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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_网易新闻
网签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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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王某(甲方)与牛某(乙方)在济南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丙方)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日前办理资金托管与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均有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确定的房屋成交价格的3%作为违约金。当日,三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王某支付牛某定金20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2013年7月,牛某函告王某,因其拒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013年9月,牛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支付违约金32000元。王某辩称其从未表示过不想买该房,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购房款的付款期限,且在网签合同之前,牛某无权要求其支付任何款项。
本案的焦点为是否网签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无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成立并生效。网签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因市场管理需要而规定的公示程序,是否网签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所谓网签,就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网上予以公布,用户可以根据网签号对合同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
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但是网签与否并不会对房屋买卖双方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但是,如果已经签订网签合同,而网签合同的约定与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一致,一般以对外公示的网签合同为准。
由于房屋价值大,关系民生,买卖双方应当对房屋交易流程提前进行了解,并且认真审查房屋情况,对各个环节所需要的材料及时间有合理预期,避免因为材料不完备或者时间不充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
(本刊特约记者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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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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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经常听中介提到合同价、网签价和过户指导价,它们具体指什么?该如何区分?今天找法网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希望给大家实际的帮助。
  假设:老王购买了一套满五唯一的,面积100平方米,成交价为300万,最低的缴税和过户价格是每平米20000元,在房屋管理局系统体现的价格是100&0元,那么,这些价格各自对应哪些名词呢?
  1、最终成交价300万为合同价
  成交价比较容易理解,它就是指购房者最终支付给卖家的总金额,是房屋的实际价格。
  合同价: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的履行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该支付给卖方的价格(卖方的净得价),上例中所述的最终成交价格300万就会说合同价。
  2、每平米20000元为过户指导价
  &指导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换句话说,就是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
  过户指导价是根据房子的设计用途、房子的建成年代等多个综合因素决定的,是二手房交易中缴税的基准价。不同区域的过户指导价、同区域不同小区的过户指导价、同小区不同楼层的最低过户指导价都不一样。过户指导价不仅有下线,也有上限,超过上限不管交易房屋面积多大都视为非普通住宅,都会多交很多税费。
  3、2000000元即网签价
  所谓的&网签价&就是指在网管局系统里体现的成交价格,现在房产交易都要进行网上签约。网签价不能低于房管局要求的区域最低过户指导价,此外,网签价通常比实际成交价要低,比如一套房屋的成交价为200万,购房者需要贷款100万。如果他为首次购房,那么可贷7成,网签价即为100/70%,约等于143万。
  这个价格是在房屋管理局系统上面备案和公示的价格,而且这个价格不得低于区域的最低过户指导价,网签价最高可以到达合同价的90%-95%。网签价的高低即决定贷款数的高低,也决定了交税的高低。
A你好,咨询房管局。
A你好,如果户口迁到本村,要看他是否享受村民待遇(是否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如果享受村民待遇则协议有效,你很难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A不属于违约。
A肯定不合法,买方可以要求中介返还多收的购房款。
A需要看书面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履行。如果对方构成违约的话,我们可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详情建议电联或者到律所面谈
A你这个合同约定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办了,一般都是买家出税费啊,不知道为啥你的要你出。但你不卖了,签了合同又收了定金,违约要赔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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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_“卖方因房屋网签价低要求解约,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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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因房屋网签价低要求解约,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区**楼**室。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楼**单元**门。
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办公楼**室。
原告诉称:日原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北京市于朝阳区**院*号楼*单元**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150万元。原告应于日将首付款55万元支付给被告,并约定原被告双方应于接到链家地产通知3个工作日后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2个工作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故此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0万元;3、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4、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3235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33万元。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合同签订时原告及中介公司骗被告签了阴阳合同,其没有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去办理贷款,也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增加购房款。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以为是要按照150万元办理网签,却收到中介公司职员3月20日发来的电子邮件要求按照100万元办理网签,被告查找了相关资料,觉得这样对自己的风险很大,因此拒绝配合办理网签。原告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把150万元的买卖合同做成了100万的房屋买卖和50万的装修装饰和家电款,按照100万元的成交价来交税,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应当承担定金罚则。
第三人述称:补充协议是否解除听从法院判决。不认可被告的反诉请求,合同是有效的。【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贷款面签手续,被告在两次面签时均拒绝配合,其理由一是网签价格与合同不符,二是网签合同中对税费承担的约定与补充协议不一致。对于网签价格问题,被告自愿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100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备等作价50万,对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且在原告和中介公司已同意按其要求修改网签价格后,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办理贷款面签,缺乏合理依据。对于税费承担问题,双方已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全部由买方负担,在贷款面签时为了打消被告顾虑,原告同意先办理缴税手续,但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办理贷款面签,缺乏合理依据。
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贷款面签,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双方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鉴于原告已于日将房屋交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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