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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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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是个跨学科的领域,一句话来说是研究劳动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和政治经济学、生产力经济学、部门经济学及其他专业经济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也有一定的联系。  劳动经济学 Labour Economic  是研究劳动这一生产要素投入的经济效益以及与此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的经济学科。其核心是如何以最少的活劳动投入费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包括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  形成与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劳资雇佣关系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此相联系,劳工问题(包括工资、失业、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妇女与童工劳动、劳资谈判、罢工等)日益突出,劳工运动不断发展。这是劳动经济学赖以产生的社会背景。  19世纪中叶,劳工政策一词开始在经济学著作中出现。此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劳工政策作为社会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力图通过一定的劳工政策来缓和劳资矛盾,以保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劳工政策通常包括: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的制度,劳动时间的规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就业的指导,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条件的监督,劳资纠纷的调解,工厂法、工会法、罢工法、劳资关系法,等等。  19世纪的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对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对建立合理的社会制度提出各种设想,并进行改善劳工处境的实验。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等著作中,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工问题作了深刻的剖析,并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关系作出科学的预言。  20世纪初,一些专门研究劳动和劳工问题的经济学著作相继问世。美国管理学家F.W.泰罗()在工厂组织中进行劳动定额和以劳动定额为基础的有差别计件工资制的实验,并发表了《科学管理原理》(1911)等著作,对微观劳动管理具有重大意义。1925年出版的美国S.布卢姆的《劳动经济学》,包括就业、工资、劳资关系、劳工运动、劳动立法等主要内容。年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致使劳工问题极端尖锐化。此后,西方劳动经济学有了较大发展。英国经济学家J.M.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和“非自愿失业”概念的提出,对西方劳动经济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此外,西方现代管理方法的研究,例如行为科学、工效学等学科的发展,也不断丰富着劳动经济管理的内容。  苏联的劳动经济学的形成晚于西方的劳动经济学。它是一门研究社会劳动组织和劳动政策的学科。目前,苏联的劳动经济学着重研究与劳动技术组织相联系的劳动的社会组织,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再生产、劳动计划、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劳动报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劳动经济学在中国已得到了初步传播。1928年,日本北泽新次郎的《劳动经济论》译本在中国出版。1929年出版的陈达()的《中国劳工问题》一书,论述了中国劳工问题的历史、现状和解决途径。1931年,朱通九的《劳动经济》一书出版。朱通九认为,劳动经济学是研究劳动者的经济行为的科学。20世纪20年代以来,中国还出版了一批有关劳工问题的社会学著作与法学著作,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劳动经济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苏联的劳动经济学传入中国。50年代初期至60年代中期,劳动经济学在中国获得了明显的发展,有的高等院校建立了劳动经济专业,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建立了研究劳动经济问题的机构。80年代以来,劳动经济学在中国进一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编辑本段中国的劳动经济学研究内容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的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  ①劳动力再生产。包括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  ②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包括劳动力资源的人口基础,劳动力的结构,劳动力供求的短期平衡和长期平衡。  ③劳动就业。包括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和宏观社会目标,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就业与工资的关系,待业及其类型,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  ④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包括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劳务市场及其管理,劳动力管理体制。  ⑤劳动力的微观管理。包括劳动的分工与协作,劳动组织与人员配备,劳动定额与劳动计量,劳动环境与人体保护。  ⑥工资。包括影响工资的因素,工资职能,工资形式,工资水平,货币工资与实际工资,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工资差别。  ⑦劳动保险中的经济问题。包括疾病、工伤、老年退休等社会保险中的经济问题。  ⑧劳动效率。包括影响劳动效率的因素,提高劳动效率的途径,微观劳动效率与宏观劳动效率及其相互关系。  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劳动经济学是在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门具体经济科学,它应研究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有关的部分,即研究生产关系中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劳动的分工与协作形式、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形式等主要内容。
采纳率:62%
教育投资的问题如果按政策层次来划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国民经济中的教育投资问题研究。第二,教育部门内部的教育投资决策。第三,微观层次的教育投资决策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学校、企业和家庭的教育投资行为研究[1].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我国学者的首要关注焦点是对于国民经济层次的教育投资问题的研究。
“六五”计划中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合理比值》探讨了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支出的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的国际平均水平。“七五”期间教育科学重点科研项目“教育投资决策研究”在此基础上,使用更新的数据进行计算。这些研究指出,到20世纪末,与我国预测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国际平均水平大约是3.7-3.9%,因此我国应该大幅度的增加教育投资,扩大公共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之中的比例[2].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研究在当时极具创新性。首先,使用国际比较的方法作为研究基础体现了一种新的研究和决策价值观。研究者和决策者开始关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改变了主导计划经济时期的闭目塞听和夜郎自大的心态,这种“面向世界”的研究理念一直影响到后来义务教育财政研究的各个领域。其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我国学者在改革开放以后,较早使用比较规范和严谨的定量研究方法和技术进行重要的教育财政研究的成功尝试。
这些研究产生了深远的政策影响。相关人员在这些研究基础上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我国预算内教育拨款在国民生产总值内应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在90年代中期或到2000年应达到发展中国家4%的水平”的建议,最终对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教育经费投入的目标表述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1994年颁布实施的《教育法》也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教育投入的发展目标上,还有相当数量的文章针对“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的政策[3]和“受教育者人均教育投资逐步增长”[4]的政策提出了建议。
微观教育的投资表现为学校教育的投资.
