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伤残士兵大学生未就业补助金的以后还有月退役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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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实施后征集的首批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第一年。为方便即将退出现役的士兵准确掌握安置政策,合理选择安置方式,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号)等政策文件,以问答形式对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供退役士兵、军地有关部门了解掌握、贯彻执行。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总参谋部军务部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1.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退役是与现役相对的。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他们退出现役后,称为退役士兵。
  2.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士兵退出现役作了规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上述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4.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城镇兵与农村兵的安置政策还有区别吗?
  答:改革后,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差别仅与服役贡献挂钩,而与入伍时的户籍性质无关。
  6.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是不是所有退役士兵政府都不负责安排工作了?
  答:不是。改革后,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四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仍然可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 改革后哪些退役士兵还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退役士兵退役金发放标准,义务兵有哪些津贴补助?退役士兵退役金发放标准,义务兵有哪些津贴补助?左边的翅膀百家号在部队待了几年,或有些不舍,有些怀念,转眼就要离开部队了。离开部队要重新面对新的生活,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自主就业,国家都有发放一笔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放退役金,是国家对公民参军服役的经济补偿。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我国每年服兵役的人数占适龄青年比例非常低,绝大多数公民没有履行服兵役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适当的货币补偿,既是为了调动适龄青年参军服役的积极性,也是为了打破户籍藩篱,实现城乡退役士兵同役同酬,充分体现“服役贡献相同,安置待遇相同”的公平公正理念。1. 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答: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哪个单位发放?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列支、所在部队发放。由部队来发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部队掌握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现等有关情况,有利于退役金的准确核算计发。二是退役金由部队在士兵退役时发放,能避免中间环节,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手里。三是便于经费拨付,减少管理成本。3. 2013年士兵退役执行的退役金标准是多少?答: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4. 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答:退役金包括基本部分和增发部分。基本部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计发。即基本部分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增发部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以基本标准为基数,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6.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不需要。为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在经济上优待,激发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在全社会倡导爱军拥军的意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7. 退役金如何发放?答:采取专用卡的方式进行发放。在退役时,士兵所在的部队为退役士兵办理退役金专用卡。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答: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登记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到安置地任意农业银行网点激活退役金专用卡,然后才能够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9. 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10. 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11. 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12. 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13. 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14. 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义务兵有哪些津贴补助?1,义务兵是什么?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2.义务兵工资待遇又是怎么样的呢?义务兵的时薪: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两年,每年工作365天,逢闰年多加1天。工作期内,必须24小时全职在位,最短工作时间6时00分~21:00时。有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与任务,或有调整。晚上另有夜哨2小时。所以最低工作时间为17小时。驻地为一般地区,每月津贴,第一年列兵850元,上等兵950元,服役第二年担任副班长的多领津贴200元/月。另外,单位驻地4至9月份符合防暑降温费领取条件,可多领防暑降温费30元/月,两年降温费总为:30元x12月=360元。夜训、夜哨、周末假日公差勤务,无加班费。两年工作时间为:730天x17小时=12410小时;以第一年月津贴850计算,850元x12月=10200元;第二年担任副班长的月津贴1150元计算:1150元x12月=13800元。