发展的界限。有些P2P网络融资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从而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些P2P网络融资平台实施的融资业务行为,因所承诺的收益最终无法兑付甚或无法返还本金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法返还集资款的“欺诈”活动,从而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③典型的案件如被称为中国P2P网络信贷行业的第一大案的“优易网案件”。2012年12月,著名P2P网贷平台“优易网”的负责人携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资金潜逃,在被逮捕后,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优易网相关负责人。据法院的审讯笔录显示,优易网负责人因人脉资源不够,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投资人的增长速度,为留住投资人,优易网负责人通过来弥补漏洞,因屡炒屡亏,最后落荒而逃。由于没有查到相关负责人把从投资者那里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当地公、检、法机关在征询过中国银监会的意见后,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④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及《解释》第1条至第3条的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应具备“四性”: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益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广延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笔者认为,在“优易网案件”中,优易网负责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通过网站平台向社会公众融资,用于公司持续经营,且承诺8%的年化回报率的行为,已基本满足了上述“四性”的要求,故而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在情理之中。无独有偶,2014年春节期间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微信”活动实际上也可能面临着相当程度的刑事风险。在“微信红包”活动中,红包发送者只要通过网络上的微信平台就可以给亲朋好友发送红包,而且一旦发出红包,微信平台即从红包发送者银行账户中划出资金,即当红包发送者发送红包的指令发出后,资金就已经从其银行账户上被扣除。但是,红包接收人则不能即时取得红包,而需在三天之后且在办了相关转账手续后才能获取红包中的资金。在这三天的时间里,大量的在的账户中,可能存在很大的获利机会。应当看到,微信网络红包活动的持续时间长达两周,而在此期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即腾讯公司的“红包专用账户”,不断吸纳和沉淀大量资金。⑤另外,据悉在微信红包中的红包发送之后,有超过五成的用户没有将微信红包中的资金取出,因红包金额小而的用户并不在少数。据了解,群发红包多则100元,少则1元以下,抢到金额数较小又并不在意这些钱的用户,自然选择让其沉淀;也有部分用户只是将此当作新年活动,图个节日的热闹,不想再有后续行为;还有部分用户并不知道微信红包是实打实的人民币,以为抢来的红包是类似Q币的虚拟货币。此外,绑定才能领红包,这让一些用户感到不安。银行卡能否解绑,是否会遇到钓鱼红包,这些具有的安全问题也让用户迟滞甚至放弃红包套现。可见,实际上有很多用户并没有去拿红包,而这就导致大量的红包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对此,有关活动的组织者并没有对这些巨额资金的去向作出任何解释,其中肯定存在许多法律责任问题,甚至也存在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还应当看到,众筹活动中的一些组织者实际上存在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问题。目前,股权类众筹是存在最大刑事风险的众筹模式,⑥如果众筹活动的发起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达30人以上或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就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二)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故而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安全。由于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尚存较大缺陷,因而互联网金融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来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这实际上也属于互联网金融所衍生的刑事风险。第一,涉嫌构成罪。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经营机构完全可能利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具有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从而涉嫌构成洗钱罪。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任何涉及资金流转的环节,都能成为洗钱犯罪的爆发点。无论是通过、、证券经纪、P2P网络集资机构的集资中介业务,还是通过微信上网络红包的网银转账业务,经营机构只要将他人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转入的网络平台,再通过该平台转出相应资金,那么赃款的来源和性质便能得以漂白。⑦因此,如果相关经营机构或行为人利用互联网金融为他人提供洗钱服务,则涉嫌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第二,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发展迅猛,但尚未形成体系,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均不甚明确,整个行业也缺乏必要的内外部监督和约束。虽然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并基本形成了由央行支付司监管和中国支付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格局,但仍存在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第三方支付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远没有形成完备的准则和有效的监管。⑧在此情形下,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就很可能利用监管上的缺位,擅自挪用投资者的资金。在诸如P2P网贷平台等一系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借贷交易过程中,资金并非即时、直接打入借贷各方账户,而会产生大量在途资金的沉淀。如此巨额的资金实则受平台所掌控,而一旦平台之内部人员疏于自律,就很容易发生挪用客户资金甚至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情况。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即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即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三,涉嫌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犯罪。