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治理环境措施占用个人住房处理措施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报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报告
发布日期:&&&&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市人民政府:现将《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随文上报,请审阅。&&&          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         &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和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区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区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环保、消防、供电、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对有关物业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覆盖率、综合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室、技防措施(监控)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率、硬化率等)、供水、供电、供暖方案以及小区封闭、车辆管理、停放等事项做出规定,并提供小区整体平面图和鸟瞰图。由所在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召集、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上会讨论研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六条商品房预 (销)售合同中买卖当事人就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 (销)售合同备案。第七条 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第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所在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并在配套工程竣工后,由其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或意见。供电配套工程对口负责单位为内蒙古公司所属各盟市供电(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第九条 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第十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已经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正式用电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楼内配电箱(含电能表及配套设备)及外部供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可与属地供电企业协商移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代维护。具体要求应符合电力行业有关《供电营业规则》、《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规范》(Q/NMDW-YX-007-2009)等规定;(三)雨水、污水排放已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暂无条件的,经环保、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但应明确临时过渡期限、逾期过渡责任;(四)供热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供热企业管网。户外的供热设施已经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五)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六)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暗管暗线、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已经竣工,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等端口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城市区域性有线电视网;(七)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八)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九)按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十一)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建成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十二)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十三)通讯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通讯管线及设施,已经移交通讯部门维护和管理;(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如分期建设的,当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全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十五)住宅小区内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的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在交付使用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备案系统,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申请;(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总平面图;(三)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四)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已经落实证明文件;(六)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出具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证明文件或意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并加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证明文件;(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九)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经消防验收合格后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小区实地符合建设单位先前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和会议纪要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通过交付使用备案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第十五条 未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不良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交付使用,补办备案手续,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未按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补办备案手续的,由盟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九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住宅应当核发而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发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 年 &月 &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当前位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地税局、金融办、网信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转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规划国土委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市公安局
  市住房建设局 市地税局 市金融办 市网信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增加住房供应,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有效增加住房供给
  加快落实“十三五”期间800公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目标,尽快完成公顷各类住房供地任务;通过优先选址、加快供地节奏,加大原特区外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盘活各类存量土地,加大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和土地整备的力度,加快轨道交通沿线及上盖各类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二、优化土地出让模式,加强土地购置资金监管
  “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或提高开发企业自持住房比例用于租赁经营。
  提高竞买商品住房用地保证金的比例,企业和个人竞买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50%。企业和个人参与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前,承诺土地购置资金来源不属于开发贷款、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等,违反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竞地保证金。
  金融监管机构严查企业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用地资金的来源,税务部门严查偷税漏税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三、调整住房户型结构,增加普通住房供应
  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新增商品住房项目,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占比不低于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的70%。
  四、完善住房限购政策,抑制投资投机需求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加强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销售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销售价格的指导,对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二手房价格的,市场监管和规划国土部门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主管部门实时监测销售行为;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且不接受主管部门价格指导的开发企业,立即停止网签并责令企业整改。
  六、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
  七、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易秩序整顿,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禁止企业以诚意金、VIP卡等形式蓄客,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项目,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等信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严禁企业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制造供不应求假象。
  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强房地产金融秩序整顿和监管,重点打击零首付、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中介机构从事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继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排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房地产行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合同违法、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八、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网信办、深圳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单位参加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和调控政策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您提供办事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为您提供业务办案进度情况公示和查询!
本期主题:
时  间:日
本期嘉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王宏伟
为您提供办事表格、标准规范等电子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日
名  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措施费使用的有关通知
文  号:穗建质〔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措施费使用的有关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措施费使用的有关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14年5月在建筑工地推行绿色施工以来,对建筑工地节约资源利用、全面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5〕69号,详见附件),为确保我市绿色施工措施费用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以《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绿色施工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为基础,对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实施评价,我市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措施费原则上需先行实施《通知》中规定的项目。
二、建议建设单位按现场已实施并在《通知》的诚信评价系统中已上传了评价表的实施绿色施工项目,作为核发绿色措施费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动服务,按《通知》要求及时核对并上传建筑工地项目部上报的《评价表》;对违规或弄虚作假的项目,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告之建设单位,建议取消核发绿色施工措施费。
四、我委将适时对参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次[字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智库报告丨解决住房问题,是靠市场还是靠政府?
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住房改革的措施之一。图为山西晋城市已经建成的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市场进入新阶段
  住房改革是纳入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房地产的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
  中国房地产市场正经历几大改变:从城市存量人口消费为主到外来人口消费为重点的改变;从注重住房数量、面积到注重质量和功能的改变;从政府过度干预到市场决定的改变;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改变;从房地产加速增长到减速增长的转变。总之,中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因此,在设计住房制度的时候,要与住房发展的目标和定位相衔接。按照全世界住房发展的目标演化,基本上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住房比较紧张时,目标是一户一房;第二阶段是一人一间;第三阶段是环境舒服;第四阶段是住房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我国的住房发展目标是什么呢?之前提出了“住有所居”的目标,但目前中国经济进入新阶段,中国房地产也结束了短缺时代,至少从平均的角度看已经实现了一户一房的目标。所以,下一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应该是一人一间,或者说朝着住房质量更好的目标发展。
解决住房问题,到底是靠市场还是靠政府?
  目标明确后,如何实现基本目标和定位呢?关于解决途径,究竟是通过市场解决,还是通过政府解决,还是通过两者结合解决?
