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规定时间后,是否还能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揭阳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随便吧社保工具
揭阳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到,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16年的医保待遇大幅度提高,保障也更加全面。随着待遇水平的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为使您能够更加了解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由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请您仔细阅读本宣传内容。
一、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揭府办80号文规定,2016年度全市统一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60元标准缴费。
二、为什么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2017年之前,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能低于90元。截止2015年9月,全省城乡医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广州达到了800 元、珠海325元、东莞326元;周边地区的潮州也达到了每人每年84元、汕尾50元(据了解2016年也将调整至70元)、河源120元、汕头120 元、梅州60元,我们市是30元,全省排列最低。为此,今年全市统一将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后,我们的缴费标 准在全省仍处于较低水平。缴费标准提高后,报销待遇标准也大幅度提高。
三、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什么时间办理?
2016年度的参保缴费时间是今年10月5日至11月5日。
四、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一) 揭阳市(含本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截至日止):揭东区医院及其镇级医院、揭阳市人民医院、揭阳市中医院、揭阳市慈云医院、揭阳安真妇产医院、揭阳市蓝城区人民医院、普宁市人民医院、普宁华侨医院、普宁市中医院、普宁康美医院。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外确定的医疗机构共18家(截至日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汕头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联 合国际眼科中心、潮州市中心医院。
参保人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以即时联网结算。
五、参保人住院如何申报,住院费用怎样结算?
(一)参保人就医实行住院申报制度
1、参保对象患病住院时,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经接诊医生对患者本人与所持的证件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注明“人证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需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确实无法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的,需提供村(居)委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并经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加盖情况属实意见。
3、新生儿随母报销的,需提供婴儿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父母亲结婚证复印件(上一年12月1日后出生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母亲的待遇标准执行)。
4、 入院患者属意外受伤的(非第三方责任),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异地就医审批登记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揭市人社133号)文件精神,原则上转为特殊个案处理,不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联网结算。住院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按零星报销手续申报,附加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参保人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参保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危、急病人可先就医救治,后补办手续)。
(三)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制度
1、参保人在本市(含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2、 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实行异地即时联网结算。参保人申请到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院住院,凭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和《揭阳 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院转诊申请表》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办理《揭阳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审批登记受理回执》(简 称《回执》,由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办理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登记,出院时医疗保险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报销。
参保人在非即时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暂不实行即时报销制度。参保人申请到异地就医,范围包括联网结算、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均须办理转院转诊审批登记。
(1)经市内定点医院转院转诊审批登记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或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生建议转院治疗的,须按如下程序办理:
①必须经市内二级及二级(或视同)以上定点医院主治及主治职称以上医师初诊,根据病情需要转院转诊的,由接诊医师核对病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核对无误后填写《揭阳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院转诊申请表》(定点医院适用),并经定点医院加具意见和盖章。
② 参保人持《揭阳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院转诊申请表》(定点医院适用)、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到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或乡镇(街道) 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转院转诊审批登记。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接到参保人申请,必须即时受理。符合异地就医 转院转诊条件的,即时审批并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回执》并盖章,交给参保人(申请人)。
(2)须及时异地就医转院转诊审批登记
参保人须多次或诊断须及时异地就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 参保人因同一种疾病已审批同意异地就医的,第二次(或以上)要求到异地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距离上一次转院转诊审批登记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以不经过市内 定点医院,直接凭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到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揭阳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院转诊申请表》(经办机构适用)申请转院转诊, 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必须审批登记,打印《回执》并盖章,交给参保人(申请人)。
②参保人能提供二级及二级(或视同)以上医院疾病诊断报告并须及时异地就医的,可以不经过市内定点医院,直接到县社保局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股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转院转诊审批登记。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揭阳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院转诊申请表(经办机构适用)》申请 转院转诊,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必须审批登记。
(3)异地就医入院后补办审批登记
参保人因病情紧急或其它合理原因,先行到异地医院就医的,自入院之日起5天内补办异地就医审批登记。
参保人(或申请人)凭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住院押金单和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补办转院转诊审批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必须即时受理。
补办异地就医转院转诊审批登记,可以采用电话报告加传真资料的形式。采用电话报告加传真资料形式的,参保人(或申请人)必须把《疾病诊断证明》、住院押金单和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在同一张复印件上,填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真给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业务经办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业 务经办人收到传真件后必须即时受理。
符合异地就医审批登记条件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必须即时审批并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回执》盖章并交给参保人(或申请人)。
补办转院转诊审批登记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必须与异地就医医院联系,将《回执》反馈给转院转诊参保人或异地就医医院。
3、参保人异地住院未办理即时联网结算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2、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1、本市(含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本市转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3、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本市转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0%
4、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即既不属本市在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属所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对特殊病种(只限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报销给予倾斜,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统一为80%在市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年累计实际支付限额20万元,比原来8万元提高了12万元,限额内个人自付及超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九、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该怎么办?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颔的住院费用,以下 简称“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由承保机构按以下标准赔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0%比例赔付在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5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10万元。
十、城乡医保基金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支付?
