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期管理评估每()年开展一次。

遥感技术助力生态保护
--《光明日报》-
遥感技术助力生态保护
【科学向未来】
  在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中,人们往往要面临一个难题:偏远地区、深山密林、江河流域等人力不能及的地方,该如何保护?科学家们表示,遥感监测在这方面有特殊优势。近日,环保部发布《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其中写明:包括常规遥感监测和专项遥感监测在内的遥感监测结果将作为环评审批依据。
1.宏观、科学、客观的监测手段
  遥感是目前人类快速实现全球或大区域对地观测的唯一手段,具有时间、空间和光谱的广域覆盖能力,以及全球化、快捷化、定量化、周期化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获取环境信息的强有力手段,已成为环境保护最重要的监测手段之一,并日益发挥重大作用,将为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策分析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以当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为例。2015年至今,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以下简称“遥感地球所”)水环境遥感研究团队支撑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围绕典型城市黑臭水体遥感监测与评价开展研究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构建了“遥感筛查——实地核查——过程监督——成效评价”城市黑臭水体遥感监管体系。其中,对北京、杭州等13个城市的黑臭水体进行了遥感筛查与实地验证,相关专题报告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并成为确认黑臭水体和开展整治行动的先决条件。
  遥感监测的另外两个重要特点是客观性和科学性。它能以时间为序列,提供空间数据和分析结果,为各级政府发展规划的制定、决策部署的监控、实施效果的监测提供科学依据。今年5月,由遥感地球所等单位联合策划出版的遥感监测绿皮书系列丛书“中国可持续发展遥感监测报告(2016)”在京发布。该书的出版基于我国遥感界几十年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成果结晶,围绕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经济社会发展25项指标中的7项建立可持续发展遥感监测的评价指标展开论述,技术方法可靠、数据和结果科学,其中土地利用、植被状况、大气状况、水资源与水环境等内容均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领域,对客观、全面、准确、系统地认识我国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2.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必然选择
  自然保护区面临着来自自然和人为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前者包括地震、山体滑坡、洪水、森林火灾、全球变化等;后者包括资源过度开采、滥砍滥伐、土地圈占、水利建设、污染、城市化和过度旅游开发等。而自然保护区分布广、面积大,要对抗这些影响,仅靠人力是不可能予以有效监测和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遥感技术就成了当仁不让的选择。
  这方面应用已经有了很成功的例子,例如五大连池生物圈保护区的监测评估;长白山1977年—2010年监测评估,尤其是受台风影响情况评估;汶川地震后大熊猫栖息地森林减少情况评估等。这些遥感结果都已经应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中。实践证明,通过宏观、快速、准确的遥感监测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监督管理,是一种非常有效、客观的技术手段。
  遥感技术不仅对自然保护区有重要应用,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也立下功劳。2011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国政府批准建设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自然与文化遗产空间技术中心”(HIST)正式成立。该机构是我国第一个用于世界遗产监测与保护的空间技术中心。基于HIST平台,来自各国的科学家、决策者和管理者在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达成诸多一致意见。例如,提出将遥感监测的成果作为申报自然文化遗产的依据之一;提出遥感技术应对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起到监督作用,如果遗产地保护不力,遥感监测结果也将成为对其“亮黄牌、亮红牌”的依据之一;并进一步提出,应用遥感技术,从探测与发现、监测与评估以及数据整理与保护三个方面,实现对遗产地的智慧化管理等。
  例如,HIST与吴哥世界遗产管理局共同开展了“吴哥环境遥感”项目,对吴哥世界遗产周边近5000平方公里的森林砍伐、城市扩建、地表沉降、河流变化、农田开垦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此外,HIST还与斯里兰卡等南亚、东南亚国家针对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开展空间技术方面的合作;与巴西合作,针对亚马孙热带雨林和四川卧龙大熊猫栖息地,开展“全球变化对世界遗产影响空间精细观测与认知”的国际合作项目等。
3.遥感已成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常用科学手段
  遥感能够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生态监测的及时化、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的客观要求,已成常用的科学手段。
  例如,2016年上半年,环保部组织对全国所有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遥感监测,全面掌握了保护区2015年人类活动状况及2013年—2015年变化情况。通过遥感监测及实地核查发现,一些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在核心区、缓冲区进行采石、工矿、养殖等违法违规问题。就是基于这样的科学判断,环保部明确要求各地区进行实地核查和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工作。
  而近期出台的《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将建立全国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本底数据库和全国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信息平台;遥感监测结果应当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管理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考核和奖惩等环境监管工作的依据。同时,遥感监测继续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包括每半年开展一次的常规遥感监测,以及根据需要开展的专项遥感监测等。
  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未来,以遥感科技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如何更加深入参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工作,使决策更科学、管理更有效、监督更到位,是科技界和管理者需要共同深入思考的问题。
  (作者:姚娣)
【相关链接】
中国遥感科技已跻身世界前列
  以遥感为代表的对地观测技术,是目前全球极具挑战性和广泛带动性的前沿科技领域,历来被各主要科技和经济大国所重视。我国政府也特别重视遥感科技的发展,航天遥感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系列重要遥感卫星成功发射,让我国跻身世界遥感科技的前列。目前,我国遥感科技已形成高空间分辨率、高光谱分辨率、高时间分辨率相结合的对地观测能力。其中,GF-1号卫星每4天覆盖全国一次,分辨率可达16米;GF-2号卫星具备了亚米级分辨能力,可以实现城镇区域和重要目标区域的精细观测;GF-4号卫星更是实现了地球同步观测,时间分辨率高达分钟级,空间分辨率高达50米。这些对地观测能力为开展多领域、深入的遥感动态监测奠定了坚实基础。
-《光明日报》-
& 上海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现状评价与对策
