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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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
有个朋友是今年刚刚毕业的,对一些的问题不是很清楚,就到另一家公司上班,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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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如下,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3)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3)对乙方因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3)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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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39695
所谓劳动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劳动合同所固有的、订立劳动合同后即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如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如同中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货款,但劳动合同具有身份关系,除一般给付外,还会依身份关系产生照顾义务、忠实义务等(具体内容在后面阐述)。具体而言,一般条款具有以下两层含义:其一,一般条款会涉及各种具体的劳动合同之共通内容,实质上是对各类劳动合同中双方所应普遍遵守之规范的一个抽象,具有抽出“公因式”的作用,例如劳动者应有劳动的义务、忠实的义务,而雇主应有给付报酬的义务等等。基本上,无论是何种劳动合同,双方都应遵守这类一般条款。在《》中规定一般条款以后,无论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将这类条款纳入合同中,均不影响双方遵守的义务。其二,一般条款还可以包含这么一类条款,即其并不包含判决所需要的、可以直接归入法律事实的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内容,其往往仅提出一个原则或者虽包含事实构成,但确需要价值填补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组成,所以也无法简单适用该条款。例如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应得到雇主的尊重,此处就是一个法律原则;劳动者对雇主有忠实的义务,此处“忠实义务”就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概念,需要进行价值填补,并区分个案,何为“忠实义务”。这类条款实际上往往又充当了“授权性条款”的作用,即立法者授权法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弥补立法无法包罗万象以及预见未来之缺漏。这样就在成文法和外部变动不居的世界之间架起了一道永远连通的桥梁。二、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条款设立之缘由之所以应当设立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条款,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从劳动合同法律规范之性质看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律关系的合法形式,还是据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乃至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切实履行都是建立于劳动合同之上的。而且,一旦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它又是仲裁机构和法院用以划分和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从历史的渊源来看,劳动合同源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劳动力雇佣完全被作为财产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即雇佣关系被视为纯粹的财产给付交换关系,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务和报酬之间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由当事人的自由合意确定。但劳资关系从开始出现时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体现为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劳动力相对于资本而言总是表现为弱者地位。19世纪末以来的“劳工者运动”,使得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而自成一个部门。其缘由乃是基于民法所调整的“人”只是剥离了一切社会的、经济的,以及文化上因素的抽象的“人”,无法满足对劳工者阶层特别保护的需要。因此,必须在民法的框架外构建劳动法的思维来规范。而国家公权力对劳动关系的大量渗透,使得劳动法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劳动法的大部分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相对而言,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中任意性规范最多的部分,属于半自治性规范。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平等协商的特点。所以,在今天的劳动合同,一方面,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许多民事合同的影子,如劳动者和雇主对合同的内容可以自由协商。但另一方面,当事人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无论如何,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自由协商,必然使得劳动合同相当部分的条款是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这就需要通过立法规定一般的权利义务条款,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置于法律的理性之内。(二)从劳动合同关系之身份性特点看本质上说,劳动合同关系具有财产性要素,但与民法上一般债的关系不同的是,它还具有身份的要素。劳动合同的订立,很大程度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如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往往要考虑劳动者的学科背景、专业技能、综合素质、人品等因素;有赖于此,劳动合同的履行,须劳动者亲自为之,不能由他人;此外,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形成管理与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很显然,劳动合同关系一旦建立,则具有身份性的特点。而基于身份要素,因劳动合同所衍生的权利义务内容则比普通民事合同更为丰富,如劳动者对雇主负有忠实义务,雇主对劳动者负有照顾义务等。而劳动合同的这些义务,不是一般合同意义上的附随义务,而应当视作主合同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构成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内容。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条款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使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更加契合劳动合同的特点。(三)从劳动合同立法技术之完善着从法律技术方面加以考量,也应当采用一般条款的形式。19世纪中叶,在法律技术之集大成的德国,曾经有过对法典的无上膜拜,人们希望一部法律能够事无巨细地包罗无遗,能够预见未来社会生活的一切变化,而法官,就是一部法律的“自动判决机”,输入事实和法律,然后自动得出判决。然而,毫无疑问,这种理想在现实世界中是难以通行的。法律如果对合同条款加以规定,那么,基于事前规定的特性,现实世界中的合同总是不完备的,因为谁也不可能对于将来发生的事情能真正地“算无遗策”。另一方面,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又必然要求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因而规范在一定意义上要具有概括性和凝练的特质而不能过于具体。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条款的设立就具有抽象性的特质,会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更具灵活性。在劳动合同法中设定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的条款,主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规范功能:第一,它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其任意约定的内容应不得与这些规范相抵触,否则其约定无效;这些规范即使没有明文纳入合同中,也应构成双方对合同的默示遵守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明示和默示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该依法向对方承担。第二,它是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裁判规范。仲裁机构或法院不仅可以利用强制规范来审查,还可以利用规范来确定和划分双方的责任,以避免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动辄使用更为抽象的原则来审理案件的尴尬。三、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条款的内容综上,我认为,在未来的《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应当设立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条款,即在总则中设两条专门概括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的权利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义务,而且,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具有相对性,一方的权利即为他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亦为他方的权利,因此,立法只须从一方的权利或一方的义务来规定,那么,究竟应当规定双方的权利抑或规定双方的义务?就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看,大陆法和英美法各有侧重,大陆法系国家多以权利概念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而英美法系国家中,早期分析法学家奥斯汀、凯尔森等坚持的义务概念理论一度占支配地位,认为居于法律或命令核心的是义务概念,法律最一般的概念就是“法定义务”,但当代英美法学家如哈特、德沃金等对义务概念理论进行了反思,同时引入了权利概念理论。因此,也有人认为,应当从权利的角度来规定,因为劳动法注重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我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就劳动合同本身而言,它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条款的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有效地履行合同,而合同的履行必须依赖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义务的完成,而只有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才能实现。而且,遵循法律关系权利一义务一责任的逻辑体系,在立法中明确各自的义务,更容易与违反合同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建立起逻辑上的联系。此外,我们考察各国或境外的立法例和以及学者的概括都是仅涉及义务,以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来反推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例如,《比利时雇佣合同规定》的第一章“一般雇佣合同”在第一节“总则”后就是第二节“当事人义务”,详细规定了工人和雇主的各种义务。