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的网贷平台信息披露露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之间利用独立的第三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交易的一种信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的分支之一(易燕和徐会志,2015)。传统金融中介如银行等机构因为交易成本和风险等原因,不愿意向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满足这类人群的资金需求,人们利用互联网技术,设立绕过银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素不相识的借贷双方提供新的交易渠道。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决定P2P网络借贷市场的未来。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有1540家实际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但却出现了261家问题平台。其中,确认跑路和涉嫌诈骗的平台占到问题平台的45%①。要规范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必须实施政府监管,而P2P网络借贷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信息必然是市场最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必须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对投资者的保护。  一、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应以厘清市场和政府关系为基础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改变了信贷市场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渠道,使交易主体范围更加广泛,交易的地理范围得到大幅度拓展。但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交易本质并没有改变,仍然属于资金的融通,是一种信用交易,仍然存在金融风险。要防范和控制P2P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就需要对P2P网络借贷市场进行监管,其核心在于信息监管,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实现信息监管的关键。  在现实约束条件下,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首先明确金融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是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基础。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设计要以促进网络借贷市场自主发展为前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众所周知,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建立依赖于政府的强力推进,政府对我国正规金融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也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对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和限制。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推进,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因此,在构建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监管制度时,必须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和控制。具体到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就需要改变以往形成的政府对披露信息的实质审查模式,确立以投资者判断力为导向、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信息披露制度,强调政府的事中和事后执法监管,以解决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设计要以实现网络借贷市场良性发展为目标。  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决定了金融市场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保护。大量平台“跑路”、无法提现以及涉嫌诈骗已经酝酿了金融风险,如果没有政府的监管和干预,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将会走向崩溃。因此,要确保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就必须构建起有效的监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由于P2P网络借贷市场交易成功的关键是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信息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信息作为P2P网络借贷市场最有价值的资源,必须全面、真实和准确地进行披露,才能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判断。由于P2P网络借贷交易的金额相对较少,单纯依靠投资者(放贷人)个人自行调查、费心收集、整理信息以及分辨信息披露的真假明显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分散的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激励单独行动。因此,必须有外力——政府的介入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以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应以加强投资者保护为重要原则  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是确保P2P网络借贷市场成功的关键。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上,投资者需要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了解投资项目、放心投资并取得预期回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也要考虑融资成本,以取得最好的收益。因此,保护投资者、便利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首要目标。投资者只有掌握了必要的信息,才能进行独立判断,做出自己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而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要求过于严格、信息披露内容过多,使得借款人及其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受到保护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也将削弱P2P网络借贷的融资功能。因此,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可以使保护投资者与便利借款人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  尽管保护投资者与便利借款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中缺一不可,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情况也会有不一样的要求。如果投资者普遍比较成熟、理性,多属于合格投资者,为刺激经济,可以更多地考虑便利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而如果投资者普遍不成熟,非合格投资者较多,则应该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保护,以呵护市场的发展。  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投资者情况来看,参与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绝大多数都属于长尾人群(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2014),主要是缺乏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中小投资者,很容易遭受误导、欺诈等不公平待遇。P2P网络借贷市场投资者的普遍不成熟决定了在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时必须向投资者保护倾斜。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网络借贷中的天然优势地位也决定了必须在立法上给予投资者充分的保护,以实现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公布的投资(借款)项目是由网贷平台安排的,项目信息掌握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手中。信息是否审核?信息披露什么?披露多少?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网贷平台可以自行决定。投资者做出决策的唯一依据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不为借款人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在客观上就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共同串通、欺诈投资者的风险。因此,在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时,必须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更侧重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以确保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应以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并举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P2P网络借贷市场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在构建向投资者倾斜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时,应当实行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并举,以达到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一)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所谓强制信息披露,即是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法定方式为投资者披露法定信息(梁清华,2014)。强制信息披露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一旦被违反,P2P网络借贷平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在设计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要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1)借款人信息。借助互联网技术,投资者与借款人脱离了地域、亲缘关系的限制,彼此完全陌生。要建立信贷关系,投资者完全依赖于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借款人信息应该纳入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借款人必须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借款用途等。  (2)信贷交易风险信息。考虑到参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投资者多是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较为欠缺的人群,要保护投资者,就需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推出投资(借款)项目时,必须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使投资者明确投资项目收益和风险的关系,明确投资该项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信息。作为P2P网络借贷的核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质量也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因此,必须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信息也纳入强制披露的范围。具体而言,以下信息必须强制披露: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的公司治理情况。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确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运营的前提,也是实现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强制性披露,督促P2P网络借贷平台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并能有效地从源头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信息,包括信用评估方法、借贷双方匹配机制、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借贷交易是否担保及其担保方式等。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数据,包括交易金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  四是影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股东或员工在自己平台的融资以及其他关联交易,都会对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必须将其纳入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  上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信息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判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强制披露以达到保障投资安全的目的。  2.强制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标准。由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了数据信息和信贷交易的电子化,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要通过电子化方式在公司网站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即可。这样既可以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同时也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和保障。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上述强制披露信息并接受监管机构的不定期检查。  信息披露制度必须以最明确、最简洁的语言进行真实信息表达才能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因此,对于强制信息披露,必须规定相应的法律标准以实现强制信息披露的初衷。具体而言,其法律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真实性。真实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基础的客观判断为依据,能够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和欺骗。通过真实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依据获得的信息作出独立的判断,从而确保P2P网络借贷市场的正常运作。  (2)完整性。完整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充分披露,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者重大遗漏。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强制披露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也将影响投资者的独立决策和判断,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3)准确性。由于语言表达具有多样性,导致语言理解也具有选择性和多样性。为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语言的多解性误导投资者,就必须确保披露的信息简单明了,达到以非专业的普通投资者的判断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解释的程度。  (4)及时性。任何信息均有时效性,金融市场的信息更是如此。一旦信息披露延迟,同样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同时,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会实时变化,这也决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及时信息披露是一个持续实时的过程。  (二)自愿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除了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承担以法定方式为投资者披露法定信息的义务以外,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还应当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愿为投资者披露法定信息之外的信息,主要为预测性信息,并为其提供责任豁免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连接投资者和借款人的信息中介,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它们基于自己所占有的信息,能够对借款项目作出预测,这类预测信息的披露对投资者的决策无疑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为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欺诈投资者行为的发生,要求其自愿披露的信息也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律标准,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须是基于善意进行自愿披露并且具有合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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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信息披露,何谈P2P的规范发展?