王三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自然环境的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本文根据实践,以河南太行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现状评价与对策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想法。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评价是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提升保护区管理水平、实现保护区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WCPA)提出的保护区管理有效性评价框架的基础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和组织机构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开发了更为详细的评价方法。一、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现状评价方法的分类比较(一)基本框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能够科学、合理的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做出评价,在保护区的管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六个要素,各个要素都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背景要素:主要是指一些政策性的信息,能够为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做出决定的信息。规划要素:就是评价目的决定了选择何种评价指标,尤其是对自然保护区整个系统或是个体保护区。投入要素:在保级区的管理过程中,应具备充足的人员、资金、基础设施等。管理过程要素:应不断的加大力度监管保护区在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此外,还有在社区、和各种文化资源的管理情况。管理结果要素:即评价管理保护区的目标和工程项计划的进展程度,强调的是能否按照计划展开各种活动或是计划进展到了什么程度。效果要素:依据管理计划的既定目标评估管理是否取得成功,应长时间的对效果评价进行监管,在分析的最终结果中,效果评价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管理的有效性。(二)评价指标的选择标准选取何种评价指标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评价结果的好坏,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能够及时的反映评价特征的各种变化,准确的预测发生的各种状况,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能够从整体上反映时间和空间间隔对于环境的影响,环境变化的不同状况,而不是在较短时间内或是地区的波动,强调的是变化和过程对管理工作的重要,反映管理工作在时空变化上的尺度,能够合理、有效的判断出在数据收集方面的效率费用。二、评价方法的应用与对策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评价方面,我国已经在不断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相关人员已经构建出了其评价标准,虽然,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还没有被广泛的应用到实际中,然而也没有确定选择何种评价方法和项目,因此,目前只是停留在原有的基础上,一些项目还与我国的真实情况不符,缺少评价标准的准确性。在几十年的管理中,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数量已经超出了规划的目标,伴随着保护区建设的不断发展,在管理上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土地管理权、林权、开发与保护的平衡、社区同保护区的矛盾、设置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问题,提高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质量能够有效的评价保护区的管理。(一)管理机制管理机制主要指的是自然保护区在补偿生态公益林和保护天然林项目上,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的监管。自然保护区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的计划、选取管理目标、收费的标准,都应同本地居民、社区及其它相关机构、部门和企业等进行商议和决策,使管理机制科学、有效的运行。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评价的基础是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过程。1997年世界保护区委员会(WCPA)依据保护区管理过程的6个要素, 提出了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评价框架, 列出了各个要素的基本评价指标(Hockings, 2000; Hockings et al。,2002)。建立合理的经费分配机制和经费管理机制。资金短缺严重制约着自然保护区职能的发挥,也是保护区保护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许多保护区管理不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良好生态系统的生态效益所产生的利益没有得到合理分配,如旅游、种养业、水利发电等,使保护区面临保护经费缺乏或当地社区生计困难和生活水平降低,而大量的受益单位并没有返还足够的经费来恢复其活动所造成的破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从而造成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生态破坏。因此,急需建立一个公平分配利益的机制,以确保所得利益能够得到合理分配,更好地激励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缓解当地的贫困问题,缓解保护和社区发展的矛盾。(二)管理行为在管理上应做到:管理保护的对象、总体的设计规划、调查资源和检测资源,因为在之前的三年里,没有发生过火灾事故、偷窃和盗猎等案件,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宣传;在旅游管理方面,保护旅游区内的宾馆、酒店等设施不受侵害,使游客不用担心食宿的问题,不断的对保护区进行巡查,以此关注保护区员工实现保护的目标和在保护区采取的各种活动。依据评价目的和对象等的不同, 选取和构建了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性或定量地描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状况, 对保护区的管理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对保护地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需加强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应优先用于加强保护区机构和能力建设,确保经费有效地用于生态保护。政府的经费机制(如经费申请、管理监督、奖励等)应使更高比例的经费用于提高保护区管理人员素质、生物多样性监测和执法,使保护区能够有效地开展保护工作,控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而且,保护区要多渠道筹集建设和管理经费,即发展保护区产业、争取社会资助、国际援助和开展国际项目合作等,逐步建立起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自然保护区自筹和国内外捐助相结合的投入机制。三、结语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评价的根本目的是改善与提高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国际上已经开发了很多评价方法, 但鉴于国情以及保护区情况的差异, 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文提出的评价项目体系对于管理有效性评价工作在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开展是有实际价值的。参考文献:[1]闫世鹏。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现状评价与完善 [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40-41.[2]赵丹。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域评价模型的建立与应用 [J]。生态学报,):50-56.[3]王利民。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定量评价模型建立与应用 [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 ,):30-31.
农家科技下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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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4:34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琼府〔2008〕30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省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的提高,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综合管理评估考核范围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按国家环保总局日公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6号)执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由各市县自行决定。