在我国,学校教育投资主要表现为学校的教育经费收入,其主要来源是:
1、国家预算拨款。包括从国家预算中直接拨给教育部门(国家教委和教委直属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也包括国家预算直接拨给各部委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国家预算拨款是教育经费中的主要部分。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条件下,仍然大幅度增加了国家预算中的教育经费。
2、地方机动财力拨款。包括各地方政府从其机动财力中安排给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从教育经费的使用方向看,地方拨款大部分是给中小学教育使用的,由于各省、市的经济和财政状况不同,对教育事业重要性的认识不同,地方机动财力中用于教育的经费多少也不同。但从全国看,这部分经费已成为教育经费来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总的趋势来看,这部分费用是在不断增长的。
3、产业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拨给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
4、全民所有制的厂、矿、企业在发展基金或营业外开支中用于中小学的经费和自筹基建投资。这一部分投资往往是国营集体企业自愿支付的,但是数额不固定,企业间负担不平衡。今后可以考虑采取征收教育税或征收教育基金的办法,以稳定这部分教育经费,平衡企业教育经费的负担,并使这部分教育经费的分配使用合理、有效。
5、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乡、镇企业支付的中小学经费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费用。近年来,由于农村的经济改革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各种集体经济单位的收入比以前有了较大的增长,有可能负担部分教育投资。
6、学校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而自行筹集的基金、勤工俭学收入和自筹基建投资。
7、学生家长和本人所负担的部分教育费用。其中主要是他们交纳的学杂费。在我国,这部分教育投资就个人付出的绝对量来说,是越高级的教育,数量越多。(在家庭支出中,一个大学生的费用,要比中小学生的费用多得多。)但就全部教育费用中家庭和个人负担所占比重而言,则是越基础、越低级的教育,其比重越大。
8、海外华侨、其他人士对我国教育事业的资助。
从教育投资的分配看,我们可以按使用的性质划分为: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其中教育事业费又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差额补助费、助学金、奖学金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如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育基建费主要用于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文体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教育事业费占教育总支出的绝大部分,而教育基建费通常仅占全部教育支出的很少一部分(5%左右)。在国家财政拨款中,教育事业费与教育基建费是分开的,分属于不同项目。前者就是国家财政预算中的教育支出,包括在文教事业费中;后者则包含在基建总投资中。通常所说的教育费用就是指国家拨给教育部门的教育事业费,包括各产业部部属大专学校的费用。但不包括各部在各自的事业费中开支的中等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中小学以及由厂矿企业开支的办学经费。
教育经费按支出的去向划分为不同级别和类型的经费,其中有:按教育级别划分为初等教育的小学,中等教育的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的大专院校的经费。按专业性质划分为各种类别的中等专业(包括中 等技术和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如理工农医师体艺等)的经费。按终身教育不同阶段划分为学前教育、学校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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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的义务教育的现状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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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义务教育的现状是中国的义务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发展不平衡,城市好于农村,农村义务教育面临许多问题。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 管理体制不健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城乡差距过大& 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 国家和社会是义务教育的最大受益者, 所以国家应承担教育投入的大头。农村税费改革之后, 在农民减负的同时,教育经费也大幅度缩减, 一些地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状况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缺乏科学的管理监督, 办学效益不高&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问题不仅仅是缺钱, 还存在着教育经费管理的随意性, 缺乏公平性和无效率性。