【摘要】从必要性和重要性两方面来判断,做好信息披露是P2P行业真正规范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是遗憾的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批违规的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还为形成正式规范,谈如何惩罚信披违规则是更遥远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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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午夜阳光&&&
图片来源: 达志
关于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业界早已展开讨论,但无论从平台自身还是监管机构,都未能形成共识。此前发布的“监管指引”,也未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一点上,上海倒是走在了前面。上海市协会成立的8月6日,其发布的第一条行业性文件即直击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在该协会发布的“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一文中,对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和要求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内容。上述“指引”规定: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平台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并“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这一点理所当然。无论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在内,还是作为资本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的对象当然应该是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合作伙伴、投资人等。用句通俗的话说,我都跟你发生关系了,你当然得对我负责任。“指引”的核心当属平台信息披露的内容——P2P平台究竟应该向外界披露哪些信息?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及员工情况。(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主要产品(服务)种类、各类产品(服务)基本情况。(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交易发生情况、交易余额情况、逾期交易情况。(四)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五)其它信息:主要包括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情况、合作机构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如有)、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如有)。看得出来,这份“指引”的要求应该算是十分明确和具备可行性。那么,对比P2P行业的现实情况,我们还有哪些有待改进的地方?总体来说,目前大部分平台对平台基本信息和产品、业务方面的信息披露做得基本到位,但财务报表、外部审计乃至逾期交易等关键性数据的披露则显得“犹抱琵琶半遮面”,有待改进。说完内容之后,我们来谈谈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不妨对照一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没有了解过这方面内容的朋友可以去网上找一份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来看一下,招股书开篇明义,排在前面的内容即是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要对数项维护股价稳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措施作出承诺。注意一个表述,叫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什么?相比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有几个明显特征:资金实力有限,意味着抗风险能力较差;与披露主体(在P2P行业即为平台)的互动性较差,对主体的经营情况不如机构投资者熟悉;投资专业能力较弱等。相比之下,P2P平台的投资者几乎绝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他们当然也具备上述特征。P2P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和重要措施。进行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以保证是在自己承受范围之内作出合理的选择;有助于拉近平台与投资人的联系,增强互动性,让投资者时刻了解到平台的业务、资金动向乃至发展方向;同时,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对P2P平台投资人的专业能力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提高投资人识别优劣平台的能力,也有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所以,从必要性和重要性两方面来判断,做好信息披露是P2P行业真正规范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是遗憾的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批违规的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还为形成正式规范,谈如何惩罚信披违规则是更遥远的事情了。但不可否认,这是一个必然的方向。所以对于平台来说,早点规范自身,做好准备,有助于在未来占据先机,赢得更多投资者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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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银监会发布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三大合规政策悉数落地
来源: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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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文简称“信披指引”),至此,P2P网贷行业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与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信披指引全文共计4章28条,并附有信息披露内容说明(共计68条)。信披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P2P平台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根据该指引,P2P平台应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包括: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金存管、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风险管理等信息;
组织信息,包括工商信息、股东信息、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审核信息,包括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根据指引,P2P平台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平台备案、组织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平台审核信息;且若信息发生变更,平台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指引同时规定了平台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其中一条要求披露“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信披指引同时规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此外,根据信披指引,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全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第四条 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第六条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审核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一)、(二)项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三)项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一) 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二) 借贷余额及笔数;(三) 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四) 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五)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六)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七) 逾期金额及笔数;(八) 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九) 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十) 收费标准;(十一) 其他经营信息。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一) 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二) 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三)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四)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本条款(一)、(二)、(三)项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本条款(四)项内容,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二)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三)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四)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七)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第十二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三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第十九条 本指引没有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本指引规定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指引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当事人,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 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不超过、以内、以下,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1.1数据按月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月末最后一日24时。数据按季度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季度末最后一日24时。