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解房屋租赁免租期的税务处理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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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账务处理
每天为单位处理各种账务是人员的日常工作,不同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同的计算。这就需要会计人员掌握足够的财务能力,才能保证账务处理的正确性。那么,单位一次性收取房租这件事情,我们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案例】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行业,出租2016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办公房,签订了1年租赁合同,租期日到日,年租金133.2万元(含税租金)。那么,问题出现了:1.若是一次性收取房租如何做账和缴纳增值税?2.若是在合同中约定了前3个月免租期,免租期内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3.若是在收取房租的过程中收到房客的物品损坏赔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4.免租期内房产税谁来缴纳?【案例分析】1.一次性收取房租的,应该在收到房租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增值税=133.2万元÷(1+11%)×11%=13.2(万元)如下: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32 000& & & & & & & 贷:预收账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00 000& & & & & & &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000每个月分摊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000& & & & & & &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0002.免租期并不属于“无偿”,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因此免租期内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3.公司在收到租金的时候一并收取承租方的物品损坏赔偿金,属于因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4.免租期内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定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6.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8.《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本文来源:会计网)相关文章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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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免租期涉税处理汇总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合同租金额,根据相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内贵公司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纳税。
  三、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实际租金金额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实务处理
  1. 预收租金收入不能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收与会计确认收入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当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计入预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补充修改,意味着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出租人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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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免租期”税务
如何处理“免租期”税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还特别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以上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如公司在免租期间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在免租期间收取了定金或者是预收了房屋租金的,则于收到定金或预收房屋租金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另外,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不论承租方是否支付租金,都应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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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预收租金有关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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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出租房屋免租期内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宁波国税&   |
出租房屋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为经营性租赁,也就是说,将房屋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适用为11%、征收率为5%.
同时,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问题来了,免租期内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通常会出现一种很普遍的情形,那就是出租方为了顺利招商,或者便于承租方进行装修等,会在合同中约定给予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那么,对于这种按约定给予的免租期,这段时间看似是一种无偿的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要不要按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请看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一自持的店面对外出租,由于租户需要对所租门面进行装修,因此,合同约定,租期的前两个月,免交租金,从第三个月开始正常交租。那么免租期间,增值税应该如何缴纳?
为了解决实务中的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也就是说,现已明确: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出租方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A公司只需要根据相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根据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各位看官:看了小编的详细的讲解,这下了解出租房屋免租期内如何缴纳增值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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