硬件设施不足, 设备利用率低, 闲置现象严重& 由于经费短缺, 大多数农村学校教学和办公环境、教学仪器、试验设备、图书资料和城市相比有天壤之别, 有些学校的学生根本就没有见过电脑, 没有机房、语音室, 更没有图书馆。农村学校危房依然存在, 危改资金缺乏& 改革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学校实行分级办学, 以村级管理为主, 区县级管理为辅; 改革后农村学校以区县级管理为主。因此, 在危房改造时, 上面的资金不能到位, 有的资金到位也挪做他用了, 这样农村的危房改造资金就成了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教师办公条件差, 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3、针对义务教育面临问题的建议措施。&完善财政税收体制和加强法制建设, 保障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调整国家对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财政支出结构, 确保义务教育投入的优先。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中央、省市和县共同负担, 由县统管, 以减轻乡镇财政负担。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收入转移支付力度, 对贫困地区实行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加强教育投入立法工作, 例如制定和颁布《教育经费法》, 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支出增长, 将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占义务教育总经费的比重由现在的60 %提高到90 %以上。结合农村税费改革, 设立一定比例税收, 专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深化教育改革,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效益。& 通过建立教师聘用制度和教学质量监督机制, 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的用人制度和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育投入的绩效考核制度, 将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任免、奖惩校长和教育主管干部的重要依据。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向艰苦地区流动, 解决贫困地区优质教师数量不足的问题。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 提高农民收入。& 通过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 深化农村土地、金融、税费等体制改革, 加快城市化等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提高农村家庭的教育支付能力。
中国教育改革实施多年来,中国的教育情况到底如何呢?笔者走访了几个省市近百所学校,以及与全国其他多个省市的教育工作者的联系中,发现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现将存在的普遍现象总结列举如下:
一、巧立名目乱收费
国务院已经明令禁止不再向农村中小学生收取书本费,课桌费等费用,而学校则巧立名目实施乱收费,有的学校将练习册,英语磁带等学生必备的教辅资料在开学初收取费用,但不告知学生家长,到了学期过半或学期将要结束时,再将这些项目重新向学生收取,造成重复收费。
有的学校在刚入校的新生中收取一定的课桌凳费用,并且不开具任何的票据,班主任将学生的姓名记录下来交给学校领导就行了,在收费时承诺学生在离校时可以将课桌凳带走,或者按使用情况退还费用,可到了学生毕业时却只字不提,造成家长不满,甚至有的学生在毕业时,明知向学校要钱无门,索性将课桌凳砸烂,以泄愤,造成公物损坏现象严重。
二、教研经费投入不足
国家这几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投入了大量的义务保障经费,但是一些学校将这批义务保障经费私自挪用,用来美化校园,添置一些并不实用的教学教学设备、办公用品,但是,真正用在一线教师身上的教育教研经费却少的可怜。有的学校一学期也见不到上一节公开课,有的学校的教师甚至几年没有听一节课,至于教育教研,更是无从谈起。
有的学校的教学设备严重老化,在许多小学,科学实验课中,找不到量筒、量杯。在地理课上,找不到一张完整的中国地图,即使有的学校有,也是紧锁于实验室、图书室,甚至连实验室的管理员也不能很快将它们找出来,有的学校虽然教学设备添置了,但大多一买了之,一把锁就将先进的教学设备与一线的教师隔绝,造成了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学校管理不到位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有的学校的校长,经验不足,思想老化,墨守成规,没有新的管理理念。跟不上新的教育形式,新的教育教学经验到了学校就被用老壶装了进去,不能满足新形式的教育需求。一些学校校长家长作风太浓,引起教师的不满,教育教学情绪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形成矛盾,这样的学校,留不住好的教师,更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导致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留不住学生,造成学区内的学生择校。
有的学校的领导拉帮结派,明争暗斗,有些事情没人管,有的事情一起管,形成内耗,不利于教育的良性发展。
一、工资待遇低,无心教学。