1.2信息披露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1.3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如“”。1.4信息披露电话格式统一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1.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2.1网贷机构备案信息2.1.1备案信息:指网贷机构已经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时间、备案登记编号(如有)等。2.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指网贷机构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2.1.3资金存管信息: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2.1.4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指网贷机构获得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2.1.5风险管理信息:指网贷机构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信息。2.2网贷机构组织信息2.2.1网贷机构工商信息(1) 公司全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2) 公司简称(常用名):指网贷机构对外简称或常用简称,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4) 公司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5) 实缴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已实际出资的资金总额。(6) 公司注册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7) 公司经营地:指网贷机构实际开展经营的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8) 公司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9) 公司经营期限: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存续期间。(10) 公司经营状态:指网贷机构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分为开业、停业、注销、吊销。若为停业状况,应补充说明原因。(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网贷机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12) 公司经营范围:指网贷机构于工商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2.2.2网贷机构股东信息(1) 公司股东名称:指网贷机构股东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全称。(2) 公司股东占股比例:指网贷机构股东持有股份占网贷机构全部股份的比例,单位为百分比。2.2.3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1) 组织架构:指网贷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层级。(2) 从业人员概况:指在网贷机构工作,由网贷机构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员工,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等情况。2.2.4分支机构信息(1) 分支机构全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2) 分支机构所在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3) 分支机构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成立日期。(4)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姓名。(5)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6) 分支机构投诉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投诉电话。(7) 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员工总人数。同时应当区分正式员工、派遣员工、临时员工数量。2.2.5渠道信息(1) 公司官方网址:指网贷机构在运营的网站域名及IP地址。(2) 平台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指网贷机构依法注册并使用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APP、社交媒体账号及IP地址(或链接)。2.3网贷机构审核信息2.3.1财务审计报告: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2.3.2重点环节审计结果: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2.3.3合规报告: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合规情况审查报告。2.4网贷机构经营信息2.4.1累计交易总额: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2.4.2累计交易笔数: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2.4.3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通过网贷机构已经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完成的借款总余额。2.4.4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例如:张三借款3次,累计借款人数量为1)2.4.5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例如:张三出借3次,累计出借人数量为1)2.4.6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2.4.7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2.4.8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2.4.9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2.4.10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2.4.11逾期金额: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2.4.12逾期笔数: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的笔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2.4.13逾期90天以上金额: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2.4.14逾期90天以上笔数: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2.4.15代偿金额: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总金额。2.4.16代偿笔数: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笔数。2.4.17收费标准:指网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2.5网贷机构项目信息2.5.1借款人基本信息(1) 借款人主体性质:指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 借款人所属行业:指借款自然人所在单位、借款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行业类别。(3) 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指借款人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及借款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4) 借款人征信报告情况:指脱敏处理后,经借款人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征信报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况。2.5.2项目基本信息(5) 项目名称和简介: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介绍。(6) 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7) 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8) 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9)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金额为X,年利率为Y,借款期限为Z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X。(10) 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365天计算。(11) 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12) 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13) 担保措施:指在借款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主体名称、担保措施、是否已履行完毕法律法规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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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3C产品,想必大家都已经不再陌生。以手机为主导的3C市场一直以来都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为什么说是以手机为主导呢?其实,3C产品涵盖的内容非常广,其中包括洗衣机、电脑、家电、电动车等等。但就目前的市场来看,90%的3C产品,是指手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手机的需求和更新换代更为旺盛,尤其是在国内市场。而随着3C产品和外资企业的不断涌入,以场景化为依托的消费金融便有了发展的可能。
现代经济发展中旅游业己逐渐成为一个重要新兴产业。它对我国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以及不断扩大内需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旅游业已和现有的汽车业、房地产业一样,与金融业形成深度融合发展,从而产生新的消费金融产业细分领域——旅游消费金融。日,央行联合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阐明了金融支持旅游行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举措,特别强调了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的重要性,鼓励广大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开发满足我
近期,网上搜索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融资相关问题时,出现了一大批银行的相关新闻,可谓铺天盖地。如“工行3600亿票据贴现力挺小微企业”、“建行小微快贷备受欢迎”等。一系列的信息都在告诉我们,除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以外,银行系也已经开始有了动作。这也暗示着小微企业贷款将成为今年互金的新热门。至此,小微企业贷系统平台或大有可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要说当下最为热门的行业非互联网金融莫属,而互联网金融里最为炙手可热的则是小微企业贷及消费金融。近期,小编发现不少银行在国家的扶持下,摒弃了以往对小微企业的偏见,纷纷开始深入布局。其中包括招行“生意贷”、建行“速贷通”、农行“小微贷”等都在持续发力。可据小编了解,虽然银行对外宣传千亿万亿的小微投入,但基础的审核依然令不少小企业大伤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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