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北京买房子写父母名字好吗跟父母争执的问题

房子成“啃老族”与父母最大冲突_网易新闻
房子成“啃老族”与父母最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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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子成“啃老族”与父母最大冲突)
插图&王金辉H120都说“啃老族”懒惰、不上进,依靠父母生活一辈子,但是他们的心中也是有痛处的。比如房子就是很多“啃老族”的心病。因北上广等大城市的房价不断上涨,一些收入偏低的成年子女不得不和父母长期蜗居在一起。直至最后,房子成为这些“啃老族”和父母之间最大的矛盾冲突,引发了很多父母要求子女腾房的官司。故事&150岁时被老妈逐出家门打了两年三场官司,李禾最后还是被母亲扫地出门了。李禾的父母都是老国企的工人,李禾中学毕业后也进了同一单位。父亲去世后,李禾一家三口和母亲住在一起。70多岁的陈老太认为儿子一直在“啃老”。“从他参加工作到现在,我和老伴没有花过他一分钱,他父亲生病去医院,坐他的车我们都支付车费。”和儿子一家同住近10年后,陈老太便以患病为由提出要搬到养老院去。但她的退休工资不足以支付养老院每月4000多元的费用。而老人的女儿身患重病,也急需用钱。老太太见儿子不管,便提出要卖房筹钱。但陈老太的要求被儿子回绝。“我在这里已经住了30多年,当年分房时也有我的一份,我要搬走了,户口怎么办?孩子上学怎么办?”50岁的李禾为此和母亲闹僵。陈老太便把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法院认定该房屋是陈老太和去世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老太享有2/3的份额,儿子和女儿各享有1/6的份额,遂判决该房归陈老太所有,分别给付儿子、女儿各50万元。判决下来后,陈老太把房本上的所有权人改为自己的名字,然后要求儿子搬出房子。李禾仍然拒绝腾房,提出自己没房是陈老太造成的。“当年因为是我和父母都在同一单位工作,父母才分到了这套三居室。后来我工龄到了,申请分房时,单位要求把三居室交回,给调成一套两居室、一套平房,但母亲不同意。”陈老太第二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儿子腾出房子。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陈老太的诉讼请求,要求李禾腾房,可另行租房或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李禾不服提起上诉,称他享有居住权,而腾房会影响小孩正常上学及他在社区上保险。陈老太则说,她已准备好了给儿子50万元的存折,李禾可去郊区购房或者租房。二审法院驳回了李禾的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解释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生效判决,诉争房屋已经登记在陈老太的名下,由陈老太单独所有。另外,陈老太也具备了向李禾支付50万元房屋折价款的条件,李禾在领取上述款项后可以自行解决住处。故事&2帮父母购房不属于霸占?和李禾一样,伍丽也是因为当年父亲单位分房,认为房子有自己的份额。“她结婚后也不搬出,始终霸占其中一间房。”在70多岁的伍先生眼里,伍丽也是“啃老一族”,他说女婿在老家得到了一笔拆迁补偿,有能力购房在外独立居住,但他们一家三口始终赖在他的房子里生活。“他们挣钱从不给我们,吃住都在我们这里,是名副其实的啃老族。我们多年来反复劝说,让他们搬出去,但每次都遭到拒绝。”伍先生说,他有一子两女,只有最小的女儿一直跟着他们住,其他子女都在外地独立生活。原来,伍丽的户口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迁入北京的,后来也进了父亲所在的工厂。“我没有任何住房,这个房子就是我唯一的住房。”伍丽称,当年单位按照户籍人口分房时有她的份额,因此分给父亲一套两居室。“我结婚以后曾向单位申请住房,单位说你家已经有房不能再分了。”伍丽认为自己也没有啃老。“父母多年来一直由我照顾,大到买房装修,小到换灯泡,都是我做的,我们还承担了电费、燃气费等一部分开支。”双方僵持不下,伍先生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腾出其“霸占”多年的一间房。伍丽说,父亲轰她走是想把房子让给长孙住。但伍丽指出,父亲的房子其实主要是她出资购买的。“当时单位要求个人买房,房款总共4万多元,父亲因为手头缺钱,就和我商量,我和婆家要了3万多元作为购房款。”而也因她孝顺,房子才登记到父亲的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就出资购房款的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腾房于法无据,伍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内的一间卧室,并不构成无权占有,一审判决驳回了伍先生的诉讼请求。伍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指出当年只是向女儿借款,并非女儿出资买房,只是借贷关系。伍丽在二审时坚称并非借款,就是她出资买的房。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伍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解释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案的关键点在于申请购房时伍丽等人登记为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并统计在家庭购房人口数内,而且伍丽对于购房款确有出资,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情况尚不能认定伍丽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故事&3扔掉母亲床褥法院判令返还虽然房本上的承租人是自己,但孟老太却一间卧室也没保住,连木床和被褥都被儿子扔掉了。房子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孟老太从原单位分得的福利房。