教师的工资待遇低,使得许多教师不能专心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虽然这些年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但是工资待遇相对而言却很低,尤其对于年轻教师。他们面临的压力大,待遇低,而教育行业又是一个“论资排辈”严重的行业。年轻教师的工作量大,任务重,而待遇却相对老教师来说相去甚远,严重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了,社会应酬也相对增多了,而当今的消费水平对于年轻教师来说压力过大。拿一个三十几岁的教师来说,他们的工资水平在一千五百元左右。除去家庭开支,一个月所剩无几,再除去人情往来,社会应酬,房贷等,更是拙襟见肘,再看看与自己同龄的人,要么在生意场上是如鱼得水,要么在机关单位迎来送往,好不风光,就连在工厂里的工人,他们有时也不能比。所以他们大多搞一些第二职业,无心教育。而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往往年轻人最能接受,年轻教师的此种心态大大减缓了教育教学改革的进程,使得许多教育教学的好经验得不到推广利用。
二、工作压力大,心理疾病多。
教师的工作压力较大,虽然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地强调不搞排名,而有些地方部门还是搞一些排名。更多的是,学校将教师的教学成绩与教师考核挂钩,使得教师整天忙于提高教学质量(仅提高考试成绩),忙于备课,上课,改作业。整天钻在学生堆里。成绩提高了则沾沾自喜,在领导,家长面前炫耀,吹嘘;成绩下降了则怨天尤人,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而很少有人从自身处找原因,寻找一些更适合自己、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
三、态度不端正,工作消极。
现在有不少教师工作态度不端正,方式简单,方法粗暴。其中年轻教师居多。他们往往教学方法单一,工作缺乏耐心。很少和学生谈心,加上他们社会阅历浅,无法和家长取得较好的联系与沟通。使得学生的情况不能较全面的掌握。无法从源头解决学生身上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学生”身上的“问题”不断出现,教师往往会对这部分学生失去信心。有的教师干脆放弃对他们的引导、教育。从而出现了学校里有真正意义上的“问题学生”,等他们走入社会后出现了“问题青年”。四、吃拿卡要多,反映强烈。
学校现在也不是一块净土,现在许多教师在社会上耳濡目染,采用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索要钱财,如:现在许多班级班额过大,有的班级七八十个学生挤在一间教室里,使得座位问题就成了焦点,最后排的学生往往被前排的学生挡住视线,无法看见黑板上老师的板书。而教师也看到这一点,暗示学生,甚至直接向家长索取好处,从而让学生有一个较理想的座位。
再比如,有的教师自己在家中搞有偿家教。他就会将测试试卷的一些难度较大的题目暗示,甚至直接泄漏给学生。而对待没有辅导有没考好的学生,进行严厉批评,并找其父母谈话,施加压力,迫于无奈。学生只好“自愿”地到老师家辅导功课。以上种种使得教师与家长之间关系僵化,有的家长在学生的面前指责教师,影响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从而使得教师教师的教育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教育事业的良性循环。
一、读书无用,厌学情绪重。
现代社会,人才多,每年的许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加上一些新闻媒体将大学生找工作拿来热炒。使得家长与学生都产生了大学生都找不到工作,非得靠学校、政府出面搞什么招聘会,大学生才能找到工作这一错觉,尤其对于农村学生,他们一方面无力承担学生高额的学习负担,一方面考虑到自己无后台、背景,将来也未必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干脆不读了,一些没有考上大学的学生,通过自己的打拼也干出了一番事业,正反一比,厌学情绪更重,“读书苦、读书累、读书就是活受罪,不如参加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这类顺口溜充斥校园。教师、家长没有及时地加以引导,使得一些地方辍学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二、社会干扰,不良现象多
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型社会。各方面信息鱼龙混杂,学生也难免受其影响,学生往往年龄小,缺乏辨别能力,很容易被一些不良现象所俘虏。一些学生沉迷于网络,网络上各种暴力、凶杀、色情游戏,成了一些学生的狐朋狗友,他们有时会将虚拟的网络游戏搬到现实生活中,使得青少年犯罪时有发生,往往会形成团伙犯罪,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
另外,现在的家庭的不良现象严重:赌博等不良现象不避学生;一些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给学生的心理留下阴影;留守儿童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呵护,也易造成心理伤害。社会对学生的关爱不够,对教育关注不够,也是教育不良现象滋生的原因之一。希望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团结起来,给教育制造一个宽松、洁净、安宁的环境,让学生得到更加良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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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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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选项为:A.国家
D.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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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文)】: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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