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给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是有效借款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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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款给熟人,对方说周转,有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上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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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钱空无凭?微信记录作证据!
日11:34&&来源:
随着手机支付的普及发展,微信、支付宝等软件已经具备现金支付的功能,但往往由于受传统的“白纸黑字为证”思维局限,很多人都认为手机等电子支付有着先天的如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易被篡改、权威性不强等弱点,随着我国立法机制完善,对电子证据内容和效用范畴不断细化明确,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近日,安庆太湖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微信支付宝借款纠纷案件。
安庆太湖居民王某(男)与本案的被告赫某(女)于2013年在深圳务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分手。日,赫某在微信聊天时向王某提出借款20000元的要求,王某最终答应借款10000元,要求约定第二年的5月1日前还款,赫某在微信中回复同意。当天22时08分,王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赫某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到了2016年11月,王某多次向赫某催还借款,赫某却始终不作回应。无奈之下王某拿着手机里面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赫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赫某虽未出具借据,但有双方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对借款事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赫某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由于逾期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赫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8元。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手机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大量是通过微信卿天和短信的方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手机短信或微信卿天所记载的内容属于电子数据范畴,是证据中视听资料一种。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就是通过微信卿天、支付宝交易发生的,被告虽未出具借条,但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信息和支付宝交易记录客观真实,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故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涉及经济往来时,重要的手机信息要及时保存好,为了避免手机丢失等情况,必要的时候还应事后及时补充纸质协议,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均可以做为证据使用,保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刘庆宏 张艺铭)
(责编:鲁先红、张磊)
本网特稿     最近,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的小琳(化名)有些郁闷,通过转账借给朋友小张2000元钱,对方没还钱也不见了人影。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出示了转账截图的打印件,可法院近日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记者从象山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爱用微信转账的人注意转账截图不算证据拿着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起诉,被驳回了  20多岁的小琳在寄送快递的过程中认识了快递员小张。小张30多岁,经常来小琳处取送快递。一来二去,两个人就熟悉了,也加了微信。认识一段时间后,小张说自己缺钱临时需要周转,向小琳借2000元。小琳在微信上给小张转了2000元。  事后,也没有让小张补一份借条。  说好只是周转几天,可小张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又过了一阵子,小张非但没有还钱,还玩起了人间蒸发。  无奈之下,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诉讼。  开庭了,小张仍然下落不明,没法到场。庭审过程中,小琳没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小张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  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重*再来”。因为是网名,没办法确认这个网名是否被告小张。  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如果支付宝转账或者微信红包、转账时,转错了怎么办?  市民一旦发现使用微信转错账后,应立即和对方联系或请求平台客服帮助协调,并向对方提出退还误转款项的请求。一般情况下,对方核实后会主动还款。  如对方拒不退还,事主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银行卡明细等证据。关于收取对方错转款项的行为,依照民法规定应当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市民也可以提前设置微信转账延时到账功能,可在意识到风险或者错误后,撤销转账。具体为:延时到账的设置:进入微信中的“钱包”;点击右上角三小点;选择“支付管理”;点击“转账到账时间”,根据需要选择到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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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医院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第一人民医院延误最佳治疗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医院对于某治疗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医院对李某流产造成子宫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周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抵制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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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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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电子设备普遍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来进行转账。发生纠纷时,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为何有的案件中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用来作为证据,而有的案件则不行?以下找法网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下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问题。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同的情况其证明力也是不同的。
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有利信息?
1、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
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2、未有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给他的钱。
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不利后果:
1、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其他有利证据,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
2、给了债务人较大的狡辩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
相关法律提醒:
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等同于微信转账记录,也必须要有有利信息的证明才可以,有能够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2、微信借款时不妨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然后将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如此才能作为一份完整的证据。
3、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
微信转账记录和借贷关系明确的聊天记录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
来源:找法网、遇事找法&
 |  |  |  | 微信转账记录,能不能作为讨债证据?律师告诫:要有这三点!
张先生借给朋友王某4万块,通过微信转账,没留借条。现在王某想赖账,张先生多次讨要借款无果,但是没有证据,只有微信的转账记录,他不知道如果起诉朋友,微信的转账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的一种,那么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被采信并不容易。
在法庭上证据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
想要微信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证明其真实性,如果债务人在法庭上自认微信属于他本人的账号,那么法庭基本会采信该微信记录的内容;如果债务人不承认,那么微信又非实名制认定,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除了上述所说的当事人的自认,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微信头像或者微信相册内容的确定来确认是否属于对方当事人,还有就是腾讯公司后台协助调查的途径。
第二就是关于证明证据关联性的问题。
就是你们的聊天内容的准确性,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关键性问题,如“什么时间借款、具体什么时间的还款、具体金额、利息还有中间有过催款的过程”等。
第三,微信证据还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满足其合法性。
看到以上内容更加惊醒我们在面对借款时一定不要只讲“只讲哥们义气”最终把钱打水漂。在借款时,一定要写借条,在司法实践中借条的证明效力较强,其次就是转账凭证,能有效的印证借条的内容,再次就是催款的电话录音。切记!
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还是建议大家能够及时的咨询律师,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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