诈骗罪和盗窃罪等传统犯罪是任何领域都无法幸免的犯罪,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概莫能外。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行为人即假借互联网金融实施诈骗或盗窃活动。典型的如“耿继威等诈骗案”。2012年12月初,被告人耿继威在网上购买、筹备经营虚假的“smp英国国际”,并制作、购买了虚假的印章、授权书、汇款凭证等物。2013年1月,在该平台基本筹备完成后,被告人耿继威叫了被告人耿巍、刘六涛和朱某共同参与。被告人耿继威等人通过网上宣传、qq聊天等方式,向他人发布虚假的授权书,谎称该平台与国际市场接轨,系国际平台,以诱骗他人在网站上开户,被害人向指定的中转平台汇款后,即可在网站上进行。被害人若要求提取现金,被告人耿继威等人会酌情让被害人提取现金,以诱骗被害人继钱,或给被害人发虚假的汇款凭证、拉、直接删除被害人在该网站的账号等方式不给客户提取现金,以骗取钱款。被告人耿继威等人先用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转平台,于2013年1月下旬始以“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转平台,被害人将款项汇到该平台后,该平台在一定期限内扣除手续费后将款项转至户名为“饶荣”的中国,被告人耿继威等人即可提现。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耿继威等人共骗得人民币288160元。⑨该案件中的行为人耿继威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网上购买、筹备经营虚假的的形式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此外,还应当看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的风险除了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者可能实施的犯罪之外,还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普通参与者可能实施的犯罪。客户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直接取决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水平。很多互联网金融业务均突破了传统受理终端的业务模式,且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并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程序和制度。由此,势必会发生一些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在获取他人信息后冒充他人进行交易而涉嫌构成诈骗罪的情况,或者直接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从他人账户上划走巨额资金而涉嫌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余额宝自诞生半年多以来,就已经发生过多起资金被盗事件,有些是用户电脑被恶意病毒控制之后账户资金被盗,有些是用户手机号被人恶意复制之后,余额宝密码通过新手机被更新,然后资金被盗取。此外,快捷支付作为一种认证程序极为简便的支付方式,其在带来便捷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支付的风险,而产品设计不合理以及风险管理水平有限更是无限放大了这种风险。那些产品设计不合理或风险管理水平较差的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快捷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就很可能会因快捷支付而发生资金被他人窃取或骗取的情况。综上可见,无论是从经营正当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活动均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由此也就凸显了互联网规制的必要性。需要指出的是,经营正当互联网金融业务本无可厚非,但在我国未实现利率市场化、未取消某些行政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即便是经营正当的业务,也可能因违反相关行政规定而构成刑法规定的相应犯罪。而对于明显构成犯罪的行为,如若不进行定罪处罚,似乎也有悖于刑法平等适用之基本原则。面对互联网金融活动所存在的各种刑事风险,尤其是其所产生的各种新型的犯罪类型,我国的现有刑法规范似乎有些捉襟见肘、无所适从。对此,法律适用者应秉持刑罚积极主义立场,在罪刑法定原则所能够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尽可能地扩充刑法规范的供给,以尽量弥补成文法典自身可能具有的滞后性特征,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使刑法在社会保护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⑩二、刑法规制的限度性:不应阻滞互联网金融创新虽然“互联网金融”一词频频见诸报端,各大网络媒体无不充斥着相应字眼,对这一金融形式的各种评价也比比皆是,但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定性问题仍然模糊不堪、众说纷纭。欲要对互联网金融实现合理且有效的刑法规制,首先必须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和判断。实际上,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就决定了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这一金融创新。(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均集中于技术层面,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提法,因为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并没有产生新金融,将两者放在一起谈所谓互联网金融,从而将之当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分析,实际上是将后台的技术改进与前台的金融功能混为一谈。互联网金融虽然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但实际上却做着与传统金融并无根本差异的事情。因而互联网目前还没有催生出任何新金融。(11)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虽然互联网金融应该是互联网领域与金融领域的“联合”或“携手”,但这绝非简单的“1+1=2”,其本质上可能开创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事实上更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正因为如此,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1.从金融形式创新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的创新虽主要体现为形式上的创新,但形式上的创新也是创新,也会对金融的创新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中的借贷业务虽与传统的银行借贷业务本质相同,但其因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已经在金融的形式上有了较大的创新。形式上的创新也往往能够对事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通过对交易对象、交易方式、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制度与调控机制等要素进行重塑,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模式,使得传统金融业具备了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方法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而具有这些特征的金融形式也因此被称为“”。