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耕田什么情况下可简易征收情况说明吗

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_百度知道
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我们土地说的是被征了,但我有很多凝问?感觉赔偿太低,我们人均只有一分三地,三十孟地才二百万?开发商说的他一孟买成九十四万,不包括送红包,谁能告诉我钱到政府要扣好多,乘下的才是我们的?赔的钱一人才八千三,买社保都买不起?而且我们土地属于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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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房地产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否则,取得的产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什么是拥有土地使用权?在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并取得了相应证书,才算是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我国《宪法》规定,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拥有土地。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占用使用的土地均未在会计上反映。1988年修订后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允许有偿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随后,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指定地块、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地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向政府支付出让金儿使用金,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让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政府一次性支付的价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使用土地而定期向政府交纳的费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后者应向前者支付转让金。 土地使用权成本包括支付给政府的出让金或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转让金以及迁移补偿费、场地平整费、丈量费和法律手续费等。如果国家以土地使用权向股份有限公司作价入股,则以评估的价值为依据。 定期向政府交纳的土地使用金于支付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予资本化。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42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 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号)规定执行。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这是两个标准一个是山东省的
一个是告诉公路的额你可以参考一下各地标准都不一样
根究当地发展水平定
但是都不相上下具体的你可以去当地政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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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建设,占用了农民的耕田有没有一些赔偿和补助??
乡村道路建设,占用了农民的耕田有没有一些赔偿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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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赔偿多少钱但是一般法律规定补偿金应以原地的使用来补偿其中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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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如你所说这是违法行为,你可以直接起诉。如果需要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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