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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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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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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税种:印花税
公布日期:
结束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
3.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4.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纳税人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纳税人如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也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见附件1),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情形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见附件2)并送达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送达纳税人。
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3)规定的内容执行。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已核定类型的应税凭证据实缴纳税款的,如建筑安装劳务代开发票时缴纳印花税等情况,其据实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从当期核定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扣除。
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为3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在核定有效期内的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或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经地税机关审核决定变更或取消的除外。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变更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请变更或取消核定时,须填写《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对经审核确认变更或取消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规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变更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开始变更,取消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应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据实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发生情况变化,可变更或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自变更的次月1日起按变更后的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或自取消的次月1日起据实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税款,于次月15日前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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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自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政策适用和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政策适用&&&&(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同时应按照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二)纳税人发生“三税”纳税义务时即发生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对于纳税人在日(含)之后发生缴纳“三税”义务的,应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经我市国税机关正式审核批准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四)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五)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三税”和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不退(返)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六)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有关征管事项&&&&(一)对实行“三税”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应于重新制作并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对于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后,由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货运业发票。&&&&(三)对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对采取分税种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三、征收机关&&&&地方教育附加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对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本公告自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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