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层,其业主是物业所有权人归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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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楼顶隔层的使用权问题
江西-赣州&09-08 13:59&&悬赏 10&&发布者:laifuh…… & 回答:(3)
我家买的商品房顶楼做的是隔热层,大概2.4M左右层高,最近开发商贴出通知说20000元出售隔层的使用权,我想知道开发商有没有权限支配隔层的归属,这样做是否合法?楼顶隔层是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不对我们业主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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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隔层所有权应当属于整栋楼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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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普陀区
人气:11365【涨姿势】这2种车位,所有权归业主!不要再花冤枉钱买车位了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汽车已不在是奢侈品,
已经普及到大众家庭!
但说到停车问题,
大家可是苦不堪言,
你只羡慕他们下雨天不用挤公交车,
却不知道他们也有各种心塞!
不过接下来
小编要给有车一族安利一波新消息
业主所购车位可能本身就免费
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一直都是大家争论不休的问题。现在,关于这类问题的争吵可以告一段落了。
因为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小区部分车位的所有权明确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没有出售的资格!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公摊地下停车位归业主
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占用共有道路停车位归业主
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
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既不归业主,所有权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享有收益权,最多只能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收取租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最长只能租20年,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开发商告诉你租70年,那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例如:江苏高院对人防车位的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人防车位的权属及使用如何处理?
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应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不宜 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 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爱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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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隔层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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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规证的话就是你的你好:你可以与开发商要一下这个房子的规证,若是规证上批的是120平方米,就可以若规划部队门没有批这么多,就是开发商打多少层都是违规的。说的问题关健在于是规证是如何规定的,不要全部听开发商的,他们有时是不太规范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因此,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已计入建筑成本并打入到购房价格中。消费者在买房时不仅支付了本套房内的房款,也购买了公共建筑面积,所以,业主应该享有这部分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因此,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已计入建筑成本并打入到购房价格中。消费者在买房时不仅支付了本套房内的房款,也购买了公共建筑面积,所以,业主应该享有这部分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楼房的屋顶产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何人不经产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开发商与叶女士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全体业主的权利,因此,叶女士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
楼房的屋顶产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何人不经产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开发商与叶女士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全体业主的权利,因此,叶女士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因此,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已计入建筑成本并打入到购房价格中。消费者在买房时不仅...
楼房的屋顶产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何人不经产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开发商与叶女士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全体业主的权利,因此,叶女士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因此,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已计入建筑成本并打入到购房价格中。消费者在买房时不仅支付了本套房内的房款,也购买了公共建筑面积,所以,业主应该享有这部分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所以说,一栋楼房的屋顶是楼房的共用部位,由楼内所有产权人所共有。
应当属于公共所有。 并不归属个人,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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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所有权归业主
http://www.sina.com.cn 日16:03 深圳晚报
  小区车位所有权归业主
  物权法草案规定:开发商不得对小区业主共有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张宗堂)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车库、绿地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
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生活案例]随着私家车的激增,一些城市居民小区的车库由于供不应求,其价格也“水涨船高”,“巴掌大的地方,竟也要十来万元钱!”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近年来,因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人归属不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产生的此类纠纷并非鲜见。[草案摘录]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记者点评]确定道路、车库、绿地等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归属,是物权法草案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因与很多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目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车位等公共物品在没有因约定属于他人所有的,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此进行处理和分配。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在这方面“做文章”,小区业主作为所有人的权利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草案的相关规定,还有利于防止人们因受“占便宜”心理的驱使,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对公共物品强制占用和使用等问题的发生,减少邻里纠纷。作者:记者张宗堂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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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权支配商品房屋顶隔层的归属吗?
开发商有权支配商品房屋顶隔层的归属吗?这样是不是合法的啊
房屋买卖合同丢失了处理方法如下:一、查看产权证是否还在,合同只是对的约束。二、询问开发商是否有电子合同。三、去当地的房管局,看是否有记录。四、房产过户登记,如果登记了,就可以证明房子的所有权是归属,补办房产证即可。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即房管部门的登记是原房东的,则他对房子有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丢失,就无法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
其他回答(共2条)
王先生看中了其中的一套,由于此时开发商还没有预售的资格,也就不能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但是王先生又怕以后再签合同买不到这套满意的房子,这时开发商提议先签订一份认购书,交纳一笔定金,待具备预售条件以后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在实际的购房过程中,上面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购房人看中了房屋,并且与开发商就房屋购买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但由于一些条件不成熟而不能或不适合当时就签订购房合同。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就需要通过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束开发商不要把房屋卖给别人,同时开发商也要约束购房者按时签订购房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就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的文书,主要是确认购房者在将来某个时间与开发商进行进一步洽谈、签订购房合同的预约。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有详有略,内容通常是: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一定金额的预约款,享有在某个时间段内购买开发商某处房屋的权利;购房者如果不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将预订的房屋转售他人。绝大多数的商品房认购书还约定,开发商有权扣留购房者所交纳的预约款作为违约金。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广泛存在。其使用的名称也很不一,如称为认购合同、预订合同、预订书、确认书等。这些都造成了商品房认购书在现实中出现的纠纷很多。特别是有些开发商把签订认购协议作为签订购房合同的前提,利用商品房认购书设定“强盗条款”,套取购房者的定金,让很多购房者落入陷阱。1、购房者应当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并确认“定金”还是“订金”;2、购房者与房产商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法达到一致时的处理方式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约定;3、购房者应当要求房产商将预售证号在认购书中写清楚,并载明如果因为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造成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或由开发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认购协议怎么写”所作的解答。总之,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必须倍加谨慎,因为开发商可能在房屋认购书中设下很多“陷阱”,给购房者造成很多麻烦。我们在这里所提供的主要是商品房认购书的一些基本知识,如果您想写出一份完美的商品房认购书,还是应当寻求律师的帮助,毕竟他们才是处理法律问题的专家。
五证齐全只能说明开发商具备建房和售房的资格,房屋产权证的真正落实还受很多因素的制约。首先,城市房屋权属,必须依法实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以及由上述权力产生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归属关系的行为。因此,“登记”是房地产行业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而进行交易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房屋产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其次,必须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颁发。再者,只有开发商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1、总登记;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5、他项权利登记;6、经销登记。对商品房买卖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房屋行政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只有当开发企业在初始登记,并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人才能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的房屋方可进行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所以,没有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即开发企业申请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没有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即购房人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应持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购房付款凭证等,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尔后办理权属登记,领取购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买了合法商品房,并不等于就有了房屋产权,只有进行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获得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才算真正确定了房屋的产权。此外,五证齐全只能说明开发商具备建房和售房的资格,房屋产权证的真正落实还受其它很多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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