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收到境外商务收到退税款怎么做账是否需要交所得税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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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三、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五、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六、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目录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七、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八、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九、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十、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我公司在2006年的10月份收到2005年的所得税汇缴应退的所得税款73万,请问该笔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所得税退款
借:银行存款 73万元
贷:所得税 73万元
借:所得税 73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3万元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性先征后返还的所得税,在“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记入实际收到年份的应税利润中。
一、预提缴纳分录
1、季度预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2、季度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
因为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已经反映多交数了。比如2010年底多交企业所得税10000元,这时候是借方余额10000元,2011年1...
应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贷方,月末结转到“利润分配”,在当月的科目汇总表中肯定要体现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付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借:利润分配,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所得税属于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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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涉及税收政策及服务举措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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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向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提供税收政策指引,积极帮助“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境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双重征税、防止税收歧视、防范税收遵从风险。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服务举措的宣传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走出去”企业而言,涉及税收事项主要是1、税收征管;2、出口退税;3、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税收协定。&&& 一、税收征管  1、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二、出口退税  “走出去”企业需持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批准证书等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其次货物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到税务局办理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具体事项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走出去”企业允许出口退税的货物包括设备(含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散件等。&“走出去”企业允许出口退税的项目,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实物投资出境项目、境外独资或与外方合资开发项目等。&&&& &三、所得税
&&& (一)申报内容&&& 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待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二)确定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 企业所得额的确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投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 境外亏损税务处理: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计算的亏损,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 (四)税收抵免:我国现行税法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抵兔境外所得税税款: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境外已交税款抵免:我国(居民)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当回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国计征所得税时,可以将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额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抵免限额以及计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为25%。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不能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企业税务风险防范&&& 一、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在对方国家提供劳务合同及实施不满183天的,对方国家不能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也是如此。   相关优惠&1、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我国与下列国家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居民境外所得税款互相给予饶让抵免:马来西亚、泰国、保加利亚、印度、毛里求斯、塞黑(南斯拉夫)、巴布亚新几内亚、马其顿、塞舌尔、古巴、阿曼、突尼斯、斯里兰卡(期限至2015年)、墨西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摩洛哥、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马耳他、韩国、牙买加、葡萄牙、沙特阿拉伯(期限至2016年)埃塞俄比亚(尚未生效)。 & 四、税收协定&&& 截止2013年6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6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一、税收协定适用范围  (一)中国居民  适用范围  1、凡中国居民到境外(包括香港、澳门)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地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同样适用《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  (三)相互协商程序  1、法律依据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对缔约双方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很多条款都是原则性规定,执行时还要与国内法衔接,此外缔约双方对同一条款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争端。为此,协定专门列有相关协商程序条款,该条款确立了缔约双方主管当局相关协商的程序。  2、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管理   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  & ①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②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 ③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 ④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 ⑤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 ⑥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 ⑦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3、管辖权限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版权所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ICP备案序号:赣ICP备号出口退税款是否计征所得税?--《涉外税务》2003年08期
出口退税款是否计征所得税?
【分类号】: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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