  我认为,对低收入者应政府主导,市场参与,通过保障来解决;中等收入以上的是市场配置,政策调节。另外,从租房和售房看,特别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住房存量已经很多的情况下,持有体系也要发生一些变化,过去主要是拥有建设,现在除了购买还可以租用,尤其是利用现有的存量住房。
  为了实现目标体系,必须要有制度支撑,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守五个原则:
  一是局部与整体的配套协调。
  二是统一与差别的统筹兼顾。全国住房制度要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有统一标准,但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城市在标准和方法路径上可以有所不同;
  三是政府与市场动态结合。总体来说是政府和市场两者要结合,不同收入阶层政府和市场起的作用不一样,但又是变化的,因为人们的收入水平是变化的,政府起作用、市场起作用,他们的结合上也应该有不断的变化;
  四是保障与调节的取予互补。低收入和最低收入者买不起房要给一些补贴,就是保障;高收入者占用了大房子和好房子,要收税,这应该有一个收入调节机制,把高收入者占用更多更好的房子的资源收的税,拿来补贴给低收入者的原则;
  五是城镇与乡村迈向一体的原则。关于城乡一体化,未来也是要在住房方面实现城市和乡村一体化,包括规划一体化,管理一体化,也包括市场一体化,保障一体化,特别是所拥有的土地,城乡土地应该有一个人地均衡的原则和机制。
一套房子,需要三个制度
  基于住房制度必须遵循的五项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制度体系要建立。一是住房市场制度体系,二是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三是住房配套制度体系。
  关于住房市场制度体系,至少有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多元发展”的住房产权体系。主要是住房市场中高收入层面的,是以自有住房为主体的多元发展的产权体系。
  二是在住房的开发体系上,应该是开发商、合作社、业主多元竞争的开发体系,既可以合作建房,也可以城乡建房。
  三是租售并举、现房销售的制度。现在的期房销售,导致了很多问题,所以,应该取消预售制,建立现房销售制度,完善住房租赁制度,建立小产权房转换商品房的制度和小产权房出租制度。
  四是货币分配为主、住房货币工资随房价增加的分配制度。
  关于住房保障体系有六个制度:
  住房保障分两类,主要是低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有两个标准,一是安居标准,一是廉居标准。
  住房保障体系的产权,特别推荐共有产权制度,租房都是政府的,但可以把政府的保障计量成股权,把它作为政府的股权,同时低收入家庭自己在购房的时候,他们交的住房款也是产权的一部分,所以,变成一个共有产权的住房产权制度。
  分配制度是货币补贴和住房市场应该一致,但补贴房租也要随着房价的上涨而浮动。
  租房制度,是要以租房为主,不是说政府持有政府建公租房然后租给低收入居民,而是针对现在各地住房存量已经很多,旧房已经很多的情况,到社会上或者购买,或者让老百姓自己去租,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总体来以租赁当前的存量房为主。
  建房主要是以旧城区或棚户区改造为主,这样既结合了老百姓住房困难的实际,也结合了城市改造的实际,真正新建的商品房,增量商品房在保障体系里应该大大下降。
  要实行过渡使用的消费制度,这个借鉴国外的经验已经是比较成熟了。
  关于配套制度体系,主要是四方面:
  一是土地的配套。目前城乡土地不能自由流转,尤其是城市规划区的农业用地或者农业建设用地,或者是农村的宅基地不能流转,不能和城市里面的用地同价同权自由流转,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这个制度是必须要进行改革的。
  二是金融制度。住房市场的金融制度我们已经建立起来了,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在重点是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实施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保障房金融和住房保障金融最主要的是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设,由于过去政策性住房的金融体系主要是公积金,公积金又面临很多问题,公积金政策改革和重构,应该是改革的重点。我们不是要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银行,而是要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平台,既要保证对公积金资产的掌握和权益,又使全国能够联系起来。所以,建议成立一个公积金集团公司,主要对消费金融来看或者是抵押贷款金融,还有商业贷款开发这个问题,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开发的问题,可以在原来国开行基础上建立住房开发银行,专门做这方面的工作,同时也承担政策性住房的抵押、担保、保险等业务。
  三是财税制度。一是要建立持有税为主体,就是开征房产税;一是把高收入的,超过一定起征点,拥有一定住房面积以上的,按照累进的办法征收财产税。低端要根据收入水平采取梯度保障,政府兜底的财政制度,现在各地政府总是想给老百姓建保障房,但总是把责任推给银行或其他的经济主体,事实上,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政府财政必须拿出列支来解决,所以,从财政角度来看,必须是梯度保障政府兜底,并且不只是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要建立一个分担机制。
  四是住房管理制度。住房管理目前存在“几龙治水”的问题,要建立一个住房委员会这样的协调机构,使得住房的产权管理、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市场监管都能有一个总体的协调,又有各自的分工。另外,中央和地方也分别有职能的划分,重新对中国涉及住房领域里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梳理和归总。
  (作者:倪鹏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
位网友推荐了本文
48768&次阅读&&&&19&次回应
所属数据库
楼市是否暗藏危机,房价为什么不断上涨,地产暴利缘何而来,买房投资何时出手……房地产市场涉及千家万户,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您还能输入&300&字
智库报告丨解决住房问题,是靠市场还是靠政府?
您可以添加如下代码,然后复制粘贴到你要引用的网站下
根据各国住房发展的规律,在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和房地产发展的不同阶段,住房制度的设计是不断变化的。未来中国住房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改革的路径和方向又是什么?
根据各国住房发展的规律,在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和房地产发展的不同阶段,住房制度的设计是不断变化的。未来中国住房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改革的路径和方向又是什么?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使用第三方帐号登录
还没有思客帐号?
登录或创建一个账号
还没有思客帐号?
邮箱格式不正确
验证码不正确
扫码关注思客
使用第三方帐号登录
还没有思客帐号?
登录或创建一个账号
还没有思客帐号?
邮箱格式不正确
验证码不正确【】【】【】【】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政府质量发展整改措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