特别行政区《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条规定了“雇主之一般义务”,第6B条规定了“雇员之一般义务”。特别行政区《劳资关系法》在第一章“概则”后就是第二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障”,其第7条规定了“雇主的义务”,第8条规定了“工作者的义务”,第9条规定了“工作者的保障”(实际上是针对雇主的禁止性规定)。许多学者也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般条款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如史尚宽从学理上概括受雇人义务为劳动义务、忠实义务(含服从义务、秘密义务、增进义务)、附随义务,雇用人义务为给与义务(主要指给与报酬)、保护义务、附随义务。黄越钦则概括受雇人之权利义务为工作义务、忠实义务,雇用人之权利义务为报酬给付义务(工资义务)、保护照顾义务、提供经济地位向上机会之义务、对受雇人智慧财产权之保护义务。《德国民法典》中关于雇佣合同的规定虽没有类似的一般规定,但德国劳动法学家杜茨总结了雇员的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主义务)和附属义务(含忠实义务、通知和报告义务、减少损失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竞业禁止的义务等),雇主的义务,包括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义务)和附属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等)。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关于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的规定可以考虑以下内容:从劳动者(雇员)一方考虑,其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1.工作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是典型的继续契约,不是即时履行的合同,因此需要形成一个履行机制,使每一位员工的工作符合用人单位的规范要求。因此,努力勤勉、按时按量地完成工作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2.忠实义务。劳动合同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赖基础上,劳动合同的履行需要劳动者个体能力的发挥,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岗位,劳动者个人的工作表现往往会影响单位的经营和运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包括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保守用人单位的,维护用人单位的信誉,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不遭侵犯和毁损等。就保守商业秘密而言,通常还包括后合同义务,即使,劳动者也不得泄漏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用人单位(雇主)一方考虑,其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1.工资支付义务。工资支付是雇主最基本的义务。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雇主就须支付工资报酬,而无论雇主是否盈利,他都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或相关法律,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任何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劳动者的工资请求权是一种优先权。2.保护照顾义务。相对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雇主对劳动者也负有保护照顾义务。这是基于劳动合同的身份要素产生的。保护照顾义务包括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受到保护,即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人格尊严、安全与健康,雇主都负有保护的义务。3.证明义务。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经历、业绩、表现等,雇主负有证明的义务。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劳动者如请求雇主出具工作证明,雇主不得拒绝,同时也不得扣压劳动者的档案。劳动合同立法不仅涉及法律价值和立法内容,也同样需要考虑立法技术和未来法律的适用,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条款的设立,融合了多方面的思考,希望成为立法者考虑的一个问题。
无锡劳动合同律师
律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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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工伤
律所: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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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全部职工。
合同制职工/合同制职工
  合同制职工contract worker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
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
》,指出企业在国家
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合同制工人与非合同制工人福利待遇有很大差别。
聘用制/合同制职工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
,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合同制职工
  人事代理制是在
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
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合同制职工
  contract worker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合同制职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 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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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制度、法令、程序和方法的总和。它贯穿于人力资源的整个运动过程,包括人力资源的预测与规划,工作分析与设计,人力资源的维护与成本核算,人员的甄选录用、合理配置和使用,还包括对人员的智力开发、教育培训、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觉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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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制合同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国营制合同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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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全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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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是什么意思???
是正式员工吗?
前三年为派遣制 三年后转为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 莫名其妙的说法
我有更好的答案
首先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是指与事业单位以合同的方式确立了人事关系的员工。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服务年限也由合同约定。
相比于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延伸: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聘用合同中的单位(在聘用合同中称为聘用单位)仅指事业单位,不包括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个人(在聘用合同中称为受聘人员)仅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称为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与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动合同中的个人(在劳动合同中称为劳动者)仅指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聘用合同以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为必备条款。同时,还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的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劳动合同法定的必备条款除了包括聘用合同的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包括社会保险条款3、合同的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短期为3年以下。中长期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对合同的最短期限为多长则无限定。由此可见,在合同期限上,劳动合同较聘用合同更为宽泛。4、订立期限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不同
期限至退休合同是指单位与个人为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期限至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聘用合同制中称为“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在劳动合同制中称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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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式,应该是指“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签的通常是说明了几年期限的。我以前签的合同,明白地标题就是无固定期限。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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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享受公司所提供的一切福利。合同制:每年或几年签署一次合同来续约。企业为了后续的发展所制定对公司员工的相关机制 有的大企业不好招人,就找第三方公司来帮忙招聘,这样招聘的人员就属于外派。在待遇上可能跟正式的有些区别
聘用合同制就是:聘用合同制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制度。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就是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全部职工。这样的形式保障的是公司和员工的双重权益,但是多半偏重于公司或者集体。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 contract worker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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