(一)明确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十一、其他
1、参保对象、程序、所需资料、缴费办法、特殊群体参保缴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2、以上内容是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揭府办80 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审批登记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揭市人社133号)等有关文件编印。
同省城市查询
热门关键词
社保工具大全
随便吧实用工具大全
(C) 8G.COM 随便吧 粤ICP备号-1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为健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经汕尾市人民政府五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以汕府〔2012〕1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监督和处罚、附则6章42条,自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适应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职工医保范畴的关闭、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下统称“困难企业人员”),个人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保险待遇且未纳入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统称为参保人。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参保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制度框架、统一管理体制、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服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风险共担的机制。
医保基金实行年度结算,各县(市、区)医保基金收支当年出现赤字的,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负担80%。次年第一季度由各县(市、区)财政金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及时划入的,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他资金中扣缴。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待遇的给付、信息录入、参保登记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个人缴费;
(二)财政补助;
(三)利息收入;
(四)依法应当纳入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城乡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支出分户。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条 参保人2012年个人缴费按30元的标准缴交。
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患者、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瞻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重点困难优抚对象以及各县(市、区)政府认定的特殊人群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予以金额资助。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的补助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列入年度预算。
各级财政按当年2月底的参保人数核定当年的补助资金,于当年6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起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村(居)委会应为本村(居)户籍居民集中造册,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为本学校学生、幼儿集中造册,在入学当月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变更为城乡居民医保关系的,从变更次月起按城乡居民医保的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医保关系的,从变更次月起按职工医保的规定参保缴费,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累积计算。具体折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新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合法收养子女入户、退伍复员、大中专毕业等),须在入户一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人群须持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凭医保缴费通知单,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费征收网点缴费。
参保人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份缴交。
参保人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由村(居)委会代收医保费;参保人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由学校代收医保费。
村(居)委会、学校代收医保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费征收网点缴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人续保、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时参保登记的,从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年度中途参保登记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指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可以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参刀口职工医保变更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从变更次月起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享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医保,从中止城乡居民医保关系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医保待遇按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扰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儿从出生当日起3个月内的医疗费用,凭《计划生育服务证》、户籍登记凭证、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医保设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负。具体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
(二)二级医院600元;
(三)三级医院800元。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三)在本市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四)在本市辖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每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须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费用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制度,参保人每人每年实行10元的门诊包干费用。
门诊包干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拨入参保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限于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消费。
参保人出国或死亡的,个人帐户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和慢性病特定项目、家庭病床费用报销制度以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以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住院时,在入院前凭社会保障卡和诊断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三十条 参保人因病情危急需先行住(转)院的,可先住(转)院,并在住(转)院当天起5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急诊、参保人异地定居或者长期在外地工作外,参保人应在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订立有关医疗保险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实参保人的身份,坚持出入院标准,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优质服务,减少医疗资源浪费。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向参保人(或其家属)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其费用不得在基金中开支,由参保人自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须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属危急病的,须在办理住院登记时出具危急病诊断证明;属异地居住或长期在外地工作的,须在办理住院登记时提供异地居住或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因本地医疗条件所限须转往外地就医的,须出具首诊医疗机构转院证明。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采用按总额预付付费、人均次住院费用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按服务项目付费等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信息系统联网实时结算;属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后凭参保人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并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为他人冒用自己身份就医,骗取医保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二)伪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等资料,骗取医保基金的;
(三)与定点机构或者其他人员串通,骗取医保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造成基金流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按双方订立的协议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保证金。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县(区)人社部门给予通报、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
(一)不认真查验身份,将非城乡居民医保对象的医疗费用,记入城乡居民医保帐内;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统筹基金帐内;
(三)非法替换药品;
(四)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统筹基金的;
(五)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条件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行为的;
(六)扩大病种范围的;
(七)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二)与参保人或者定点机构串通,将自付医疗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
(三)征收医保费或者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利益的。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医保费用的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重要通知】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时间及标准新鲜出炉!亲们赶紧收藏!
有温暖、有深度、有广度的锡都大事 就在《微语个旧》
倒计时92天
重要的事情来了,今天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的通知要求。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全体参保人员按每年每人180.00元交纳(包含成年人、学生、儿童、6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群、低保人群)
2、享受低保的人员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每人按180.00元交纳后,由民政部门每人每年给予70元补助。
新参保一般人员应同时缴纳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22.00元/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前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新生儿除外),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所缴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后,已进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间的,不予退费;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间因死亡和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现已经在单位就业并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需退费的,受理时限截止当年12月31日。
在日至12月31日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和首次享受低保的人员,请及时到个旧市医保中心二楼业务科办理变更手续。
2018年度缴费截止时间为日前,逾期不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责任自负。
咨询电话:27136
感谢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温暖供稿
编辑/假如莎 实习生/刘永灵芝
99%的个旧人关注了本公众号哦!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