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和村里签的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是生产队的,没有开村民大会,合同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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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归谁?我家处于山区,3年前从村民林某手中买有片土地,(林某有这块地的使用权)用做鱼塘,签有买卖合同,当时整个生产组都知道,无人提出异议.今我想把这块地卖给别人,有人就提出这是生产队的土地,不能私人买卖,请问这块土地我能不能买卖,若无法证明是集体土地,那是否证明这块地是我的(当然我知道是归国有),我有权买卖,若能证明是集体土地,那我当时和林某签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一:当时这块土地是生产队分给林某的(这块土地是否归林某所有?我们这边的规矩是归林某所有,所有我跟他买的时候其他人没有异议)第二:我跟林某签的是买卖合同,现在我想知道的是这块土地我是否有权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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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林某是否拥有你所说地块的使用权;第二、你们签订的是“土地买卖合同”还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如果签订的是使用权转让合同,使用权持有者是林某,未超出土地承包使用年限,则有效.第四、有效的前提下,你可以再次转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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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多户村民承包土地须要怎样办?是不是和生产队签订合同,生产队又要向农户签土地承包承诺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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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承包方协商,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互换、转让形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采纳率:95%
直接与承包户分别签合同后报生产队备案即可。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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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非法遭变卖 谁为农民来做主
土地非法遭变卖 谁为农民来做主
来源:和讯新闻网 &&发布时间:
一位眼含泪水的老农民无奈地告诉记者:“我们都是以地为生的农民,土地被占用这么多,我们老百姓该怎么活啊?”耕地是红线,法律是底线,驻马店市平舆县庙湾工商所占用并变卖村民土地,践踏耕地红线,将法律置若罔闻。近日,记者收到来自驻马店市平舆县的一封举报材料。材料称驻马店市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土地被平舆县工商局占用,期间土地闲置多年,工商局迁走后又把土地变卖给他人建楼。村民讨要无果,状告无门。除此之外,村里还有近百亩土地被别人非法占用建楼、建厂。平舆县庙湾工商所违法变卖村民土地 村民、工商局各执一词据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会计介绍,1976年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庙湾工商所与本村签订土地购买协议,里湾村将一块面积为500多平方米的土地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工商所。然而村民始终没有看到600元购地款,土地却被工商所一直占用。工商所迁走后土地曾闲置五年。此时村民想要回土地继续进行耕种,工商所不但拒绝归还土地,还将土地变卖给他人进行盖楼。该村村委会称,村里从始至终没有拿到工商所的购地款,村民也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当年的土地购买协议无效。工商所在土地闲置期间没有把土地归还村民,擅自将土地买卖他人,侵犯了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属于违反行为。这件事已经向上级部门反映过很多年,但一直没有解决。村民们也纷纷表示,工商所变卖土地,自己从来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款。随后,记者同村民来到平舆县工商局了解情况。工商局纪检局长王鸿告诉记者:“当年,工商所与村民签订了购买合同,这应该属于工商局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招商拍卖。”村民要求其提供600元的购地凭证,并证明合同真实交易时,王局长表示:“事情过去多年,没有这600元凭证。”村民没有收到购地款,工商所拿不出购地凭证,三十多年前的土地交易成了一个“未解之谜”。记者又问现在这块土地是否卖给他人,王局长说;“土地一直闲置,没有卖给任何人。”律师认为购买合同无效 土地应归村民集体所有记者咨询了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回新生,他认为,双方签订合同一直没有办理有关土地权属转移手续,这块土地性质仍归村民集体所有,况且土地已闲置多年,按照法律规定村民有权收回该块土地,变为可耕地。1962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共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所以,该合同无效,工商局应归还村民土地。退一步讲,假如工商所与村民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记者了解到,这块土地曾因工商所的搬迁闲置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就是说,这块土地还是应归村民集体所有。村民还反映工商所将土地买给他人建房,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记者将律师提供的相关法律条文反映给平舆县工商局,并再次询问占用的土地是否归还村民,王局长表示:“此事需要进步调查,并上报给上级再给予答复。”政府批示查办 相关部门迟迟不执行回新生律师告诉记者,他已经介入此事两年。期间,驻马店市政府明确批示,平舆县政府必须书面处理此事。但是不知是何原因,平舆县政府一拖再拖始终没有执行。其中到底隐藏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我们不得而知。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县政府的直接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土地非法占用、变卖现状严峻该村会计告诉记者,这起占用、变卖村民土地的事件并非偶然。村里还有近百亩土地被人非法占用建楼、建厂。但是村民不知道是怎么变卖的,没有相应的证据就不了了之了。土地最终将归属于谁,政府批示为何迟迟不执行,还有多少土地被非法占用、变卖,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http://www.newshx.org/baoguangta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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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 光明石场通过挂牌出让,公开竞得位于广西临水县大塘村A地上的煤矿采矿权,并取得有效期为两年的采矿许可证。因A地位于大塘村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实际使用的土地上(大塘村共有8个村民小组),光明石场遂与大塘村这四个村民小组及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A地作为采矿用地,租期为两年。
& & 得知这一消息后,大塘村村委会向临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光明石场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只与大塘村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经大塘村村委会同意为由,向县法院请求撤销光明石场的采矿许可证。
& &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采矿权用地来源问题是否影响采矿许可证的效力?
& & 一、村民小组与光明石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需要经村委会同意吗?
& & 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由于社会发展,生产队这一组织名称大多时候已被&村民小组&等取代,但仍可推知,村民小组对其范围内的土地是拥有所有权的,并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分。
&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4点,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对于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只有在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时,才由村委会先行代管集体土地所有证。可见,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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