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税法个人所得税税扣减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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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日  财税[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以来,部分地区违反税法和全国统一规定,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不利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对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现就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治税、统一税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各地、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维护个人所得税法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的义务,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利。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国民经济和个人收入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确实需要根据新的变化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改进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国家立法部门据此已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了立法计划。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要停止执行。  三、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管理权限下发了有关个人所得税不征税项目的文件,这些文件规定的政策有明确的内容、标准和适用范围(对象)。各级税务机关执行中要按照规定严格把握,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对象)和提高标准,更不得将这些规定扩大为适用所有个人的统一标准。  四、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坚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地方政府在研究并拟做出与个人所得税法不符的规定时,应提出依法治税的意见,向政府详细说明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上级财税机关报告。各级财政、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做好向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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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成了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时至年底,又到了企业盘点收支,集中派发各类奖金的时候,如何处理好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各类奖金和补贴,就成了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加上今年以来,对个税的稽查越来越严格,如何保证在个税问题上不出纰漏,也是企业财务人员所担心的事情。  企业雇员和非雇员个税扣缴项目的纳税提示  当前,一般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个人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已经能做到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对支付的某些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个人特殊奖励、福利等支出,却很难做到全部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至年底,又到了企业盘点收支,集中派发各类奖金的时候。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企业雇员和非雇员的个税扣缴事项进行一次盘点解析,希望能对广大扣缴义务人起到提醒作用。-  一、企业雇员个税扣缴项目分析  对企业雇员而言,主要的扣缴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对有些奖金及津贴、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有时却容易被忽视。具体有如下几类:  (一)各种奖金  目前,企业为职工发放的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这些奖金的发放,除了注意平时要做好基础工作外,还要注意政策的调整和变化。  ……………………  (二)各种津贴、补贴  1、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2、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3、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政策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4、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政策6:《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  5、福利费  政策7:《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三)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2、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  政策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四)其它各种福利情况   政策1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非雇员个税扣缴项目的分析  对非雇员而言,单位支付的往往是其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报酬,因此,单位对非雇员扣缴的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也有很少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单位对非雇员支付的劳务报酬较为常见的主要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董事费,为公司提供劳务的个人从公司取得的佣金、免费旅游、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  (二)偶然所得—赠品所得  政策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  (三)其他所得  政策13:《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  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总数不多,大概也就13个文件。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政策影响面比较广的文件并不多,主要包括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新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下面,我们分专题、按文件的重要程度分别给大家进行一下解读。  一、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早在200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针对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下,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就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具体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第902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构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下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框架。  目前,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专门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该文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  第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董事费的性质界定问题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中,董事费性质界定直接影响到外籍人员税负的确定。  ……………………  第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由于华侨在华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2800元/月的附加费用扣除。但是,实务中,对于华侨身份如何界定一致是一个难题,是否中国公民只要取得国外绿卡就算华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对华侨身份进行了界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  第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离婚析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方面:  (1)结婚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析产不属于财产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由于结婚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任何一方转让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当然了,如果个人无法提供相关房产原值材料,也可以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在性质上更像一个征管性文件,主要是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其核心精神就是提出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要实行税收审核前置原则,这就和房屋转让实行纳税前置相似,他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对于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这些内容,纳税人只要有些概念性的了解就可以了。  对于这个文件,我们需要关注一下两个重要的规定:  ……………………  五、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六、三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  八、亚运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个人所得税政策  九、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解读国税函〔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  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近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以《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进行了答复,现就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举例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仅限于此次总局明确发文要求2009年度税收自查的单位,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64号)的相关规定。同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向媒体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  …………………………  在华外籍人员工及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缴个税  一、在华外籍人员工工资薪金如何缴个税  关于外籍在华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其中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号),后面的每个文件都是在前面文件的基础上,对前面文件的解释、补充、修订和完善,使得外籍在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纷繁复杂。笔者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研究,按一般外籍在华人员,在华企业外籍高管分别进行了梳理。  ……………………  二、在华外籍高管工资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规定,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的,无论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多长时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无论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还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都必须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新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一、新准则下职工薪酬的定义  职工薪酬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日常性开支。目前,我国对职工薪酬这一重要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整体的明晰的框架,一般定义是指工资和福利费。而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问题也散见于各相关规定之中。为了规范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即,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传统意义上的薪酬;增加了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形式,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是会计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涵。   ……………………  企业管理人员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往往包括多期期权,各期期权的等待期跨越多个会计期间。对此,如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某一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呢?对此,笔者认为,公司应根据期权激励计划条款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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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问答
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问:个人转让房产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号和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包括以产权人名义、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以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购房),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小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个人出售现住房和重新购房的时间,均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问:企业发放的每人五元一天的午餐补助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对于在不同月份分次发放的情况,是否可以在全部奖金发放完后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企业若分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以其中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答: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已经确认为对个人的负债(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项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年终发放年货(非货币发放)是否要折算成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发放的年货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个人转让受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能否按转让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问:公司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金额很大,超过百万,且此借款不是生产用,至年终未还,请问此借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参加外单位的庆典活动取得的礼品,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个人参加外单位庆典活动取得礼品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征收个所税?
答:是的。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扣除部分费用。我市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结合车辆为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对费用扣除比例规定如下:轿车:30%、货车:50%、其它类型汽车:40%。
问: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人取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问:个人贷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不可以。自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扣除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外,可再扣除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对照九级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者是否还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是的。根据常地税一[2001]41号文件,对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个人投资企业,其税后利润分配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15%)×税率(20%)×个人投资比例。
问: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是否要缴个所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问:个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离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某公司将一店面房出租给个人用于经营,现因政府规划将该店面房拆迁,政府将拆迁赔偿款赔给公司后,再由公司将部分赔偿款分给个人,问公司支付赔偿款时是否需要对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答:按照财税[2005]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向困难职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问: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是否可以扣除住房装修费用?
答:根据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在合理费用范围内可以扣除,具体要求如下: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问:某公司经理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对方违约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问:某营销企业根据员工营销业绩组织免费旅游,对员工给予奖励,此类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自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进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月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取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从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问:我在消费时取得有奖发票,中了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7]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的本单位股票期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本单位股票期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问:个人转让基金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外籍个人取得的伙食补贴、洗衣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问:如何计算外籍个人境内居住天数?
答:对外籍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计算其在境内居住天数,以便按照税法和协定(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应按照以下时间段进行区分计算:日以前,应从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不计算在内,即按实际停留天数减去1天计算;日以后,则以该个人实际停留天数计算,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问: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外币时,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问: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和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税字[1994] 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的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以手机短信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社团体进行捐赠,但没有取得捐赠专用票据。请问,个人的捐赠是否可以按规定比例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手机短信的捐赠必须凭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方可在个人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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