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意外险查询的e顺综合意外保哪些

孩子适合投保泰康e顺意外保障吗
[导读]: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购房压力大,子女教育金偏高等等,造成现金流的压力。这种情况下,越是复杂的经济环境越需要专业的保险及理财规划。
  客户背景
  刘女士今年32岁,目前家庭收入6万/年,在一事业单位工作,有公费医疗,9个月的宝宝也有公费医疗。大人已经有计划生育家庭保险(600/年),还有泰康的e顺保障计划(165/年),还有人保的重疾。现在准备给孩子投保,应该怎样规划孩子的保险较好?
  专家分析
  宝宝已经有公费医疗,补充一下(+住院医疗,一年390元的可以搞定)+保障,这三样是保险规划的根本。拥有以后经济允许则再可以为宝宝提前强制储备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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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商务精英意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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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文件编号:《泰康在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003号、《泰康在线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001号
适用条款:
★理赔流程
★理赔资料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详情。
★不能理赔的情况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0、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14、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以上内容仅为摘要,详细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
Q : && 电子保单靠谱吗?
A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放心投保!
Q : && 什么是除外责任?
A : && 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具体详见条款。
Q : && 本产品有犹豫期吗?
A : && 本产品没有犹豫期,若您投保成功需要退保的话需要扣除部分手续费。详情咨询:
Q : && 没有固定工种可以买吗?
A : && 无业人员不能购买。
Q : && 猝死属于意外伤害吗?
A : &&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Q : && 意外伤害具体包括什么?
A : &&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比如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或因意外被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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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意外险产品,以全方位保障客户的人身安全。每天不到1元即可获得全年无间隙、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及意外医疗的全面保障,让您轻松抵御风险。另外还提供因为意外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障,小至磕磕碰碰,大至伤筋动骨若因意外导致在医院接受治疗,公司承担100元以上部分的合理医疗费。
  产品简介e顺综合意外保障计划是泰康推出的一款意外险产品,以全方位保障客户的人身安全。每天不到1元即可获得全年无间隙、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及意外医疗的全面保障,让您轻松抵御风险。另外还提供因为意外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障,小至磕磕碰碰,大至伤筋动骨若因意外导致在医院接受治疗,公司承担100元以上部分的合理医疗费。  产品特色满足使馆要求,量身打造: 泰康签证宝完全满足使馆要求,让您签证时绝无后顾之忧。保障全面,费用合理 :该保险不仅涵盖了多种医疗保障,而且由全球三大援助公司之一的法国优普环球援助公司提供全球24小时救援服务,贴心关怀,为您打造。   随走随投,方便快捷:网上购买方便快捷,随时需要随时就买,不耽误您的每一分钟。  保障权益一、意外伤害保障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残疾、烧烫伤的根据残疾、烧烫伤的程度给付,最高30万元。二、紧急救援保障紧急门诊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经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医疗门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的,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每一事件费用(初诊和复诊)8000元(免赔额400元)。紧急牙科门诊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牙科急诊的,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牙科急诊费用,每一事件费用(初诊和复诊)4000元(免赔额400元)。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紧急医疗援助的,保险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到附近医院,且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紧急医疗援助过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最高30万元。安排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   因被保险人病情需要需转院治疗的,救援机构将提供最合适的方式安排被保险人转院,若被保险人病情或伤势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的航班返回中国境内,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最高40万元。安排陪同儿童住院  未满12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与其同行的一位监护人可陪住在医院,或入住医院附近的酒店。每日费用最高6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未满12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该子女返回中国境内,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若未满12周岁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或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而过期失效,则该子女自运送地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运送被保险人遗体或骨灰回国 ,或是安排就地安葬(其中: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100000元(灵柩费不超过6000元);事发地安葬费:8000元;安排亲属境外处理后事:10000元)。旅行证件遗失   若在中国境外旅行时被保险人重要的旅行证件遗失或被盗,救援机构将协助被保险人补办其的旅行证件,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法律援助被保险人如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救援机构将提供必要的协助,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1.&投保年龄  本计划仅限投保人为本人投保,投保年龄为18-60周岁。2.&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如下地区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北京、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四川、山东、天津、湖北、河南、辽宁、安徽、福建、湖南、云南、黑龙江、陕西、河北、重庆 、广西、江西、吉林、山西、新疆、贵州、内蒙古、甘肃。3.&阅读条款  《泰康e顺条款》、《泰康附加e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4.&生效时间  本计划生效日为申请日后第三日零时,如投保申请日为日,则保险单生效日为日零时,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5.&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e站到家&自助服务专区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6.&首期及续期保费的支付  首期保险费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或授权转账支付,授权转账支付需要身份验证,身份验证通过后方可转账,转账时请确保银行账户信息填写正确且扣款账户有足够余额。 对续期保险费,本公司提供60日的交费宽限期(自保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日内)。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7.&续保说明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且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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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下列保 险责任:
意外医疗赔偿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 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给付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日额
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保险费的交纳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保险费的交纳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意外住院津贴日额、意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外医疗最大赔偿额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适用主合同条款
无有效行驶证
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给付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保 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意外住院津贴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日额、意外医 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疗最大赔偿额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投保时,您应当至少选择一项保险责任投保,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下列保 险责任:
意外医疗赔偿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7.3)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 7.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 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 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给付 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日额
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2.4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 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 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 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大陆(见
7.5)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7.6)、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7)期间、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5) 疗养、康复治疗(见 7.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
7.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醉酒(见7.10),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1); (9)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3)、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14)的机动车(见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6)、跳伞、攀岩(见
7.17)、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8)、摔跤、武术比赛(见 7.19)、特技 表演(见 7.20)、赛马、赛车;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医疗赔偿 在申请意外医疗赔偿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 金申请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1);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记录;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5)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我们留存其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住院津贴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 申请 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5)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我们留存其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意外住院津贴日额和约定的费率
标准确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2续保&&&&&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且在本附加
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 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 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则自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次日起 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交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交费期结束之后您仍未 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 附加合同自交费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被 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手续及风险 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3)
合同内容变更;
(4) 联系方式变更;
(5) 争议处理;
(6) 保险事故鉴定。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1 日至 200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31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2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 于意外伤害。
7.3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
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7.4当地&&&&&
指被保险人的治疗地。
7.5中国大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区,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7.6既往症&&&&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
7.7感染艾滋病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毒或患艾滋病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
7.8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
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7.9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7.10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7.11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12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13无合法有效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驶证驾驶 ()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持审验不???格的驾驶证驾驶;
()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7.14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5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6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7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8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
7.19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20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21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22未满期净保险&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 ×
− 经过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
计。“经过天数”是指本附加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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