十几年前,她的独生子大澎结婚后搬到了这套房子里,老人住朝南的大房间,而儿子儿媳住在朝北的小房间。后大澎曾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但孟老太表示将来不愿与儿子一起生活,让儿子申请小户型。但大澎却想以母亲和妻子一家三口的名义申请中套户型。由于大澎夫妇的收入不高,大澎提出要孟老太将承租房屋卖掉,以弥补购买经适房的资金缺口。孟老太不同意,大澎只得放弃经适房申请,之后提出双方互换房间,母子俩为此发生争执。大澎强行将孟老太的木床、被褥等物搬到了小房间。孟老太不愿意住在靠近厨房的狭小房间里,后因腿部骨折等原因,在同一小区亲戚家养病,直至一年多后方在亲戚陪同下返回住处,却发现门锁被换掉,自己的木床、被褥等也被儿子扔掉。孟老太把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大澎停止侵害,不妨害其居住朝南的大房间并返还木床等生活用品。大澎称,他从未反对母亲在家居住,也没有赶她走过。“我和母亲在经济上基本分开,不存在所谓啃老。”大澎说,他因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望,便装修了朝南的大房间,同时更换了门锁。母亲摔伤的事情,他始终不知情。现在他将新钥匙通过居委会转交给了母亲。法院判决,被告大澎限期迁出朝南的大房间,排除原告入住上述房间的妨害;限期返还原告现在其处的电视机、被褥等物品以及被其弃置的木床、床头柜等,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法律解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公有居住房屋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老年人的居住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同住子女应当保障父母获得较好的居住条件。孟老太作为涉案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包括同住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妨害。孟老太作为被告的母亲和老年人,被告理应保障其获得较好的居住条件。法律提示老年人要理直气壮拒绝“恶意啃老”随着房价的上涨,很多年轻人由于收入不高难以承受,从参加工作直至结婚生子,都和父母同住一个屋檐下。此外,据统计,目前年轻人购房约有2/3得到了父母的资助,很多人认为“适度啃老”无可厚非。北京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的樊涛律师介绍,按照法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仍在读书,没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或因残疾等原因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其可以扶养。当子女的年龄超过18周岁,也不存在任何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父母对子女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完全有法律依据拒绝承担子女的各项生活开支,包括为子女提供住所。
从法律层面上看,子女成年后被父母赶出家门是有法可依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如果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已经涉嫌侵权。如果子女的索取超过老人的承受能力,子女有暴力虐待行为的,父母也应该及时求助法律,理直气壮地拒绝“恶意啃老”。此外,父母和子女之间应以亲情为重,但如果涉及到买房出资问题,还是应明确出资的性质,或打借条或去做财产公证,避免今后因房产所有权问题发生说不清的纷争。(当事人名均为化名)&&本报记者&王蔷&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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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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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买房子给子女还能要回来吗?
父母买房子给子女还能要回来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好!要看你说的给,是怎么个给法,以及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房子登记人还是父母,只是口头说房子给孩子,让他居住使用,这房子还是属于父母合法拥有财产,产权和孩子无关!如果是以买卖方式把住房过户给了子女,那么~~很遗憾,父母收回不来了。这房子属于孩子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父母和孩子办理的是赠与过户手续,父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中的条款,收回赠与的房子。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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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只要当时买房时有手续就行,或者是银行流水单,只要是能证明当时买房出钱了就行
想怎么要?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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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夫妻房产归属和分割:父母资助购房 产权归谁
  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如何认定权属?