随着这种金融模式的不断发展,正在或已经形成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在这种金融模式下,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将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等将直接在网上进行。这实际上就属于一般均衡定理所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以互联网金融对支付系统的重大影响为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系统将具有以下突出特点:所有个人和机构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证券、现金等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手机和移动客户端);支付清算完全电子化,社会中无现钞流通;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可能不再存在,存款账户都在中央银行,将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等等。(12)应当看到,形式上的创新也往往会促进内容的创新。例如,、腾讯财付通及众多第三方支付组织和机构等互联网金融组织,在互联网数据开发的基础上加速挖掘金融业务的商业附加值,均“搭建”出了不同于银行传统模式的业务平台。因此,虽然如上述学者所言,互联网金融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做着与传统金融并无根本差异的事情,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具有了在银行传统模式下所无法比拟的优点,而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金融创新,就是一种新金融。不能认为只有当互联网金融开展的是传统金融活动之外的业务才属于金融创新,那是夸张且荒谬的。因为如借贷之类的传统金融活动是人类日常经济行为的历史积累和社会沉淀,在此过程中,虽然后台技术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但基本的金融活动却不会因此而发生大的变化。一直以来,人们也正是通过不断对借贷的形式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才逐渐形成了今天的金融样态。后台的技术改进是前台的金融功能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基础和保障。因此,不能否认后台技术的创新也是金融创新。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但是否受到监管也不能作为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新金融的判断标准。况且,正是因为有了监管的漏洞才有了创新的空间,正是因为当下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很多方面还没有相应的监管规定和举措,才会从传统金融中衍生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分支或者说新的金融形态。2.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也应是一种金融创新虽然确实对银行业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尤其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整个金融行业开始出现利益的再调整、再分割,但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来看,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来看,互联网金融无疑是一种全新的金融形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高了社会资金运用和配置的效率。互联网金融所体现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模式,资金供需双方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在互联网金融下,人们能够根据市场化规则,更快速、准确地引导资金投向,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能够覆盖和服务于偏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较好地填补“缺口”,充分实现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有效匹配,因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金融资源运用效率、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和促进金融市场走向成熟高效的重要手段。尽管到目前为止,银行仍然是我国各类大中型的绝对主体,但当通过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融资的配置效率超过银行时,互联网金融便会与银行之间产生互补性竞争的关系,进而会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及银行部门双方效率的共同提升,**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其次,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透明、跨区域、高效率和充分个性化的特征优势,规避了金融机构实体网络柜台服务偏弱和经营时间错位的弊端,让消费者享受到了更加便捷、丰富、人性的金融服务。由于互联网信息透明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因而互联网金融可借由互联网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生产成本和传播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13)此外,由于时下熟悉现代网络技术的群体不断扩大,而且年轻一代更青睐于新技术、新思维、新投融资平台,因而互联网金融在获取客户的能力方面也比传统金融具有更强的集聚效应。最后,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互联网金融在成本方面也比传统金融更有优势,由于其不受区域界限的限制,因而在经营金融业务时,将会比传统金融机构在用户拓展上更加具有优势,也更容易展开零售批发型金融业务。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流量入口优势在基金、购买与交易方面,就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机构。(14)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其已成为我国金融创新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对推进我国的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绝不仅仅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及智能搜索等技术优势,对传统的金融运行进行改造,从而衍生出互联网技术支持下能适应新需求的新型金融模式,其对于实现金融改革的多项目标都展现出了明确的价值,在实现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效率、加强竞争、打破垄断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无疑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二)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应保持限度性在我国,一个新兴的行业或者经营模式在成长的路途上时常会经历种种法律风险,其中落后的行政监管是屏障之一,而刑法中的一些“过时”的条文规定则是更为致命的威胁,很多经济上的创新活动往往就是因“过时”的刑法条文频频干预而受到阻滞甚至扼杀。