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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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超期没有按时变更的工商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处罚金...
用户:ildp***
| 甘肃-兰州 | 发布: 13:04:32
营业执照超期没有按时变更的工商依据是什么?处罚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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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硚)食药监食罚〔2016〕Z047号
更新时间: 15:03&&发布时间: 15:03
信息来源:区食药监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硚)食药监食罚〔2016〕Z047号
当事人:何波(武汉市硚口区何氏餐馆户主)&
地址(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801栋 &&邮编:430030 &&&&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757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838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波 &&&性别:女 &&职务:户主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日无餐具消毒柜,使用的餐具未经消毒,我局曾于日对你单位使用未经消毒餐具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另查明,你单位在案发后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
证据材料:
1.现场监督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 3.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6.整改报告1份;7.现场照片1张。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可从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2.罚款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公 &&&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t496_app.shtml位置:>>>正文
当事人内蒙古瑞益商贸有限公司等53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4月29日我局在《鄂尔多斯日报》第15973期发布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内蒙古瑞益商贸有限公司等53户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吊销内蒙古瑞益商贸有限公司等5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吊销企业名单公示在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网(http://www.zge.gov.cn/),请企业自行上网查询。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序号附件名称文件大小122.00KB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主办&&&&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蒙ICP备号-1
&&& 网站标识码:
技术支持: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冀广)市场罚字[2017]第06-01号
当事人:广宗县金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6户企业。
日我县税务部门向我局发函,提请吊销广宗县金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6户企业营业执照。经我局查证,截止日,当事人连续3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日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邢台日报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广宗县金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6户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日我局在邢台日报、广宗县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广宗发布刊登发布了吊销听证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吊销企业名单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
吊销企业名单
广宗县金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宗县宏达能源燃料购销有限公司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广宗兴广路营业厅
河北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宗县公村售楼处
河北龙飞物流有限公司广宗县分公司
邯郸市融东投资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
广宗县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广宗县金凤蛋鸡养殖基地
广宗县桥东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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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德众粮棉购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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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荣奇达炭制品有限公司
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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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对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来源:市工商局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工商局职权依据【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款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1.警告;2.责令改正;3.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违法情节轻微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超过30日的。
2.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60日的。
2.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
2.处罚标准: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企业涉嫌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查处属市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案件。
2.县级:负责查处属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案件。
二、相关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承办机构黄冈市工商局信用监管分局咨询方式、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信用监管分局监督投诉方式
、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监察室备注对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流程图
责任编辑: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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