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随着房产价格的不断上涨,年轻人结婚时所需要的婚房,很难完全以自己的积蓄购买,更多的情况是,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亲给予了不少的支持,有的甚至完全由父母出资购买。
  父母资助购房,情况各种各样,有的出资一部分,有的出资全部;有的是婚前购置,有的婚后才买;有的明确给自己的儿女一方,有的没作明确说明。这也导致了房产归属在认定上的复杂,如果男女离婚,如何分割就可能成为头疼的一件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是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以看出,父母出资为儿女购房,婚前婚后非常重要,如果是婚前,就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另一方无关;如果是婚后,就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特别的约定。
  但这个规定,与现实情况出现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规定,引发的争议更大。民事庭法官解释,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了全部积蓄,但子女结婚后,在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归夫或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实际上,父母只是想把房子赠与儿女,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一方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他们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作出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事庭法官表示,这个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房屋产权登记与房屋的实际归属完全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是一方父母对自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只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才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符合公平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离婚时,一方提出购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非父母赠与。实际上,究竟是否向父母借款法院难以确认。因此,法院在碰到这种情况时,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先根据相关规定,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然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如何认定权属?
  鄞州区的小陈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五年前认识了担任企业会计的姑娘小高,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确定了关系。根据宁波的习俗,新房一般由男方置办,但在鄞州中心区购买一套新房需近200万元,这对于参加工作仅几年的小陈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他的父母在企业工作,收入有限,全部积蓄还不够支付40%的首付。为此,小陈希望小高家里也能拿出部分钱来支持购房。小高父母爱女心切,同意一起负担。经过两家的努力,婚房终于落实。然而,让双方父母都没有想到的是,去年夏天,结婚不到三年的小夫妻出现了矛盾,最后闹出了离婚纠纷,并且两人为房产的分割上了法院。
  父母双方为儿女结婚购置不动产,在法律层面上,究竟是一种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这个问题在夫妻关系正常时,实际上并不存在,但一旦面临离婚,往往成为争议的关键。如果认定为双方的赠与,意味着房产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基本是按照一人一半这样的比例分配,这明显不利于当初出资多的一方,而如果认定为借贷,就要对双方父母的出资部分,按照债务关系进行认定,情况又会有区别,性质不同,结果就会不一样,在几百万元的房产中,即使百分之几的比例都可能相差好几万元。
  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这类纠纷的吧。姜山法庭的法官表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按借贷关系处理。如果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基本认定为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此时,又会遇到一个问题:父母的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司法解释,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结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陈与小高的婚房是两人结婚前购置的,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有所不同,小陈父母当时出资30万元,小高父母资助了50万元,因此,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争议房屋为共同财产,认定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在除去这些出资(共80万元,其中小陈部分30万元,小高部分50万元)和利息后,剩余部分按份额平均分割。
  未获产权证书,房产争议如何解决?
  2010年,余姚市的黄某结婚时,因为没有购置婚房,暂时把新房设在父母家。三年前,黄某父母拿到了一笔拆迁补偿款,出资为他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产权证一直未办理完成。
  去年中秋过后,黄某与妻子蒋某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这套房子的权属产生争议。蒋某称,这套房子是两人结婚后才购买的,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某认为,这套房子虽然婚后才买,但全部购房资金由其父母支付,是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与蒋某无关。双方争执不下,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把这套房屋的产权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处争议房屋并不具备确权的条件,驳回了蒋某的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民事庭的法官对此作了解释,现在,房产的情况非常复杂,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非常多,其中有不少在房屋产权证书还未办理时就出现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这位法官解释说,如果房屋购买后,产权证虽然没有办理,但双方对房屋产权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即在司法层面解决产权归属,以避免今后的纷争。但如果双方对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有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不对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判决,在今后待完全的产权证书办妥后,再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到时再作出判决。在前面那个案件中,蒋某起诉之所以被驳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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