两年的总收入为:+360(降温费)=24360元。。3.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答:义务兵的津贴按服现役年限执行相应的年度津贴标准,服役每满1周年时,执行下一年度津贴标准。即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4.问:义务兵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答:义务兵伤病员转移供给关系入院的,原单位发足原执行灶别的伙食费。入院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按所带灶别交给医院,当月二类伙食补助由医院领报;从下月起医院按整月领报一类灶伙食费,并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二类伙食补助。出院时,医院按一类灶标准发给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带交原单位。回原单位后,如执行灶别高于一类灶时,差额部分由本单位列下月决算补报。未转供给关系的,按实际住院天数交原灶别伙食费,二类补助由医院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5.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6.问:评残范围是怎样规定的?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六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军人证》。中国义务兵制度中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两年。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同时,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的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时间短,很难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与装备,只能在预备役组织中进行复训,方能达到现代条件下合格后备兵员的要求。因此,中国从1978年以后,采取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于加强中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积蓄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来自:中公军转干 、中公军转干 更多公考资讯请查看:http://mudanjiang.offcn.com/公众号请关注牡丹江中公教育(mdjoffcn)事业单位面试应变类题目的答题方法事业单位人员日常工作中常需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当前舆论日益发达,考核日益严密,更需要有良好的应变能力,从容不迫地解决各类突发事件。所以,面试加大了对于应变能力的考察,这类题目灵活多变,需要考生充分准备,认真掌握,下面以一道题目为例,讲解答题方法:例题:你是一名工作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名心脏病患者,于是用公车讲患者送到了医院。这时,有同事打电话给你,说有群众在网上举报你私用公车去医院,你怎么办?一、设想当时的情景。很多同学回答这道题,开头就说要去上网澄清解释,或者找到举报的人去解释,这就是没有设想好当时的情景。依据题目,我人在医院,正在处理患者急求的事情,同事突然打电话来了,我应该是正在接听者电话。所以,我首先做的应该是感谢同事的提醒,向同事解释缘由,请他帮忙向领导说明情况,让领导不用担心,等我抢救好病人再去澄清。二、分清事情的轻重缓急,进行处理。挂掉电话后,是救人要紧,还是澄清要紧?人命关天,一个公务人员的素养和觉悟更是要求我们,救人要紧。于是我们应该先协助医生将病人送到抢救室,进行抢救,垫付前期的医药费,联系病人的家属,等病人病情稳定了。我们再拍照,请医生和家属帮忙提供相应的解释文件。回到单位后,我们应该在单位的官网上进行公开的澄清。注意,这里有一句套话,感谢群众对我们工作的监督,然后附上解释和照片。三、解决当前问题,更要解决以后问题。以后遇到同样的病人,我们是就救还是不救呢?当然还是要救。于是,以后遇到问题同样及时抢救。下面把这道题目完整地回答一遍:遇到这种情况,我不会慌张,而是会冷静妥当地处理:第一,我会感谢同事的提醒,也向他说明缘由,请他帮忙向领导解释,让领导不用担心。第二,我会继续协助医生抢救病人。及时将病人送到抢救室,垫付前期的医疗费用,通知病人家属,为病人争取最佳的抢救时间。当病人的病情缓解后,我会对医院环境、单据进行拍照,还会请医院、家属写一些书面的解释。第三,回到单位后,我先向领导澄清事实,听取他的建议,在他的指导下在官网上澄清,态度诚恳地感谢群众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并说明实情,上传照片,但要注意照片对病人隐私的保护。以后工作中遇到类似情况,我一样会进行救治。计划组织协调类题目作答技巧分享第一,虽然题目中的类似活动,我是经历过的,但是由于紧张语无伦次。第二,题目中的类似活动,我是经历过的,但是不敢按照自己经历的过程呈现,顾虑较多,喜欢揣测考官想法,导致不知从何说起。第三,经历过,实干可以,但是语言表达出来缺乏经验,导致不知从何说起。面对这样的问题,在此给大家分享一点经验技巧,对作答此类题目提供些许的帮助。首先,要自信大胆,只要有想法,心里明确了思路,就大胆的说出来,注意条理性和层次即可。其次,尽可能融入自己的生活经验,不要一味追求完美,也不要顾虑别人的处理方式是不是比自己的好,会不会与前后的考生作答内容雷同,一切以做好,自然为前提,只要让听众能够接受我们所采用的方式即可,凡事没有完美,考生之间出现雷同的方式也很正常,但是每个人表达出来,必然存在差异性,只要说出来就不只是内容了。它伴随着应场表现及自信等多方面。再次,生活中做个有心人,看到的事物多思考,面试题目其实都来源于生活,经验,如果升华或者答出亮点,都建立在生活的基础之上,单纯的考备考时积累,也可以,但是难免作答略显僵硬,需要灵活应对了,否则必然增加作答的障碍。最后,理清思路,分清主次,既然是计划组织协调,必然重点环节在于组织协调,那么这部分就应逐条列明谁在什么时间运用什么方式做了什么事情,这样分组实施既节省时间,又能易于整理出结果,那就意味着计划部分和总结部分,简单明了即可,不必赘述。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左边的翅膀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立足于潮流源头,每天一堂潮流课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在部队服役时受工伤定为6级现正办理退休请问伤残补助怎么计算?_百度知道
在部队服役时受工伤定为6级现正办理退休请问伤残补助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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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 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 是烈士子女的;   (四) 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 年满55周岁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的;   (三)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6级伤残蛮严重的啊,一般来说30多万建议带上资料当面咨询。以便更好的给你解答。 纵横法律网-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李梦亮律师
可以申请一性补助,也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详情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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