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网络借贷宝黑户真能贷款吗平台对贷款人取哪些明目繁多费用

p2p网络借贷引纠纷 债务人和担保人闹上法庭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络借贷行业成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新型借款模式发展迅速,操作模式也出现多种类型,但伴随平台角色的复杂化以及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问题的出现,亦产生了相当数量的涉p2p网络借贷的刑事、民事纠纷案件。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2015年11月中旬,南陵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所谓p2p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根据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发生借款合同关系。
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潘某某均为“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的注册会员,潘某某同意通过“陆金所”发布借款信息,“陆金所”为潘某某提供有意向出借资金的出借人的相关信息,“陆金所”接受潘某某委托,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潘某某划拨借款资金及扣收还款资金。
日,潘某某与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潘某某提供借款26万元,并具体约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同时,第三方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与潘某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潘某某委托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潘某某以某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合同中具体约定深圳某投资公司出现代偿行为后对潘某某的追偿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后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与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前者为潘某某向后者的26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日,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陆金所”向潘某某提供借款26万元。后来,潘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向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合计26.6万余元。由于债务人潘某某未能偿还这笔借款,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就代偿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损失等诉请诉至南陵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潘某某与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应受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潘某某未还款构成违约,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借款人代偿了全部借款本息,其有权就代偿款项及相应费用向潘某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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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解读——以《关于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视角
作者: 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
毛莉&&&来源:&&&发表时间: 11:18:59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解读
&& &&&以《关于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
& &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 毛莉
&近年来,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和各种&宝宝&类互联网理财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省已有16家持牌第三方支付公司、224家P2P公司。新兴金融业有效推进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体验式、便利化服务。但同时也由于门槛较低和监管缺失,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平台风险事件频发。有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67家P2P平台出现兑付困难、跑路、倒闭等风险,其中我省有60家。
为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自2015年3月2日起,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台的《关于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在提出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的同时,重点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坚守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加强信息披露,走可持续、经得起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具体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大数据金融等业态制定了相应的规则。
其中,P2P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典型的业态,相关规定也成为关注焦点。P2P,英文叫做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借贷,或称个人对个人借贷。而P2P网络信贷服务公司以下简称P2P网贷公司,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个人对个人借贷中介服务的公司。其成立的前提是,需要贷款的人群通过P2P网贷公司的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P2P网贷公司帮助制定借贷的条件并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书,同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由于公司设立简便,门槛低,许多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都打着P2P的旗号吸储,结果良萎不齐,引发了诸多的问题。《暂行办法》中在第(七)条中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立了底线,制定了四条规则,现对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作一解读。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明确为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小额借贷信息服务的定位,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显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信息中介机构,属于居间撮合性质,从法律调整看应适用于民商法律有关于居间、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如果平台从事了贷款或委托投资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甚至是刑事违法行为。有P2P平台为了规避这一规定,用个人的帐户归集资金,然后再由个人帐户放贷给第三方,结果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入财苑社区,分享投资心得,围观财经名家,就来http://cy.stcn.com 。)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近年来,网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已频频发生,这也是网络平台最易触碰的红线。P2P网贷公司在运作模式中应该是在出借方与借款方达成一致后,将出借方的资金直接提供给借款方,即出借方提供的资金等于贷款方需要借款的资金。如公司在运作中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帐户,产生资金池;或者吸收借款方提供的资金大于贷款方需求的资金的情况,将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符合两种情况,一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且个人非法吸收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在100万元以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做了明确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常情况下,P2P公司是利用合法的服务中介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并且公司为获取资金必在网络上公开宣传;一定是承诺还本付息才能吸引出借人提供借款,同时通过网络方式借款一定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所以,如网贷公司如利用自己中介的地位,通过网络平台获取资金,并且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
多数P2P平台为取信广大投资者,均引入了担保机制,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一般被认为是平台比较安全的资金保障方式之一。但是由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也并非完全没有风险,主要是看担保公司承担的是一般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一般责任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即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担保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在P2P网贷中,如果担保公司与平台签订的是一般责任担保,那么当借款人消失或者一直拖欠资金不还时,在没有经过判决、仲裁前,担保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资金的。而如果担保公司与平台签订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则不管借款人是否能够还款,只要超过还款期限,担保公司就必须对投资人资金赔付,无权拒绝。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融资项目、经营管理等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不得在宣传中出现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表述,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或宣传保本。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开放平台,参与投资的有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但也很多不理性的投资体,所以作为平台,被要求披露重要信息是应有之义。但需注意的是,披露时应遵守国家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不应将涉及借款人身份识别的信息发布到平台上。
平台的经营者应当负有对借款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核查的义务,防止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更应防止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以免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平台在网上为自己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作出如实陈述,不可为吸引资金,故意对外过高宣传将获得的报酬、利润,否则会涉嫌非法广告罪。
总之,P2P网络借贷只有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合规经营,杜绝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在我国的融资市场上健康成长。而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只有明确风险底线,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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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起源和行业背景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首创。
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借贷方式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地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目前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成立于2006年,目前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国内的P2P平台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随着中国的金融管制逐步放开,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日渐旺盛的融资需求、落后的传统银行服务状况下,这种网络借贷新型金融业务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获得爆发式增长,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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