典型的如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新兴行业或营业模式,即便没有违反行政许可的明确规定,也可能构成此罪,以致诸多创新经营被扣上“非法集资”的大帽。在互联网金融这种重创新面前,尽管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其所存在的较大刑事风险,但似乎更应当珍视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巨大创新价值。面对其所存在的诸多刑事风险,我们确实应当适时运用刑法条文对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但基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巨大创新价值,刑法只能适度规制而绝对不能过度干预,否则势必会适得其反,将互联网金融创新扼杀在“摇篮”之中,从而阻滞金融创新与发展。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理应保持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应以维护和扩大自由为目的,而不应过多地干预社会,反映到刑罚的配置中,就是刑事干预力度的节制,也就是使用轻缓的刑罚。(15)其中,刑法的补充性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刑法不是抑制犯罪的唯一手段,而是补充经济、教育、行政等其他手段的最后手段。对此,日本刑法学者平野龙一指出:“即使刑法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者谦抑性。”(16)因此,根据刑法的补充性原则,当一种现象的频繁出现和发生是由经济制度所直接引发,且只要通过经济、行政手段完善该制度就能防止时,就不能单纯或轻易动用刑法,更不能依赖刑法。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为弥补金融体系缺陷,适应和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而产生的金融刨新,因此,刑法对于这一创新领域的介入就需要十分谨慎,特别是对某些具有“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一味地强调惩治就可能违背了刑法的补充性原则。笔者认为,一种经济现象的产生乃至盛行必然是某种体系自身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不断调和的结果。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其产生和盛行应该是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和社会需要调和的结果,正是社会的现实需要和金融体系缺陷的存在才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这是因为:首先,实体经济产生了新的金融需求。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上购物或交易,为保证交易的安全,自然而然就产生了第三方支付的需求。而传统商业银行无法提供这种支付服务,也不愿意提供这种小而散的支付服务,于是就产生了金融服务的空白。(17)其次,以中小微型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具有旺盛的融资需求。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中小微企业要与国有企业竞争并取得生存和发展之机会,就必须改进技术、,而这种资金投入往往需要批量、跳跃式地进行,因而资金是这些企业的生命线,为了生存和发展,其必须寻求一条能够满足其资金需求的融资渠道,中小微企业由此就体现出旺盛的融资需求。当这种需求无法从正规融资渠道得到满足时,其就被迫转向从民间直接融资,而通过互联网则可以实现更大范围、更大幅度的融资,于是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最后,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微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由于金融资源的高度垄断和利率的非市场化,我国只存在一些由国有企业掌控的所谓正规的融资渠道,而基于我国从原有的集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征,这些正规融资渠道往往偏向于为国有企业服务,而忽略以中小微型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而且,我国金融体系的特性也决定了国有企业以及一些具有**背景的大项目,相比作为完全市场化主体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金融支持。特别是当出现国家银根紧缩的情况时,民营企业被正规融资渠道拒之于门外更是一种常态。由此可见,正是我国目前这种金融体系现状直接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而这也就决定了如果刑法过度介入互联网金融活动,势必会违背刑法的补充性原则。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目前金融体系下金融资源垄断的必然结果,如果随意将某些具有“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定性为犯罪,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禁止所有未经批准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可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合理资金需求,这显然与我国的公共政策相悖。从长远来看,过度动用刑法,可能会阻碍一个新行业、新经济的兴起,也可能会阻滞一种创新性服务模式的兴起以及相关的技术革新,最终甚至堵塞经济的生长点。笔者认为,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活动演化为犯罪的正确策略应当是放开与引导,并对症下药,针对国家金融体系的缺陷进行制度构建和完善,开放市场以破除金融资源高度垄断的局面,构建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因此,从制度构建和政策制定上提供更便捷、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和金融服务,方为上上之策,而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则应当保持较大程度的限度性与克制性。如果过度动用刑法并以此作为掩饰制度缺陷并强行维持现状的手段,当然就会违背刑法补充性原则之精神,也与刑法谦抑之本性相悖,从而不但会致使刑法陷入“纯工具论”的立场,而且还会阻滞甚至扼杀金融创新并影响经济的发展。三、刑法规制路径:互联网金融的刑事立法限缩与司法谨慎互联网金融“法无明文禁止便可为”的思维,与“法无规定便不为”的传统金融思维发生了碰撞,从而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进退维谷。既要支持鼓励创新,又要防范风险,并确保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刑法规制的红线将如何前进或后退,已成为一道考验决策智慧的关键之题。笔者认为,国家既然认同并鼓励金融创新采用试错机制,那么其风险至少不应以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直接分配,因为当试错风险产生的后果与刑事责任中的罪责自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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