  二、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工作小组
  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组织。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工作小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海洋与渔业、林业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和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评估考核要素和指标
  评估要素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和管理情况两方面,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状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共设置评估考核指标21项,其中“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日常管护情况”、“管护基础设施情况”、 “规章制度建设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和“保护对象恢复与繁衍情况”等7项,因其重要性而作为特定指标。
  四、评估考核和赋分
  评估考核采用打分法,每个指标有4个高低等的分值与其实际状况相对应,评估考核赋分应恰当选择其中一个。每个自然保护区20项指标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见附表1、附表2)。
  优秀:评估考核总分为86分以上。特定指标须有4项得分为5分。
  良好:评估考核总分70-85分之间。特定指标须有3项得分为5分。
  合格:评估考核总分60-69分之间。特定指标须有1项得分为5分。
  不合格:评估考核总分59分以下,或特定指标有1项得分为0分。
  五、评估考核频度
  根据需要每次评估可以是全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也可抽样评估部分或某一类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评估考核工作一般为四年一次。
  六、评估考核结果处置
  评估考核结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省政府。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反馈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被评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申请复核,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应当及时组织审查核实。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获得“优秀”等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商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的具体存在问题,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考核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考核部门可以向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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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5]25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生态环境,我部决定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应蓉蓉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556621
  传  真:(010)
  电子邮箱:biaozhun@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各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农业科学院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北京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生态学学会
  部内征求环评司、监测司、生态司、环监局意见【政策法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版)_突袭网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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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版)
编辑:张俊评论: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两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项修改为:“(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第四项修改为:“(四)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对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二)管护设施状况;
(三)面积和功能分区适宜性、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
(四)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五)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
(六)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
(七)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八)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
(九)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状况;
(十)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一)管理经费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时,应当在评估开始20个工作日前通知拟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向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反馈,并抄送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结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第十三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对在定期评估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酌情予以通报。
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降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结果、被责令整改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及其整改情况和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功能区划的;
(二)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的;
(三)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
(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干预或者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
(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四)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
(六)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挪用、滥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
(八)对监督检查人员、检举和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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